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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国强 单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在法制教育中,宪法、民法等国家基本部门法应是重点,但学生对其非常了解或了解的占调查人数的比例依次为59%、31%。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办事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方式,与高职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理应成为学生知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调查表明,85%的学生对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熟悉,十分熟悉或熟悉的仅占15%。此外,高职学生对自己作为社会一分子———公民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同样了解不多,访谈中,当问及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时,只有35%的学生全部或基本回答正确,40%的学生答对65%,16%的学生答对33%,接近10%的学生全部答错或不知道。当问及公民的基本义务时,33%的学生没有完全答对一项,30%的学生答对一项,23%的学生答对两项,答对一半以上的不到14%,全部答对的没有一个。说明高职学生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遍不足。而在高职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中,公法相对多,私法相对少;实体法相对多,程序法相对少。调查显示,学生对宪法不了解的占10%,对宪法非常了解的占8%;对刑法不了解的占29%,非常了解的占6%;对民法不了解的占30%,非常了解的占5%;对民事诉讼法不了解的占45%,对民事诉讼法非常了解的占5%;对刑事诉讼法不了解的占40%,对刑事诉讼法非常了解的占3%。显然,学生对宪法、刑法的了解甚于民法,对实体法的了解甚于程序法。但即便是宪法、民法、刑法等学生相对熟悉的法律,学生的掌握往往也是肤浅的、一知半解的,甚至对一些基本法律常识也混淆不清,表现出相当的幼稚。如问及我国的国体时,只有68%的学生回答是人民民主专政,而近13%的学生认为是社会主义,还有一部分学生误认为是共和制、公有制等;问及政体时,只有74%的学生回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有近15%的学生认为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际上是将政体与国体相混淆。当问及是否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才应负刑事责任时,居然有78%的学生回答“是”,60%以上的学生不知道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78%以上的学生不知道在一般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65%以上的学生不能正确回答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很多学生甚至还没有明晰违法与犯罪的联系与区别,不知道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说明高职学生法律知识结构不均衡。
法律意识欠缺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可以说,法律意识是在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的法律心理、法制观念,它是高职学生形成良好法律素质的关键。但部分学生受中国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影响,心灵深处仍然对法律持排斥态度。他们认为主体同法打交道主要存在于违法的场合,只要不违法,法律与己无关。相当一些学生还表示,相对于国家颁布的越来越多的法律,他们没有权利越来越被保障的感觉,调查显示,认为“我国法律不管用”的说法很有道理、有道理的学生竟达到71%。部分学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倍加赞赏,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赞不绝口,在法制建设上主张全盘西化,照搬照抄西方的一套。还有部分学生,他们关心我国的法治建设,渴望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他们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但是,他们往往急于求成,存在不切实际的想法,理想主义色彩比较浓,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困难、阻力估计不够,一旦遭遇阻力或发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落后状态,很少能作出冷静的、科学的、理性的分析,常常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或悲观失望,或愤世嫉俗,甚至转而表现为对法治建设的漠不关心,这说明高职学生法律心理不成熟。通过调查显示,问及权与法的关系时,33%的学生认为“权比法大”,另有40%的人认为“平分秋色”,反映出传统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还深刻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当问及对“不论一个人的官是怎样当上的,只要能够为老百姓办事,就拥护”的说法怎样看时,同意和十分同意的占60%,反对的仅占28%,另有12%的回答“说不清”,可见学生对选举权反应冷漠。在访谈中,在权利观方面,当问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时,将近一半的学生认为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他们只简单地看到,国家制定法律,法律规定权利,故而认为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只有人民的明确授权,即通过普选、代议才能形成国家权力。在平等观方面,肯定“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只有56%,而认为“不太平等”、“完全不平等”的竟达44%。当问及法律的用途时,对如下三个选项“政府用来管老百姓的”,“老百姓用来管政府的”、“既管政府也管老百姓”学生们所选比例依次为40%、5%、55%,反映出将近一半的学生对法律的用途持错误观念。在诉讼观上,认为中国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为“自己有理,证据充分”的只有20%,近59%的人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有背景”、“与法官关系好”,很多人不相信或不完全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处理行政诉讼,对于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仅占32%,这些表明学生仍受传统的“怕讼”、“远讼”观念影响,对司法信心不足,法制观念出现偏差。
法律能力不足法律能力指运用法律的技能,是主体在接受法制教育后,自觉地将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转化为日常生活中对法的遵守与运用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意识的强弱是法律能力高低的自然前提,最终都会在法律能力上反映出来。法律能力是高职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主要体现在用法与守法方面。近年来,大学生积极地运用法律来维护权利的报道屡见报端,但必须看到,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依法维权的能力不高。笔者调查显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为“寻求法律保护”的仅占41%,更多的学生首先想到的是用行政手段解决,虽然调查中表明“用非法方式解决”的仅占8%,但据了解,这一比例应该更高。如大学校园中屡屡发生打架行为,受害者不是积极地以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而是转而纠集自己的同学、校友、老乡,以致发展为大规模的两派斗殴。此外,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贫乏也影响了大学生的维权能力。通过调查显示,11%的人自己会写起诉状,有20%的人完全有能力亲自打民事官司而不需别人指导,有近90%的人不会写或不完全会写起诉状,有近80%的学生不会打民事官司。这说明学生用法能力虽有所增强,但仍显不足。调查表明,学生自我评价守法状况“非常好”的仅占20%,有9%的学生则“非常糟糕”,更多的学生虽然其行为够不上违法犯罪,但却经常处于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校纪校规状态。当把眼光投向大学生日常行为时,可见守法能力的低下,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行为严重。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皮,随手从窗口扔垃圾,不爱护公共财物,在课桌、墙壁上信手涂抹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时有发生。当访谈中问及对上述行为性质的评价时,几乎所有的学生都认识到该行为的违反社会公德性,却没有一人将上述行为评价为违法性,而实际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民法也有“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法律与道德,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的,很多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而校园自行车、衣物钱财失窃案更是频频发生,令人愤怒的是,相当一部分盗窃案竟是被盗者在遭受权利侵害后,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转而从其他的同学那里坦然地“拿”来类似的“失物”,以致形成盗窃案恶性循环。据中国教育网相关人士对首都大学生的调查,认为大学生看淫秽制品、小偷小摸行为“较普遍、普遍”的分别达到16%和10%左右,认为此种现象“较个别”存在的则分别达到78%和86%[2],这对于大学生这个群体来说,的确是个不小的数字,这说明学生自觉守法意识亟待加强。#p#分页标题#e#
(一)缺乏优良的社会法治环境受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君主既可以一言兴法,也可以一言废法),法律只不过是君权的附庸,人们崇尚君权远远高于崇尚法律。美国法学家昂格尔在对中西方的历史的比较研究后,总结道:“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的官僚法,而西方则形成了自主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观念。”[3]很显然,强调权力的至尊,必然导致人们敬畏权力、屈从权力、崇拜权力,无视公民的正当权利的结果。不幸的是,这种流弊蔓延至今,对当代大学生也产生了消极影响,使部分学生还沉醉在“权大于法”、“权力至上”而不是“法律至上”的传统文化氛围之中。大学生是一个年轻的知识群体,他们思维活跃,世界观尚未完全确立,具有可塑性。他们会通过报纸、影视、互联网等媒介的报道,对社会给予关注。但是,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究其根源在于社会公众的行为缺乏遵循规则或法律约束所致。也就是说,在社会活动中人们的行为由于缺乏遵守规则或法律约束,对大学生的行为准则产生不良影响。
(二)法制教育办学条件较差、教师素质较低当下高职院校中很多是由中专升格或由成人高校转制而来,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相对较差。特别是近十年来的规模扩张,办学软硬件愈显滞后,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更难以对地方行业或经济发展服务。具体到法制教育,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来说,有很多教师是半路出家,知识结构不合理,部分教师甚至边学边教,法律教学以大班教学为主,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如本次调查的某学院仅有4名教师却承担近3000名学生的“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所有教师以前从未系统研修过法律知识,属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后由于教学的需要转而从事法律教学,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是可想而知的。其原因主要在于,很多人认为高职院校就是要培养学生为高级“灰领”,强调的是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育。实际上,很多的高职院校领导重视的也是学生的专业教学,实践实习基地的建设,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工作重点不在学生的法制教育上,或者虽然重视,但是实际投入很少或者基本没有投入。
(三)学生对法律功能或作用的认识偏颇学生们把学习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专业课或者英语上,专业课程关系到学生的文凭问题故高度重视,而对法律基础课等公共课,只是靠临阵磨枪、死记硬背来应付考试。部分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所学的专业联系不紧密,只注重和强调专业课的学习,更有甚者“我又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学法干吗”、“不知者不为罪”、“不懂法律也照样生活”等观念比较普遍。只求做到不去违法犯罪,缺乏对于法律的认识和主动学习的兴趣,对“法律基础”课不加重视,导致法律情感淡漠,法律意识差,法律能力明显不足。这种现象绝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它反映了我国高校现行教育体制的软肋和弊病所在,这与将法制教育单纯理解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4]为目的的观念教育是分不开的。这种认识和定位在20世纪90年代属于合理的话,在新世纪显然有待商榷。如此把法制教育局限为“观念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以“两课”教育的传统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致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令人扼腕叹息的大学生犯罪数据无不言明:现行的高校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深刻地折射了现行教育制度下法律素质缺失的危机。所以,“次第于德育教育的思想化法制教育”定位显然已经格格不相容于时代要求了[5]。
通过调查和访谈反映出大学生重要组成部分的高职学生整体不高的法律素质,亦难怪媒体曝光的负面新闻事件使天之骄子们给大众以法制观念淡漠之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水滴石穿亦非一日之功。高职院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如何,关系到能否成为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更关系到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高职院校应改进法制教育教学条件,激励教师提升素质;高职教师应以观念培育为中心,充实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转变法制教育方式,采取多样化教学手段;此外,更需营造良好的社会与校园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高职法制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培养法律信念,法律信念是法律意识中的较高层次,是法制教育的核心。法律信念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律信念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律信念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所以,高职院校还应营造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校园氛围,必须做到依法治校、循规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做到立法公开、执法公平、司法公正。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学校是不够的,学校教育要和整个社会的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优化育人环境。坚持校园内外互动原则,积极构建学生、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树立崇高的法制观念,最终实现法制教育培养目标。只有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合力实现,才能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我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目前正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中,高职学生只有树立坚定信念、崇尚法治,才能踏实法治中国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