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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莼 单位:张家口市委党校
教学活动应该是几种教学方法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而不是一堂课只采用一种教学方法。一节课来说,可能包含了讲授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模拟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等多种教法的综合运用。但是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同样要求协调统一,必须为教学内容服务,而不能为了形式而追求多样,才具有实际意义。我们应该努力追求的最佳效果是多种教法的和谐统一,这样才会使整个课堂教学呈现出多姿多彩而又协调一致的和谐美。
一、传统讲授法
讲授法作为一个古老而传统的教学方法,一直是法律培训教学中普遍采用的,讲授法有利于大幅度提高培训的效果和效率。讲授法,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自身的主导作用,使学员得到远比教材多得多的东西;讲授式教学法面对全体法学员开展授课,必要时候配之以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讲授容量大;讲授式教学法有利于学员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宏观知识体系。但是这种教学方法也是有其弊端的,在这种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员之间没有对话,缺少交流,教师与学员是一种垂直关系,而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在教师的讲授过程中,讲授的内容往往有远离学员生活经验,脱离工作现实的现象。尤其是一些教师对教法运用不够灵活,更使得这样的教学呆板、没有吸引力。
二、案例式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案例研究、案例分析,是培训教师选择和提供具有典型意义的现实的书面材料,指导学员进行分析、讨论,要求学员归纳现象的本质,揭示事物发展的规律。例如在讲授依法行政的时候,我们领导干部对这个问题听的已经是两耳生茧,但是这个方面是不是做的很好了,我们必须让他们看到触目惊心的案例,并用以说明。在讲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用到了当时在全国发生的一起很典型的案例:“陕西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导致矿权纠纷矛盾激化”的案例。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当学员看到这样的案例,首先是意外、接下来是震惊。法制建设已经走过30年的历程,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日益稳健,在依法治国的理念的引导下,依法行政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居然出了挑战法律尊严的事件。所以说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相关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特点。这样的案例在教学中就会使我们的教学内容丰富而具有时效性。可见,案例教学是一种以解题为导向,注重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开放式培训方式。这种培训方式改变了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重在培养学员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将知识传授与公务员能力建设较好地结合起来。但是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了: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既要求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又要求教师对现实中的问题保持高度敏感,不断地从生活实际中寻找适宜教学的案例。
三、讨论式教学法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接着运用第三种教学方法——讨论法。此方法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员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辩论,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学员的讨论发言可以不拘一格,但教师必须把握住讨论的进程并予以指导,及时将偏离主题的讨论引入正题,能对问题进行概括、总结。让学员分组讨论,各抒己见、贯通学识、互相启发,提出问题、回应问题、讨论问题,以达到对知识的清晰认识、准确把握,从而提高能力。讨论是一个多种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观点相互批判、商榷、博弈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揭露真理的过程,是真理性知识浮出水面的过程。讨论式教学可以有效地避免教与学的断裂,防止学员的学习惰性。顾名思义,讨论式教学之核心在于讨论,或者研讨,这是因为,讨论对于真理的形成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同时它也是锻炼思维最好的方式。真理的认识和发现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因此一定需要有不同的或者相反的意见参与,而相对于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方法,则是始于老师的讲授、止于老师的讲授,(所导致的结果便经常是,学员的学习始于课堂、止于课堂)。从授课的内容到授课的形式都受到了比较大的限制,这种传统的授课方式便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学员的思维容易无形中被教师给定的框架所圈定,这会导致思维定势和思维惰性。
四、现场模拟教学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和问题多发期,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普遍增强,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要求空前高涨。新闻舆论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此形势下,如何面对媒体、引导舆论,成了摆在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面前、考验我们执政能力的一道极为重要的现实课题。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可以使用现场模拟教学法,让领导干部在模拟教学中体会其中的问题及工作方法,例如,在讲瓮安事件的时候,我选择使用现场模拟教学法,让领导干部分别扮演公安局长、县长、记者、群众等,课堂气氛活跃,学员参与积极,准备充分,回答认真,态度端正,对提高领导干部面对群体性事件如何面对和处理,以及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句话不仅警示着“师者”的任重道远,还清晰体现了传统教学模式的特点。然而,老师单方面“传道、授业、解惑”的“灌输”方法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今天的学术课堂。以上四种教学方法是得到普遍认可的教学方法。法学教学方法可谓是纷繁复杂。然而一个具体方法的产生都是来源于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在教学中还是要根据实际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