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中的经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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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中的经典阅读

 

现代的法律教育,在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愈发凸显其价值的同时,也逐步坠入单向度的技术理性训练的窠臼,学院式教育日益被市场主义和操作主义支配。在概念主义法律教育观宰制下,法律条文的生硬识记成为常规内容,甚至是唯一目标。理论思维、学术想象力和创造力,将被导致逐步地丧失、萎缩。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多是卖弄法律语词的、拙劣的“刀笔吏”,或者异变为弃置正义理念的法律“工匠”。越来越丧失了对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想象力和批判力,更缺乏对生活本身意义的理解。如何变革?应当回复于对理论思维能力、想象能力与批判精神的培育道路。因此,对“经典”文本的批判性阅读和研习就成为必要路径。   一、理性的力量:世界是用理论来表达的   对处于我们身外的自然世界和生活世界,人类如何去实现思想上的把握和理解?又如何在这种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来实现人类自身的设想和想象,使外在世界成为内聚着人类的存在意义的属人的世界?外在的世界惟有在人类能够予以理解的前提下,才具有其价值和意义。在文化知识史上,人类创造了多种多样的理解和把握外部世界的方式。神话与宗教、常识、科学与哲学,都是人类用以解释和试图赋予外部世界以意义的方式①。每一种理解的方式,又都在不同的文化体系中成为或仍然是主导性的基本解释形式。其中,不同的解释形式之间又存在着基于解释力的强弱、解说的合理性与真理性方面的竞争。并且,在人类还无法达致对外部世界完全理性的把握之前,每一种解释方式就都有其存在的空间和相对的存在意义与解说的价值。因为,人类自身的理性能力存在着一个物种学意义上的限度。正如康德所言,理性是人类拥有的一种限度的能力。但是,随着知识的增长与进步,科学和哲学的理性思维逐步取代了神话、宗教和经验常识,成为支配性的用来表述外部世界的、理论化了的知识形态。罗素指出了这种知识发展的趋向,“神学带来了一种武断的信念,对于宇宙产生了一种狂妄的傲慢”②。科学理性每前进一步,宗教就退后一步。这就是思想与理性的力量!哲学和科学的理论形式取得解释和表述世界的支配性地位,源于其特有的概念、概念框架和分析解释模式。世界是通过理论得到系统的表述和表达的。黑格尔曾言,世界是思想中把握的实在。每一种理论体系,都由作为基点和原点意义的概念构成,由此来构成解释世界的解说框架结构层次。不同的框架层次之间又以逻辑来连接,作为解释力量的根基和保障。思想的力量,来源于理性和逻辑的力量,这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特质。有了理性和逻辑作为基石,人类才能够形成对外部世界以及人类自身的有效、合理的解释。从而,人类才能够在合理解释世界的同时,更有能力去实现和创造属人的意义世界。对此,马克思豪迈地宣告,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并且在批判此前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时指出,理论的指向在于改变世界③。阐明了理论和思想具有的实践功能和变革现实世界的力量的道理。   二、法律教育中理论思维与批判精神的培育   法律教育的宗旨,在于培育对法律具有深厚的理论理解和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站在法律的立场上,通过展现法律的理论力量,在法律的概念框架里去解释并变革现实的生活世界。法律的学科建制和学院式教育,应当通过特殊的学术训练,建构起从法律理念、价值追求到具体的法律知识、实践操作技艺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科学既是实践理性,用以定纷止争、裁判利益冲突以维护秩序与安全;更是理论理性,包含着法的形而上理念和终极价值追求。法律本身内在地凝聚着价值,并且是分配价值的权威性规则体系。同时,法律并非仅仅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更体现为人类的一种信仰,即对法律的正义理想的信念。也就是说,法律是实然性与应然性内在一体化的知识。有如拉德布鲁赫所言:“三种对法律可能的思考向我们表明:涉及价值的思考,是作为文化事实的法律思考———它构成了法律科学的本质;评判价值的思考,是作为文化价值的法律思考———法哲学通过它得以体系;最后,超越价值的法律思考,是本质的或者无本质的空洞性思考,这是法律宗教哲学的一项任务。”④法律本身不是既定不变的知识,不是固定的结论,也不是枯燥的条文,而是包含着价值、认知、评判和信仰,并且还要追求生活的意义,追问并探寻理想生活的真善美。人类的历史就是在孜孜不倦地求索生活的意义,“自古希腊时代以来,西方思想家们一直在寻求一套统一的观念”,“这套观念可被用于进行证明或批评个人行为和生活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还可为人们提供一个进行个人道德思想和社会政治思考的框架”⑤。在法律教育中,既要进行对实然意义上的具体法律知识(即部门法学)的传授,更要注重在更为宏大的理论理性的视野中思考法律的意义和目的、价值与理想。唯有从理论思维的高度出发,才能真正地建构出对法律的根本性理解。并且,通过理论理性的培育,逐步发展起学术的想象力、确立尊重法律的信仰和以法律为武器去反思批判社会陋弊、变革现实社会。若仅视法律为以强制力为基点的“裁判术”,这种工具主义和操作主义的态度,必将导致法律理想和精神的衰落。失去了法律正义理念的生活世界,又将退回至通行“丛林法则”的前文明时代。如何在法律教育中进行对理论理性思维、想象力和批判精神的培育?以大学的学院制度为基础,应当注重对“经典”文献的细致化研究和分析性解读。因为大学制度本身就决定了(限定了)与现实具体的社会生活的“距离”,法律教育的学院制(或称学园式,而非学徒制)性质,也就规定了必须通过广泛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知识来拉近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在阅读中认识和理解现实生活,并最终引领法律的实践理性,实现法律承载的价值理想。如何理解法律?黑格尔深刻地指出:“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⑥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就是实践的,并且越是理论的,就越是实践的,在理论世界中去审视现实生活,通过现实生活世界来检验和发展理论理性。  #p#分页标题#e# 三、阅读“经典”:精神价值与时代意义   培育理论思维能力,应当通过阅读和分析“经典”作品来实现。什么是“经典”,“经典”作品具有何种价值,阅读的意义在哪里?自人类社会文明开端,人类就在不断地思考外部世界、社会生活和人类自身。无数的思想家在苦苦求索中,留下来宝贵的精神财富。每个时代都曾经有杰出的思想家对人类知识的批判性增长做出过巨大贡献,都存在着对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的深刻思索。但凡能够历经“时间之尺度”检验的,都是后世应当虔敬对待、认真分析与解读的“经典”。因为它们共同构成了整个人类文明中最深刻、最诚挚的思想之源。每个时代都面对着不同的问题,但又都要共同面对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正是这种“问题或难题”的共同性即面对人的生活,决定了必须认真对待前代思想者做出的解答。并且,这些解答都彰显着其精神价值与时代意义。凡是无视或漠视人类思想遗产的,都将导致在谬误的认知中盲目或偏执地生活着、实践着。唯有认真对待、阅读和研习经典,才能在“思想巨人的肩膀上”舞动“精神巨人的思想之羽翼”,去追求我们的生活之真善美和生命的本真。并且,在阅读活动中,体味知识增进的愉悦和逐步完善健全的理智。法律教育的理论思维能力,必须在认真地阅读经典文献的过程中逐步积累和培养。在思想史上,无数卓越的思想家都在思考着人本身的价值、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以及正义与自由,都进行过天才的想象和探索。在现实生活中探求人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更应在理论理性高度的抽象层面上去思问。法律是由正义与自由理念支配而型构起来的知识体系,庞德曾言:“二千四百年来———从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思想家提出权利之正当性到底渊源于自然还是仅仅渊源于立法和惯例这样的疑问,到当代哲学家追求社会控制的目标、伦理基础和永恒真理———在所有关于人类制度的研究中,法哲学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⑦唯有在理论理性的视野中,通过阅读经典思想家的作品并与思想家共同思考,才能对人类社会的“善”进行最为彻底的审视并探究到其本意。   四、诠释“经典”:没有批判,就没有知识的增长   法律教育中的学术训练和理论思维能力的涵养,实质上就是进行体系化的概念思考培育。这个世界是用理论来表达、思考和记录的。理论思维是用概念来思维,并在由概念建构起来的框架体系中逻辑地思维。概念是认识事物的最基本单位,是对事物本质的抽象表达和概括。概念之间逻辑的关联,形成具有层次性的理论命题,包括核心命题和分支命题。正如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指出的,成熟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研究纲领,都有其“硬核”作为中心命题以及用必要的“辅助性假说”构成核心命题的“保护带”⑧。凡是具有鲜明体系化性质的理论,都有其作为理论假定(或假设)基点的理念,并以此为出发点,通过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建立分析框架,形成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理论命题。“作为一个体系,需要有一个原理被提出并且贯穿在特殊的东西里面,”并且,“全部被认识的东西必须也是作为一种统一性、作为概念的一种有机组织而出现”⑨。每一种理论体系都在其由概念框架之内进行着对外部世界和人类自身的解释。概念框架本身也构成了理论体系的边界和限度,即在理论边界之内对事物的解释都能够形成逻辑自洽与解释的合理性。超越限度的解释则导致康德意义上的“独断谬误”,从而产生理性的僭越,即判断的失效。例如,作为科学知识的对立面,宗教一直主张其能够解释宇宙间的所有事物,但我们都清楚,能解说一切的不是真理。现代的科学理论,则明显地表达出了“理性的谦逊”。究其缘由,所有理论的解释力都存在着源自理论自身的边界和构成性限度以及特定时代的限度。   阅读经典的方法,首要的任务应当对作品做出基本的把握。作为分析和诠释的对象,从中析理出其基本假定、作为基点的理念和中心命题,以及论证的方法和逻辑关系。在进行对作品的阐释时,要有“问题意识”,即应当探清作者欲图说什么,其言说的社会和时代背景、运用的思想资源、所持有的价值立场以及归属的学术传统与学术流派。也就是说,在此阶段的工作是尽可能全面地“述”。描述意义上的“述”,是最基本的阅读形式,也构成了对其进一步进行“评”即批判性诠释的基础。对于如何阅读与诠释作品,休谟的命题提供了一个优越的方法论启示,即从“是”(tobe)到“应当”(oughttobe)。我们要在清楚地把握作品的事实概况的基础上,再去作评价、判断或批判。在对经典思想家的作品进行“述”的过程中,可以想象为行进在思想探险之旅,是在与其进行一场“思想对话”。通过“对话”,沿着思想家的思路来思考,学习其思考的路径、方法以及表述的风格。在这种“跟着思想家一同思考”中,进行理论思维的训练和学术想象力的渐进培养。这是我们阅读“经典思想家”的初始阶段。当然,阅读“经典”并非仅仅意味着只能在其思想范围之内来思考而不越雷池一步。真正有价值的阅读,是在“作者”、“作品”与“读者”之间形成一个诠释性的循环运动。任何“读者”都在阅读和诠释“作品”的过程中进行着“再建”或“重构”。在这里,“文本就不只是一个用以判断诠释合法性的工具,而是诠释着论证自己合法性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一个客体”⑩。因为作为知识发展的定律,没有批判就没有知识的增长。理论反思与批判,“它改变人类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意识和整个的生活样式”?。康德极有教益地指出:“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这同样也是我们批判性诠释“经典”的口号。阅读与诠释经典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思维训练价值和实践指向意义。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如何进行理论思维、学术想象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与训练,应当成为新世纪大学制度中至为重要的教育常规。通过阅读与诠释“经典”,在传递人类历史上卓越思想家精神财富的同时,也必将丰富时代的精神气质、思想活力,促进知识的理性增长。#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