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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①。当代中国法治理想的实现,绝不仅限于技术性的制度建设,最为基础的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②,有赖于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养成。而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学教育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职责就在于,发掘和展示法学所秉持的启发人类实践的人道意义,使受教育者将法律理性和法律信仰置于一己身心,造成受教育者的职业精神和志业担当③。然而,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精神启蒙主旨,抛却了其对于法治建设精神启蒙的历史担当,正在陷入对于制度技术理性的偏执。就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变革而言,复归法学教育的人文精神乃是当务之急。 一、人文精神———法治的精神底蕴 对于人文精神的内涵,目前学界说法不一,但从抽象的最为本质的意义上讲,人文精神总是反映出一定社会里人们对人自身的尊严和价值的强调,形成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同时,人文精神内涵应该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更新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场域中有着不同的界定。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人文精神强调法治建设的人本立场,强调法治对人本身诸如良知、价值与尊严的关注,是法治赖以生成和前进的动力源泉,是实现当代法治的精神基础。它以张扬正义与拷问人性作为法治、社会公平理论的逻辑起点,以法的合理性追问为工具促进法治、社会公平的发展,以所主张的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构成法治的基础价值文化④。如马克思•韦伯所言,“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着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⑤,法治事业同样也不例外。如果说法治是源于人类对人性、价值和尊严的一种制度关怀,那么人文精神就是深藏于其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无论是作为一种形式性的规范还是作为一种精神性的理念,法治无疑都是人类满足自我完善需要的一种选择,法治最终所关注的无非是人本身。一旦失去对人本身的关注,法治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甚至走向反面,成为专制的暴力机制。基于此,法治事业与人文精神的关系可以简洁地界定为“人文精神为法治提供终极性的合法性资源,而法治则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形式确保人文理想在人的现实生活之中有条件的实现”⑥。而概言之,人文精神乃是法治的精神底蕴。在当下强调法治的人文精神底蕴,对于现代法治理想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治当然是法律之治,但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实现法治的关键在于人对法的自觉,比如人对法价值的认同、对权利的自觉保护以及对义务的自觉遵守等。这种自觉产生的前提乃是法治之法必须是人性的护卫者,必须是人权的守护神,必须是正义的化身,而这又恰恰是人文精神的理想和追求。以此种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为指导,当下的法治建设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才能摆脱流于法律工具主义的现状;也只有以此种人文精神为指导,人们才能在法治社会中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尊严,法治之法才能得到全社会普遍的认同乃至虔诚的信仰,从而最终促成法治理想的实现。 二、人文精神的培育———法学教育的应然主旨 法治的人文精神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要关注作为主体的“人”。法治理想的实现,需要培育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全社会“人”整体素质的提高,更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当然离不开法学教育。正如孙晓楼先生所言,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关乎国家法治的前途⑦。很显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治建设所需的合格法律人才为主要任务,培育德才兼备的高境界法律人才乃是当下高校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赋予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人类法治的实践表明,法治非常强调人的作用,特别是法律人的作用⑧。无论是法治还是法学教育,其最为关注的对象都是作为法律人才的具体的“人”。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是“合格”的法律人才?什么样的“人”才能够在将中国从传统的人治文化共同体转变为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有所作为?这也是国内法学教育界许多前辈非常关注的问题。比如李龙先生认为,能够担此重任的法律人才应当是在抽象的法理中获得真正的品格、在心性品格提升过程中长成的高境界的法科英才。他们张扬正义,滋育权利,治理中国,强盛中国,真正成为“大写的人”⑨。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⑩。向佐群老师认为,中国的法律人才应有精深的法学学问,有法律道德,有社会常识,有厚实的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很显然,法律人才除了要具备精深的法律学问这一基本要件外,还必须要有良好的人性品格、健全的人文情感。由此可见,以培育法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法学教育,不能是简单地进行知识授受,也不能是功利地进行素质提升,而应该是恒久的品格塑造。教育的目的不是具体任务或技术方面的训练,而是唤醒对人类生活的可能前景的认识,引发或者说培养人们的人性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人文精神的培育,寻找人文理想予以实现的途径和方式?。法学教育除了要着力培养人的法律理性外,还应该努力培育人的人文情感,培育人的生活美德与伦理品格、健全的人文情感与公共精神。法学教育赋予人的应该是法律据以操作的价值理念,而不能仅仅是一种功利化了的“谋生”技能训练。也就是说,法学教育当然要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去努力探寻法律背后的义理和精神。当下以及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使命就是要培养信仰法治、忠诚于正义的法律人,由他们去守护正义,借靠着他们的智慧与理性、良知与勇气,搭建社会的正义之梯,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登临正义的高地?。简言之,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要注重对人文价值的弘扬,其主旨乃是要对受教育者进行人文精神的塑造。#p#分页标题#e# 三、人文精神的缺失———法学教育的现实状态 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着现实利益的需求和终极价值关怀的矛盾,这也是整个高等教育所面临的一对矛盾。从现实利益的需求层面来讲,法学教育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我国司法制度和学校与学生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要求,政法机关需要的是通过司法考试并能够胜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服务的职业人才。为了适应社会的这一需求,目前的法学教育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学生的职业化训练,其目的是促使学生能以最快的速度成为一名持有司法资格证书并能熟练操作法律的“工匠”,人文精神的培育自然地让位于功利性的职业训练。另外,由于学生的就业率关乎高校法学院系的招生吸引力,法学教育越来越注重用人单位可以量化的法律知识传授,注重规范与条文而忽视了规范、条文背后的价值意蕴及其对于“人”的指向,忽视了作为应用技能主体的“人”的精神培育。同时,在急功近利的社会风气影响之下,很多学生将“以法律为业”径直等同于将法律作为谋生手段,其最高的理想就是“打官司挣钱”。于是乎,法律成了实现形形色色功利目标的工具,法学则沦为其他社会科学的奴仆,功利彻底主宰了法律和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应有的人文精神培育受到强烈冲击。缺乏人文精神的法学教育不能算是成功的法学教育。试想我们花费四年甚至更多时间培养出来的“法科精英”只不过是远离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多彩内容的“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人,只不过是懂得并固守成文法条而忽视法条乃至法律制度本身的人文目的及理想的法律人,只不过是一批略具操作能力但缺乏法律理性的“法律工匠”,只不过是只会津津于技术性细节而缺乏将法制置于构建和谐的人间秩序这一整体蓝图中通盘致思的法律人,这样的法学教育很难保证不违背法律的正义理念及法治追求人类幸福生活的终极目的。这样的法学教育恐怕也无法养成法律人不屈服于权力、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毕生最高追求的法律人格。缺乏高远志向和人文关怀,对个人而言,或未为福也;对社会而言,则绝对为祸;于具有浩瀚人文传承、时空广大的国家而言,则为灭顶之灾?。 四、人文精神的复归———法学教育价值观念的变革方向 法学教育必须被理解为人文教育,它必须从人的本性内蕴中找到它的答案和恰切归宿,才能使法律家与法律荷载的人文幸福生活相匹配,因应法律本身的人文精神,它与其说是个人获取纯粹法律知识的宝库,不如恰切地说是赋予和陶冶法律家的人文伦理和品格之终南坦途。法学教育只有加强对学生的人文精神培育,才能确保未来的法律人才具有高尚的情操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才能确保他们具有远大理想和广阔的胸怀,确保他们能够依着良知正确地对待自然、社会和他人,我们的学校才不至于沦落为贩卖法律知识的市场。在法学教育人文精神严重缺位的当下,如何使人文精神的培育在法学教育中复位,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主张。 首先,从法学教学理念上来看,应该实现从重视技能培训向强调人文培育的转变。法学教育如果只看重技能培育而轻视学生的理论素养与人文品质培育,那么大学也成为治术者的法科高等专门技术或职业培训学校,法律的学习也便是以多了解一些条文、致用于世为满足,从而忽视了法学的精要所在,培养出来的“徒弟”很可能是只会咬文嚼字的、以法律专门知识来谋生的“谨愿之士”、“偏倚之士”、“保守之士”、“凝结之士”?。很显然,这种法学教育的结果和法治的人文幸福追求是不相符的。法治的终极目的在于确保社会的和谐,在于确保人民过上有价值的和幸福向上的生活,实现法治所倚赖的法律人才必须能够把握当下的趋势,洞见其所处的社会的发展方向,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士?,从而有助于法治终极目标的实现。这就意味着,以培养法治建设所需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教育必须通过法治的人文精神的熏陶来唤醒未来法律工作者的深藏于其自身的人性因素,最终将法治精神与个人血液融为一体。 其次,从学科设置上来看,法学教育应该是涵括人文社会科学多领域甚至自然科学领域的学科知识。法治的精神底蕴乃是人文精神,法治实现所倚赖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人文理性精神,而人文理性精神的培育必须奠基于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教育培养之中,这一点在人文教育史上已经得到了很有力的证明瑐瑠?。法律并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与我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连。同样,法学也不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它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密切联系的学科,而完整的法学教育必须能够向学生展示与法律职业相关如历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只有这样的法学教育,才能唤醒学生对于人性的认识,养成其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其社会责任感,从而为法治精神的养成奠定深厚的人文知识根基。再次,在教育方法上应从简单的知识传授向在实践中体悟生活经验转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仅仅注重知识的传授,教师处于积极主动地位,学生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学生缺乏对生活经验的切身体悟,其结果终将是走向僵化和形式主义。而教育之为教育,关键在于它是对人格心灵的“唤醒”,这乃是教育的核心所在。而大学的生命全在于教师传授给学生新颖的、符合自身境遇的思想来唤起他们的自我意识。理想的法学教育应该立足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体验,通过这种生活经验的体悟来激发受教育者的自省意识,从而使其真正理解法律的意义和目的,找到正确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从而提升其法理品格和境界, 最终培养出真正的法律人才。正如刘伯穆先生所言:法律教育首先是要改变那些即将成为未来的法官、律师和国家领袖的人的生活方式,这是中国迈向司法改革的最为关键的一步瑐瑢?。最后,要重视对高校法学教师的教育。提到法学教育的变革,我们关注的往往是学生的素质提升等等,而恰恰忽略了处于优先地位的教师教育。正如管培俊先生所言,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而教师教育在教育发展中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受教育者人文精神的养成首先离不开法学教师人文素养的提高。正如李龙先生所言,三流的法科教师传授所有学生准确的法律知识,占据其皮层记忆细胞;二流的法科教师教会大部分学生灵活的法律方法,把握其一般内心情绪;一流的法科教师则教出英才学生高贵的法律品格,塑造其高端灵魂理性?。一流的法科教师当然是全体法学教师的努力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学教师拥有开阔的知识视野,要努力发掘法律专业的人文性内涵,从而把人文精神与法学教育融为一体,通过法学教育使学生真正树立对善法的信仰。#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