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堂和近代法学发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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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堂和近代法学发展沿革

 

一、陕西法政学堂的建立背景和历史沿革   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压力下,晚清政府迫切感到富国强兵和培养新式人才的重要性。1903年,陕西巡抚升允督饬两司设立陕西课吏馆,期望造就“临民息事之才”,最终达到“致治保邦之本”的目的。大清律例、刑案和中外条约是陕西课吏馆学习的必修内容[1](P177)。 1905年9月2日,清政府废除了科举制度[2]。   同年,陕西巡抚曹鸿勋上陈“行知政务处咨学务大臣奏复专设法政学堂暨添设仕学速成科”获准。1906年7月,陕西学务处委缪延福赴日本代聘法政教员及采购图书仪器,为计划成立的陕西法政学堂准备师资。1907年初,曹鸿勋再次上陈“奏遵设法政学堂折”,认为陕西课吏馆建馆四年来,“按日程功,颇著成效”[1](P177),论述了将陕西课吏馆改为陕西法政学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认为成立陕西法政学堂的时机已经成熟。11月6日,清廷批准陕西课吏馆改设为陕西法政学堂并立案[3]。其实在清廷立案之前,陕西法政学堂已于1907年4月20日正式开学[1](P178)。其开办经费由藩司库拨岁银2.4万两;其办学章程是参照京师大学堂章程和北洋法政学堂章程拟定的;其校址位于今西安市莲湖路西段老关庙十字西北,为万寿宫旧址[4](P2489)。陕西法政学堂开学后,即在原课吏馆的基础上“推广斋舍,建筑讲堂”[1](P178)   “添葺食堂及教员住室,并购地为体操场”[5]。学堂开办之初,先办谳局裁判与地方自治两科,作为预科,预科毕业后再升入正科[6](P81-86)。1909年初,陕西法政学堂又附设了陕西省自治研究所。该所“专为养成自治人才”,开设有法学通论、宪法、选举法、警察行政、教育行政、户籍法、地方自治制度论、府县郡制、市町村制、国际公法、理财学等课程[7]。   1912年3月,中华民国秦军政分府在陕西法政学堂基础上酝酿筹建“关中法政大学”,分设政治、法律、经济三系,以原法政学堂校长钱鸿钧为校长。与此同时,秦军政分府大都督张凤?提出创立西北大学(初称“关中大学”)。在获得了甘肃和新疆两省的支持后,张凤?组织成立了“西北大学创设会”,推钱鸿钧为校长,并决定以陕西法政学堂的教职员和学生为基础,积极筹建西北大学[8](P40-42)。   西北大学成立后,其大学部和专门部暂时皆分为文、法、商、农四科。此后,西北大学法科继承了陕西法政学堂的衣钵,成为民国初年西北地区法政教育的主力军。   1915年春,陆建章命令撤销西北大学,改办为陕西法政专门学校。陕西法政专门学校继承了从陕西法政学堂到西北大学(1912)法科的根基和血脉,以培养法政专门人才为宗旨,设有法律、政治、经济各科。1916年,陕西法政专门学校按照北洋政府教育部的章程设置了法政讲习班,同年又设置了法律本科和预科[8](P46-51)。从1915年到1923年,陕西法政专门学校开办八年,培养的毕业生超过700人,其中大多数是法律和政治方面的专门人才[4](P46)。   1923年,刘镇华决定重办西北大学。同年8月20日公布了《西北大学组织大纲》。10月,拨款1万元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为西北大学购买图书仪器和聘请教师,并拨出4500元修理陕西法政专门学校的校舍,为筹建西北大学积极准备[4](P98-102)。在刘镇华的积极运作和陕西教育界的努力下,1924年1月,北洋政府正式批准西北大学立案,并任命傅铜为西北大学校长。原陕西法政专科学校的主干改为西北大学法科专门部。   陕西法政学堂作为近代陕西法学高等教育的嚆矢,在民国建立伊始成为建立西北大学的基础,其主要原因是它集中了一批20世纪初期陕西最优秀的教育家和教育工作者。西北大学创建初期,法政学科是其学科主干,这和陕西法政学堂是西北大学的筹建主体是密切相关的。1915年西北大学改办为陕西法政专门学校,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陕西法政学堂的衣钵,同时又为西北大学的重建保留了根基和血脉。这从它们的主持者经历就可以看出来,例如:曾任陕西法政专门学校第三任校长的郗朝俊[9]为留日法学学士,历任西北大学创设会委员、农科学长等职;曾任陕西法政专门学校第四任校长的蔡江澄[8](P66-67)曾在西北大学主讲行政法、地方自治大意和法学通论等课程,历任国立西北大学重建筹备主任、交际主任兼法科专门部(后改法学系)主任等。   1927年,西北大学收束为西安中山学院,次年改称西安中山大学。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西安中山大学于1931年改为陕西省立高级中学,遂致西北大学学脉中断[4](P120-129)。1937年9月,因日寇炮火的威胁,国立北平大学、北平师范大学、北洋工学院和北平研究院联合西迁,合组国立西安临时大学。   1938年4月,改名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西北联大法商学院原为国立北平大学法商学院,其前身是1906年设立的京师法律学堂和1907年设立的京师法政学堂。1939年8月,西北联大再次奉命改为国立西北大学,下设文学院、理学院和法商学院[8](P150-177)。国立西北大学法律系从1939年到1946年共培养毕业生190人。1947年6月时,国立西北大学法律系和司法组共有在校学生236人,专任教授有刘鸿渐、王治焘、党松年、刘毓文、冯纶等人,皆为一时之选[10](P17,56)抗战胜利后,国立西北大学迁设西安,在地理位置上处于西北地区的首善之都;从名称上继承了1912年由陕西法政学堂改建的西北大学和1923年由陕西法政专门学校扩建的西北大学。从学脉上讲,国立西北大学法商学院远绍京师大学堂仕学馆余绪,中继国立北京法政专门学校,近承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最终接续了始于陕西法政学堂的、几度中断的陕西法学高等教育事业,为解放后陕西法学高等教育奠定了基础,和其他同族学科一起,共同构成了陕西乃至整个西北地区培养法政人才的重要基地。   二、近代中国西部其他省份的法学教育   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1861年同文馆开设的“万国公法”课程。此后,随着新式学堂的开办,一些学堂开始设置法律、政治学科。北洋大学、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等先后设立法律或政治科[11]。#p#分页标题#e#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增设了法政学堂,以培育法政人才、传播宪政知识。据统计1909年全国共设立法政学堂47所,占全国124所专门学堂的1/3以上。学生人数达12282人,占全国专门学堂学生人数22426人的一半以上[12]。在此前后,不仅国立、公立法政学堂数量不断增多,而且私立的法政大学(包括法政学校以及大学中的法律院系)也大量出现,如金陵大学(1910年)、北京法政大学(1912年)、民国大学(1912年)、复旦大学(1917年)、燕京大学(1919年)等综合大学中的法学院以及浙江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等40余所专科法政大学[13]。   (一)近代甘肃和新疆的法政教育   陕西法政学堂是西北地区成立最早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继陕西法政学堂之后,1909年2月(阴历宣统元年正月),学部批准将甘肃法政馆改为甘肃官立法政学堂,并准予备案[14]。同年9月,甘肃法政学堂正式成立。民国成立后,根据北洋政府教育部令,甘肃官立法政学堂校长蔡大愚于1913年7月将甘肃官立法政学堂改组为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27年,甘肃省政府决定将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改办为兰州中山大学。1928年2月29日,兰州中山大学正式成立,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结束。而法律系是兰州中山大学创办的第一个本科科系。1946年8月正式成立兰州大学时,法学院是兰州大学的四个学院之一。其办学力量和规模都比较突出[15]。   1924年,新疆都督杨增新决定成立新疆俄文法政专门学校,并“以本省之人才治本省之事业”为宗旨,专门培养内政外交人才,是近代新疆地区法政教育的开始。新疆俄文法政专门学校于1928年8月改称新疆省立俄文法政学校,是新疆大学的前身[16]。   (二)近代西南地区的法政教育   在20世纪初期教育改革的大潮中,西南地区的法政教育稍早于西北地区,先后成立的法政学堂有四川法政学堂(1906)、云南法政学堂(1906)、贵州官立法政学堂(1906)、公立西南法政学堂和公立宪群法政学堂、广西法政学堂等。1906年,四川总督锡良责成提学使方旭、候补道周善培在已开办半年的仕学馆基础上创办四川法政学堂,并于同年8月正式成立①。四川法政学堂创办初期分为“官班”和“绅班”,彼此相互独立。其中官班专为有科举功名和世家阀阅的人而设立,绅班称为“官立绅班法政学堂”,这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法学教育机构。   1906年,贵州巡抚庞鸿书创设贵州官立法政学堂于贵阳兴隆街贡院。以候补道尹嘉诏为监督,欧阳葆真任堂长,聘李培元、钱良骏、朱幼岑等为教习,设政治、经济、法律为主要课程。该堂学制初为半年毕业,分官、绅两班。1909年学制改为三年,不分官绅[17]。此外,贵州还创办过公立西南法政学堂和公立宪群法政学堂。1906年,广西巡抚林绍年在省城桂林的秀峰书院开设广西法政讲习所,这是广西最早开办的法政专门学校[18]。   综上所述,陕西法政学堂是近代中国西北地区建立最早的政法教育机构,也是西部地区建立最早的政法教育机构之一。1953年,西南人民革命大学合并了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等院校的法律院(系)组成了西南政法学院。1958年9月,以陕西法政学堂学脉的继承者———西北大学法律系为主要组成部分,在西安成立了西北政法学院。这两所院校分别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五所法学院校之一,从此站立在西部政法教育的潮头,为新中国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政法人才。   三、陕西法政学堂对中国近代西部法学高等教育的影响   (一)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   在近代西学东渐的过程中,一部分具有远见的官绅知识分子在继承晚清法政传统的同时,积极引进西方法学理念和法学教育制度,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这一潮流不仅推动了中国近代以来的教育立法,而且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1912年10月,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令》,将“法科”作为大学“七科”之一。1913年1月,在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学习科目[19]。1912年3月至10月,筹建中的“关中法政大学”,就是将法科分设政治、法律、经济三系。   1939年,国立西北大学法商学院分设法律、政治、经济、商学四系,就是对《大学规程》这一分法的沿袭[10](P86-95)。这一体制,以后一直被延续下来,直至1949年也无太大变化。在地域文化观念上,中国近代法学高等教育乃是随着西洋文化的输入由东到西逐渐建立起来的。   尽管在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这一转变过程中,东南沿海地区开风气之先,比如沿海口岸一代早在晚清“洋务运动”时期,即开办了新式的教育活动,但西部某些地区开办近代法学教育的历史也是比较悠久的。自20世纪初清朝政府进行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全国统一实行新的学制和教育模式,在西部地区的某些中心城市,如西安、兰州、成都、昆明等都紧跟全国改革的进程,开办了近代的法学教育,这些机构至今仍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育机构,在西部地区法学人才培养等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   1953年新中国教育部对全国政法院校进行调整,综合性大学中只有四所大学设有法律系科,即中国人民大学、西北大学、武汉大学和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的前身),并确定政法院校主要是培训政法干部[6](P81-86)。这其中,西北大学可以说是担当起了中国西部地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重任。   (二)陕西法政学堂与中国近代西部法学教育的特点   陕西法政学堂是近代中国众多法政教育机构中的一个,它的产生背景和其他法政教育机构一样。   首先,自晚清以来,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法律制度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以西方民主为特征的政治法律制度在中国开始建立。这种变化导致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迫切需要接受过“民主式”政法教育的新型专业人才。#p#分页标题#e#   采用“留学”的方式培养法政人才不仅受到人数的限制,而且受到经济的制约。于是,当权者不得不采用兴办新型法学教育的方式来解决人才需求的迫切问题。其次,中国社会历来有官本位的传统观念,人们普遍认为学习法政是一条从政的捷径。所以愿意学习法政的人数远远多于愿意学习其他学科门类的人数。这些原因,一度导致民国初年法政教育畸形发展,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加以约束。   笔者认为,近代中国西部法学高等教育的特点主要有:第一,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模式,经历了一个“初学日本—继踵英美—兼收并蓄”的过程。在1904年爆发的日俄战争中,日本以弹丸之地一举打败幅员辽阔的俄国,对中国的震动是巨大的。这一影响导致清末的宪政改革与立法改革确定了主要参考大陆法系的模式。   第二,法科留学活动的展开,促进了中国西部近代法律教育的开展。1913年,西北大学介绍本校法科学生汪康培入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法律。1913年10月,西北大学53名学生通过赴日留学考试,前往日本学习,其中就有法科学生。钱鸿钧等人先后作《送西北大学学生留学东洋序》,以示勖勉[21]。20世纪30年代后,一些赴日本和欧美学习法政的中国学生开始回国,投身于中国西部的法学教育事业和法制建设。其中著名的有杨兆龙(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卢峻(哈佛大学法学博士)、韩幽桐(曾经留学日本东京大学)、杜元载(曾经留学美国)等人先后任教于西北联大和西北大学法商学院[22]。   第三,由留学生们将西方法学刊物的模式引入中国,创办自己的法学刊物,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如卢峻就有《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浅说》《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等发表。历史表明,近代早期法律教育制度的建立导致了中国近代立法的大量出现,这就为在大学中讲授本国法、促进本国法律学术的发展、创建各个近代法学分支学科,最终摆脱对西方法律的完全接受或依赖的被动状态奠定了基础。   第四,中国近代法政学校也是中国近代官吏培养之地。清廷废止科举后,原先以科举为业的旧学子失去了进升之阶,而其时恰逢清政府大力推行法政教育,学子们受“学而优则仕”的影响,纷纷涌入法政学堂学习法政[6](P81-86)。陕西法政学堂及其沿袭均系地方政府的首脑创办,实为官吏的摇篮,在近代的中国西部影响颇大。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陕西当局奉旨设陕西课吏馆,其旨在提高中下级官吏的法政知识水平,使他们在通晓中国传统吏治特点的同时,能够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有所了解。   1907年陕西课吏馆改为陕西法政学堂后,继承陕西课吏馆的办学宗旨,以培养政府官吏及法、商人才为主。现代著名革命家、教育家杨明轩即为1909年考入陕西法政学堂的学生。   (三)陕西法政学堂的学生活动影响陕西法政学堂成立后,学生们积极参与学生运动。1907年5月,陕西法政学堂的学生联合其他学堂的学生,呈书当局,反对出卖陕西铁路权,呼吁地方政府自办铁路。这一行为受到陕西巡抚曹鸿勋的斥责,他指出:“诸生身在学堂,惟志学已,地方要事大局所系,因不能不一关怀,然以无稽之传,捉捕风影,张大其词,又诸生之过也……吾陕士风纯谨,何应染此嚣习”[23]。这次学生运动的成败姑且不论,仅就学生们关心国家大事,敢于走出书斋,同地方当局的懦弱卖国行为抗争而言,其爱国精神和积极意义是十分令人敬佩的[6](P81-86)。1919年5月,陕西法政专门学校学生再次联合数校学生以罢课声援,“通电北京,力争青岛,营救学生”。1923年4月,为了抗议日本强占旅顺、大连等地,陕西法政专门学校学生发出抵制日货的号召,打出“粉身碎骨,以救旅大”,“头可断,身可弃,二十一条绝对否认”的标语[6](P81-86)。   陕西法政学堂的成立标志着陕西近代法政专门教育的开端和近代中国西部法学高等教育的起步,它在用近代西方高等教育的方法培养近代陕西最早的一批法政专门人才的同时,也提高了陕西地方官吏的法政知识水平,亦为稍后成立的西北大学法政学科奠定了基础。并且在其附设的秦中官报局创办《秦中官报》,陕西省自治研究所招收研究生。所有这些,都为近代陕西的法政专门教育开辟了新的途径,也体现了近代中国西部法学高等教育的特点,并为其发展产生了显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