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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国有档案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法律概念。更多的国家则将不属于公共档案的其他所有档案都划归非国有(私有)档案。它们包括家族、个人、私营企业、私人机构及社团档案。 一、我国档案界对私有档案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档案法》中“个人所有的档案”所作的解释。李海英认为:“私人档案是公民个人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档案。”川丁华东认为:“私人档案一般是指公民个人、家庭(家族)、私营企事业单位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取的档案。”‘2,杨建玲认为:“私人档案是指家庭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材料。”‘3)刘智勇认为:“私人档案,就是公民在其私务活动中形成以及非自己产生但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占有的档案。”‘4,由于我国的《档案法》没有对私有档案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私有档案的解释也不统一,各自给出的概念定义自然就不同。他们都是从某一个角度来分析我国的私有档案,容易影响到对私有档案的正确认识。我国的《档案法》根据档案权属问题,将所有档案划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三类。而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增加了“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内容包括集体所有的档案、个人所有的档案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二、我国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的现状 我国对非国有档案的管理起步比较晚,这里面既有政治制度的因素,也有管理体制和档案思想观念的原因。在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中,非国有档案主要是指民营企业档案、合资企业的档案以及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对这部分档案的管理,在我国较为薄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体—合资、独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我国大量增加,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大量涌现,它们成为国有经济的重要补充。随着非国有企业的发展,非国有企业建档工作逐渐得到了重视。据调查情况来看,具有一定规模的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能认识到开展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以下方面的工作。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种类和结构逐步齐全非国有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形成的档案材料不断增加,他们都比较注重对自己企业产品开发设计、工艺流程、商业秘密和资产、资质、权证、合同等档案材料收集和保管,把这些材料妥善保存好,是企业生存的根本。目前,从非国有企业的档案材料的结构来看,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行政管理、生产技术、设备基建、财会营销、科技研发和党群工作等类目。有些民营企业还建立了声像、荣誉、实物等档案。据调查:其中行政管理、生产技术、营销管理和科技研发的档案大约各占企业档案总数的20%。从档案载体的构成来看,纸质档案占88.2%、光盘和软盘介质材料占11.8%。旧2、非国有企业先后建立了档案机构我国的非国有企业都相继建立了档案室,并设有专人管理。据青浦区对民营企业的调查:温州“奥康集团公司”是一家拥有6亿多元资产,生产销售皮鞋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5000余人,该公司行政业务部综合处设有档案室,有1人专管档案。档案室负责管理总部的文书档案和接收基建档案,其他部门的档案则由各部门自行管理;上海“德力西集团公司”设有档案室,设专人l名,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文书档案和部分的产品档案,其他档案则由部门自行管理。“新亚麦克林化学公司”也建有档案室,集中管理文书和会计两类档案,生产技术、设备档案则由部门自行管理3、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模式1987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即“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我国的非国有档案管理基本上遵照这一原则。据调查:青浦区民营企业中有39家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模式,并制订了一套简便可行的管理制度,对企业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如:“横店集团公司”是一个特大型的乡镇企业集团,下属分公司有60多家,子公司130多家,集团下属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企业1000多家,集团员工4万多人。集团以工业产业为主,以影视文化旅游三产为主体。 集团自1992年起建立档案馆,保存集团总部的各类档案及关停并转企业的档案3万卷。档案馆除了负责整理总部的档案外,还负责对分公司、子公司的档案业务的指导。 三、我国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依法管理档案是加强非国有档案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证非国有档案实体的安全,即确保档案完好无损,延长其自然寿命;二是确保非国有档案信息的安全,维护非国有档案的机密。要求非国有企业中的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档案法律、档案法规,采取安全管理的措施,加强对非国有档案的管理。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将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1、对非国有企业档案的收集缺少法律依据 在我国,《档案法》对非国有(私人)档案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收集主要是采取捐赠、收购、征购和寄存的方式。《档案法》也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人档案的保管、出卖、转让和赠送实行监管的权利。如《档案法》第三章第十六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替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及其他从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捐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9,但是,我国对非国有企业或私人档案的征收态度并不是主动的,往往只有当私人档案所有者没有能力或没有较好的条件来保存和保护这些档案,又或者他们做出对国家和社会不利于档案所有权的转让时,档案的行政管理部门才会实施行动来干预。这种等待的做法容易错过了许多原本应该可以收集起来的珍贵的非国有(私人)档案此外,私人档案所有者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其档案以寄存的方式交由国家档案馆保管。出于安全的考虑,“《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该保密的档案,国家档案行政部门有必要加以收购或征购。”‘’0)对其收购或征购涉及到对私人档案的价值判断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私人档案价值评定仍缺乏健全严格的标准,而且多数鉴定都仅限于档案本身价值,对社会需求方面的价值鉴定相对较少,以至私人档案流失严重。#p#分页标题#e# 2、对私有档案的保管和监控的法律标准模糊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开始重视对私有档案的管理。在《档案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另外,在《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中对一些档案的出卖、转让和赠送也做出了些规定。然而,我国在私有档案的保管监控方面还是较为薄弱的。 首先,对国家或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判定标准模糊。哪些私有档案值得由档案馆保存,哪些私有档案不值得档案馆保存,这多数都是由档案工作人员凭经验来判定的,缺乏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 其次,私有档案缺乏管理的标准。由于私有档案的所有者缺乏必要的档案意识和专业知识,相当多的私人档案正面临严重损毁的威胁。怎样才能将那些有价值的私有档案保存起来,日后发挥作用,这些都应该制定相关的标准来告知私有档案所有者在国外,档案法中早就做出了明确规定,私人档案受到了妥善的保管和保护,不允许被随意地拆散和损坏。而我国只是说明了“应当妥善保管”,虽然同样表达了对私人档案要实施监管的思想,但是对于监管的力度明显不如西方国家。 第三,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私有档案的妥善保管“对私人档案的转让出卖,国家在法律中只能触及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有价值的一小部分档案,对于大部分的私人档案所有权的转让,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私人档案转让现象严重。中国嘉德国际拍卖会上就有一些珍贵档案被拍卖。”‘川另外,“国家对全国私人档案的收藏和保管状况也缺乏全面的了解,没有建立起严格的登记制度以及信息库,以便为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保护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3、对制订的私有档案的利用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档案利用工作是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档案工作者“重藏轻用”,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整理与保管上,利用服务多为被动方式,对于私有档案的利用更少之又少。“在我国,没事儿谁也不会想到去档案馆,只有打官司或有什么事时,迫不得已才利用档案。尤其许多档案馆从驻地位置到工作安排,都留有机关工作的种种痕迹,有些令人望而生畏。 档案工作者在本系统内忙得不亦乐乎,许多利用者却全然不知还有档案利用服务这回事。”《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仅规定公布国有档案是档案馆所享有的权利,《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由此可见,《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对于档案馆所享有的国有档案的公布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读《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全文也未能发现有对非国有档案的公布利用的规定。 现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立法规定档案公布权属于利用者,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令》规定:“政府机关和档案馆不能限制任何一个利用者出版其档案或将档案用于其他用途。”,这里的“出版”就是公布的一种形式,美国立法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利用者均享有公布政府机关及档案馆的档案的权利。这些国家之所以这样做,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保障档案利用者的利益,公民对于属于公共财产的档案拥有利用权也就拥有公布权,避免档案馆对于档案公布和利用的垄断。 私有档案的利用问题比公有档案利用更为敏感,因为其中涉及到所有权和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各国在档案法律上对于这些权利都是给予保护的。在我国,随着人们的档案意识逐渐增强,私有档案的利用需求日益增多。《档案法》中规定了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自己的档案可以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一些地方性档案法规也对私人档案的利用作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对私人档案的利用限制仍相对较多。尤其是对各种类别的私有文件和档案缺乏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社会对私有档案的利用需求。 4、我国关于私有档案的立法缺少针对性的和配套的条例 关于私有(私人)档案的立法,是非国有档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把私人档案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是对私有档案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 私人档案涉及了很多著作权、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拥有这些权利的私人档案所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在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是受到高度重视的,私人档案的法律地位在档案法中是明显体现的。像法国这些私人档案工作做的非常好的国家,还专门颁布了关于私人档案管理的法律规章。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体制,对于私人财产并没有像国外那么重视,我国的档案法中对于私人档案及其管理并没有非常系统、明确的规定,更没有专门的配套的档案法规来规范私人档案这块领域的工作,我国在私人档案立法方面相当薄弱。 四、依法管理我国非国有企业档案的对策 我国的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无论从管理工作本身,还是在法律上都存在很多问题,必须尽快立法,从法律的角度寻求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或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来解决。 l、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非国有企业档案的收集工作 由于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档案的形成和保管较为分散,随着非国有企业经营业务的调整和扩大,档案收集的范围和数量都在不断地增加,因此,应明确档案收集的重点,加大档案收集工作力度,以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为抓手。 在收集过程中,我们既要运用档案法律对于应当由国家统一保管的私有档案进行强制征集,又可通过鼓励政策来吸引更多的私人档案所有者捐赠档案〔如:政府采取免税政策来鼓励私人捐赠档案。。对于一些价值很大而档案馆又无力购买的私人档案,国家可采取免交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继承税的方法来鼓励私人捐赠。像法国,每年可有一次不超过700万法郎免税总额的机会,吸引了不少家族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颇有价值的档案‘。另外,像阿根廷、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都采用私人捐赠档案代替税收的做法,收到不少的效果。我国还需加大政府干预的力度,多拨专款给档案馆用于购买私人档案。像“法国政府每年给国家档案馆拨专款400万法郎,专门用于购买有价值的私人档案和管理寄存的私人档案。目前法国国家档案馆中私人档案已达600个全宗”与此同时,档案部门还应不断加强宣传、动员和说服私有捐赠档案的力度,化被动为主动,与一些重要的企业和个人经常保持联系并建立良好的关系;对于收购和征购私有档案中涉及到私人档案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价值评估标准,防止个人肆意抬高价格。#p#分页标题#e# 2、重视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与生产联动关系 非国有企业档案是该企业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档案工作的开展如同企业的其他的工作一样,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企业档案信息会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和开发利用,直接服务于为生产经营。由于非国有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信息的需求更为迫切「企业档案工作应针对这些情况,广泛收集各个方面的信息,主动提供给企业的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参考。非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者,应在档案信息的实用性上下工夫,对各种信息认真分析研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直接价值的信息另外,非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还应提高应变能力,档案信息的传递应该适应市场的需要,充分利用非国有企业技术较为先进的优势,用现代化技术装备非国有企业的档案部门,力求做到提供的信息数量多,范围广和质量高。只有把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与企业生存发展联系起来,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3、建立和完善“私有档案寄存制度” 由于私有档案涉及私人所有权的问题,所以私有档案不可能像公共档案一样来管理,而只能“代管”,应尽快建立私人档案的寄存制度。然而如何解决私人档案进馆的手续,进馆后如何管理利用,如何收费等问题也是有待研究的“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深圳市档案局成立了全国首家档案寄存中心,该中心为不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和公民个人档案提供有偿寄存方式,之后,北京、青岛等地区的档案馆也开始了这种档案寄存工作飞”吃‘“,他们具体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l)在接收私人档案时要严格按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以便维护好私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格按照流程办理好私人档案的接收工作,尽可能的满足寄存者的寄存要求。 (2)私人档案进馆后,在整理时应考虑各类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尽量保持好它的原来面貌,真实地反映档案所有者的活动,以便于保管和今后的利用。、(3)对于要利用寄存的私人档案时应征得寄存者的同意,并且利用范围要遵循所有者的意见 4、加强私有档案立法,使私人档案管理更完善更赋有法律效力 在《档案法》条款中增加关于私有档案的有关条款,还可制订出专门的私人档案单行法规来对《档案法》进行补充。国外的私人档案法规比我国完善,而我国目前的《档案法》中涉及私人档案的不足全部条款的四分之一,像《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中关于私人档案就占了总条文近一半的篇幅,另外还颁布了《关于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的法令》的私人档案单行法令,还有像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在其档案法规中私人档案那部分也是相当突出的。所以,加大立法是私人档案管理的重中之重,只有先在法律上明确了它的地位才能保障其他的工作顺利进行。制订法律条文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一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和空洞抽象的说教。 应该明确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都应有较具体明确的指示。 管理好私人档案是维护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完整的需要。私人档案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与公共档案共同构成了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一个有机整体。私人档案比公有档案有着更加复杂,既有私有性,又有很强的社会性它的内容也更具多元化,具有政治、社会、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价值,是社会各个阶层和领域的缩影,是弥足珍贵的档案财富.做好非国有档案管理工作是在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这是国家公有制经济改革的结果,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崛起,大量的私营企业正在茁壮成长,私有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随之必定产生大量的私有档案,如何管理好这些档案是我们现在面临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私人的各种类别的档案也日趋增多,很多私人把自己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可以作为档案保存的图片、文字、乃至实物等都保存起来,建立自己家庭的私人档案正逐步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