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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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权利

未成年人的界定,不同国家有所差异,我国法律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另外,刑事、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从不同侧面设定了保护制度,笔者综述如下:   1创设监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职责,在我国学者中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称监护为监护权,并将其归人身份权一类。   另一类学者认为监护制度之创设在于弥补被监护人之合法权益,而非为监护人自身之利益,因此,监护并不构成对监护人任何利益,纯粹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进行创设的。通过《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对监护资格和监护职责的规定,不难看出,监护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1法律对监护资格的取得有着明确的规定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一经出生,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便成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   但父母一方或双方对子女有犯罪或虐待行为,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取消其监护资格,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也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资格的,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   没有以上人员,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如叔、伯、姨、姑、舅等,他们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除具备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二是应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未成年人没有以上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或他们不愿意担任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总之,要有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除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其他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没有顺序,遵循监护方便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必要时还可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同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想当监护人或都不想当,可以由有权组织和人民法院择优指定,一旦指定,就不允许自行变更,变更监护人要经过法律程序。   1.2法律对监护人的职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被监护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财产不足以清偿、赔偿时,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2设定抚养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贯彻宪法精神,其它法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还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收养法》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ro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3赋予民事权利能力,保证未成年的各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体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亲属权、荣誉权等。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   3.1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p#分页标题#e# 未成年人有接受赠与和奖励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3.2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得到法律强有利的保护   《婚姻法》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收养法》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婚姻法》规定的最低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剥夺了未成年人结婚的权利,看似是不平等,其实正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此外,未成年人和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知识产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   4区分民事行为能力,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按照不同年龄段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人,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智力水平较低,即使他们进行了一定的民事行为,对其实际意义和法律后果也没有很清醒的认识,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的财产权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要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   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它比较复杂或重大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人或征得其法定人同意后进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接受奖励、赠与和对本人有利、且不设定负担的行为应认定有效。《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   4.3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成年人,在这里不必谈及。谈一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说的收人是指因从事体力或脑力所获的报酬。如果仅有劳动收人但不能做为自己生活来源的,则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有例外:如果行为是无偿的,特别是触犯不动产、遗嘱行为、不涉及他人利益但使财产严重受损的行为是无效的。   5划定责任年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5.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基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条件,根据我国的地理、气候条件,从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2治安处罚责任年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于处罚。   6设立刑事罪种,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刑法为了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设立了有关未成年人的单独罪种,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它不同于强奸罪,即不论行为人采取了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定此罪。根据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狠裹儿童罪,是指狠裘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犯本罪的,依照刑法对强制狠裹妇女、污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   收卖被拐卖的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p#分页标题#e#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卖的儿童罪,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卖的儿童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它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收养或者供其使唤或奴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举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的行为。   引诱幼女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勾引、诱惑本来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淫乱活动。犯本罪的,根据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7规范具体程序,实现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还不很成熟,为了实现其诉讼程序中的正当权益,诉讼法在与辩护、询问、公开审理和执行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人代为诉讼。法定人间互相推诱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刑事诉讼法)34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98条规定,询间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100条规定,询问不满18周岁的被害人适用以上规定。   《刑事诉讼法》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213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