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角度下的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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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角度下的法律观念

 

一、探索社会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的日益发展,国际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经济交往的频繁促进了“地球村”的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以及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近十年的征途中,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国经济日趋融入国际社会,成为了国际经济不可缺少的一员。   但是,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经济衰退现象的此起彼伏,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变化,国际国内一些不安定、不和谐因素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对社会经济作一个规划、预测与反思,以及对社会现实问题作出一个理性的思考:经济的变化与法律究竟有何关系?如何运用法律人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怎样运用经济规律和作用来改进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从而使得经济与法律有机统一,共同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二、社会经济对社会的作用及影响   社会经济以其固有的规律指导和展现社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影响。社会分工和交换是社会经济的本质内容: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程度是社会生产率是否提高的因素,社会分工的发达是社会生产力进步的标尺。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基础,是一个社会繁荣富裕的前提条件;交换不仅能使物品体现出自身价值,同时也对劳动生产者的智慧和聪明才智予以肯定,实现人的许多需求和价值,满足人类精神的诸多追求和渴望。现代经济更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最大化地满足人类的种种需求。这一切都是社会经济贡献给人类社会的最好礼物。   然而,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一个平台,而这个最好的平台就是市场经济。可是,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其规律性,常常受到“一只无形的手”的支配,当理性而又睿智的人们掌握好这只手的时候,社会经济确实能充分地发挥好作用,丰富人们的生活,社会秩序良好。当不能掌握好这只手的时候,社会的诸多问题就会产生。当今,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犹存,社会潜在的、深层次的各种矛盾依然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还未消除。因此,探寻社会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怎样用法律人的视角去质询这些问题是这篇论文的主旨要义。这更甚于阐明社会经济对社会的有益作用似乎更具有现实意义。   1、正如一个事物具有两面性一样,“当我们看到猴子脸的时候我们也应看看它的屁股”,社会分工的性质也如此,社会分工是社会生产力提高的主要因素,但同时———社会分工的出现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交换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和受需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其体现的价值也可能不完全对等,也即是说付出更多劳动的个体当处于市场交换过程的时候,他可能付出“一头猪”的劳动收获的却是“一只鸡”的价值。因而,如果把社会经济固有的负面影响放置于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念里时,矛盾便会显现。如何优化配置资源,进行好社会第一次分配、第二次乃至第三次分配,便是主权政府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或现代经济所称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去考虑的问题。而国家在作出公共意志(或统治阶级意志)表达对社会的公平时,便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然而,正如卢梭所言“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因此,当我们把视角投向真实的社会生活时,我们就会发现:贫富差距逐渐加大、社会阶层增多、各种矛盾开始凸现。具体的讲就是涉法上访案件增多、弱势群体的维权报道增多、群体事件频频发生。公平与效率,这是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悖论呢?   2、相对于人们的欲望,资源总是稀缺的。   经济学就是要讨论如何使原本有限的资源能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获得满足。本来对于这一现代经济学的中心任务的良好出发点无可厚非。但是,由于人性的贪婪、自私以及自高自大的丑陋习性使得对资源配置“制度”的制定者有时难免打上自己狭隘的烙印,从而制约了资源配置“制度”的有效性。再则由于市场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因而在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择手段的竞争者。如果竞争者都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实现的结果将是优胜劣汰,最大的受益者是消费者。   而决定竞争者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则取决于“制度”的安排。如果“制度”合理、客观、公正,能有效地剔除不正当竞争者,那资源的配置就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反之,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可能会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比如“三鹿奶粉”事件、“石家庄假药”事件等。如果在“制度安排”中,对商品生产的市场准入控制十分严格;对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能进行事后的严厉惩罚,并且惩罚带来的损失将超过它因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带来的利润,那么资源配置的效率会更高。还有诸如以环境污染严重为代价换取暂时利润的做法,也值得设计“制度”加以约束。总之,社会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会把社会刺得鲜血淋淋。   3、在“官本位”依然存在的社会里,有权力的官员们处处可以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公共的财富就像是他们自己的财富一样,他们总是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干预或者应该干预而不干预某些事项,没有成本地实现社会财富的转移,使自己获得好处,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寻租活动。形象地说,就是这些掌握社会权力的官员们,将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一种可以出租获利的物品,对外出租,获得租金。寻租包括两个方面:官员手中有了可能出租的权力,他要寻找到租用他权力的人才能收到租金,所以他要寻找租用的一方;另外,社会上的一些能够接近这些掌握国家垄断权力的人,也要寻找拥有对外出租权力的垄断人物,他要寻找到出租的一方,所以他们共同称这种行为为寻租。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寻租理论认为,寻租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行政干预的存在,行政干预越多,管制越多,寻租的机会就越多,社会资源的浪费就越严重,负面的效益就越大。图洛克把寻租看成是“负总和的游戏”。所谓“负总和”,就是说财富根本没有任何增加,只是从一个人的手中转到了另外一个人的手中,而财富在过手的过程中还要损失一定的交易成本,寻租活动就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它创造的是一个负值,社会的财富减少了。所以,通常人们说“权力产生腐败”,更确切的说是“没有有力监督的权力产生腐败”。我不知道,出现这种现象是社会的悲哀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遗憾?#p#分页标题#e#   三、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是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最好的表述方式。它不仅能展现社会经济的客观性、现实性。而且以其固有的特征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承担着对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控制和预防,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最好的途经。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正义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观念的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实现社会正义。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不平等、不公正的时候,真正法律正义价值的理念可以矫正许多只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的立法者、执法者回归到人类和谐的轨道上来,从而减少社会矛盾。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根除社会矛盾的产生。比如:反垄断法的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等多部法律的出台,都体现了效率与公平问题在特定时空的平衡。因此,我们认为: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尤其是个体利益,私人利益不能冒充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真正发生冲突时,也不应无条件地牺牲前者而维护后者。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   2、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服务的目的。   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所谓“世易则事易”。由于法律所追求的稳定性和社会经济的运动性之间是矛盾的,因而法律在对社会生活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常常会产生“滞后性”,从而导致法律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状况。   这时如果立法者注意到了这种变化及时修订法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便能应时所需。如果没有注意到或立法条件欠缺,那沿用旧法的过程很可能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给社会秩序带来隐患,对社会和谐的构建产生阻碍。严重者还可能会激化社会深层次矛盾,产生群体上访和群体性暴力事件。比如:前久在各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国家拆迁条例的修改问题。我认为就是应时所需的一个举措。试想用一个十多年前制订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日新月异的房地产市场,无异于是用以前“小孩的衣服”穿在已经长成大人的人身上。当然,痛苦者是拆迁者。就我们本地而言,绝大多数上访与拆迁有关。我想,这不会也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吧?因此,我们要在法律与经济的对立统一中寻找最佳结合点。   3、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经济,即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健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完备的法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法设定出资源配置的制度框架,并由此决定资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是合理和完善的法律。此外,市场经济下经济交往的平等性、市场运行的稳定背景、市场交易的规模效益需求等,都决定了法具有更强大的功能。“三鹿奶粉”事件后,食品卫生监督法随之出台。这是市场经济法律化的内在要求。然而,最近海南的毒豇豆事件向我们展示的不是法律的欠缺,而是法律施行的欠缺,是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欠缺。   因此,今天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什么?   4、寻租现象告诉我们,权力如果没有有力的监督,腐败的产生在所难免,海南的毒豇豆事件中,不是还有许多官员提“潜规则”的故事吗?这说明什么呢?针对寻租现象而论我们不缺乏规制机制,国家的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此类现象仍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在设置权力的时候,没有把监督机制说清楚,监督无力、不到位。纸上的法无法走到现实生活中,无法从应然状态进入到实然状态。法律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尊严被践踏,政府的公信力,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被削弱,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高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事件时有发生。   群众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信访上,期待某位政府官员能良心发现,变成“包青天”。这是否是对现行提倡的“法治”的讽刺,不得而知。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我们看到了曙光:浙江省人大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虽说议案仅仅是在提议阶段,但毕竟有了先行者,有了有识之士。   我想不久的将来,这部法律会随着市场经济的需求踏歌而来。监督,永远是法律的灵魂。没有权力的制衡、权利的分配,法律只能是少数人为所欲为的工具,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   #p#分页标题#e# 总之,在金融危机余波犹存的今天,用理性的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去考量现实社会,理清思路,找准问题,探索解决社会矛盾、创新机制的途径,是作为一个法律人的现实目标与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