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学教育价值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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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价值思考

 

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遭受挫折、恢复重建、改革发展的坎坷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一席。根据2009年《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公布的数字,截止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在校法学本科生30万人左右,在校法律专科生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在校法学博士生8500余人。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我国今后法治建设的发展亦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在飞速进步的同时,仍存在着比较严重、令人困惑的问题。总体上说,法学的教育方向、教育内容、人才培养模式等与我国实际脱节或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不尽适应,而且教学方法陈旧、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占住主导地位。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要顺应时代的要求。我国当代的高等法学教育应紧紧契合目前的“中国实际需要”,培养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合格法律人才”为目标。因而,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应重新定位和建构。   一、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核心价值观:重“个体”权利,轻“整体”利益   一般地说,法的目的价值体现为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为人类追求和期望的内容。因而,在现代法学教育中,给学生建立起以“权利”、“公平”和“正义”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在给学生培育这一核心价值观时,有向维护“个体”权利过分倾向之嫌。而这与中国的以“整体”利益为重的传统观念和国情产生脱节。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与我国大规模地引进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有关。   从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来看,无论是清末民初时期,还是解放后的各个时期,无不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影响。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是在反对“神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以自然法学为主导,提倡“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主张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以此为基础并逐步发展,建构起了以“权利”(包括自由、平等、人权等)为核心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便是其最为响亮的口号和经典之论。   然而,由于现代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中的“权利”观,是以强调和维护“个体”的利益为核心的,并非以“整体”利益为重,因而其法律制度也相应如此体现和建构,所以我国在学习和引进他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时,并没有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甚至在某些领域全搬西方,以至于导致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及我国当代法学教育的导向出现了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的问题。目前,老师帮助学生建构的核心价值体系无不体现的是以“个体”为中心的“权利”思想,而以“整体”为中心的“权利”思想却淡然无存。于是,“争讼”“、争利”的负面民风被学生认为是要力挺、坚持的,近来法律人中以“维权”高于一切而不顾社会稳定及和谐的现象,也被学生认为是正确的。这正是以西方“个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所影响的结果。   (二)培养目标:重学术培育,轻职业培养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随着我国经济从单一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存在和共同发展的转变,并随着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利益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多样化的时代,各种社会矛盾叠加交织,层出不穷。由此,如何预防、疏导、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防范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建构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而当代法科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法律工作者,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便成为他们当下担负和完成的义不容辞的职责及任务。那么,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高等法学院校,为社会输送大量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也就成为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当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出现了“重学术轻职业”的方向错误。不仅法律院校、法学教师队伍唯学术为荣,且以培养具有一流学术的学生为己任,将法学学术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对立起来,从而导致法学教育与职业结合度严重偏低或二者严重脱离,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单一,结构不合理,进而导致法律人才的职业取向与社会需求发生严重错位,并严重脱离“中国实际需要”。   (三)教学内容:重成文法则讲授,轻法治文化培育   应当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因而中国的法治建设的重点应当及时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以立法为中心到以法律实施为中心的转变。用黑格尔的术语说,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法律事业“起点的终点”,而法官的活动则是法律纠纷的“终点的起点”。   然而,我国法学教育素来以课本的理论知识和成文法则的讲授作为教学的中心,近来又辅之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严重缺乏对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从而导致学生不同程度地缺乏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素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乏,不仅导致学生无法树立起现代的司法理念,且无法培育和锻造学生的职业伦理和专业素质,更无法按照总书记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p#分页标题#e#   (四)教学方法:重多媒体形式,轻传统性方法   随着教学整体改革的逐步深入,多媒体教学受到了众多老师的青睐,并很快确立了其在课堂教学改革和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导性地位,甚至完全取代了传统的教学方法。不容置疑的是,多媒体教学的确有着课堂信息含量大、节省板书时间、题材直观化等传统教学方式无法相比的优势。但是,过分宣扬甚而夸大多媒体的作用,直至全然依赖“机器设备”进行教学,这只是彻底的方便了老师,而学生学到的东西并不能与之成正比。如,有的老师在制作课件时过多地设置各种动画和声音效果,绚丽的色彩和生动的画面好像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但实际上学生们只顾着好奇和欣赏,对于本应掌握的知识却没有刻印在脑海里。再如,有的老师只是将课件自动、机械地播放,这时,学生忙于记笔记而无暇顾及老师的讲解,当所需内容记完时,老师的讲解已完成,到头来学生的笔记本虽然内容丰富,却并不理解其意义。同时,老师的这种一成不变的“流水线”作业,容易造成学生的视觉和听觉的双重疲劳,因而无法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我国当代法学教育教学价值取向的重构   (一)重塑法科学生以维护“整体”利益为核心的价值观   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也具有时代性,从而导致了法的价值冲突。由此,就要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整合,通过对各种价值统筹协调,以谋求、历练出法所处时代的最核心价值。我国当代法科学生的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理应顺应时代的变化和要求,并在传承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中国的实际予以确立。   当前,中国的实际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总揽全局的关系,它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改革是动力,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进行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改革;发展是目的,是硬道理。只有发展了,才能使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才能更加稳定;而稳定是一切问题的前提,是谋求发展的基础,没有稳定的社会和政治局面,就谈不上改革和发展,我国多年来能保持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就是得益于社会的大局稳定。因此,培养学生的大局意识、维稳意识,确立学生以维护“整体”利益为核心的价值观,应是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虽然“自由、平等、正义”等权利是每个个体都必须充分享有的,且集体也应为个体提供足够的享有权利的空间,然而,由于个体归根结底是集体的一部分,其利益也是集体的一部分,因此个体的利益总是要受到集体的共同规则的制约。不顾集体的固有规则,个体就不能生活于集体之中,也就丧失了独立和自由,最终也会失去个体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鉴此,在高等法学教育中,为使法科学生树立起真正的现代法学理念、建立起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就要给学生建立起以“权利”、“公平”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但要求学生正确处理好“个体”权利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也就是说,根据当前的中国实际,学生应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前提下,确立起自己的“权利”核心价值观。因为,以“公平”“、公正”和“权利”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如果没有大局观、国情观、国家利益观为依托,往往会对社会整体的稳定、社会价值取向形成负面影响。[2]   (二)调整法学教育方向,确立法律职业教育的地位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3]   鉴于法科学生肩负解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心应从法学学术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倾斜,调整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即立足于“中国特色”,紧密结合我国的社会基础和实际,以培养出和向社会输送一大批娴熟掌握法律运用技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以弥补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错位。法律职业教育就是要精心培育学生掌握法律职业的知识、语言、思维、技术以及伦理,重点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积极改革法学教育的模式。如,鉴于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学制过短的问题,可以考虑设立本硕连读机制,即实施6年两阶段(4年基础学习+2年应用学习)的融贯式培养,以增加现行模式缺乏的知识应用、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训练;二是调整法学教育内容,把法律方法教育置于高等法学教育中的课程体系中并设为核心课程之一。法律方法作为一种法律人所独具的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逻辑思维和运用技巧,是连接法律规范与法律实务的纽带和桥梁,是法律职业人必须娴熟掌握和运用的方法。[4]   正如卡多佐所说“:你们所获得的知识,不仅是一些纯粹有关原则、规则和先例的知识。这些东西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即便你们利用现代法学院的全部设备以及你们为了掌握它们而展示出全部勤奋和热情,最终还是会发现只能触及它的皮毛。你们学到的更为重要的东西,是以法律方式思考问题的能力———对司法过程借以运行的方法和技术的理解力。”[5]因此,只有通过对学生不断而有效的法律方法教育和实际磨砺与自觉训练,使学生真正掌握运用法律的“内功”,才能让学生在法律执业中游刃有余、如虎添翼;三是拓宽、改良学生实务演练的渠道,提高实践成绩在总学分中的比重。如,就近或在交通便利区域创设一定数量的实训基地,适时让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进基地受训。同时,切实提高实践成绩在学生总学分中的比重,以解决理论学分和实践学分之间的过度失衡。   (三)大力培育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文化是人类创造力的所有成果,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对法科学生大力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理应成为当今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法治文化的培育,应坚持当代先进的法治文化与中国传统优秀法治文化的有机结合。#p#分页标题#e#   一是引导学生传承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文化。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除了需要不断完善既有的制度规则体系,更要注重民族精神和优秀文化的传承,注重古人的法律智慧与今人的法治建设的有效连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直到清末变法修律后才发生重大变化。   毋庸讳言,随着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大规模引入,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建设以及法治理念的培植都取得了较大发展。然而,在吸收与排斥糟粕的博弈中,中国某些传统的法律文化之精髓也随之不见了踪影。穿越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古人留给我们的法治遗产既博大精深而值得科学发掘,又“与时俱进”而值得古为今用。   例如,中国古人在农耕社会中形成的调解解决纠纷方式,在当今中国就值得进一步的弘扬。因此,只有把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底蕴和培育的基础,才能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是引导学生植入当代先进的法治文化。首先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推崇法律至圣、法律至信、法律至尊、法律至威,让法治进入学生独特的精神世界,并成为学生的生活方式;其次是培育学生建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因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在国家所有事业中唯有党的事业至高无上;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法治的根本目的,在所有利益面前只有人民的利益最为根本;依法治国是实现民主法治的根本途径,在社会规则体系和权威体系中,只有宪法法律是最高规则且具有最高权威。[6]   (四)采取多媒体和传统型并举的教学方法   当今的教学方法应该是多种形式的齐头并进,任何一种方法都有其无法替代的优势,不能失之偏颇。课堂的中心点是学生,一切的设计都要围绕这个中心点。而教学的主体是教师,不是多媒体的机器设备(多媒体只是一种教学的辅助工具)。   因此,理想的教学方法应当是把多媒体和传统型两种进行有机融合,让二者相得益彰,发挥出更大的功能。具体做法可以为:教师在使用课件讲课时,应当适时停止课件的播放,站起身来充分发挥传统的教学优势,利用自己的口头和肢体语言将知识点演绎给学生,以弥补课件教学缺乏临场感的不足,同时能拉近教师与学生的距离,让学生与教师的思路同步,增加师生之间的交流,营造活跃的课堂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