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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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实践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网络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以往传统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迅速进人网络世界;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一严重破坏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建设面临直接的挑战;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爆发网络市场之争(下称“3Q之战”),充分暴露J’我国网络经济话动中存在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不完善的问题,深人研究网络经济话动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概念涵义   网络知识产权是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知识产权形式,我国现行法律虽并没有对网络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它与网络经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要研究网络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首先就要清楚网络经济和知识产权的内涵以及特征   (一)网络经济   网络经济(N。•Iw()1长E、•{)rl〔),、ly)是一种新巧缝的社会’I:产和交换方式,它的形成是经济网络化的必然网络经济是一种狭义上的部门经济的概念,它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创新性的经济形式作为信息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网络经济;}不是独认于传统的经济之外、与传统经济完全对立的纯粹“虚拟”的经济活动,它具有与传统经济同样的客观实在性,是种tlJ持续发展的现代新型环保经济形式;网络经济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接性、!吓持续卞}、创新性、智力性等特征   (二)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在不同lf寸期和条件下经历J’一个发展的过程有关知识产权的表述主要有: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广,二权和!_业产权,文学艺术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与若作权相关的权益;!几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吧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所有权等ll];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等,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21。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以知识产品形态表现的成果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13]。无论怎么表述,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无形财产权,传统知识产权法主要保护的有文学和艺术作品、技术发明、制造工艺、商标、设计和服务标记等等客体。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涵及其保护客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的实质其实就是信息。所以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更准确地表述应是“信息产权”。   在理解网络经济和知识产权的新内涵基础上,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就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由于网络信息的发展而引起并与之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即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人们就其智力所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成果信息并依法享有的专有排他独占胜的支配和使用权。   (三)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天生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合法的垄断权既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用,不受垄断立法的规制,但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应当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图。由于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保护知识产权并非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加以约束,网络知识产权亦是如此。   知识产权滥用(abuseofintelleetu日propertyrights)的概念最早源于英国的专利法。基于专利制度奉行促进技术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知识产权人不积极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的行为被视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只有经过特别许可,才被法律承认。   在我国,虽然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已形成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技术革新、转让、传播,是否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进步及公共利益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l6]三个方面来考察和界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广义和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狭义知识产权滥用仅仅只知识产权持有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lv]o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滥用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使用而言,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者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不正当地利用权利的行为。而在此认识基础上,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作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在网络环境条件下,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者限制市场、特别是网络经济市场的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不正当地利用其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   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可以概括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联合两种基本形式。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在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市场上拥有决定或者控制该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能力的网络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体,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限制竞争,排挤对手,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来说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   (l)拒绝服务   网络经济以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所以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拒绝服务。拒绝服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作为网络知识产权人的网络经营者以各种形式拒绝向其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提供与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借此维持和强化自己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地位的行为。拒绝服务行为既可表现为:拒绝向与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在相同或者相关的产品服务市场内的网络市场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服务许可,以实现限制竞争对手合理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目的,维持其网络经济活动的垄断地位;也可表现为拒绝向网络消费者提供某项产品服务,威胁和限制网络消费者在与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相关市场内的自主消费行为,以实现其网络垄断利益。#p#分页标题#e#   (2)价格壁垒   价格壁垒是网络知识产权人利用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服务恶意通过价格手段排斥公平竞争、遏制竞争对手、扰乱网络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包括低价倾销、差别定价、垄断高价等形式。低价倾销是指作装和运行某种软件来获得软件公司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在网络经济活动中,软件服务提供者销售某种软件时,在消费者不自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他软件产品以绑定或者外挂等非正当形式强制搭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构成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强制搭售行为、强制搭售行为对于网络经济的危害不仅仅是单纯的网络商品或者服务的捆绑或者外挂销售而带来的经济利益,而是这种捆绑或者外挂行为所具有的强制性质。消费者或者相关市场竞争者在网络经济过程中不同意接受搭售,则可能被拒绝提供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或者要通过其他非必要途径付出更高的代价得到产品或服务。   为网络知识产权人的网络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以外,通过采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享有网络知识产权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手段,以达到排挤竞争、独占市场目的的行为;差别定价是指网络经营者在提供、接受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时,有目的性地强制搭售行为的发生不但限制了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由选择权利,而且捆绑或外挂该软件公司相关产品或服务具有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性质,强制搭售是现在网络经济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3)市场侵占   市场扩张是企针对不同客户实行与其成本无必然关系的差别价格待遇,以到达使特定交易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行为;垄断高价是指作为网络知识产权人的网络经营者凭借其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并以其具有的网络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以远高于其成本的价格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为。价格壁垒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价格手段,使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扰乱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4)强制搭售   网络产品多以软件形式存在,消费者通过下载、安业发展的需要,但是恶意扩张的市场侵占行为则是严重破坏正常经济活动的行为。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市场侵占是指权利人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发展需求,通过利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便,将其优势地位扩张至与之相关联的市场,从而阻碍关联市场的公平竞争,巩固并扩大其知识产权的影响范围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的行为。市场侵占鲸吞蚕食的市场扩张极大地限制了竞争对手的正常发展空间,势必造成严重的网络市场垄断。   2、垄断联合   网络垄断联合是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权益人以排挤对手、限制竞争为目的,通过缔结协议、行业默契或者其他的联合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或者垄断联盟,破坏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其垄断利益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权益人在网络经济竞争中占有先天的优势,如果通过网络垄断联合,则能够更快更有效地提高其市场支配力。   垄断联合包括横向垄断联合、纵向垄断联合两种形式。横向垄断联合是指生产或者销售同一类型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作为网络知识产权权益人的企业通过联合而增强市场支配力、排斥和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垄断联合行为;纵向垄断联合指在同一类型网络产品或服务行业不同阶段并有交易关系的企业通过联合垄断整个产业生产、销售等整个经济过程而垄断市场、排斥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联合行为;当然,在复杂的网络经济活动领域中,也可能出现同时包括了横向和纵向垄断联合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总之,网络垄断联合不仅排斥竞争抑制市场竞争机制的效用,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而且严重阻碍网络技术创新和发展,导致市场竞争意识丧失,破坏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中的网络垄断联合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三、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与‘,3Q之战”   “3Q之战”是中国互联网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公司一一腾讯公司和奇虎公司之间为争夺市场而爆发的一场网络战役,也是中国互联网历史上影响人数最多的一次热点事件。虽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已经做出判决。但是从网络知识产权的视角考察,“3Q之战”也是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典型案例。   首先,拒绝服务。在“3Q之战”中,腾讯公司“作出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通过拒绝向其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此维持和强化其特殊地位的行为构成了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中的拒绝服务行为。腾讯公司拒绝服务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对手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威胁和限制了网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行为。   其次,市场侵占。腾讯公司基于“QQ”即时通讯工具主打网络通讯服务市场,并以此为依托不断扩展业务市场,向网络游戏、输人法、播放器、浏览器、门户、企业实时通信产品、无线增值、安全软件等领域扩展,从而获得了庞大的市场占有率。合理的市场扩张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但是恶意扩张的市场侵占行为则严重破坏正常经济活动,腾讯公司依靠其网络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特殊优势而在网络市场的不断蚕食鲸吞势必将其优势地位扩张至与之相关联的市场,威胁相关领域中的网络经营者的生存,甚至造成网络市场垄断的严重后果。   最后,网络垄断联合。“3Q之战”中,金山等五家网络经营厂商联合声明,宣布如果奇虎公司坚持欺骗和绑架用户,他们将不兼容“360安全卫士”系列软件。虽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下,这种宣言更多的是一种舆论攻势,最终实现的可能性很小,但这种联合行为已经构成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网络垄断联合行为。 #p#分页标题#e#   总之,在“3Q之战”的整个过程中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网络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损害了公众的利益;“3Q之战”孰对孰错的争议已经没有意义,这次网络战役中所暴露出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消费者和整个网络经济的影响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问题应该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如果法律不能够与时俱进,在虚拟的世界里清晰地划定权利边界,规范权利人的行为,类似“3Q之战”的网络乱战还会继续上演。   四、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现行的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法规只是对商业性标记、商业秘密上的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规范l8],而对网络知识产权及其滥用的规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制裁措施。我国现行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适用度较低,缺乏专门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不仅关系到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法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应深人研究WTO协议、TRIPS协议及其相关内容,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原则,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构建系统完整的反垄断法以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其次,从本质上讲网络知识产权滥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独立立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尚达不到《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度时,应当以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同时,要增加可操作性的限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条款,这样既切实加大反垄断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又能够限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生并减少滥用带来的损失,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做到制度与规则层面上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网络知识产权在提高我国网络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网络技术创新发展。总之,对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完善有效的法律规制对于规范和引导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我国网络立法所面临的紧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