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债权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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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债权立法思考

 

确保电费的回收是供电营销人员思考的重要课题。目前,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确保了供电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取相应的电费,用电人不得拖延支付电费,否则,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电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但是一些生产经营不善企业、房屋动拆迁等情况仍然出现了电费回收难的情况,这就需要供电企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利益。   一、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设定担保的现实意义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为了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施其债权,我国特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据此,在我国担保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以及加工承揽四类合同。   供用电合同系买卖合同,完全适用于《担保法》。   但由于电力作为特殊商品,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初始一般不设担保,但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用电客户履约能力下降或诚信记录恶化,有可能损害供电方利益时,供电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供用电主合同。《合同法》第68条为供电企业要求欠费客户提供担保给予了法律依据。   在履行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有权终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以防止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   《担保法》第1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担保制度可以确保电费债权实现的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担保是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保证,使担保人与债务人一同就某一债务向债权人负清偿责任,从而等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了更可靠的客观保障。   (2)担保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措施。有了担保制度,加强了债务人的信用,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确保,从而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增强交易的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对于电力企业,这样做既满足了电力企业的权利又不会影响用电客户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3)担保制度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通过担保制度,既能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又能发挥物的自身价值,从而使财产的效益可以得到最有效的发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担保合同的分类及实际应用   1、担保合同的分类   对合同的担保,包括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就供用电合同而言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人的担保。是指欠费客户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保欠费客户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其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2)物的担保。是指当欠费户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物,在欠费户不履行其债务时,供电方可以将财产折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但操作手续较为繁琐。   2、保证从合同的实际应用设想   保证从合同的性质决定保证主体必须是第三方,即供用电主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保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保证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   (2)保证人必须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实际操作中,供电企业对于保证人的审核可以设定若干实施细则,以确保第三方有为欠费户偿还的能力。确定保证人后,供电企业与之应签订保证合同,或让其在有关保证条款的供用电主合同上签字盖章。   电费担保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电费债权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权,但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   (2)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欠费人履行电费债务的期限是衡量债务人是否违约的标准之一,在制度履行债务的期限上除了自愿外,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支撑。   (3)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方式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鉴于两种保证的区别,建议对电费担保应选择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范围依据是当事人在保证从合同中的约定,约定中可以包括电费主债权及电费滞纳金。   (5)保证的期间。可以自愿约定,如无约定,考虑到供用电主合同的持续性,一旦订立保证从合同,保证期间就为供用电合同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   3、抵押从合同的实际应用设想   抵押担保,是指由欠费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电费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此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这种形式可以应用于:当资信恶化的用电客户,交纳电费及违约金后,无法向供电企业提供人的担保,但该客户有一些物权,利用这些物权为电费债权提供担保。   抵押担保有以下特性:   (1)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如转移物权的占有,则物权所有人就无法再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和获得收益了,而供电企业取得物权并不是最终目的。#p#分页标题#e#   (2)供电企业可以从抵押财产所卖的价金中优先受偿。   当供用电双方决定设立抵押担保后,签订书面合同。如抵押物为不动产后,双方应就此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实际操作中,供电方应调查清楚债务人对该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并且尚须有处分权。   实现抵押担保的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   (1)拍卖抵押物。这是实现抵押物权最佳方式。   (2)在抵押合同中注明,当债权已过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将抵押物折价。   (3)其他方法。一般做法是将抵押物卖与其他人,抵押债权人从所获价款中优先受偿。   4、质押从合同的实际应用设想   质押担保,是指供用电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电费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转移占有动产或权利,当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质押在运用上与抵押担保有相似处,但区别在于:   (1)抵押担保无须交付财产给债权人,而质押担保则必须交付动产或权利凭证,否则,质押担保不成立。   (2)抵押担保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一般不动产为多。而质押担保只能是动产或权利。   (3)在抵押担保中,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多以拍卖抵押物的方式进行,而质权的实现则可由债权人直接按市场价格变卖质物。   当供用电合同的双方经协商以质押担保电费时,双方应订立质押从合同,并由出质人交付动产或权利凭证。权利出质应注意登记这一手续。   实现质权的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1)拍卖质物。(2)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归质权人所有。(3)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一般以买卖方法或登报标售方法。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如要实际运用担保方式保证电费的回收,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用电客户诚信体系,那些诚信记录不良的用电客户必须与供电企业签订用电担保从合同,使个人与企业处于法规、道德和价值的制约当中,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费债权的合法实现,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诚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