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网络监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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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网络监督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曾这样说到:“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加强民意沟通,做到透明公开、阳光司法。”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多次用到“阳光司法”一词来突出强调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所要达到的目标,因为阳光照耀下的司法将更加富有公信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互联网是现代社会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是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是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在平民社会中日益彰显出巨大的力量。本文将针对当今网络时代的网络舆论和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的庭审直播方式,及其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

一、司法公开是法院的天职

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原则,落实好这项原则是人民法院的天职。落实司法公开也是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刚性需求。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可度,法院内部与社会有时是很不对称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公开的程度还不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了解不够,由于不了解就容易产生对法院的不理解、不相信、不支持。

全面推行司法公开,实际上也是对近年来法院工作自身实践经验的总结。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对司法的公正性有了更多的认同和支持,这样也更便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二、庭审网络直播与“阳光司法”

(一)庭审直播是政府和公众的共同需求

法院庭审活动是以法官为中心,原、被告及其各自的律师、证人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从审判业务的角度来讲,数字法庭是指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装备,通过扩展、延伸传统的审判法庭功能,适应新的庭审需求,达到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开的现代化审判场所。从计算机专业的角度来讲,是一个集语音、数字、图像处理为一体,综合应用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的真正多媒体系统。此项措施对于普及法制教育,增加人民知法、守法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直播庭审现场,将法院庭审现场展示给大众,从而满足与案件有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有效促进审判程序的公开与公正,最大限度地接受民众的监督,真正的做到“阳光司法”。

(二)庭审直播技术上的可行性现代视频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图像压缩技术、流媒体传输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都已经十分成熟,足以满足庭审直播的实时视频使用需求。通过与ADSL、CDMA、WIFI等传输技术与网络视频服务器相结合,完成信息采集、传输、实时视频、管理和存储的全过程,通过个人电脑、移动(手机)等多种设备进行网上直播。也就是说,在技术上完全具备实现庭审直播的条件。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阳光司法”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确立的治国方略,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就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作为社会舆论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网络舆论逐渐增强了对社会进程的影响力。

(一)网络舆论及其特点

中国目前拥有超过三亿的庞大的网民数量,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网络已成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意、听取民声、汇聚民智、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网络舆论则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网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政治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

近几年来,国内外的每一件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辩论。一般来说,网络舆论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1.快捷性、直接性

民众通过网络上的BBS论坛、新闻点评和博客网站,可以立即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有的甚至可以通过邮箱、在线聊天等方式直接与政府高官对话,这就使得民意表达更加畅通、快速、直接。

2.多元性、突发性

网络舆论的形成除了非常迅速外,往往具有突发性,国内外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舆论参与者本身情绪化的意见,就可能将一个普通的事件吵的沸沸扬扬。如国内的“躲猫猫”事件、新疆“7、5”打砸抢事件等等。

3.互动性、偏差性

在网络世界,由于舆论参与者本身的身份是虚拟的,缺少相关法律规则的制约和监督,所以一些网民常常利用网络空间恶意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还有的甚至在言论中充斥着对国家机关职能部门的不满,这就使得网络舆情中容易出现一些低俗、灰色的言论。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处理好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司法自有其逻辑,不应完全受制于民意。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司法机关与民主之间的距离是最大的。一般大众有时并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对某个事物的评判往往凭借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具有单方性。

每当这种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往会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如周正龙案、“药家鑫”案等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均有对案情具有倾向性的引导和未审先断的评论,容易造成法官屈于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

当然,司法不受外界影响也并不意味司法机关可以不接受舆论监督。司法与民主之间适当的距离并不意味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全然对立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形势与其他领域同样不容忽视,这决定了司法活动也同样需要接受舆论监督。

在有些情形下,舆论还可以使司法者摆脱其他外部力量对司法活动的不法干预,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三)法院在网络舆论环境中的作用

现代社会,司法公正与互联网的关系较为微妙,二者各自所体现出来的正义价值与言论自由价值原本互不冲突,但在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崇尚自治的司法与以强大民意为后盾的舆论监督之间的矛盾却不可回避。尽管网民中也有披露当事人隐私;对肇事者侮辱、谩骂的声音,但公众的意志在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也促进了司法高效、快捷的处理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各级法院及政法机关能够处理好网络环境中的因素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就能真正的实现“阳关司法”,让司法照耀在阳光之下。#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