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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式教学理论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参与式教学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以实践为导向的、强调多方参与与共同协作的特殊的教学模式。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参与式教学理论有着广泛的空间。具体而言: 第一,参与式教学能够实现法学课程教师教学过程主导性和学生学习主体性的有机融合。参与式教学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过程,而对于学习者自身特性的重视无疑有利于强化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建立平等的对话机制和宽松的交流环境;参与式教学强调多方协作,这有利于在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形成多边互动的教学结构,从而集思广益,使教学过程充满了探究的乐趣;参与式教学提供了情景化的学习场域和氛围,这能够为学生知识的运用和检验提供模拟空间,有利于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参与式教学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对法学课程教学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参与式教学契合了法学学科实践性的特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实践性是法学学科所要彰显的个性,是法学学科存在和发展的目的与宗旨,即使是以相对较为纯粹的理论知识的传承而言,其中也隐含着“实践参与性”的特质。“法学知识终将是具体历史语境中的,以包含实践参与欲望的形式,对同样是存在于具体历史语境中的社会法律实践进行理论编织。”[3]58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证据法、司法文书等为主体的诉讼法类课程以其与司法实践及学生未来职业实践的紧密关联性,更是成为法学学科实践性的典型代表。在法学教学中,恰当地、积极地运用参与式教学理论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原因在于:法学教育尤其是诉讼法学教育具有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训练法律实务能力的二重性,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既要使学生通过学习初步形成法治理念,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又要训练学生形成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个别法律实务案例的能力。使学生参与到探讨、发现、体验、深化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教学过程中,既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同时也有助于学生形成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的具体能力。诉讼法学理论课程内容复杂深奥,操作性强,与实践联系紧密,将参与式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教学也有助于改变以往课堂教学教师“一言堂”、理论教学脱离实践需要等方面的弊端,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在严肃活泼的氛围中传授理论知识和培养实践技能的目的。 2参与式教学理论在诉讼法类课程中运用的具体方法 2.1创新参与形式,激发学生参与兴趣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学生获得知识的途径较以往有了较大变化,如今的大学生见多识广、思路开阔,他们不满足于教师在课堂上仅仅传授知识的教学方式,而寻求与教师更多地交流。学生正处于精力充沛、对新生事物往往怀有较大兴趣的年龄阶段,这就要求教师要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状况,及时拓展和创新学生参与教学的途径和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力争实现课堂上学习、课堂外交流的无缝衔接。 为实现这一想法,笔者充分利用了现代网络所带来的交流便利和学生们对于利用网络的兴趣。创设“网络学堂”教学平台,将教学内容、课后作业、讨论的问题等上传至网络学堂中,并利用其中的网络讨论版块,实现一个学生提问、多个学生参与、任课教师引导的积极活泼的参与局面;利用发达的网络技术,注册用于教学的公共电子邮箱,在第一次上课时即告知学生,鼓励学生就某些不愿公之于众的问题和建议,通过公共教学邮箱实现与教师私密接触,以弥补采用网络课堂私密性不足的缺陷。 2.2追踪社会热点,培养学生参与意识 法律是与社会实践紧密联系的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的真意体现于社会实践中。诉讼法学相关课程与司法实践联系紧密,因此,教师要在课堂讲授过程中,以清晰流畅的语言、精练准确的法律术语来传授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更要紧密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化抽象于具体之中,将抽象的法学知识尽量以形象生动的事例呈现给学生。这样做便于学生通过具体事例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由于所举事例属于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给学生带来强烈的时代气息,容易抓住学生的眼球,激发学生的思考,培养学生参与意识。 从教学实践来看,追踪社会热点的方法在激发学生参与热情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例如,在证据法学教学过程中,当介绍到“自由心证原则的运用要受论理法则和经验法则的限制”这一重要原理时,为加深学生的理解,笔者特地引用了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南京彭宇案,展示了该案的判决书,对其中法官以经验法则来判决的利弊做了详细的分析。由于这一案件发生在学生身边,且案件影响极大,学生们发言踊跃,表现出了强烈的参与热情,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3组织课堂讨论,强化学生参与行为 课堂讨论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学生课堂参与的重要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常用的讨论方式主要有案例讨论和专题讨论两种方式。前者如上文所述有关彭宇案的讨论。这里主要谈一下专题讨论。 专题讨论是一种有计划的组织学生针对专门问题的讨论。其程序一般是由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先行确定讨论的专题,拟定初步的讨论方案,接下来由学生自由组合,分别收集相关方面的资料并进行初步分析,然后安排课时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针对专题进行专门讨论。由于这种讨论强调学生对于资料的自主收集和分析,而讨论的过程也使学生进一步澄清了对于相关问题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对于学生辨别、讨论、合作能力的培养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运用专题讨论这种参与方式时,对学生的参与能力应予以充分关注。由于长久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中学生们习惯于在教师安排下学习,参与能力往往不足,在参与过程中对专题讨论这种自由度较大的参与形式往往表现出不适应。基于这种情况,为增强学生参与的实际效果,教师适当的引导是不可缺少的。如针对学生资料收集能力的欠缺,教师需要在确定专题讨论方案以后,花费一定的时间,详细指导学生如何利用各种专业搜索工具,如google学术搜索、读秀学术搜索以及图书馆各类专业数据库来实现数据资料的充分收集。#p#分页标题#e# 实践证明,教师适当的引导是提高学生参与技能、实现学生有效参与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另外,在专题讨论过程中,教师也要注意对于讨论全局的掌控,既要启发学生开阔思路,畅所欲言,又要防止学生偏离主题,随意而谈,以充分实现课堂讨论这种参与形式的作用。 2.4组织模拟法庭,注重学生参与效果 诉讼法学相关课程与司法诉讼程序联系密切。诉讼法学的相关程序若在课堂上以单独的言语形式来讲授,未免过于枯燥。因此,组织模拟法庭,由学生参与扮演原告、被告、法官或者公诉人、辩护人的角色,对学生有着较大的吸引力,也是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构建自我知识的重要环节。由于模拟法庭对学生法学知识和参与技能的要求较高,因此一般应在较高年级的法学学生中组织,并应循序渐进地进行[4]。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一是在组织模拟法庭之前,有意识地组织和要求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庭审过程,通过旁听案件庭审,现场感受法庭气氛和具体环节;二是组织学生观摩中国法庭栏目组编辑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等视频,进一步强化学生对于诉讼程序的了解;三是精心组织演练,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缺补漏,总结经验;四是进一步明确任务,组织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正式演出。这一过程要求学生思路清晰,表达流畅,模拟现场庄重严肃,力求庭审过程的逼真性。 采用以上方法,结合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要求,我们曾组织法学学生模拟许某ATM机盗窃一案的庭审。 在这一案件的模拟中,除了学生参与扮演角色以外,还特地邀请了其他法学教师一起参与模拟法庭角色扮演,实现了教师和学生同场参与、互相交流、充分互动的参与目的。 3参与式教学理论运用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已有实践证明,以面向实践、师生共同行动的参与式教学模式,具有较强的学科适用性和可行性,其对于活跃课堂气氛、提高课堂效率、培养综合能力型学生具有现实意义[5]。通过有意识地将参与式教学理论运用于诉讼法类课程的教学,学生们对于诉讼法学相关课程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学生课堂参与的程度较以往有明显提高,多数学生都能够积极地参与教师的教学互动,与教师进行良好充分的沟通,教师教学的针对性也随之提高;在课堂以外,学生们开始愿意通过网络学堂以及电子邮箱、短信等形式与教师进行学业问题的交流,从而实现了课堂教学的课外延伸。在每学年学生评教活动中,学生们也对运用参与式教学方法的诉讼法类课程教学予以高度的评价,认为这种教学方式生动活泼、实践性特色明显。这充分展现了参与式教学理论在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等方面所具有的重大价值。但是从诉讼法类课程的教学实践来看,参与式教学理论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一,受教学场所、教学资料、教学设施、教学计划等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有关参与式教学方法的运用与规范的参与式教学法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过增元教授曾总结参与式教学法的4个特点[6]251-254,即:1)开放式的教学内容;2)提问式的授课方法;3)无标准答案的习题;4)论文形式的考试,这4个特点大体展现了较为规范的参与式教学的基本要求。以此为标准来反观参与式教学的实践,在诉讼法学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开放式的教学环境尚难以获得,教学资料的设计也遵循原有的教学模式,教学设施不能与参与式教学的要求相匹配。而在教学评价方面,由于教师在整个教学计划的拟定以及考试方式方面没有充分的话语权,大多数诉讼法类课程仍只能采用传统的卷面考试方式。换言之,参与式教学即使可以在诉讼法类课程中加以运用,但其也往往局限于教学过程的部分环节,而不能深入拓展到整个过程中去。 尤其是评价方式的限制,使学生和教师仍旧要最终回归到传统的方式中去,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 第二,学生学习中的“搭便车”现象。“搭便车”现象是奥尔森于1966年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所概括的集体行动困境的形象表述。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所有集体的成员均可从中受益,即使那些没有分担集体行动成本的人也会如此。因而在有着“搭便车”的可能时,一个自利的人并不会为集体利益作出贡献,而这也将陷集体行动于困境之中。在参与式教学过程中,由于诸多参与行为要依赖学生群体的集体合作,如小组学习、课堂讨论等,在这一过程中“搭便车”现象就可能出现,即部分学生并不能实现积极主动地参与,而是向其他同学“搭便车”,以应付教师的检查。因此这部分学生虽表面上也可能参与教学过程,但表现很不积极,这样就不能实现“参与”教学。 从根源上看,参与式教学中“搭便车”现象的产生或源于学生对教学内容兴趣的弱化,或源于教学组织活动的低效,或因为缺乏足够的激励措施。因而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形作恰当应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通过具体生动的事例展现诉讼法类课程对于学生自身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对诉讼法类课程的学习兴趣;二是强化学习小组的作用,学习小组的负责人通常要选任那些有责任心、热情活泼、沟通能力较强的学生来担任,教师要及时与小组负责人沟通,了解小组成员学习讨论的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强化对参与教学的学生的激励措施。这种激励措施,不完全体现在学习成绩的评定方面,而是要贯穿参与式教学的全过程,通过同化和加深与学生的情感交流,使感情激励与成绩激励紧密结合。实践证明,这些方法对防范参与式教学中“搭便车”现象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教师教学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从前述参与式教学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参与式教学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师要具有开放、平等的心态,教师不仅是教学知识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学生成功体验的共享者;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更应该成为具有反思精神的研究者;教师固然要具有丰富的法学学科知识,同时也应在教育学、心理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知识方面有所涉猎;除此以外,参与式教学的运用还意味着教师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教学的准备工作,课堂教学中要具有较强的课堂调节掌控能力,在课堂之外也要对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关注。这都对教师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与式教学的开展必然是教师不断学习、研究和发展的过程,就此而言参与式教学是真正能够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教学方式,因而也是值得教师花费时间与精力去认真加以实践的。#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