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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运行以来,由于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考查的主要对象并非是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的能力。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在国家法律教育制度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为社会培养各种层次的法律人才,包括法律职业人才,法律理论研究人才等等,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鉴于司法考试试题所具有的实践性、技术性特征,法学本科生对案例教学也确有着强烈的需求。 但中国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上。存在着接受四年法学教育的法学本科生难于通过司法考试,不能进入到法律职业队伍当中,法学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使得司法考试失去优秀的应试者而且不利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如何从理念上、课程设置上加以调整,以改变传统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达到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之目的,是各层次法学院(系)不可回避的难题。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影响 (一)司考题型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在2002年之前,中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各自为政的,不同的法律职业采取不同的资格考试方式和评判标准。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了《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司法考试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由于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考查的主要对象并非是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的能力。 这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表现为:没有名词解释,没有简答,80%的题目都是小案例。 鉴于司法考试试题所具有的实践性、技术性特征。 因此,司法考试试题注重考察考生实际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思维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并作出准确的判断和依照现行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法律运用的综合能力,是实务能力,属应用法学范畴。这种题型的变化有利于实务界考生。 (二)司法考试与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冲突。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可能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就其负效应而言,可能导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脱离,并进而形成学生忽略高校的法学教育而重视考前辅导、重视应试能力的倾向。在这种压力之下,一些法律院校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就会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授课重点也被迫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向题海战术转移。“因而,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1]此种现象在中国一些地方和部分高校已经发生,并不同程度地影响损害了正常的法学教育。“就其正效应而言,如能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既可促进法学教育改革,又可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在新世纪之初,司法考试伊始,我们就必须处理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趋利避害,最大化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正效应。”[2]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学教学方法、科研有一定的影响,即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内容、效果等进行认真地反思,使法学任课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注重采取典型的司法判例剖析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从而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最终达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从而提高法科生就业率的目的。同时也达到了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法学教育环境之目的。在科研方面,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法律的应用性研究,注重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 二、现行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弊端 (一)“案例教学法”含义“案例教学法” (Case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method),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将其适用于法律教学中。1870年前后,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郎得尔将案例教学运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并加以推广。 由于各国法律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无足轻重。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开始注重案例教学法,并把案例教学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3]。 (二)现行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弊端 中国现行课堂以理论讲授为主要教育方式。法学本科学生四年近30门必修和选修课,基本上采用的是课堂讲授方式,教学方法是“填鸭式”的满堂灌,讲授的内容多是概念、原理。在法学类课程的设置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案例教学的内容、手段、教材使用等环节等方面与司法考试的科目、内容不相衔接。教师教学存在困惑,只能按照传统的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再加之部分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因此在案例教学这个环节上,根本性改观措施迟迟不能出台和获得有力的实施。 这种教学模式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使中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很大。中国法学教育不重视职业技能培养,与司法实践要求严重脱节,影响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和发展,也影响了司法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需要应用案例教学法。 三、两者的良性互动 既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相关联的,而两者在现实当中也没有能够良性互动。“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求司法考试不能忽略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必须衔接好与现实法学教育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学教育应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2]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是职业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复合型的优秀专业人才。司法考试制度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是互动的,司法考试的内容以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同时,司法考试又能促进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总之,两者之间应该是良性互动关系。#p#分页标题#e# (一)注重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征 1.积极展开案例化教学。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色彩特别浓厚的学科,如何转变原有的填鸭式的灌输型教学模式,通过各种途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理性和实践技巧,使法学类课程尽可能的服务于培养高级法律实践性人才。同时,如何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给法学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培训,以应对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带来的冲击。上述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学教学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2.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色彩特别浓厚的学科,要转变原有的填鸭式的灌输型教学模式,通过各种途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理性和实践技巧,使法学类课程尽可能的服务于培养高级法律实践性人才。同时,尽大可能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给法学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培训,以应对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带来的冲击。在依靠法学教育,尊重法学教育基础在通过案例教学的模式将司法考试融入日常法学教育。在教学中适当增加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增加一定比例的机动课时,以便灵活地穿插新法律的专题内容。 3.加强法学教学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互动进一步丰富实践性教学。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聘请司法系统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经验丰富的律师定期到学院开展讲座,帮助解答学生日常学习中积累的疑难法律问题,引发学生对司法实务中比较前沿、敏感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提升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在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同时,司法考试也要进行必要的改革 《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因此,通过公平、合理的考试内容和方式,科学、公正、客观地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现行司法考试主要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在立足法学教育现状基础上,可以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实行阶段淘汰制。全面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具体而言,测试应试人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判断、分析、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具体事例、案例的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判断能力、推理能力和一般的应用能力如此,从而对法学教育产生良性的导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