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的法学教育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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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法学教育相比

 

一、中美法学教育比较概述(现状的比较)   (一)管理体制比较   1、中国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   在中国,与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一样,大学也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管辖。按照“主管部门”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位置,设有法学院(系)的大学,主要是国立和省立两类院校,还有少量是市辖,其中许多院校设有法律系。在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上,高等学校基本上依附于主管的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大学的重大事务(如校级官员的任免、人事编制、统编教材的编写、计划内招生人数,教师职称评定、经费使用等)和稀缺教育资源的分配(如科研项目、硕士点、博士点、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对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整个高等教育行使着直接的控制权。但又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关于法学院批准条件和资格审查的规定,任何一所大学基本上都可以自主和决定法学院系或法律专业。这样,一些大学在缺乏最起码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法学院系或法律专业,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2、美国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由全美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简称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LawSchool,简称AALS)进行统一管理的,主要由ABA负责。   ABA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具有极高的权威,只有经其认可的法学院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成为律师,而数量不小的州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只能在本州执业,或充当律师的助手。A-BA把法学院作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对法学院的要求非常严格,每年要对这些学院进行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而政府对法学院的控制,以政府补贴作为维系其关系的纽带。由于政府补贴相对有限,政府的间接管理并不起多大作用。在这种制度下,美国法学院实现了高度的学术自由、教学自主和高校自治。   (二)教育目标   1、中国“学术教育型”教育目标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到底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而我们至今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从教育制度设计上说,中国法学院校应负责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两项教育内容。但目前而言,法学院实际上主要是进行学术教育,职业训练主要表现为大学期间的实习。由于实习时间安排在大四下学期,学生此时大多忙于毕业论文及找工作,根本无暇真正去实践,同时实习制度又缺乏严密的组织管理,通常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因而使得实习实际上流于形式。最后,法律职业训练的任务转嫁到了用人单位的头上。正因为这一点,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的教育方向、内容和方法不断提出质疑和批评。于是,人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机制是中国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刻不容缓的工作。但职业训练教育是否还应交给法学院,或者说我们应该学日德式还是学美国式,尚无定论。   2、美国实用主义的“律师型”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的不只是教授法律,更是教授“法律人技巧”。法律浩如烟海,而法律的变化与知识的更新又如此之快,使得要在有限的三四年时间内灌输给学生今后职业生涯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的法律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因此,美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在于要学生知道某种法律的具体规定,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教会学生能够具有法律人特有之思维能力,包括理解能力、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这种“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教育理念实际上就是美国实用主义思想在法律教学上的体现。   (三)办学层次   1、中国多层次办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专业成为了全国高等教育最热的专业之一。我国法学办学层次呈多样化趋势,从中专、大专、本科(学士),一直到硕士、博士,共存在5级层次。1996年以来又学习美国的J.D.教育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此外,一些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还有法学的第二学位(学士)教育,其招收对象为在校的非法学本科学生,学制二年。这种法学专业遍地开花的结果使得学生整体质量不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从而形成了一方面社会急需大量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大量的学法律的学生因不适应社会需求而无法就业的尴尬局面。   2、美国本科后教育   常规的美国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前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进行的一种以培养律师为目的的职业教育。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大学的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其中不少学生已经取得其他学科的研究生或者博士学位,但法学院在决定是否录取时依据的仍然只看申请者的本科成绩。学生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urisDoctor,简称J.D.)。J.D.教育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和生命,获得该学位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成为律师的先决条件。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律师、法官、法学教授都是J.D.毕业。尽管除J.D.外还有包括一年制的法律硕士学位(MasterofLaws,简称LLM)和三至五年的法律科学博士学位(DoctorofJuridi-calScience,简称JSD)等,但这些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并无帮助,除有志于从事某方面研究或外国学生出于“镀金”考虑外,很少有人会继续攻读。   (四)教学方法   1、中国“填鸭式”讲授教学   我国属于以讲授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p#分页标题#e#   我国法学教材内容多以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法律院系注重法典制度,凡民刑各法均依据条文,以讲授理论为主,研究判例为从。与法条教育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为“填鸭式”讲授方法,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适当。而在直接涉及实际运用和具体社会问题方面,则相对较少。学生的阅读范围局限于法学教材,教学以讲座和集中讲授法典及其假设案例为主,课程设置上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在课堂上强调教师的系列讲授而非与学生讨论,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所以,一个教授在课堂中拥有几百名学生,是司空见惯的。尽管案例教学法、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加以采用,但是并没有改变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   2、美国案例实践型多样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因为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其教学方法围绕职业教育而设计,有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以及辩论课程设计等。案例分析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戴尔教授提出,从最初以讲授法律规则和原则为主,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并吸收古希腊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特征。各法学院常常汇集判例,著成课本(casebook),偏重于分析讨论的研究方法,教育学生怀疑一般概括,希望他们独立地摸索出能够发现的任何模式和结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和辩论课程设计是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下的产物,旨在培养学生包括谈判、咨询、会见、事实调查及真正出庭辩护在内的律师职业技能,在与法律援助活动结合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职业道德感。   (五)师资力量   1、中国法学教育尖端人才缺失   我国法学教育中高素质师资严重缺乏,主要原因有:(1)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需,法学成为热点专业,很多学校为了追求效益,纷纷设立法学专业,而不管自身是否具备办学条件,仅仅在90年代,各师范类院校的政治教育系就地转化为政法系的情况就屡见不鲜。(2)我国本来法学人才不足,加上法学教育在短期内迅速膨胀,教师的数量在整体上的发展远不如学生数量的发展。(3)法学专业是一个社会急需的专业,法科学生毕业之后面临的往往是优越的地位或可观的收入,使得大部分毕业生不愿留在学校当教师,同时教师的收入和待遇偏低,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满现状而离职。(4)除了一些当年留学回国的当时年事已高的老先生外,大多数博士生导师并没有受过系统的研究生教育,没有撰写过严格的硕士、博士论文,甚至论文也很少(注重发表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其主要著作往往是参编或主编的,却是当时最急需的教科书,加上当时的资料很少,因此没有太多的条件指导学生,往往降低了培养的水平。   2、美国师资力量雄厚   美国法学院的教师主要是从一些最优秀的自愿放弃高收入而选择了法律教研的毕业生中招聘的,这使得教师的学术水平比较高且安心于本职工作。同时,许多教授还兼职律师,这又使得他们能更深入、更广泛地了解社会,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此外,各院校还不惜重金在全世界聘请大师来任教。   为了广招人才,法学院聘教授的方式十分多样,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有全职教授、双聘教授、兼职教授、访问教授、全球教授等等。很多大学在得到一些巨额资助后,就重金聘请大师、名师,使自身排名迅速上升。美国实用主义文化对达尔文主义在教师管理中的运用也很具美国特色———围绕竞争开展。每学期一门课程都会安排两名以上教授分别在不同时间、教室授课,一方面可以方便学生协调听课时间,一方面又使教授之间为争夺学生市场而开展竞争,激励教授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六)课程安排   1、中国单一、专才、学术型课程设计   中国的法学教育属于专才型法律教育。从课程设置来看,除了教育部确定的公共必修课外,各个法学院开设的课程基本上都是法律专业科。这种专才型法律教育导致学生知识结构单一,即使成为了法律职业者在解决一些涉及其他专业和领域的法律问题时也都表现出能力不足,在参与解决一些综合性社会问题上的能力极其有限。例如:经济领域的很多立法都是由经济学界主持,法学界的参与能力极为有限。前面已经提到中国法学教育围绕的始终是学术教育,实践课程的安排基本没有。就算是模仿美国J.D.教育而开始的法律硕士教育,在课程设计上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本科生课程翻版,根本没有学到美国J.D.实用主义课程设计的精髓。下面的图标更能直白地反映了中国的J.M.教育与美国J.D.教育课程设计上的差别。   2、美国市场导向型的开放性课程设计美国法学教育课程安排非常注重实用性,运用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搭配,比较合理地将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编排在一起。同时注重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开设了法律实践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公共利益、职业道德与媒体等相关课程值得一提的在美国法学院没有或极少专门进行纯粹法学理论课程研究和教学的教授,所有教授理论课程的教授都有主要专业,教授一门甚至几门专业法律课程,有些理论课程则由来自外系的教授承担,例如文学(教法律解释学)、哲学(教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经济学(教政府管理或反托拉斯法)等。除此之外,美国还有一些专门致力于法律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的研究所或学院(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理学与政策研究项目),这些研究生教育项目自身并没有齐备的课程,而是鼓励研究生到各有关系院上课,自己选择专业方向,结合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来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实际是广义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七)图书馆作用   1、中国图书馆作用不大   在中国,大学图书馆水平良莠不齐,高水平大学(如清华、北大)在学校图书馆的建设方面越来越向世界名校靠拢,但那些没有名气又没有财气的二流大学图书馆就只能起到摆设作用了———藏书陈旧、管理落后、无人问津。而专门的法学图书馆在中国各法学院都基本没有(仅有一些法学专业阅览室,藏书十分有限,开馆时间、容纳阅览者数量就更加有限),它也就不可能提升成为设立法学院的标准条件之一,而把法学图书馆使用教育作为一门课程来安排,在中国就只能是天方夜谭了。#p#分页标题#e#   2、美国法学图书馆乃其教学基石   法律图书馆是美国法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区分法学院好坏的标准之一。各法学院均非常重视图书馆的建设,其软硬件设施一般都能满足法律专业的需要,许多一流法学院都为自己有一流的图书馆而自豪。像全美排名第8的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藏书达100万册,共有全时职员30余人。完整有序的资源体系、技术先进的信息设备和高效优质的服务,使其成为法律学习活动的中心。许多法律图书馆实行每周全日,每日24小时开放,职员三班倒,让你能充分汲取知识和信息。作为法律资料与信息的中心,法律图书馆和馆长、馆员在帮助和引导学生获取法律信息能力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方面,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此,许多大学要求法律图书馆馆员应具备法律和图书馆学双学位,不少馆员甚至有硕士、博士学位。而大学法律图书馆馆长通常是由一位法学院专职副院长担任。按照有关规定,馆长应该具有法律和图书馆或信息科学双学位,除了负责图书馆的管理外,大多还负责给一年级学生讲授法律文献检索与写作(LegalResearchandWriting)这门课。这门课是法学院一年级的必修课,其主要内容是向学生讲授法律资料、法律信息的情况,如何查找案例和有关立法,包括查找书面法律出版物和网络上的法律信息资源,另外介绍如何把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如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等。由此可见,法律图书馆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二、中美法学教育发展历史概述   任何国家之间法学教育现状的差别都不可能是即生的,而是在各自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各国法治背景、人文社会环境等的不同,其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路径也不尽相同。笔者想从一种历史发展的路径上研究中美法学教育差别的原因和共同规律。   (一)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概述   中国历史上远在秦朝曾有“以吏为师”模式的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的实用型师徒式传授模式。这种模式与其说是一种教育模式,还不如说是一种技能和职业的简单传承。这种小范围的以吏为师的实用法学教育一直延续到清朝。这种传授模式不仅以技能和实体规范为内容,更增加了官方认可的儒学内容,运用儒家学说注释律例。但终因儒学倡导的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具有内在的异质性和排斥性而抑止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的发展。   加之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封建土地制度对于法制的否定等原因,中国在长期的文明发展史中竟没有形成像样的法学教育。近代后,清末的政法学堂承袭日本法学教育的传统,主要是满足“入仕之人”从政的需要;民国时期,由于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考试的职业领域,法学教育一度成为满足法律职业从业者需要的机构,此时,法学教育同时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如东吴大学受英美法系的影响,注重英美法的教学;朝阳大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注重法典学习。而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学教育又是在苏联的强烈影响下,定位于“培养政法工作干部”。1958年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滑坡,直到“”时完全被取消。到70年代初,全国名义上只剩下北大法律系、吉大法律系和当时的湖北大学法律专科,实际上已停止招生。   后,当我们经历了无法无天的浩劫之后并决定推行法治并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我们理所当然地努力强调法学的独立性,强调法学的科学性,强调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法学教育摆脱传统的“政法”标签,建立起独立的法律系或法学院,法学不再是根据政治斗争需要而用法言法语诠释政治文件的工具,不再是“专政学说”的附属理论,法学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登堂入室,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主要领域。在这种背景下的我国法学尤其忌讳有人置疑它的理论性及其在人文教育中的正当性,因而在有人把法学称为“幼稚的法学”或“没有学术底蕴”的应用技术时,无疑就触动了我国法学教育中最为敏感的神经(也是其薄弱环节),更加坚定了法学教育者完善法学科学性和加强法学教育学术性的信念。然而当社会舆论认为法学教育脱离了社会实际或法律执业者批评法学教育与实践差距太大时,我们又强调法学的社会性,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实践性。   (二)美国法学教育历史概述   在美国,独立前的法学教育是以学徒方式进行的。在独立后,对于学徒式法学教育的批评日益增多,一些大学开始尝试正规的法学教育。在整个十九世纪,学徒式教育逐步让位私立法学院或大学中的正式的法学教育。但是早期的美国法学院只是正式大学中的一个附属学院,甚至和大学本身毫无关系。19世纪50至70年代,美国法学教育学院化的中心乃是哥伦比亚大学。德怀特教授提出了法学教育制度化培训的理论,并在哥伦比亚大学实践其理论,同时利用其在司法界的地位通过推行一种称为“文凭特权”的制度把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的控制权交给了法学教育工作者而非执业律师。这一特权自然遭到律师界和没有享受它的其他法学院的反对,1878年全美律师协会(ABA)的成立加速了这一特权的消亡,也揭开了民间组织引领美国法学教育的序幕。这一时期,美国法学院学生主要来源于高中毕业生,法学教育实际上也是大学本科生的课程。   美国法学院的正名和学术地位飚升归因于哈佛大学的三次任命:即任命艾略特为哈佛大学校长、1870年任命兰戴尔(Langdell)为新设法学院的院长以及1873年任命埃姆斯为该法学院的助理法学教授。受当时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兰戴尔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而且只能够在大学中通过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来学习”。他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包括他首创的案例教学法,以及任命没有任何法律实践经验的埃姆斯为哈佛大学第一位新型的学术法律家来推行其案例教学法,开始使法学院逐渐从法律职业中分离出来。值得一提的是,他的案例教学法恰巧是他努力学陆法系教授法律系统理论的教育模式的结果,目的是建立一间效法欧洲模式的法学院。这种改革理想通过艾略特校长的努力和他的“社会关系”而使得哈佛法学院的方法被其他学院和学者们所接受。此后法学教育科学化和学院化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主流意识。也在这一时期法学教育地位抬升到3年制的大学后教育。#p#分页标题#e#   20世纪20—30年代,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运动,并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高潮。法学泰斗霍姆斯就发聋振聩地说:“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学界也认识到单纯地把法律归结为科学并不全面,认为“: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质疑兰戴尔建立的典范教育模式的叛逆之风愈演愈烈,其中最为强烈的一股是主张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这样一股改革之风是美国法学院师生特别是法律职业界人士对于传统法学教育的反思,是对法学院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反思和矫正。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成为了现实主义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阵营。由于认识到法学院学生的能力和素质与律师界和社会的要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全美律师协会也就法学教育改革问题进行了调研,组织了一些正式机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类课程的发展。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两个项目。第一个是由福特基金会资助、由全美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第二个项目是由全美律师协会在1971年成立的全国初审辩论研究所(NITA)。   该所的宗旨是:1.训练年轻律师的辩论技巧;2.发现有效的训练职业辩论技巧的方法和手段;3.训练在法学院讲授这类课程的师资,并鼓励在法学院中开设这类课程。由于该机构的努力,现在许多法学院都开设了这类课程,其教材也被广为使用。   三、历史分析路径视角下的比较评析   分析比较中美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我有如下认识:   (一)学科化和学院化路经的比较   中国这种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倾向与外国法学教育学院化的倾向貌似神离,因为它们各自产生的基础不同。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从一种极为特殊的环境中发展出来,即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砸烂,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从未真正发挥过,法律职业界包括法官群体也从来就没有形成过自身的独立身份,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独特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的技能,那种古代以吏为师的师徒传承式的法学教育也早就不复存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和学院化则是针对否定法律的科学性和学术性和否定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特定的政治环境和思潮而言。这与美国的法治传统极为不同。在那里律师和法官形成了独立的社会职业团体,并通过这种团体传授着独特的法律技能。因此,美国的法律院系是要把这种单纯靠职业团体传授法律技能和知识的古老教育方法改革成以教授科学为主的现代高等教育,把法学教育纳入大学教育的轨道。这一改革基本上是在19世纪科学大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教育科学化的改革运动。这里的科学化和学院化是针对历史上学徒式的陈旧教育模式而言。如果说美国法学教育学院化带来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那么我国法学教育就更甚一步,因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学术教育模式影响,但又没有学习到大陆法系中职业训练的教育结构安排,这种学院化的倾向就更加具有片面性。   (二)法学教育螺旋式发展表现   中美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似乎都表明,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是在其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双重性之间的摇摆中推进的。它从早期的学徒式的经验与技巧的传承和自行摸索模式转变到了学府内的独立学科型的科学和学院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认识的深化,实践性模式又作为系统和科学模式的矫正和补充机制受到了重视。绕了一个圆圈之后,我们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当然这一圆形的轨迹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我们现在的认识早已不是局限于那种肤浅的师徒传承方式,而是在更为深刻地认识到法学教育的二重性,特别是体验到二重性两个极端的片面性之后的彻悟,所处的位置显然比原出发点要更高。其内在的二重性不应被视为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的两极,而应当被视为相依相对、互利互抑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处理得好,水乳相容;处理得不好,则水火不容。   (三)对比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经验的几点认识   1、大学及校长、教授的作用   纵观美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其重要阵营及推动力量一直在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雅鲁大学等知名学府之间变换。从哥伦比亚大学德怀特教授法学教育制度化运动的盛行,到哈佛大学兰戴尔院长案例教学法的统治地位,再到现实主义法学阵营在哥伦比亚和耶鲁大学的兴起,每一次的法学教育革命都看到了这些知名大学及其校长、教授的奋斗身影。虽然我不是个“英雄史观”的迷信者,但我也确实在这段历史中看到了精英知识分子的巨大作用。联想当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我们似乎缺失的或者说正在寻找的就是这么一些伟大学府中的伟大精英学者。   2、教学方法的影响力与学术创新   美国每一次法学教育的变革似乎都受到一种教学方法的影响。19世纪70年代开始,案例教学方法的提出树立了它对美国法学教育界百多年的支配地位。虽然这种主导地位并不总是不受质疑,但案例法被证明了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在被美国实用主义思潮批判后,它不断被改进,与诊所式教学方法等实践教学法一起继续统治着美国的法学教育。同时,教学方法的影响力,也使得每所最先倡导它的法学院成为那个时代在法学教育中占支配地位的法学院。   近年来,中国在法学教育方法改革方面也引进了美国的这些教学方法。大学老师在讲授课程时加入了案例的讨论,但这种努力与美国式的案例教学法还很有差距。   另外,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赞助下,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在中国已经启动,但仅在发达城市的11所法学院开展(非常可惜,吉林大学法学院不在此列)。学习外国先进教学方法固然是一种提高自我水平的路径,但结合中国教育现状,发明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研发型教学方法,我觉得更有价值。中国目前法学学术界最大的问题就是:自主原创的学术产出数量少、质量不高。很多在中文世界中看来有些新意的研究也不过是在重复外国学者的,甚至多年前的研究成果。尽管我国大陆的法学著作的翻译在过去10多年来相当兴盛,大大促进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但若是换一个角度,这又恰恰表明我国大陆独立的法学研究非常薄弱;就法学研究成果的知识性质而言,这基本是一种依附性的研究。它一方面表明中国大学和法学院的学术转型还不够,法学研究的传统不够,相关的制度和制度激励不健全等等,同时它也是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的部分来源。#p#分页标题#e#   但是,在我看来,这还反映了法学学者(绝大部分都任职于法学院)缺乏对中华文化之复兴和中国和平崛起的直觉,缺乏一种学术创新和对中国法治经验的学术自信。而没有这样一种理解和自信,没有这样一种自觉的学术追求,就很难对世界的法学研究作出中国人的学术贡献。   这不但会影响当今中国的法学发展,更重要的是会影响中国的法治发展和法学教育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下一辈中国法律人的学术自觉。   3、民间组织的作用   美国法学教育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力量来自两个民间组织:1878年成立的全美律师协会和1900年成立的美国法学院协会。就是这2个民间组织在实现捍卫大学传统自治地位的同时,不断加强了对法学院的管理,又巩固了每一次美国法学教育革命的成果。一方面,美国法学院协会的产生,使得每个法学院在教师聘任、职称评定、招生、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方面拥有很大或完全的自主权,因而美国众多的法学院形成了特色不同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传统、风格;另一方面,美国律师协会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学院批准规则》加强了对法学院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了法学院良好的教育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   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向来都是政府主导型,缺失的正是这种民间组织的作用。当前,中国在法学教育方面设有两个全国性的学术机构:一个是教育部属下的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一个是中国法学会属下的法律教育研究会。在过去的数年中,这两个学术机构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如在本科专业设置的调整、核心课程的确立、主干教材的编写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政府主管教育的局面并未改变,如果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二者有了冲突,没有行政权力的行会在政府面前就显得苍白无力了,法学教育就会失去一定的专业权威性发展导向。   4、冷静客观地看待中美法学教育的差别   任何一种教育体制都是和该国的国情相适应的。不是任何好的东西都拿来就可以用的,所谓“桔生淮南为桔,生于淮北为枳”。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其自身特色的体现,有属于它自己的历史发展路径及规律,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国情。我们不能盲目的贬低中国的法学教育,也不能过于相信引进美国法学教育制度就能解决中国现有问题,盲目引进的结果可能就是旧问题还没解决却又产生新问题。   对于两国法学教育表现出的差别,我们必须冷静客观地看待。许多差别只是两国固有教育机制不同的必然结果,就如同中餐与西餐的差别一样,永远比较不出何者更优,它只是民族喜好的不同。   以美国的法学教育层次定位在本科后教育为例,我并不认为它体现了美国的法学教育层次比我国高,我们还要看到美国教育制度与我国的不同。美国大学教育十分清楚的分为本科基础教育和大学后专业教育(或叫职业教育)两个层次。以耶鲁大学为例,有一个本科生院叫做YaleCollege,专业包括文学学科、社会科学学科、自然科学学科和工科学科,全部从高中毕业生中招生。学生在College里的专业划分不是很细,毕业可获得文学学士、理学学士和一般学士学位。学生从College毕业后,一般认为还不可以去工作,通常再念一个专业学院即School后才可以走向社会工作。耶鲁大学在YaleCollege之后开办的这样的职业学院共有11个,这些学院的所有专业都可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法学院也是这样的College之后的职业教育学院之一。我们一般交往最多的就是这些职业学院。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华尔街大街上走的都是硕士博士的原因。而我国大学教育没有College教育和School教育之分,基础和专业教育合二为一。所以我们不能说美国的法学教育层次比我们高多少,只是因为教育制度的不同而已。   结语:   客观的说,中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是舶来品,从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大有裨益的,而不是简单的为研究美国法而研究美国法。事实上,我们认为,无论是关注传统还是放眼世界,首要的都是必须达至理解:理解传统才有可能不背离传统,理解他人才有可能避免食洋不化。在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的同时,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之路。   另外,我希望通过本文采用的这种历史分析路径,可以为研究中美法学教育比较提供一种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