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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适用的可行性 (一)开设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政策依据 1998年4月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体说,要按照“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原则,在目标上要改革“灌输式”以及在教学中过分偏重讲授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在形式上重视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更加密切教学与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的联系。教学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教育部的这一文件精神,给我们在法学素质教育的新方法的的探索上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根据。 我院作为一所法律类的高职院校,其专业定位就是以就业为导向,为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和其他部门的法律实际工作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诊所式法学教育无疑为我院的法律教学提供了一种极好的范式。 (二)创设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理论根据 法学教育改革的终极目的是要培养、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灌输式教学把学生当作消极、被动的教学客体,采用强注硬灌、呆读死记的方法已饱受诟病。所谓“不愤不启,不排不发”,强调教师的教学旨在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只有在学生思考的过程中需要教师的指导时,教师才给予必要的帮助,以促使学生的思考深入下去。传统的启发式教学虽然也注意启迪学生思考,培养学生能力,但传统启发式教学仍然强调以教师为中心,也就是说它注重的仍然是“教”的方法。现代启发式教学由19世纪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提出,在20世纪中叶,为美国教育家布鲁纳所提倡。现代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学是探索与提出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再发现和提出问题的一种学习活动过程,其目标着重在于培养学生探索问题的思考方法和能力,其方法是使学生通过发现的过程来学习。发现学习法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发现的过程,即教学是一个由产生问题,继而探讨、思索、研究、尝试最后发现真理,以解决困惑的过程;二是学习的过程,把教学理解为学习过程,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主体,因而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使学的方法居于主导地位,教的方法居于从属地位,并在这样的基础上将教与学的过程统一起来。 现代启发式教学的基本理念是排除灌输式教学,实现现代教学思想的彻底革命。这一教学理念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教学环节的转变相支撑:首先,要改变“学习”的传统观念,把知识的获得看成是“设法发现”的创造性过程的一部分,而并不仅仅是传授的结果;其次,课程的设置和教材的编写、选择应当有助于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进行思考;再次,教师应当具备组织教学并启发学生思考的能力;最后,学生在接受法律教育之前应当经过适当的启发式的教学训练。 可见,在法学教学指导思想上,由灌输式教学到启发式教学,再由传统启发式教学到现代启发式教学,是实现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一项任务艰巨且又意义深远的宏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具体方法上的改革,而且是法学教育理念的一场深刻的变革。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实施的现实基础 我院法律专业在2007年作为省级精品专业得以立项,学院也已基本形成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机制。建立了以行业专家为主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专业建设全过程,与专业教师一起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人才培养规格、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产学研结合的理念深入人心,并欲依托专业兴办律师事务所,形成“专业+律师事务所+师生员工”的专业建设模式。这种专业建设模式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院的运用作了很好的铺垫。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探讨诊所实行开放式课堂教学,采用角色扮演、模拟审判、发现式游戏以及小组活动等方法,对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进行训练。结合我院的实际,诊所法律课程教学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提问式教学法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 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诊所教师针对学生办案中遇到的难点、疑点等复杂问题,用带有启发性的问题在课堂上向学生提问,并让办案同学和其他学生针对该问题进行互问,同时允许学生在课堂规定的时间内向诊所教师提问。这种教学方法在原有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又注入了诊所启发式提问的新特点,即问题被一次次反复地提出,并且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背景、不同身份的人口中提出,使问题的重要性、急迫性一次次地被反复强调,充分地引起了诊所学生们的注意;又由于参与者提出问题的角度不同,思考问题、表达问题的方式不同,使得问题中的症结和疑点一次次清晰地呈现出来,有了立体感和丰富的色彩,充分地调动了学生们关注该问题的积极性,也引起了听课者解决该问题的欲望和兴趣,变过去法学教育中的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学生们的主动性、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而且提问所引出的回答,将倍受同学们的关注,再加上老师循循善诱的启发式引导,一轮接一轮的新问题会被不断地提出,将探讨该问题的思路逐步引向深入。无论是同学之间的互问互答,还是老师的启发式提问,都能将一个问题拓展成数个或十数个甚至更多有关联性的问题组、问题群,从而引发同学们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思考,当对某一问题的回答有疑虑或不满意时,又会引发新一轮的更多的问题。该种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在不断提问的巨大压力与挑战面前,保持冷静与沉着的心理,百折不挠探求真理的精神;有助于学生集中精力听课,积极主动地思考,有条不紊地问答问题;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地解决同类或相关问题,对所获得的答案记忆深刻。#p#分页标题#e# 2、对谈式教学法 对谈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就办案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讨论,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其特点有二:一是对谈的话题不限,有些可能是学生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也有些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问题,还有可能是遇到的与办案相关的心理问题、社会问题、人际关系问题等等,总之,只要是学生认为对案件解决有帮助的话题都可能拿来与指导教师探讨;二是对谈的场所、时间、方式不限,学生随时随地遇到问题就可以找老师商量探讨,既可以在学校,在课堂上,也可以在家里,在路边;既可以是电话交谈,也可以是面对面交谈,还可以发电子邮件进行笔谈;谈话时间可长可短,以能够帮助学生解决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限。通常这类谈话是以学生叙述事实,陈述所遇到的问题为开始,接下来指导教师会用启发、引导性语言让学生谈出自己解决该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不论学生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否行得通,教师都格外尊重其独创性,尤其注重学生形成思路的原因和思路的形成过程,以便从中观察学生的办案思想,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一旦发现症结所在,并不急于解决问题,而是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认识问题的性质、分析现有思路及解决方法的优劣,再让学生用排除法、筛选法、比较法寻找出最佳的解决办法。 这种对谈式教学法在诊所课上课下应用得十分广泛,我们教师必须克制住急于告诉学生正确答案的欲望,学生也必须改变从老师那里获得最直接、最容易的信息的习惯性做法。师生必须共同努力,创造对谈氛围,演示探求真理的过程,这样形成的结论,才是学生在教师启发下自主形成的、逐步认识到的、发自内心赞同的选择。培养学生独自探求真理的习惯,便于其今后在无人指导下独立办案时有一个清晰地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说,对谈式教学法是几种诊所教学方法中最费时、费力的,也是与我们传统教学方法冲突最大的,但却是对学生今后独立工作最有益的一种教学方法。因为它不是仅仅告诉了学生一个现成的正确答案,而是教会了他们一套思考问题的方法,这对学生们来说是终生受益的。 3、互动式教学法 通过提问与回答的多回合交流,在诊所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式的教学氛围与模式,指导教师通过不间断地提出启发性的问题,强迫学生不断地多角度地进行思考,启发学生的才智,拓展学生的视野,促进学生的思维,最终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中相互推进教与学的交流,加深教师对学生需求的了解,促使教师不断地调整课堂教学计划,使其更具针对性,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互动式教学方法是教与学的交流与融合过程,是教师与学生平等对话、相互促进的过程。这一教学方法的恰当运用,会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听课的局面,使学生成为教学环节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在这种相互交流的气氛中,创造一种和谐、平等的对话氛围,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与人交流、当众表达、自主决策的能力。 4、模拟训练教学法 诊所课堂中运用得最多的教学方法之一要数模拟训练教学方法了。模拟教学方法通常从不同角度划分可以有多种形式:一是从模拟的主体上划分,可分为教师模拟、学生模拟、师生共同模拟,以及师生与当事人的“共同模拟”;二是从模拟的对象上划分,可分为真情实景模拟,虚拟场景、片段模拟,疑难问题、事件处理模拟,各类诉讼角色模拟;三是从模拟的目标划分,可分为自我介绍训练,接待当事人训练,询问案件情况训练,调查证据训练,与司法机关打交道训练,协商、谈判训练,法庭辩论、辩护训练、诉讼文书写作训练,职业道德训练,等等。总之,模拟训练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假定情景中,人为制造种种复杂疑难的情节,让学生去面对困难、矛盾和冲突,独自去处理、解决矛盾,从中观察学生应付突发事件的态度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在具体的教学过程来看,可以采用现场演示评议法,跟踪拍摄回放法,分组对垒法,角色换位法等方式进行模拟训练,既可活跃课堂气氛,又增加学生的参与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了他们实战的感觉和经验。 5、个案分析教学法 个案分析教学法始创于哈佛法学院,即学生从分析真实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启发学生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和诉讼中,具体操作方法因人、因案而异。诊所教师通常自己选择典型案例、情节,自行设计问题,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讨论往往不限于就事论事,还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进行分析和评价,借以培养学生独立地分析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探讨和争论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最便捷的方法。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可以充分发挥诊所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掘其内在的智慧和潜力,使所学知识直接转化为处理具体问题的能量,使课堂讨论直接应用于真实案件的解决,并使学生在个案分析中学到了他人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技巧,特别是一些已有明确定性和结论的案件,可以从中看到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不同角度的见解和对法律的运用,从中学习各种诉讼参与人分析问题的角度与参与诉讼的技能,提高自己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适用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诊所式法学教育作为泊来品,在我院的具体适用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法律诊所项目的成本问题 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通常是1:5,而且教室的空间被突破,校园内、宿舍里、办公室、接待室都是学生与教师交流的地点,法律诊所课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作为法律诊所课程依托的必要基地,法律诊所也是法律系进行法律援助和扩大社会影响的基地。法律诊所是一个类似律师事务所的实体。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在诊所接待当事人,准备各种法律文件,讨论和准备案件等。在诊所运作中,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同学与老师之间的沟通与联络,财务状况管理,办公设备的维护等,均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从我国现有的开设诊所法学教学的学校来看,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均是原有的在职教师担任诊所教师,这些教师们同时都承负其他课程的教学任务和相应的科研任务。诊所教师并不能全力以赴于诊所教育之中,更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诊所的全部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说,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还只是作为一种法律教学的辅佐方法,为了使诊所式法学教育能较普遍地、长久地开展,因此有必要雇请专门的管理人员运作整个法律诊所的所有行政事务。聘请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就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酬金,二是编制,如能解决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无疑是对法律诊所项目长远性建设的鼎力支持。基于以上种种理由,有观点认为诊所式法学教育成本太高,如果没有资金的注入,难以长期保证。目前我国部分高校能够启动诊所式法学教育是由于国外基金资助,但国外资金几乎不会对我院法律诊所项目给予资助和支持,这就意味着,来自我院自本身的资金支持尤为重要。#p#分页标题#e# (二)法律诊所的教师问题 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适用面临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关于诊所教师队伍的建设。诊所教师是法律诊所教育最基本的主体要素,并且是一个至关法律诊所教育在我院成败的关键性要素。没有法律诊所教师,法律诊所教育不可能得以展开。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律师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法律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职称的评价指标。由于受人事等制度的制约,我院的法律系不具备独立和另行聘请专职法律诊所教师的现实条件,从当前我国已有法律诊所的十几所大学来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也几乎都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中产生。这些法律诊所教师一方面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另一方面,则同时兼顾其他的某一门或几门传统法律课程。 要使法律诊所教育在更大范围或者普遍为我院所接受,首先要加大对诊所教师的培养。我院法律系目前取得律师从业资格的教师为数不多人,大多数教师没有法律实务经验,在课堂教学上局限于理论层面,脱离于实践。所以,学院要加大对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鼓励教师取得法律职业的执业资格,还要让教师有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实习或见习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若有可能,也可聘请律师担任我院诊所教师。 其次,必须对诊所教师队伍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因为没有合理的评价机制,难以维护诊所教师对法律诊所教育持续的热情和精力的投入,而这直接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存续和运作的质量,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关系诊所教师与非诊所教师之间关系的平衡,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是否被认同以及被认同的程度等等。 法律诊所教师法律诊所课程工作量的计算,是法律诊所项目建设中法律诊所教师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如果课程工作量计算不合理,则极有可能会挫伤老师进行诊所教育的积极性和持久性。应当注意到的是,法律诊所教师不仅要在通常的法律诊所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而且在课堂之外,还要针对学生承办的真实的案件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换言之,诊所教师承负的工作不仅是在上课时的教室,而且还延伸和持续到传统的下课之后和教室之外。从各种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到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准备,开庭审理等,指导老师均要给予学生具体的指导。这是一个难以完全量化并且具有可变性的工作,也是传统课堂上的老师所完全不会承负的责任。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评价体系问题 教学结果的评价是教师和学生都关注的问题。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唯一的,即以学习成绩来进行评价,同样这个标准也适用于对教师的评价。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而我们的考试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种形式的教育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因为学生在提问回答式考试中,并不是独立地去思考他们认为是正确的答案,而是以一种他们觉得能迎合教师观点的方式回答问题。这样极易造成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后无法得心应手地应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具体问题。 诊所式法律课程结束时是没有考试的,它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的方法,这种新的评价方法同样适用于对诊所教师工作的评价。它的确立同样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在诊所式教育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与败、得与失,他们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承办案件的感受。学生们关注的焦点也同样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时所关注的焦点。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否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然会得到很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学教育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多种评价体系。 (四)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的定位问题 法律诊所项目建设在我国还处于初始阶段,在我院则处于设想阶段。诊所式法学教育成本较高,即便在拥有诊所课程的学校中,也存在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即申请该课程的学生和能够被接受加入该课程的人数之间有着供求不平衡的矛盾。这一矛盾也许能随着法律诊所项目的不断扩大化而逐渐得以缓解和解决。此外还需要注意,我院法律专业学生与美国法学院学生相比存在年龄相对年轻和社会阅历较少的问题,因此在设计该课程时,我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诊所式法学教育为设计选修课程,或者建立公开透明的挑选机制(书面申请加面试),挑选相对更优秀的学生进入诊所项目。这也是基于诊所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为真正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从更保障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选择素质更优秀的同学进入诊所为理所当然。这就是说,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院的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完全替代传统法学教育,但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它无疑会给传统的法学教育带来挑战、注入活力,对我院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带来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