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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和加强中国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短时间简单轻易就可成就的。“然而,在我国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当中,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固定化的思维倾向,这种思维倾向或者思维定势,就是简约化而比较缺乏对法律的精神层面的法的意识与观念的重视”[1]。加强法治的法律环境研究,是法治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则是法治和法律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根本基础。本文着眼于法治的视野中,从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内容、法律情感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情感的培养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内容 情感,作为心理学上的一个概念,指个体对外界刺激产生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与社会活动紧密相联。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中的一个内容,是基于法律现象作用于人们的感官而产生的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反应。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是指社会公众在法治化与人治化的不同环境下,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稳定性与倾向性的法律感性认识、法律理性认识与法律信仰的心理反应的总和。 人的情感是一个由多因素构成的多层次的复合体。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也是由多因素构成的多层次的复合体,法律感性与法律理性直至法律信仰,是一个由浅入深、不断递进的过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且复杂的法律情感世界。 (一)法律感性情感 心理学告诉我们,情感伴随着感觉而发生,没有感觉就没有情感。外界各种事物作用于我们之时,我们意识反应首先是感觉状态。如果是能引起好奇、愉悦、满足与美好的刺激反应,人们就会进一步地认识和探究,最后达到认同与接受直至信仰。反之,如果外界事物引发的是厌倦、压抑、痛苦与不适的刺激反应,就很难激起人们探究的热情,自然会产生隔膜、陌生与距离。 社会文化产品对公众欲望的满足自然也应建立在人们的情感感受基础上。法律感受同样如此。如果人们对外界法律(广义上的各种法律法规,甚至还包括法律的制订和运行过程)能产生好奇、愉悦、美好与需求欲望的心理刺激反应,人们就会去探究它,反之人们就会远离它,甚至反对它。实践表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最初感受来源于法律对社会公众的亲和力,包括立法的宗旨、执法的过程和司法的公正与否。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从独特的“权利”观出发引发对待法律的感受观可见一斑。“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它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对于所有人来说,法律确实代表了正确和公平。 只有一个人看到他的政府和公共官员尊敬法律为道德权威的时候,即使这样做会给他们带来诸多不便,这个人才会在守法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的时候,也自愿地按法律标准行事。”[2]“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3]由此可知,法律状况引发法律感受,不同法律状况会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法律感受,这是社会公众对法律最基本、最表层的认识。 (二)法律理性情感 人们对外界事物的感觉是认识事物的开始,建立在感觉基础上,是否引发其进一步认识与探究是情感是否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如果自我感觉良好,就会产生进一步探究事物的冲动,对事物进行分析、解剖与评议,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在此过程中,情感因素始终参与并影响其认识的过程。“宪法的巩固依靠风俗的善良,依靠的神圣人权的知识和理解”[4]。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它事物的认识一样。如果法律感受是美好的,必然引发其进一步了解,探究与认识法律,从而把握法律全貌与本质。人们基于对法律本质的理性认识,才会建立起法律的理性情感。 (三)法律信仰情感 人们对外界事物通过感觉和理性认识,在情感参与与理智作用下,把握了事物全貌与本质。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完全接受、认同与信赖它,或许还会批判、排斥与否定它,这就进入了大脑意识活动的最高层次,达致情感的提升与升华。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经过法律感受与法律认识阶段之后,必然沉淀与归宿为两种不同的方向。一个方向是对法律的认同、接受与信仰,从而自觉地去遵守法律,并积极参与法律建设。另一方向是批判、排斥与否定,从而抵制法律,也就会视法律为虚无,甚至违反法律。 法治文明的发达意味着良好的法律被真诚地信仰和遵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5] 法律及其法律作用的发挥必然以确立其权威、被人们认同、尊重与信仰它为前提。“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权威,而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自由视宗教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6]。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接受与遵守,直到信仰,这是法律情感的升华与最终归宿。“正如心理学已经证明的那样,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7] 二、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地位和作用 正确把握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关键是剖析与确立其地位和作用。孤立地去谈社会公众法律情感是无意义的,必须置于法治视野中,从法治及法律环境相关性角度,全面分析社会公众法律情感对于推进法治,加强法律环境建设所起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8]。我们讨论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地位和作用,正是基于此展开。 #p#分页标题#e# (一)社会公众法律情感是法治和法律环境建设的基础 一个国家为什么要制定法律?应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怎样实施法律?怎样使人们遵守法律?这样一系列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立法、执法与守法过程)之中无不渗透着社会公众法律情感,并以其为法律基础与出发点。“法律是理性的,是对个人、国家、社会及相互间关系的一种定位与安排。但是,法律也应当表达或主要表达社会公众普遍共同的精神、情感和意识,只有如此,公众才能产生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感”[9]。法的制订必须兼顾社会公众的自由、平等和利益,正当性和合法性及评价不能违背社会公众的意愿。“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我们向你们建议的任何事情,不得你们的同意就决不能成为法律。罗马人啊,请你们制订会为你们造福的法律吧!”[10]“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坚强耐久的力量”[11]。所有这些,说明立法与立法者必须从社会公众的需要出发,满足社会公众的情感需要。在此基础上制订的法律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才能让社会公众忠诚和信仰,从而自觉地践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反之,不顾民情、不合理性、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必将导致社会公众的抵制。“如果国家的命令是完全应受谴责的而且其不合理性已达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那么抵制执行这些命令的权利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转变为一种不遵守这些命令的法律义务”,“当一条规则或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12],美国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如是说。 (二)社会公众法律情感是实现法治和法律环境建设目标的保证 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自由、平等与秩序”,建立起“公正、正义与平等的社会制度”,为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明发展创造条件。这个目的的实现必须要有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为前提。“仅仅订成条款写在纸上,这种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的”[13]。从先哲柏拉图的论述中可以看到,“纸上之法”虽然重要,但法治最根本的目的是“活的现实实践之法”的“遵守”与“作用发挥”。这必须以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特别是社会公众的信仰情感作为保证。当社会公众将法的权威建立在真诚信赖和崇敬基础上时,即使法有瑕疵,也会得到社会公众全身心的维护与完善。“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订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14]。 (三)社会公众法律情感是推进法治和法律环境建设的动力 法治追求秩序的形成,秩序的形成需要有好的法律环境。所有这些,必须以社会公众热情投入其中才能真正建立。当法律信仰的主体由社会公众而扩大到社会群体,再扩大到社会时,则法律信仰就蔚然成风。 在这种风气之下,法律的四个环节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就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和遵守;在这种风气之下,法律的监督机制就显得脆弱和多余;在这种风气之下,即使所订立的法律有些模糊、时滞,也不会影响秉公执法和公正判决;在这种风气之下,就不会出现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诸多丑恶现象。如此,法律的土壤就坚实、肥沃。社会公众以极大的法律情感投入法治和法律环境建设当中,是中国法治化社会形成的根本途径。 三、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社会公众法律情感不可能与生俱有,也不会自然生成,特别是当前中国法制建设正在加强,法律建设正在健全,逐步由人治向法治转型的时期。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样化措施,构建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养成制度,从而培养社会公众良好的法律情感是非常必要的。 (一)加强法律意识教育 进入法治化时代,法律教育已成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体国民进行基本法律知识普及与法律素质提高,首先是学校教育要为青少年学生法律素养打下坚实基础。“学校教育(不仅仅是法学院、法律学校和法律系的专门教育)不仅可以为法治奠定文化科学基础和各种人才基础(尤其是法律人才),而且能够使法治观念普及化,使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从观念上法律化。法治的实现和维持依赖于人们的积极参与普遍责任感,因而法治倾向于拥有更多的有文化和教育的民众”[15]。“天赋的德性通过教育最后终能理解邪恶和德性本身。因此据我看来,不是那种坏人而是这样好人,才能做一个明察的法官”[16]。只有了解和掌握法律基本知识,特别是领悟法律的正义本质,才可能养成对法律的良好情感。 其次,全社会要将正义的原则贯彻于一切生活实际。“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情感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当然这种培养不是在学校和课堂上的理论培养,而是把正义原则实际地贯彻于一切生活关系”[17]家庭的规则、小团体的规范、社区的制度均需体现正义的原则和公共的精神,使社会公众的情感纽带超出家庭、朋友、小社团乃至社区的圈子之外,面向整个社会。 (二)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首先必须制定“良法”。法律要被尊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因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起到维护秩序、提高效率的目的。“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首先必须获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18]。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依赖,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情感。因此,良法的制定就显得特别重要。如果法律本身没有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体现社会公众的意愿,要想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服从、拥护、赞同、崇敬甚至信仰,只能是天真的幻想。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必须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执法者的法律素质,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的关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作为法律的操纵者和执行者,如果他们执法犯法,就会严重践踏法律的威严,极大损害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摧毁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最后,完善法律制度,必须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制约和监督。“法治的精髓就是制约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19],使他们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杜绝权大于法、以言代法、法外有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丑恶现象的发生。#p#分页标题#e# (三)重视法律文化的研究与传播 所谓法律文化,泛指一些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它实际上是“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动模式”[20],是整个社会文化体系的一部分,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法律、法律制度、设施和职业群体等法律要素现象的认识、情感态度和信仰,支配着社会公众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念。 社会公众法律情感水平提高必须以法律文化兴盛为土壤。“在现代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认知、评价、态度、法律行为的宏观样式等法律文化要素是测评社会精神文明状态的主要参数。一个没有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民族,很难说已进入了现代文明。”[21]由于受到“天人合一”自然和谐观和儒家德主刑辅的影响,架起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便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和与之相连的宗法家族制度。与西方社会人们具有较强的法律意思相反,中国社会公众诉讼意思普遍不强,认为对簿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齿。这种“无讼”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并且由于历史的惯性,这种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对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重视中外法律文化的研究,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西方法治国家法律文化的精髓,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对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