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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回顾过去二十多年的历程,人们可以感觉到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迅猛势头。从2000年至今,法律专业一直跻身于全国报考十大热门专业之列,然而与这种报考热相对的,却不是法学教育的成功,在全国就业十大热门专业中,法律专业从来就不曾出现过,这种招生与就业的不平衡使得整个法学教育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 古今中外,法学教育都是以注重于传授系统、科学知识和培养学生职业实践操作能力为己任的,这两种功能的结合使法学教育适应着社会的实际需求。然而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的方面,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对于社会的实际需求的考虑更少,法学,因而成为了一种坐而论道之学。这种法学教育实践忽略了职业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的方面,这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教学与实用的分离,即我们现行法律教学的知识性与实用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脱节,具体而言,是指现存的法律教学实践存在不足。 一、我国法律教学实践的现状 (一)我国法律教学实践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为了把教学和实践环节较好地衔接起来,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主要表现为模拟法庭、专业辩论、义务咨询、寒暑假及毕业实习等形式。 1.模拟法庭 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模拟法庭是学生将所学的法学知识进行综合演练的重要基地,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手段,一般来说,模拟法庭注重选择案例的典型化,以便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进而使模拟法庭变成鲜活的法制教育课。 2.专业辩论 为了使学生所学的理论能被及时地消化并转化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问题的探讨是必不可少的,通常情况下都会以专业辩论的形式出现。给学生一个或几个有争议的案例,一个案例有几个不同的观点,让学生自己去判断,然后由各小组推举出中心发言人做发言,不同观点小组可以对抗,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然后由教师进行评析。这种方式既锻炼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又实现了教改中要求的改变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旧模式,实现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成为学习中的主角。 3.义务咨询 除了在课程设置范围内的模拟法庭和专业辩论以外,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义务咨询也是我国法律教学实践的形式之一。一般来说,各个法律院校都在“3、15”、“学雷锋月”等时期开展不同的法律义务咨询。由于地点的灵活和能保证参与人数的特点,义务咨询已成为法律实践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4.寒暑假及毕业实习 理论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因此毕业实习是学生接受了几年的法学教学之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环节。在这一阶段,学生被安排在实习点,通常是司法机关以及各个律师事务所。学校在选择实习点时,本着让学生“深入其中,接触案件”的原则,重点选择案件比较集中且多样化的基层法院作为学生实习的基地。其次是检察院,学生被分配到各业务庭,与办案人员一起办理案件。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进行一次轮换,尽量让学生接触到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型的案件,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二)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之不足 法律教学应注重实践,这是无庸置疑的。以前各院校法律专业对教学实践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研究和探索,取得较好成绩,但是在实践环节上仍存在不足。 1.模拟法庭的真实性不强 虽然目前各个法律院校都在模拟法庭的外部建设上有所投入,但是却对于法庭的内容、形式认识不足,使得模拟法庭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出现实法庭中的对抗和辩护情形。现存的模拟法庭由于各方当事人、法官等的角色扮演人彼此之间熟识,并且由于要公开面对广大师生,往往出于保证模拟过程的顺利进行的目的,在开庭前大都准备好了相应的讲稿,甚至集体演练台词,在这种情况下,模拟法庭仅仅是一场表演,根本无法体现法庭上的紧张、激烈的提问与辩护,这样就使得模拟法庭趋于形式,而不可能达到运用法律的目的。 2.毕业实习质量不高 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大多数学生能实实在在地接触到案件,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使自己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学业水平、业务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和重用,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某些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安排尚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实习学生本身缺乏业务经验,实习单位出于对效率的考虑,往往将学生安排在非业务部门,或者学生虽然被安排在业务庭,但是接触不到案件,只是做一些杂工作,这样学生虽然进行了实习,但是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锻炼,本身的业务水平没有得到提高,影响了毕业实习的质量。 3.实习多元化程度不足 目前的毕业实习单位多以公、检、法以及法律事务所为主,随着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应为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是法律应用的方向。法律专业毕业生,毕业实习基地应向企业扩展,目前企业的改制,企业中的劳资关系,企业对外部的经济往来等,呼唤着法律的指导和支持,学生到企业实习能开阔眼界,并能有一番作为。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教学实践形式上较为丰富,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观念上的偏差、重视的程度以及实习的质量上都打了折扣,这种形式和实质的不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面对目前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我们应该放开眼光,充分分析和借鉴国际上好的经验,借他山之石以攻玉。 二、国外法律教学实践的优势 谈到国外成熟的法律教学实践,就不能不提到被公认为实用教育典范的“法律诊所”。美国法律教育的任务,受其法律职业化目标的影响,一直追求实用目标,也因此其法律教育的内容,不是纯粹的理论体系或学术体系,而是探讨解决社会问题的理论体系。法律教育不仅要教理论知识,更要教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技巧。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不是仅仅会理论的人才,也是能够熟练分析现实案件提出解决方案的人才。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立足于应用的一系列实践教学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其中最为成功的当数“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p#分页标题#e#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在该课程中,学生在院校教师同时也是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学生在“法律诊所”中,要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且从头至尾置身于案件的发展,甚至还要出庭,就像一个真正的律师一样。这样实践的价值就在于,在诊所里、在办案中,学生们会自觉地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养成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并逐渐培养造就一种律师职业素质。 从美国众多的法学院开设的法律诊所来看,法律诊所虽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但仍具有共同的特点: 第一,学校通常将把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开设,类似于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同时在形式上法律诊所是一种开放式教育方式。不像其他课程有严格的上下课制度,法律诊所不局限于某一固定地点,教师不再固守讲台,师生平等讨论案件,教师的角色更多地是指导和监督,做启发性的工作,有时教师成为诊所活动中的一员,教师也没有预先的教学大纲,也不提供标准答案(事实上也无从提供),学生对教师的意见可以反对或不同意而独立行事。以美国纽约城市大学为例,诊所老师每周大约要与他指导的每个学生会见一个小时,学生从拿到案件当事人的登记表起就可以从老师那里获得帮助,这种帮助既包括法律知识性的帮助,又包括职业技巧上的点拨。有的学生不在诊所里 作律师,而是到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有关部门实习,他们同样始终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工作,并且要参加课堂学习,最终是老师而不是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学习成果做出评价。第二,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制度有密切关系,案源主要是法律援助的案件,且诊所学员总是以法律援助律师(或原告人)的身份出现。学生站在律师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不再像做“案例分析题”,虚拟地站在法官的角度,对试题中无须证明的不变的条件进行判断,追求与出题者事先预定的答案的一致,这极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职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的塑造。 以美国纽约城市大学为例:美国纽约城市大学的法律诊所同时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当事人到这里来寻求帮助首先要进行个人收入情况、案件情况的登记,诊所决定接受其请求后,会指定诊所中的一个或几个学生负责此案的处理。从当事人来诊所登记到案件的最后处理完毕,全部工作都由学生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来完成。 第三,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既包括基本技能训练、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也包括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有一些是在虚拟的背景下模拟训练,但最终诊所学员须委托真实的案件,靠真才实学办案。经常使用的诊所式方法包括:简单问题的引入、快速写作、简短的小组讨论、角色扮演、亲身体验或经历某事、播放视听资料等等。同时,法律诊所不同于一般的实习课程,其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而不仅仅停留在基本技能的层面上。因此在法律诊所中有一些课程是传统教育不具有的,如“律师与法官的素质要求”、“法官的角色定位”、“法官怎样运用法律规则”、“司法中的歧视”、“法律职业伦理”等等,“法律与社会公正”、“法律与贫困”等课程内容也远远超出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范围,而是引导学生从社会的角度思考法律的价值,从法律的角度追求社会的公正,从而能够培养出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和职业伦理道德。 第四,法律诊所重视反馈与评价。评价和反馈是诊所教育模式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评价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对评价的评价,等等。评价既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口头进行;既可以是一对一地单独进行,也可以在课堂教学时集体进行。集中反馈是诊所法律教育经常采用的方式。评价和反馈可以帮助学生养成审视和反思自己的理论和行为的良好习惯,集中反馈更可以扩大学生的学习机会,是一个再学习和相互学习的过程。评价和反馈使得“从经验中学习法律”的理念得到更好的实现。 第五,法律诊所一般实行义务制,即无酬服务,有的甚至连实际损耗费都由政府拨款或赞助机构支付。在诉讼中只收取实际损耗费用,如司法程序中被收取的各种正常费用,纸张、电话、交通费用,并且与社会的法律援助不同的是,法律诊所不是一味地追求“胜诉”,而是以“育人”为根本目的,是教会法律专业学生“怎样像律师一样思考”,“怎样像律师一样工作”。 四、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之我见 综观上述法律教学实践的各个方面,笔者认为,推动我国法律实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进行理念转化,重视法律教学实践的作用 一直以来,提到实践的重要性,人们都会不自觉地将其和理工科联系在一起,对于文科性质的实都认为是走过场,正是这种认识的广泛存在使得社会、学校、老师甚至学生本身都对文科实习产生了一种偏见,而法律教学也未能幸免于此。 事实上,无论是理工科的实验还是文科的实习从本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它们都是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过程,都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经环节,因此不应该有所偏差和区别对待。 首先,法律教学实践是实现理论到实践的过渡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法学而言,法律教学实践甚至较之理工科的实验更为重要,它对于提高学生理论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至关重要,是将纸上谈兵变成现实事务的必经之路,是将学生培养成人才的关键环节。应该说,法律教学实践是法律专业的根基,是法律教学方向之所在,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正因如此,重视教学实践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重点,而不应该仅仅设置成微不足道的几个学分,甚至仅仅成为毕业设计的附属品。 其次,法律教学实践有助于培育学生良好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古语有云“知耻莫过于勇者”,社会本身是复杂的,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世事皆正义,处处是天堂。离开一味的理论化、理想化的知识学习,面对真实的社会案件,长期处于象牙塔内的学子能对社会现实深入地了解,学会灵活和处理事务的技巧,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心理上树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辨明是非、匡扶正义的精神气概,进行职业责任感、荣誉感和社会正义感、道德感的潜移默化的教育,这些是课堂上永远无法教会的学问。#p#分页标题#e# (二)充分借鉴法律诊所教育,改良传统实践模式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表现为“经院”模式,即教师讲授、学生记忆标准答案再加上毕业前的短期实习。这种模式本身教授了学生大量的法律知识,为了让使知识的运用达到社会需求的灵活度,本来教育机构应该要通过大量的社会实习来实现教授知识和培养实用技能的一体化,然而出于传统教育对知识的偏好和对实践的忽视,这个关键的环节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经院模式中被轻视了,即使是在设置了每个法律毕业生的毕业实习的基础上也多半是流于形式。这是这种“重知识、轻实践”的观念决定了我们的法律人才不能成才,无法独当一面,反而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 而正如上文所言,法律诊所本身所具有的五大特点,以及它的教育与援助的双重功能,使其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对于弥补我国法律实践的不足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在中欧、东欧和南非,一些成功地从美国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国家的经验表明,法律诊所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在不影响本土文化的同时对法学教学实践进行改革,这对于我们大胆借鉴是有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国内广泛地实行法律诊所,或者类似于此的实践方式,同时结合我国固有的实践模式,改良传统的“经院”模式和模拟式实践,真正将知识运用到现实中去。 总之,法律教学中的实践环节是将学生真正培养成才的最关键的环节,坚持并发展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手段是办好法律专业的根基,是法律教学方向之所在,笔者相信如果能从上述两个方面充分地重视实践的效果和质量,大至社会、学校、实习单位,小到老师、学生个人都能正视法律实践的关键性,不再让各种实践活动流于打杂和附属品,法律人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将不会再是纸上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