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的图书馆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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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图书馆法对比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图书馆立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世界一些图书馆立法较早的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对过去数十年的图书馆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和评估,以制定出符合新时期需要的图书馆法,从而使图书馆在新时期保持着快速的发展。当今时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广泛应用,图书馆面临的竞争与挑战更加激烈。我国在还没有图书馆法的情况之下,更应该借鉴和总结世界图书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图书馆立法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一个适应新时期图书馆发展需求的图书馆法律体系。   1 日本图书馆法的发展过程简述   日本最早的图书馆法要追溯到1679年,它包含在当时的教育法当中。明治维新后,日本传统的“书籍馆”开始向近代图书馆转化。1899年,日本以天皇“敕令”的形式了被认为是日本最早的图书馆专门法令———《图书馆令》。1933年,日本又对明治《图书馆令》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至此形成了日本战前最为详细的图书馆专门法令。日本现代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设开始于1948年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和1950年的《图书馆法》。此后,日本又了一批与图书馆相配套的规章及相关法规,其中包含1953年的《学校图书馆法》、1954年的《图书馆自由宣言》和1980年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经过了50多年持续不断的发展,日本基本形成了较为科学而完备的图书馆法律体系,这也使日本成为世界图书馆事业较发达国家之一。   2 日本图书馆法发展过程中主要的图书馆法及其影响   2•1 明治《图书馆令》   日本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图书馆法令———明治《图书馆令》的产生,从源头上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过程中“义务教育制度”的普及。其内容比较简单,全文共8条,但它却是日本传统“书籍馆”向近代图书馆转化的一个标志。2•2 日本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1948年2月9日,日本颁布了《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它是二战后日本颁布的最早的图书馆专门法律,标志着国家图书馆体制在日本以法律的形式最终确立,被称为日本现行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三大支柱”之一。   2•3 战后《图书馆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在美国占领军的支持下,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而且图书馆改革是当时教育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战后《图书馆法》就是在改革的过程逐渐形成的。《图书馆法》的颁布是日本现代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开端的标志,同时它也是日本现行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中“三大支柱”之一。   2•4 日本的《学校图书馆法》   1953年日本颁布了《学校图书馆法》,它是日本战后教育改革的直接产物。《学校图书馆法》中所说的“学校”指的是当时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阶段的小学、初中、“高等学校”以及同等级别的特殊教育学校。此后该法在1958年、1966年和1977年又进行了3次修订。现行的《学校图书馆法》(1977年6月修订)共有2章10条。《学校图书馆法》的颁布,为日本文部省、全国学校图书馆协议会等教育机构为图书馆制定配套的规章、规定、标准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是日本现行图书馆法律体系中“三大支柱”之一。它的颁布在日本学校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同时对英美及北欧等图书馆事业较发达国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2•5 日本的《大学图书馆基准》   二战后,日本大学运营基本实现了当时教育改革要求的“自治”。大学图书馆作为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发展就不能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而主要靠大学本身的努力。因此,直到今天,日本仍没有像《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一样用来规范大学图书馆的国家立法。1952年6月,日本“大学基准协会”制定了《大学图书馆基准》,这是二战后日本第一个有关大学图书馆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它只规范了大学图书馆的一些最低基准,并没有对大学图书馆起到预期的推动作用。大学基准协会作为一个民间协会缺乏权威性,使得该“基准”产生的影响很小,但是它提出的大学图书馆“以利用为中心”的全新理念以及大学图书馆的功能和任务、组织及管理、人员与设备等方面的基本原则,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   2•6 日本的《大学图书馆设施计划要项》   1966年3月,日本大学图书馆设施研究会议提出了名为《大学图书馆设施计划要项》的咨询报告,并由文部省管理局设施部公布。这是日本经过近3年对大学图书馆发展状况的调查与检讨的成果,虽然从名称看它只是一个有关大学图书馆设施、设备改善的文件,但实际上它是以全新的大学图书馆理念为基础,对大学图书馆的功能服务、指导方针、运营管理、基本标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大学图书馆设施计划要项》被认为是“展现了战后大学图书馆理念所达到的最高水平”,它是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对大学图书馆的一个重要补充。   3 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状简述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在党和国家重视支持下迅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是与国际图书馆事业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综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建国以来还没有任何一个有关图书馆事业方面的国家立法。   2001年初,由文化部牵头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在天津召开专题会议,在随后的3年中,完成法律草案修订稿、第三稿和审批稿;200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主持召开“《图书馆法》研讨会”,但由于各种原因,该项立法出现了停顿;2005年9月,在全国人大代表方案的促进下,文化部牵头组建了图书馆法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2006年9月公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把“抓紧研究制定图书馆法”作为“十一五”时期加强文化建设的重点工作;2008年3月,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国家图书馆馆长詹福瑞再提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图书馆法》;2008年7月15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到国家图书馆做中国图书馆法立法进程专题调研;2008年11月18日,文化部正式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由文化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条文,并委托国家图书馆牵头,联合中国图书馆学会,负责相关支撑性研究和《国家图书馆条例》的起草。#p#分页标题#e#   目前国家图书馆专门法尚未出台,但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条文和专门规范还不少。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家各部委颁布的专门规范图书馆事业的规程、决定、通知。例如就公共图书馆系统来说,1982年12月文化部正式颁发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也相继颁发了《市、县图书馆工作条例》。近几年来,5部地区性图书馆法规相继出台,即《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深圳公共图书馆条例》、《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教育系统有关图书馆的法律规章数量最多,例如各类学校图书馆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2•21)、《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1997•4•7)、《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1991•8•29)。其他还有《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78•12)、《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5)等。其二是涉及图书馆事业发展某些方面的国家法规、行政部门的决定、条例、标准、通知、办法等。以图书馆的经费投入为例,有《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报告的通知》(1991•6•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1996•9•5)、《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2000•12•18)、《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1999•11•11)等。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有《档案法》、《教育法》、《文物保护法》、《刑法》、《著作权法》等。至于行业自律规范几乎是空白。所幸《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公约》正在制订中。但是这些政策法律法规很难从根本上满足和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4 中国图书馆的立法原则   从对日本图书馆立法发展过程的分析和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状看,我国图书馆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在我国图书馆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借鉴日本图书馆立法的经验,并与中国国情及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相结合,才能建立一个完善而科学的法律体系。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遵循一些原则:   4•1 坚持图书馆事业是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工作宗旨服务广大群众,重视科研人员,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4•2 中国图书馆立法不应是一个封闭孤立的法律应该建立一个包含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相关法、图书馆行业自律以及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等的法律体系。   4•3 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图书馆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一样受经济因素的制约,因此图书馆立法需要根据我国国情,诸如读者的需求、能力和国家财政收入状况等,制订切实可行的条文。同时,图书馆立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以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不至于朝令夕改。   4•4 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图书馆工作关系各方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图书馆主管部门有承担图书馆经费的义务,也有监督经费使用的权利;图书馆工作人员有为读者提供服务的义务,也应享受相应的权利;图书馆读者有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律规章的义务。   5 中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对策   通过对日本图书馆立法发展过程的研究,结合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要建立完善而科学的图书馆法律制度体系,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5•1 图书馆法制建设应以构筑图书馆法律体系而不仅仅是制定图书馆专门法为目标图书馆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图书馆专门法为基础,同时包括所有与图书馆活动有关的相关法律构成的互相补充、互相衔接的法律保障系统。图书馆专门法主要是对图书馆自身的规范。但是,图书馆事业是一项社会性事业,图书馆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经费投入、设施建设等等。仅有图书馆专门法而没有整个社会对图书馆事业的综合性保障,图书馆事业的法律保障机制仍然是不健全的。只有对图书馆的法律保障落实到与图书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对图书馆的综合性法律保障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5•2 我国目前制定图书馆专门法应该把传播、普及、体现现代图书馆观念作为最主要内容我们强调以构筑图书馆法律体系为图书馆法制建设的目标,并不是说图书馆专门法的制定不重要、不紧迫。相反,纵观世界图书馆事业发达国家,无一不是以图书馆专门法为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基础。而图书馆专门法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以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来引导整个社会转变图书馆观念,实现图书馆观念的现代化和现代图书馆观念的法律化,从而使图书馆的运营建立在现代图书馆观念基础上。   现代图书馆观念核心体现在图书馆要面向公众提供完善的服务,在整体上满足公众的所有文献信息需求。因此,规范图书馆的服务是图书馆专门法的首要任务。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必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而不是单纯的“外借”服务,必须实现资源共享和馆际合作,图书馆的大门必须无条件地向所有公民开放。此外,图书馆的运营经费来源于税收,对利用者实行免费原则,图书馆必须在专业、职业的基础上运营,图书馆的运营和管理应体现民主性原则,图书馆拥有基于国家宪法的收集文献资料和提供文献资料的自由权利,公众拥有自由利用图书馆和通过图书馆自由获得文献信息的权利,图书馆则承担着保障利用者权利实现的义务……这些观念都是现代图书馆运营的基础,图书馆专门法应该体现并规范这些观念。   5•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克服人治现象,使法大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使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就应有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要自觉地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把上级监督和评估、检查、考核、审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要充分发挥图书馆学会、协会、工会、职代会、派在馆务公开、行政监督中的作用;三是要欢迎广大读者对图书馆工作进行监督,要建立起上下结合、内外结合、权威的、客观的监督机制。#p#分页标题#e#   现代图书馆必须克服传统图书馆的经验管理和人治现象,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馆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把依法治馆落实到图书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只有图书馆全体工作人员及广大读者都具备这种意识,才能有效地监督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图书馆的实施。   随着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图书馆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只有早日建立一个完善而科学的图书馆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和促进图书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