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则中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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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则中的行政复议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与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有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对怎样进行卫生行政复议进行了阐述。   1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复议的规定   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有两法五条例,其对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外,每部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均为15日;复议机关均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期限《食品卫生法》规定15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了30日,同时在救济方式上明确规定了《化妆品监督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防护条例》为复议前置。   2、《行政复议法》中的有关规定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时间的规定:“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期限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的规定:“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对救济方式的规定:“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如何进行卫生行政复议   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在申请复议时间、复议期限、复议机关等方面存有以上诸多不同的地方.   那么,怎样进行卫生行政复议呢?根据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原则:“新法优于旧法,高层级的法律优于低层级法律”的规定,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不相适应的地方,应服从《行政复议法》。即: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执行60日;   复议机关由申请人选择,即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期限除《食品卫生法》15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30日外,其它法律法规均执行60日;   在救济方式上采取先复议后诉讼或只诉讼的原则,但在有复议前置规定的法律法规中,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实施,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