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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然而基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在对其进行研讨的过程中,无法按照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财产进行研讨。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相关的网络财产犯罪案件也在不断上升。在扰乱网络日常运行秩序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由此,就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对其进行定位,在维护网络运行秩序的同时,也为人们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在此,本文从网络财产的性质、目前民法保护的现状以及网络财产的民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针对网络财产民法保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网络财产 近几年,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网络财产已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网络财产作为一种虚拟的财产,在财产性质上属于无形财产。针对网络财产,具体分析如下: (一)网络财产含义。网民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其“网络财产”指网民本人私有的QQ号码、邮箱以及各种游戏的账号等属于网民本人特有的财产。网民在网络游戏中,离不开网络财产,而网民的网络财产,在给网民带来游戏乐趣的同时,也给网络公司带来了相应的经济效益。网络财产虽然看不到、摸不着,但基于网络财产的自身属性,它已经以一种财产的形态存在于网民的日常生活中。除此之外,网络财产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其本身也是无形财产,而网络在使用网络财产的过程中,享有信息权利。即网络财产的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然而在使用的过程中却不同与一般信息的是,网络财产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 (二)网络财产的特征。网络财产只能在网络世界中使用,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只有在网络中才能得以使用,且主要依托各种虚拟的游戏货币或网络空间。其次,网络财产的价值性。网络财产凝聚着网络设计人员的劳动力,因而在网民使用的过程中,能够为网络制作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再次,网络财产的现实性。基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财产也只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存在,只有在特殊状况下,网络财产与现实社会存在某种联系才能被法律界定为虚拟财产。最后,网络财产的合法性。网络财产的合法性是指网民能够通过正确的途径获取虚拟财产来满足自己的网络娱乐需求。 二、网络财产权的法律性质 权利的构建与客体的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即不同的客体拥有不同的权利。网络财产基于其虚拟的性质,在其使用的过程中无法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财产混为一体。然而网络财产又作为社会新型的财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相应的联系。在此,针对网络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物权说。 (二)债权说。 (三)知识产权说。 三、网络财产的民法保护 俗话说“没有救济,就不会有权利”。随着网络财产犯罪案件的上升,需要民法给予相应的权利进行救济、帮助。而民法在对网络财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民法对网络财产保护的依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们可以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将网络财产纳入到“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内,以便于实现民法对网络财产的调整和保护。 (二)网络财产的归责原则。依据我国现代民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性质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划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三个方面。针对网络财产的特殊性,民法在归责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网络财政造成的后果进行判定。同时在判定的过程中,除了考虑网络服务者之外,还应考虑到网络运行秩序。由此就需要民法在网络财产归责的过程中,能够结合着多方因素进行判定,在保护网民网络财产的同时,还应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秩序。 (三)网络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针对网络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民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不同的是,网络财产势必不同于实际生活中的财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财产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基于网络财产信息权利的本质,在使用的过程中受人的主观能力控制。网民可以将其进行传递、复制和修改来对其进行还原。因而在网络财产侵权责任承担的过程中,主要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财产返还以及损失赔偿等几个方面。而在损失赔偿中,可以依据损失的实际大小进行赔偿,可以用现金进行赔偿,也可以用虚拟财产进行赔偿,而这些则取决于网络财产的当事人。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财产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在满足人们娱乐需求的同时,也威胁着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由此就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对网络财产进行正确的定位,使其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民法的保护,以确保网络财产的正常使用及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