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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汶川灾后重建工作圆满完成,对此次灾后司法工作进行回顾总结,为涉灾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积累经验十分必要。 一、灾后司法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与挑战 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同时还引发了许多涉法新问题,给灾后司法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介入的时机和范围难以把握。司法机关作为定纷止争的核心,承担着妥善、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的重任。地震灾后各类涉法新问题凸显,亟待解决。不少纠纷虽然在形式上具有可诉性,但其实质往往关系到政策的落实及其他社会矛盾的解决,波及面广、牵扯因素多,单纯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难度较大,需要行政机关通过制定统一的公共政策来处理,而不宜由司法机关采取个别处置的方式。 第二,法律与政策的冲突。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政策,涉及灾区人民的住房、基本生活费等多个方面。这些政策体现了各级政府对于灾区人民生活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进了灾后重建工作的进行。然而,一些原籍不在灾区的个人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试图通过诉讼变更自己的身份关系,同时离婚、补偿款分割等涉及帮扶政策的案件数量也有明显增加。 第三,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地震灾害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属于既有的、常态化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使大量灾后涉法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给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涉灾民商事纠纷中的突出问题 (一)不可抗力在违约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同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可以在震后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但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原则,运用不当可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实现单方毁约、逃避违约责任的工具。因此,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需要法官结合案件事实灵活地加以运用,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二)房屋因地震毁损引发的法律问题汶川大地震导致许多商品房毁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二)》(下文简称“《意见(二)》”)详细规定了在地震中毁损房屋的风险负担规则。如果房屋毁损的风险应由购房者承担,并且该房屋系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得,则购房者不仅要承受房倒屋塌的不幸,原则上还应当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购房者只能根据不可抗力制度在一定期限内免于承担迟延还款的违约责任。此外,尽管《意见(二)》第8条规定,因地震灾害引起房屋垮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震区的学校、医院等公立机构房屋大量垮塌,造成群死群伤,遇难者亲属精神受到重创,强烈要求进行赔偿并就建筑质量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三、妥善解决涉灾民商事纠纷的对策 (一)坚持党委领导,服务重建工作实践证明,司法机关只有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依靠中央和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科学判断形势、把握大局和全局,正确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由于灾后重建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纠纷无法单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此慎重地把好涉灾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关成为司法机关接受党委统一领导,服务灾后重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依照既定法律法规可以妥善解决的纠纷,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民生案件,法院应当贯彻从快立案的原则,做到快立案、快结案,使矛盾纠纷高效解决;对复杂的政策性问题和灾后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既定法律规则存在不足,而政策的制定不能一蹴而就;对大多数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则应当以说服暂不诉讼和暂时搁置的方式处理。 (二)依法裁判,关注民生对于依照现有法规能够妥善解决,并且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灾区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的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扎扎实实做好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只有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真正做到查清事实,依法裁判,才有利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欺诈诉讼是涉灾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 结语 随着汶川地震三年恢复重建工作的圆满完成,灾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也从前期单纯的应对处置转向分析总结,为未来的灾后司法工作积累经验。值得注意的是,汶川大地震中的一些复杂问题,如因校舍垮塌而遇难的师生赔偿问题虽未纳入司法解决范畴,但全社会都应当进行深刻反思,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