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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任制,是在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和制度的基础上,受聘教师与聘任学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进行的岗位设置,聘请具有教师资质或教学经验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和教师按照合同的规定形成的聘任关系称为聘任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构成了教师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基础。 一、我国教师聘任制下教师权益法律保护需关注的问题 (一)教师聘任制在操作层面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教师法》(1995年版)第三章“资格和任用”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但实际操作层面,从1995年至今,我国相关教师聘任制的程序规定仍没有法律性条款,也没有建立权威性的完整意义上的教师聘任制度,致使教师聘任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暗箱操作”等乱象,使其聘任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主要领导的手中,有损于教师聘任制度的公开、公正原则。虽然有些省、市或者县、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机关颁布过本地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规定性文件,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标准不一。 (二)教师聘任制在执行上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从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来看,现行的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数目偏少,“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所需要约定的事项,主要是确立学校和教师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若合同内容数目偏少必将缺失约定内容,如:湖南省衡南县铁丝塘中心小学校教师聘任合同中只有合同期限、职责和权限和其他,此外没有其他内容,显然,这样的聘任合同所约定权利和义务是不明确的。另外,教师受聘时在合同拟定上缺乏平等性。《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教师和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实际情况却是受聘教师在受聘时直接被动接受学校或行政机关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合同内容从法律角度都是以学校为出发点,教师没有机会对聘用合进行制定和修改。从教师受聘后的管理看,学校在对受聘教师进行管理时,教师会受到不公平待遇,比如:教师被非法解雇,如:亚新网2009年3月有篇“乌鲁木齐女教师疑因手机丢失报警被开除”的报道,学校以教师报警影响学校声誉为名,开除了这位女教师,引起社会热议,可见教师在受聘后的弱势性,当然,这类实例这也同时说明聘用合同内容一定要全面、具体才能保障教师的权利。 (三)受聘教师享受的法律权利不够健全。从教育领域总体看,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教师的法律、法规就更是少之又少,目前《教师法》是唯一一部规范教师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但仅仅这一部法规是不够的,比如:当教师为其权利进行申诉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或单位是直接对教师申诉进行接待和处理的;又如:当教师为其权利进行申诉的对象是人民政府或机关部门时,《教师法》是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的,这样致使人民政府或机关行政部门逃避责任或不作为甚至故意拖延其责任。另外,教师为其权利进行申诉没有一个官方的申诉程序和固定的申诉过程,这必然使教师诉讼屡遇重重障碍,损害教师应有的权益。 二、我国教师聘任制下教师权益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聘任合同规范性。 1、遵循合法性。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应按法律规范进行,若涉及法律规定或强制性的内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如:按照《教师法》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内容,学校与教师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指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教师岗位职责、薪酬、福利等内容,所以在草拟聘任合同中必须明确说明这些,这样才能保证教师应有的法律权利和履行义务。另外,在拟定聘任合同时,学校应出台一套合理、合法的聘任程序并公布于众,使学校和教师双方都按照这一步骤、顺序、方法和时限有序进行,使聘任工作顺序有序、有效,即避免随意性操作,又能体现聘任的公平、公正、公开性 。2、遵守自愿平等性。自愿、平等是教师聘任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教师法》中也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聘任双方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各自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 3、体现公正公开性。在教师聘任过程中体现公正、公开性不仅是遵循《教师法》和《劳动法》的法律规定,还是对受聘教师的尊重,只有实行聘任制的学校和教师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公平为基础,才能做到公正、公开。 (二)完善教师聘任制的立法工作。我国教育行政部门或机关单位应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可以使教师聘任制度得到法律性的保障,限制、规范和指导学校和受聘教师的行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明确聘任合同的主体为学校和教师,这样就能使教师和学校在平等协商、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拟定合同,使双方共同享受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使公平落到实处。 另外,确立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关系也当今最热议的话题,即把教师列入公务员职务,使教师的任用成为教育行政法律程序,采取任命制的方式,从而对任命者的权利、义务、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