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法律传统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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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法律传统的反思

一黑格尔将“反思”解释为“思想的思想”,[1]也就是说,对认识过、思考过的东西需要再认识、再思考,这是认识的辩证法,深刻反映了西方文化的批判精神。同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具有这种自觉,早在商周之际古人就有了这种精神觉醒。甲骨文中的“监”(鉴)字就是通过一个人用一盆水观察自己的容貌,表达和引申出反观、审视、借鉴的意思,这实际上就是“反思”。反思自己、反思过去,从反思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优秀传统,是古人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诸多领域内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骄人业绩,中华腾飞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中华民族的复兴已经成为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共同心声和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更需要我们去反观自己,反思自己,重新认识自己的历史与传统。

每一个民族的复兴都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军事等方方面面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必将迟滞整个民族复兴的历史进程。[2]当代中国,旧的社会秩序已溘然逝去,新的社会秩序正处于艰难的创建之中。处在这样一个历史转捩点上,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得不拷问自己,中国的法学和法律能为这场旷古未有的深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推动力吗?能够独立解决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纷繁芜杂的新问题吗?能够以自己的特色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律之林吗?或许正是基于对这种状况的忧虑,近年来,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反思热潮。

自从清末修律中国艰难地迈上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百年的法律变革历程蜿蜒曲折、跌宕起伏,其间各种辛酸自不待言。与此同时,艰辛的付出也结出累累硕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进程和法学研究更是取得了长足进展。然而,与西方数百年的法治历程相比,百年的时间太过短暂。坦诚而言,与西方法学相比,中国法学还不够成熟。百年的法律发展历程总体上是对西方法律的简单移植和机械模仿,而对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却存在误解与漠视。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只有对本国固有的法律文明进行充分地反思与发掘,对本土法律传统创造性地利用和改造,同时积极地吸收和借鉴别国的优秀法律成果,才能不断推陈出新、永葆生机,才能使变革后的法律与社会实际相吻合,并发挥良好的社会功效。而近代中国法律变革的轨迹却与这一历史经验相距甚远。在此,我们有必要对近代以来国人对固有法律传统的冷漠态度作一剖析。

首先,肇始于唐虞创制、皋陶设刑的中华法律文明巍然屹立于世界四千余年,陈陈相因、连绵不断,形成了自成一体、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然而,中华法律文明在取得辉煌灿烂的同时,却囿于各种因素陷入保守、自封、停滞的状态。鸦片战争的隆隆炮声轰开了旧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面对史无前例的剧烈震荡,固有的法律传统显得力不从心。变革势在必行,民主、自由、法治是必然选择。但旧中国的统治者和实权派在历史转折的紧要关头却总是异常地顽固与保守,迫使变革力量一次比一次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主张。而在新旧势力反复博弈的过程中,传统法律渐渐失去革新的契机,被视为保守势力的护身符,遭到变革力量的彻底摒弃和全面清算。

其次,近代中西文明激烈碰撞的过程中,中华文明始终处于劣势,东方从属于西方。百年的民族屈辱史使国人对于传统产生了空前的怀疑和否定。欧风美雨、西学东渐的时代背景,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国际环境与学者们革新图强的强烈使命感交织在一起,往往倾向于把国力强弱视为评判文化优劣的标准。于是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被奉为“文明”的象征、“进步”的标尺,博大精深,周密详备,成为审视法律优劣与进行法制革新的唯一标准和模式。明治维新日本移植西方法律获得的巨大成功更是助长了这种风气。“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3]成为当时学界的主流思潮,固有法律传统要么为批判的浪潮所湮灭,要么为激进的学者所遗忘。

再次,近代以来,在中国知识分子心目中,法律始终是与救亡图存、强国富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4]成为很多历史时期的时代强音。但救国、强国的急切心理往往致使国人忽略对传统法律的关注、梳理和反思,不加甄别地向西方学习和借鉴,因此,导致实践中注重法律移植,轻视本土转化;注重规范分析,轻视文化审视;注重现实需要,轻视传统考量的倾向,这种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做法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传统法律无用论的盛行。

最后,长期以来阶级分析主导下的认识论和打上意识形态烙印的研究方法,造成研究者带上“有色眼镜”看问题,人为地划定研究禁区,先入为主地得出一些论断,对固有法律传统的认识存在很大的误解与偏见。

二我们不否认批判和反思所具有的巨大社会推动力,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极其复杂,各种势力盘根错节,法制每前进一步,都要冲破重重罗网,尤其是落后的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的束缚。然而任何事情过犹不及,对法律传统的一味批判和彻底否定严重扭曲了法律传统的本真面目,损害了法律传统植根的社会基础,破坏了法制建设的本土资源,对国家的法律现代化及其本土转型极为不利。为此,在这里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

任何个人、团体、民族乃至国家都存在于自己所熟悉的历史和传统之中并以此为依据发展前进。历史和传统不是保守的代名词,它向人们提供了某种身份与认同,提供了一种归宿感和安全感。因此,对于一个民族和国家而言,历史和传统不容抹煞,更不应人为地割裂和抛弃。历经数千年绵延不绝的中国法律传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古人站在自己传统和习俗的角度对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做出的阐释与尝试,其中积淀着深厚的人文底蕴和超越时空界限的法律资源。如果不带偏见地审视中西法律传统,不难发现它们都反映了人类共同的价值目标和精神追求;两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格格不入,而是存在着诸多的暗合与契合之处;不仅如此,中国法律传统还具有许多独特的、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对当今法制建设不无裨益。

就法的理念而言,中西法律传统是不谋而合的。尽管东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结构、风俗习惯等方面迥然各异,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律的运作方式、实现途径也不尽相同。但归根溯源,在理念方面,中西法律传统却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公平”“正义”“秩序”“和谐”是她们共同的精神追求和价值目标。“灋(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①古人关于法的阐释体现着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②饱含着中国法律传统对秩序、和谐价值的关注。#p#分页标题#e#

从法律思想和制度层面讲,中西法律传统也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恰恰相反,由于古今中外人类面对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性以及法律作为纠纷解决和社会管理功能与手段上的一致性,它们之间存在许多共通之处。中西法律传统中某些精神原则和道德基础是相通的。儒家强调的民本、仁爱、和合思想、诚信原则与西方法律倡导的人本、博爱、和平精神、守信履约的信条有相似之处;西方法律所蕴含的道德准则,如宽恕、尊重他人、与人为善、不侵犯他人等,亦为中国法律传统所认同。中国古人很早就主张立法应当宽简划一,强调“法出一门”,立法“莫如一而固”,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不仅如此,还要求立法应当符合“顺天道”“随时变”“因人情”“循事理”“量可能”等标准,[5]即统治者立法时必须详尽地考察客观情况,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尽可能与自然环境、时代变化、人民愿望、风俗习惯相吻合。这些立法主张与近代西方国家某些立法原则基本一致。法家学派所提倡的“以法治国”“垂法而治”的思想以及体现在具体制度中的“罪刑法定”“一断与法”“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原则,[6]742-746虽然与封建专制体制紧密相关,但在一定程度上与西方司法平等、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则存在着某种暗合。中国古代老、幼、废、疾、孕妇犯罪不得刑讯、减轻处罚的制度,尊老恤弱的文化传统以及“中和”思想指导下的“刑中”“罪疑从轻从无”、反对酷刑滥刑、追求司法宽和、慎刑恤刑等司法原则和具体制度与西方法律彰显的人道主义、人文主义精神亦有相似之处。另外,中西法律传统都非常关注法官的品德与司法廉洁,都主张从内在道德熏陶和外在制度两方面防治司法腐败。由此可见,中国法律传统中蕴含着许多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精华,值得我们借鉴。

此外,中国法律传统还有许多独具特色、令人称道的地方。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混合法”模式[6]746-747在实际运作中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一模式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国家律令法典中有明文规定的,则依法判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官可比照适用类似的成例、断例;在民间习惯和行为规则不违背国家法的前提下承认其相对的法律效力。其实质就是制定法与判例法互为补充,国家法与民间法相互融合。这样做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尽可能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既有利于维护国家法的权威,又使得判决合乎实际、贴近民众、易于执行。又如“综合为治,以教为先”整治和预防犯罪的措施。中国古代主流思想认为犯罪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政治、经济、道德、社会等诸多诱因,因而对犯罪的社会控制也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整治,法律仅仅是其中一种手段而已,可谓开多元化犯罪预防和社会管理之先河。再如被西方人誉为“东方经验”的民间调解制度,既能降低纠纷成本,又能彻底、平和地解决纠纷;既消除了社会矛盾,又避免当事人反目成仇,是对西方一元化司法诉讼模式的有益补充。

三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回顾近代中国百余年的法律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清末对德日法律的生搬硬译、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全盘西化以及新中国前30年对苏联法制的机械模仿,变革决心不可谓不强,变革力度不可谓不大,变革速度不可谓不快,然而法律变革的社会实效却不甚理想。[2]4追思往事,历史留给我们这样的警示:引进域外法律制度的同时,不应忽视本土法律传统和民间法制资源中合理的、有价值的、依旧发挥作用的因素,法律移植必须使之与本土社会文化土壤相适宜,不然极有可能沦入旧俗既破、新规无从立的无序状态。

世界文明兴衰史证明,一个国家的衰亡,必然表现在其文化传统的消逝,而一个国家的复兴,无不得益于其文化传统在社会变革和转型过程中的重塑与转化。当下中国正处于民族复兴与社会转型的伟大变革阶段,重视、搜集、发掘固有法律传统中的有利因素,从法律传统中寻求法制建设的有利资源是摆在法律人面前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也是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首先,我们所处的历史时代呼唤法律传统的复兴。如果说近代以来,为给中国的法律发展另谋出路,为使法律从根本上摆脱专制与人治的束缚而走上民主、自由、法治的道路,为了涤荡保守势力对变革力量的重重羁绊,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掀起对法律传统的批判浪潮。与之相比,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已经在古老的中华大地生根发芽。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法律革新与发展的航标已经拨正。我们现在迫切需要的是制订出科学完善的、与社会现实相吻合的、能够良性运行并产生较好社会实效的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宽广的视野和胸襟从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明中汲取营养。而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固有法律传统正是当今法制建设中可资借鉴的重要资源。诚然,中国法律传统中存在诸多的先天不足与缺陷,但作为人类法律文明长河中的一朵奇葩,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具有纯粹工具价值,饱含着超越政治和阶级局限,超越时空界限,符合本民族文化特质与生存习惯的合理因素,能够为当今法制建设提供取之不竭的制度资源和精神动力。

其次,中华民族的复兴是一项涉及13亿人口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层面的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涌现大量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我们正处于这场全新的社会变革之中,没有固定的法律模式与现成答案可循。崭新的时代要求中国法学应当认真考察国情,立足于现实需要,有甄别地从西方法律文明中汲取营养,从固有法律传统中寻求力量,在西方法律文明和固有法律传统之间,探索出一条既符合现代化发展潮流又彰显本土文化的汇通中外特色的法治之路。[7]

最后,少数民族法律现代化要求我们关注民族法律传统。毋庸置疑,少数民族法律现代化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重要环节。但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由于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各民族之间的风俗习惯和法律传统千姿百态、迥然各异,不可能通过整齐划一的方式实现法律的现代化。因此,必须积极吸收、利用各少数民族优秀的法律传统资源,同时导入现代法制理念和制度文明,走出一条既反映现代法制趋向,又体现少数民族文化特质的少数民族法律现代化之路。#p#分页标题#e#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近代以来,对固有法律传统彻底否定的思潮,传统法律遭受严重割裂的不争事实,西方文明对本土法制资源及其所依附的社会基础的巨大冲击,法律现代化的开放性、世界性与法律传统的保守性、地域性的强烈冲突,这些因素糅合在一起使中国法律现代化之路变得蜿蜒曲折,充满艰辛。不过令人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中国固有法律传统,相关著作不断涌现,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层出不穷。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方法的引入极大地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深度,改变着人们对法律的固有认知和一贯看法。对西方法律的冷静分析和理性思考,对固有法律传统的重新定位和价值评判,对法律移植及其本土转型问题的讨论,对法律传统的价值发掘与现代转化的探索,都向世人昭示着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已经走向自觉与主动。我们坚信,通过法律人的不懈努力和孜孜追求,中国的法学和法律一定能够给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中国的法学和法律也必将以自己的特色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律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