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信函特征与借鉴

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涉外法律信函特征与借鉴,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涉外法律信函特征与借鉴

一、英文法律信函的种类

根据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收信对象的不同,英文法律信函通常分为当事人函(clientletter)、法律意见函(opinionletter)、律师函(legalletter)和律函(attorney-to-attorneyletter)。当事人函用于与当事人沟通或提供法律意见,在英文法律信函中数量最多,涉及的内容也最广。例如,与当事人约定安排会见,对案件诉讼过程中的每一环节的通报,催收律师费等。法律意见函的写作对象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用于向第三人表明当事人所从事或将要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如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等。由于受到第三方的特定约束,对法律意见函的格式和内容可能会有特殊要求,因此,出具法律意见函前有必要就格式和内容向相关部门谘商。律师函的写作对象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相关第三方,目的在于引起该第三人的重视,并试图达到震慑的效果。而律函是用于律师之间往来的函电,律函中常常使用大量的法律术语,由于各国法律文化背景的差异,对于不同国家的律师之间的律函中的术语通常要加以一定的解释才能实现有效的沟通。

英文法律信函通篇可分为信头、主体和信尾3部分[1]。其中,信头部分的格式和内容与普通信函差别较大,英文法律信函的信头部分多一处对律师事务所主要律师的姓名和其律师资格获得地的简要表述,这在国内的法律信函中是没有的,这一方面可以对律师事务所起到对外宣传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当事人对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信任感。通过这一差别也可以看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领域,相对于国内提供的法律服务而言,国外律师更注重从细微处突出服务本身的特色。其次,在寄信日期的上一行中提到了此次信函选择的邮寄方式,通常使用介词Via(相当于by的含义)引出邮寄方式。法律信函中常见的邮寄方式有:(1)平信寄送;(2)挂号信寄送;(3)经邮局出具确认证明后寄送;(4)要求收件人签署回执并将回执寄回发件人的方式寄送;(5)特快专递寄送;(6)优先递送,等等。注明邮寄方式是法律信函中最突出的特色,不但体现了法律职业本身的严谨性和庄重性,而且便于日后对时效或送达日期的计算。因此,在信头注明邮寄方式几乎是国际法律信函的惯用格式。中文法律信函并没有像英文法律信函那样单独注明邮寄方式,一方面与我国的邮政服务种类有关,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受到法律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限制,没能充分体现出法律职业本身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再次,信头中的事由(Re:)部分也是英文法律信函的特色之一,收信人在信头处看到事由部分的提示就会对信函的整体内容有了大概的了解,以便对不同内容的信函归档整理,这也能从另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外法律服务的精细程度。

二、法律特色词语的运用

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信函中的用词也有别于普通信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尊称和提示处需采用大写形式

英文普通信函中除专有名词外很少将首字母大写,而法律信函中以下两种情况应将单词首字母大写以示强调:(1)尊称,如称受案法院为theHonor-ableCourt;(2)提示,如称涉案文书theComplaint,theDeposition,引用法典时,称theCivilCode,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通信时,称委托人为myClient。递交给法院的文书中,称原告为Plaintiff,被告为De-fendant。

(二)“法言法语”的使用

涉及诉讼事项的信函中必然会用到大量的非法律人士难以读懂的专业术语,即使是写给当事人或其他相关的第三人的普通的法律信函也应该适当的使用“法言法语”,这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内在要求之一,而且简洁、易懂的“法言法语”可以增强法律函电的说服力和权威性,达到制胜的效果。例如:普通用语中法律信函中AccordingtoAsperAllEachandeveryIfProvidedFromnowonHenceforthStopCeaseanddesistGiveForwardExceptthatSavethatThis/that/suchSaid

(三)古体词的使用

作为一种正式的书面语,英文法律信函的另一个标志是古体词语的使用,而最突出的古体形式是由here,there和where加上一个或几个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这些词在口头语和一般书面语中比较罕见,但在法律英语中用得十分普遍。例如,法律文件常用herein,hereafter,hereto,hereunder,therein,thereunder,whereby,wherein等词语,here=this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that指另外的文件,where=which指那个文件并引出定语从句,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therefor为“因此”,therein为“其中”,therefrom为“由此”;whereof为“关于那个”,whereby为“靠那个”,wherein为“在那方面”等。用这些古体词来指文书中的某一部分或合约双方,对于行文的确切性十分重要。同时,也反映出法律英语正式、严肃、古板的文体特征

(四)用词更加简洁

法律信函中对所涉及事件的叙述或法律意见的表述均不同于对生活事件充满复杂感情的描述,应该做到用词简洁、思路清晰,体现其规范、严谨的特色。例如:普通用语中法律信函中BymeansofByInthematterofAboutAtthemomentNowInconnectionwithAboutInthecourseofDuringOnbehalfofForPriortoBeforeWiththeexceptionofExcept

(五)尽量使用简单句

简单句能体现出语言表述的精炼,从句则使语言表述显得繁琐。法律文件尤其是法律合同中出现的大部分语句都是复杂的从句结构,这是由于由从句构成的复杂结构负载的含义多,包含的信息量大,在表达复杂思想的过程中叙事具体,说理严密,层次分明。但法律信函不同于法律合同,其主要作用是与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三人进行思想上的沟通,不像合同条款那样旨在最大化的保护或最严密的限定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因此,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或相关第三方希望从法律信函中明确地接收到人传达的信息,而不是经过大量的文字揣摩甚至冗长的句法分析来猜测人最终想表达的意思,故书写法律信函应尽可能做到能用简单句就不使用从句。例如,IshouldbeobligedifyoucouldcontactMr.Johnsonatanearlydate.不如用精炼的表述方式PleasecontactMr.Johnsonatanearlydate.更68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教育论坛)2011年11月能直接表述希望对方能尽早与Johnson取得联络的意愿。再如:Iamnotsuretheretainercouldcoverallexpensesandcosts,pleasebearinmindforpur-posesofyourfinancialplanning.不如改用简单句Imaythereforebeneedingadditionalmoneyfromyouinthefuture,Pleasebearinmindforpurposesofyourfinancialplanning.#p#分页标题#e#

(六)语气的使用

法律信函中语气的使用也有别于普通信函,除涉及到特殊事项,通常提倡使用积极的语气,这是由于积极的语气更能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和与对方合作的愿望,比较下面两段话。句1:Wewouldappreciateyourpaymentofallinvoicesdueatthetimeyouandyourrepresenta-tivepersonallypicksupyourfilesatouroffice.Up-onyourpayingoffallinvoices,wemayalsomailyourfilerecordstoyournewcounselifyousoau-thorize.句2:Wehavetoremindyoutopaythein-voicesdueatthetimeyouandyourrepresentativepersonallypicksupyourfilesatouroffice,onlyaf-teryourfullypayingofit,wemayalsomailyourfilerecordstoyournewcounselifyousoauthor-ize.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使用“Wewouldappreciate…”结构用于表示希望某人做某事的效果远比“toremindsomebodytodosomething”所暗含的语气更能鼓励对方与自己配合,此外,句1中回避了“on-lyafteryourfullypayingofit”这样的说法,将条件状语转为时间状语“Uponyourpayingoffallin-voices”,使语气不显得过于生硬,有利于促进双方在友好气氛中进行沟通并尽快解决问题。

三、结语

通过对英文法律信函的文体结构与词语使用的分析发现,英文法律信函的信头部分有多处独特的内容体现了法律服务的专业特色,如对律师事务所主要律师及资格获得地的简要描述、信件邮寄方式的标注以及事由部分的概述等细节,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欧美国家的法律服务业提供服务的精细程度与专业化程度。从措辞来看,英文法律信函用词简练,适当的使用法言法语,尽量多用简单句,多使用积极语气等特点也同样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一方面法律本身要求用词严密准确,另一方面是由于拘谨的外来词和语义约定俗成的古词、术语长期沿用,加强了这些词汇的神秘感和权威性。此外,从使用数量上进行比较,也可以发现,欧美国家的律师更青睐于通过信函方式与自己的客户进行沟通,即便已经与客户面谈过或电话交流过,也将谈论过的主要内容用信函方式再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