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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频发的食品添加剂滥用事件已导致各国立法与执法机构愈来愈多地把对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作为制定策略的重要出发点。客观世界的需要以及对这种需要所应当作出的学术回应也相应导致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研究成为食品市场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研究领域的焦点问题。但是,纵观当前诸多研究文献与成果,在片段化的研究范式中始终未能浮现出清晰的研究路径和逻辑整合,研究测度的不系统导致相关研究进路的不统一,并进而影响学术研究的深化与对相关决策部门的影响力。鉴于此,本文从立法和执法(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2个视角系统分析和归纳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相关研究成果,并对未来研究的方向进行展望,目的在于通过特定化的研究测度来准确反映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研究现状,为食品市场治理提供合理借鉴。
一、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立法视角立法在保护食品添加剂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不但有助于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对整个社会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特别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而言,立法的这种积极作用显得尤为突出。此外,立法对于完善企业自治和政府监管也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从而间接影响食品添加剂安全的保护水平。郭斌基于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比较研究指出,无论一国的食品市场是否发达,法律条文的设计水平都与该国食品添加剂安全保护水平呈正相关[1]。自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通过后,学界围绕该法展开了丰富的研讨,为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背景,并且以此为基础不断深化和拓展。
1.对《食品安全法》的基础性研究
纵观现有基础性研究,对食品安全法测度的探讨大致是围绕测度理念、测度标准和测度内容3个角度展开。首先,在理念上,孙效敏指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存在三大不足: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不足、对食品标识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对充分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认识不足[2]。鉴于此,其重构了包括政府信息化和消费者参与性等在内的立法保护测度体系。其次,在标准上,有学者提出应当运用监管资源整合度、监管机构运转协调度、监管主体行为规范度等指标测度食品添加剂领域的立法效率,促进食品添加剂立法保护水平的提高[3-4]。最后,在内容视角上,杨明亮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相比起原有法律,在公民权利、生产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政府监管职责上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的运行过程和实际效果都应当成为测度食品安全立法保护水平的有效内容[5]。
2.对食品添加剂立法研究成果的拓展
鉴于《食品安全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学者们主要从构成体系、立法主体以及研究跨度这3个方面加以修正和拓展。
(1)构成体系拓展。魏益民基于风险分析原理和食品安全学原理的研究分析,提出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还应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市场准入标准作为测度立法体系完备与否的指标[6]。同时,他还指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造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范围的不明确,进而表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也是衡量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6]。李晓瑜等人认为在立法体系系统化的过程中应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作为测度法律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之下,这一指标还应当涵盖消费者权益维护、产业技术发展、管制技能配套和国际标准衔接等重要指数[7]。
(2)立法主体拓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应当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去,而这一参与机制必须建立在与现有立法主体有效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因此,应当将立法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以及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消费者的参与作为测度食品添加剂立法保护水平的指标加以重视。殷静等人提出从内在动力与专业技能的角度出发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维权组织也应参与到相关立法过程中去[8]。
(3)研究跨度拓展。学者们从纵向和横向2个方面进行研究测度的跨度拓展。首先,在横向测度方面,学者多以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相关立法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这些国家因其较为成熟的食品市场和较长的食品添加剂运用历史,在准用制度、管理法规、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立法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刚晓宁对美国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体系的研究不难看出,法律概念的准确性、特殊立法的针对性、相关立法的互补性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是精确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立法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9]。刘春青等人基于对欧盟指令式立法的研究,提出采取“混合体系”即基本法与单行指令相互配合,并应将科学评价和协商作为测度立法水平的指标[10]。汤川宗昭认为日本的食品添加剂立法体系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并认为审批程序指数也是测度食品添加剂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11]。其次,在纵向测度方面,学者将食品添加剂安全保护立法指数的时间跨度扩展到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杨明亮等人对《食品安全法》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新法的颁布优于旧法的修改,进而将规范生产行为、推行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和实行风险分析管理与规范行为、控制关键点和保护个体这3个测度指数相联系,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可以有效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科学性和先进性[5]。
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执法视角就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而言,执法效率可能比立法本身更加重要,执法的充分、有效性能够抵消立法不足带来的部分不良效果。从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中可以看出,许多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常因为执行环节的不畅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欧美学者以执法经济学为基础进行研究,认为执法效率在转型期国家远比法律制定更加重要,因为它能产生一种更为直接的作用[12]。执法从主体角度可以划分为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2种机制。私人执法理论认为,私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揭示和调查,进而通过调解和诉讼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正,这种私人执法一旦成功,执法者便有权获得其执法行为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反之则应当赔偿被告损失[13-1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也从私人执法的角度构建了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指数,从其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进行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私人执法行为。由此可见,尽管在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重要性的系统比较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但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立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逐步完善和协调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测度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p#分页标题#e#
1.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公共执法视角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学者主要从权力协调、资源配置和效果导向3个视角来建立并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公共执法测度。首先,从执法权力角度出发,执法者权力界限的明晰合理直接影响执法的成败;其次,执法机构须具备充足的执法资源,从而保证其执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最后,公共执法的效果导向是对整个执法体系实效性的检验和评价,是直接反映执法效率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指数。总之,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就必须对执法的权力、资源和效果3个视角的测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考量。
(1)基于权力协调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以权力协调为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要求的是执法主体能否具有法定的正式权力,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能否做到相互协调、权责明晰。基于我国现有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划分,华晨泓提出了包括执法主体统一性、行为协调性、水平一致性、过程公平性以及司法系统的高效性和体系的完备性在内的公共执法指数,应当从这些指数出发,不断完善食品添加剂执法中的“接口对接”[15]。袁丽铭等人则从执法客体的特殊性和发展状况方面进行逆向考察,指出有必要按照食品添加剂企业规模及行业的特殊性来设计具体的研究指数,区别监管,针对不同级别企业采取有区别的具体执法措施[16]。
(2)基于资源配置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以资源配置视角进行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重点在于以执法者对其执法行为的资源投入为前提,进而对掌握不同类别资源的执法主体能否充分投入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水平进行分析。早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者就指出,公益领域的安全风险应该归属于公权力机关的管制范围,因为他们更具有管制的资源。在我国,拥有法定权力的执法机构往往并非这种权力的行使者,因此,相比起权力协调视角,基于资源配置的公共执法测度避免了对于执法者法定权力划分的过分依赖,进而弱化了我国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权力界限不明晰对公共执法成败所带来的现实困难。刘春青等人研究表明,政府掌握着重要的执法资源,其执法资金保障、专业技术队伍以及预防、检测的设施、设备都应作为衡量公共执法力度的重要指数,而食品行业协会则应当运用其对本行业技术、规范的了解和在行业成员中的公信力资源对政府部门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进行补充[10]。徐剑锋等人则认为消费者维权组织应当将消费者个体较为单薄的救济能力加以整合,使私力救济转为社会公共执法资源[17]。
(3)基于效果导向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基于效果导向视角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重点在于强调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所带来的社会实效性,即对于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社会认知和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张志光[18]、宣海林等[19]的研究可以看出,学界当前构建了2组变量来测度公共执法效率,一组用以测度政府行政执法效果,包括当地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数量及频率、行政处罚力度、当地食品企业的数量和其纳税在当地财政中的所占比例等重要指数;另一组用以测量法院司法效果,包括法院受理食品侵权案件数量及所占全部案件比例、结案数与受理数的比例、涉案人数与当地人口关系、案件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等指标。然而,在行政执法效果的测度上,由于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指标测度的准确性难以充分保障,同时,司法效果的测度指数中并未包括被告结构分析、取证难度、原告构成等重要指数,测量范围偏小、精度不足。
2.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私人执法视角虽然全面的私人执法改革在当下显得并不切合实际,然而这种私人执法行为显然是现行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一种普遍现象[20],然而,从整个学界的研究焦点来看,这种执法测度的研究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私人执法视角的研究测度以不同的私人执法主体为切入口大致可分为:生产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消费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和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生产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针对性,对于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食品添加剂市场有很强的适应能力,但却缺乏实践论证和制度保障;消费者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具有普遍性和全面性,是学界研究和执法实践的重点所在,然而其针对性不强,且执法的现实阻力较大;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广泛性和同步性的优势,已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得到丰富的验证和肯定,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制度规制而发生的不当执法行为,往往会对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产生如社会恐慌现象等诸多不利影响。
(1)生产者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长期以来,国内学界都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自律能力和违法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指数。范正伟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诚信生产者会因同行业违法生产者的添加剂滥用行为在一定时期和市场范围内发生生产成本的相对提高而造成利润受损;同时,滥用食品添加剂带来的社会问题对于该食品的整个生产领域都会造成深远而广泛的负面效益,而诚信生产者在其中往往成为不法厂家的“替罪羊”,故应将诚信生产者对同行业违法生产者的执法行为和途径作为一项重要的私人执法指数加以考量[21]。在西方,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22]则从生产者行为及责任的角度出发,从行为方式指数、责任主体指数、承担形式指数等方面进行生产者私人执法研究。
(2)消费者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孙燕明和王虎等人从消费者行为视角切入进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私人执法测度研究。孙燕明聚焦于消费者私人执法的重要性,基于对消费者自我维权情况的调查数据提出了包括参与意识指数、参与程度指数、参与渠道指数、参与效率指数和参与机制指数在内的5个私人执法指数。他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消费者参与机制短缺及参与意识的淡薄、参与程度与效率不高、参与的渠道和途径不畅都是造成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23]。王虎等人的研究基于对消费者主体弱势地位的充分考量,更为关注消费者私人执法的内在动力指数研究。消费者私人执法的内在动力指数可分为执法保障性指数和执法激励性指数。其中,前者包括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举证责任,延长诉讼时效,降低诉讼成本及必要时运用公益诉讼机制4个方面;后者主要是指培养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制主体对食品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标准,推动消费者在私人执法中内在动力的提升[24]。#p#分页标题#e#
(3)公共媒介行为视角的私人执法测度。尼克·史蒂文森将媒介行为及媒介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与立法、司法和行政上升到同样的高度,从这一测度入手进行的研究重视公共媒介对社会控制所产生的效能,这种效能不仅决定大众对事物的态度和认识,甚至能改变其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25]。学界对近年来大众媒体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以公共媒介行为为立足点测度私人执法力度。周善、叶芳认为,由于媒介产业竞争的加剧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在遭遇食品添加剂引发社会安全问题时,其往往存在着报道专业性过强、夸大事实宣传、缺乏科学分析等问题,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心理和执法准确性的下降[26-27]。苏金远等人以社会“从众心理”和媒介在“公共领域”中的舆论强化作用为切入点,提出媒介行为应当以社会责任感为底线,充分发挥“传声筒”和“扩音器”的作用,用权威性提高信息的准确度;用连续性提高信息的可信度,进而在“公共领域”内对消费者进行良好的教育和宣传;与生产者进行合理的“媒介公关”互动,全面提升媒介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避免相关信息的传递错误与扭曲[28]。
三、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展望
总体来看,学界当前对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研究是从立法、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3个测度展开。纵观这3个研究视角的完善过程,其发展的态势具有不平衡性,立法视角的测度研究起步较早,成果丰富,公共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在我国备受关注且影响深远,相比之下,私人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受到重视的时间不长,发展较为缓慢。同时,各个视角的研究测度内部也存在着发展与完善的不平衡性,以公共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为例,学者的研究视线大多聚焦于如何促进行政执法者的权力协调和资源配置之上,忽略了效果导向对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公共执法的重要推动与定位作用,同时学界对法院作为执法者的公共执法行为研究甚少,造成了司法效果测度指数的严重匮乏,进而使其测度的准确性大打折扣。综上所述,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还远未成熟,还需要不断深入、系统地拓展和完善,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对现有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研究进行完善与突破。
1.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视角的多维化
首先,相对于立法与公共执法视角,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私人执法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待加强。其次,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上,关于立法与执法、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测度视角的比较研究,以及由此而展开的对不同研究视角的相对重要性和有效性的探讨也需要去尝试性地开拓。最后,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不仅是法制问题,也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一种集中外现,故无论是在立法、公共执法、私人执法之任何一种视角的研究中都应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加以考量。例如私人执法中的生产者行为视角,应将市场机制中的信用机制和产权机制加以考虑适当引入,通过强化品牌意识在食品企业中的树立,进而提高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总之,进一步在不同的位阶上拓展当前研究视角的维度,并对不同研究视角的相对重要性加以比较和探讨,去除现有测度体系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应当成为下一步研究工作的重点之一。
2.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指标的完善
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指标的选定上,现有研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与模糊性。首先,现有研究要么侧重于权力协调视角的测度,要么侧重于资源配置视角的测度,而相对忽略了效果导向视角的测度研究。深化执法效果视角的测度研究有助于弥补当前由于执法体制障碍而带来的执法缺陷,提升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实际效果。其次,在现有不多的效果导向视角测度研究文献中,其研究的重点仍过分集中于行政监管主体的公共执法之上,而相对忽略了法院司法审理的公共执法测度研究。从不完备法律理论看来,食品添加剂市场是一个损害行为标准化低和预期损害大的特殊市场,必须将法院司法审理与行政监管执法提升到同样的高度。再次,现有研究的测度指标存在着明显的不系统性和模糊性,范围偏窄。仍以法院司法效果视角的公共执法为例,现有研究仅将受理食品侵权案件数量、结案数与受理数的比例、涉案人数与当地人口关系、案件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等浅层指标作为测度的依据,而缺乏如被告构成情况、原告取证问题、受损主体性别、受教育程度、年收入状况、高低端市场在所涉案件中的比例关系等更能深入反映公共执法效率的重要指标,进而给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的准确性造成了干扰。综合上述3点原因,笔者认为,应当在以后的研究中不断丰富与完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的指标设计,进而更加全面、准确地度量真实的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
3.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测度方法的整合
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测度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单一性。首先,现有研究要么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知识、经验,要么依赖于已有的法律文本,进行大量的文本分析。然而,这2种测度方法都存在局限性,执法人员较为重视对于本领域的实际操作情况的考察而使研究偏向主观,而过多的文本研究可能产生理论性过强但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将两者的研究方法加以结合来测度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水平,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其次,现有研究大多依赖于前人的成果进行文献分析,忽视了实证研究的重要作用。
文献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分析成本低,工作效率高,能够为进一步工作分析提供基础资料、信息,其缺点在于收集到的信息不够全面,且这种信息也多为二手信息,有可能影响测度的准确性,实证研究则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不足。因此,在进行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测度研究时可以将文献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从而既保证研究的效率性又提高研究的精确度。
四、结 语
食品添加剂的法律保护可以从法律运行的维度分为立法完善主义与执法改良主义2个视角。在立法完善研究中,学界主要围绕《食品安全法》的理论、标准和内容3个测度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食品添加剂的立法体系、立法主体和研究跨度进行了拓展。在公共执法领域学界主要从权利协调、资源配置和效果导向3个视角讨论了公共执法主体效能的改良与发挥。在私人执法领域,现有研究则多从私人执法者的社会角色出发,重点讨论了基于生产者行为视角、消费者行为视角和公共媒介行为视角下的食品添加剂保护测度。在综合诸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有必要推动食品添加剂法律保护的多维化视角研究,不断丰富并完善保护测度指标,将现有测度方法进行有效整合,从而提高研究效率,保证研究精度。#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