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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光霞 单位:武汉东湖学院政法学院
行政权监督即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有关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仅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因此,根据监督主体属性的不同,我国将行政监督分为国家权力性监督和非国家权力性监督。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而后者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派和政协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和媒体的监督。这类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对行政权的良好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监督作用。行政权的网络监督是指有关主体借助网络这一媒介对政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当下运用网络进行行政监督的社会主体主要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和新闻传播媒体。本文所讨论的仅指享有公民权的社会公众对行政权的网络监督,不包括传统新闻媒体对行政权的网络(舆论)监督。原因是,在我国新闻媒体的网络监督并不是独立的媒体力量依照法律对行政机关进行自主监督,而是“由政府控制的,根据当前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自上而下、有管理的舆论监督,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监督。”也就是一种体系内监督。这种监督受制于诸多政治环境的影响,本身也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本文不做探讨。
2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缺陷———重内轻外
从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是行政权力扩张的世纪,随着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通讯等社会共同需求的增多,在市场化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政府不可避免的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内。同时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需要政府来进行协调。行政权扩张的直接影响就是对其他国家权力的侵蚀,比如在19世纪后半期,西方的英美等国家开始出现了公务员考试制度,这就使得文官的任命权由国会转到了行政机关的手中。行政机构膨胀,出现许多集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立管制机构。国会也通过大量的委任性立法,将大量的立法权下放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能逐步扩大,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被削弱。
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导致腐败。在行政权日益扩张的同时,旨在限制和规范行政权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也得到发展和完善。不可否认,我国行政权的监督体系已相对完善,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从1999年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至2008年,在两次修宪的推动下(1999年修宪和2004年修宪),我国开始大力弘扬法治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在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上主要表现为:第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如2000年《立法法》的出台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撤销制度,备案制度,违法审查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2006年又出台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和细化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内容;第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权得到完善。在层级监督方面,通过《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审计法》等全面加以监督。在2004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强调应当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得到了强化。
1999年通过修订和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程序,加大了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此外,检察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抗诉、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加强对行政的监督。但是,在传统的行政权监督体系下,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第一,对行政权监督的权力配置整体不合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形成监督合力。对行政权的监督更侧重行政系统内的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监督以及其他权力性监督,忽视或不重视外部监督,尤其是社会公众的监督,甚至将社会监督边缘化。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所谓的内部监督和司法监督无法真正的实现,而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其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公民权始终游离于行政权监督的体系之外,这与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是完全背离的。“重内轻外”正是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症结所在。第三,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比如在查阅手段和控制手段上未能采用先进的科学手段,监督方式也主要以定期监督为主,专项监督、全面监督、历史监督等方式没有充分使用。第四,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证社会的知情权,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因此,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是行政权网络监督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3行政权监督的必然发展———行政权的网络监督
公民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我国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要解决传统行政权监督体系的许多突出问题,还要真正实现宪法赋予公众的监督权利,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平台。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为现代社会实现公民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互联网”指的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这种网络系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由计算机支持,实现信息的进入和产生。它是虚拟的,人们所看到的或听到的,既不是物质也不是其表现形式,而是由纯粹的数据或信息组成。但它又是真实的,因为每一台计算机就是一个真实的窗口,是人们信息沟通的平台。互联网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社会民主政治方面,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它所带来的信息传播和互动的革命性变革,其分散性的特征等都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惩治腐败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和手段,从而使网络监督成为行政权监督体系的重要形式之一。互联网在中国产生较晚,但发展却极其迅猛。尤其是近几年,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更是超过了一些西方国家。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仍为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为36.2%。这样庞大的网民群体是行政权网络监督的重要基础。行政权网络监督对行政监督的重要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分页标题#e#
首先,使监督主体大众化。一方面,网络基本消除了身份歧视,不论你是普通公众还是政府高官,不论你是穷人还是富翁,在互联网中参与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主体能够实现地位上的平等。每个社会主体在网络世界中都不必考虑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地位、身份特征,都能平等的参与互动。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不必担心社会民主参与可能但来的政治负担,人们可以在虚拟的公共空间中发表看法,凝聚公意,甚至可以发泄不满情绪。这就弥补了传统监督中“虚假民意”和“民意不足”的弊端。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选择通过网络实现社会参与和对行政权的监督。
其次,使监督途径多元化。互联网改变了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的方式。互联网可以形成一种动态的多元化的互动方式,通过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的互动,让社会公众在更大更深的层面上参与到社会民主政治中去。当前,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对行政权的运行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方式是微博.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据数据显示:中国微博用户数量从2010年底的6311万爆发增长到1.95亿,高达208.9%的增幅使之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互联网应用模式。微博具有强大的即时通讯功能,其实时性、现场感以及快捷性,甚至超过所有媒体。微博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打破了政府权力的控制,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使网络监督更加直接、深入和有效。第二种是政府信息网络平台。这是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下,由行使行政权的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的信息交互平台。目前也成为社会公众反映社会问题,监督政府行政的途径之一。这种监督方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获得直接的官方的解决方案。第三种是传统的各类网上论坛等虚拟社区。网上论坛等虚拟社区对行政权的网络监督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在各网站开设的BBS、聊天室、网上论坛、网上沙龙等虚拟社区中有一定数量固定的人群,人与人之间有着频繁的互动,如聊天、发/跟帖子、咨询与求助、发表言论等。这种相对的固定性能使社会公众对某些政府行为进行长时间的跟踪讨论,对问题的探讨也会相对深入。另外,论坛中的网民对热点事件的参与性、监督性更强。甚至有些论坛中的群体会直接参与社会问题的现场调查,将取得的信息再在论坛上加以公布,真正实现了有效地参与和监督。网络监督的这些多元化方式能够克服传统监督方式的单向性,或个体性,能够更好的凝聚民意,发挥的监督力量也更及时和更强大。
再次,使监督效果高效化。如前所述,传统的行政监督更侧重体系内的监督,强调由有权主体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因为要强调其监督的效力性,因此在许多时候则丧失了时效性,许多行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互联网信息平台为实现公共监督提供了技术途径,使公民对行政权的监督更容易在公共空间得到充分的表述;有关行政权运作的信息更容易在公共空间交流,在信息传播方面互联网有着传统媒介不具有的快捷性,社会公众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接收到信息并借助一定工具进行传播,比如前面提到的微博;网络能保证社会公众所获得的信息是多元化的,不受政府或主流媒体的控制的,信息也更容易通达到被监督者,更容易被监察机构和司法机构知晓,因此更容易取得监督的实效。总之,要完善传统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行政权的网络监督,从而实现行政权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