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强制险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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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强制险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林兰兰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任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各国的实践,可以发现强制责任保险是发展趋势,与任意性保险相比,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根据我国环境风险日益增强的现状,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意义更为深远。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给人类环境和公民、国家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害,对此,2008年,环保部和保监会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部分省市建立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但北江镉污染、大连原油泄漏、福建紫金矿业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接踵而至,而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受污染环境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采用的是自愿性保险,加上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更使得企业不愿意投保,致使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索赔无门。因此,对于环境事故频发的我国,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相对于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更有优势,更有利于实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权,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分散企业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优势

与自愿性责任保险相比,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优势。(1)在投保自由方面。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投保自由性较小,这就避免了污染企业不予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情况,有效地保障了受害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2)在营利性方面。无论企业潜在的污染风险高低,一律要求投保,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均是高污染风险企业而破坏保险架构,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降低保险行业的发生逆选择的情况;(3)在道德风险方面。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通过立法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在法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二)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需要

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合法权益最终要通过损害赔偿权的实现得以体现,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的最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在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很大部分采取自愿性保险,而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为了降低成本,大多数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投保,因此,如果采取单纯的自愿性保险或以自愿性保险为主的责任保险制度,显然无益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而言,强制责任保险更偏重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种保险,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以实现。[1]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强制有污染风险企业投保和保险人承保,既可避免污染企业在逐利和投机的动机下不愿投保,也可避免保险公司因保险市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拒绝承保,从而保障了责任保险机制功能的实现,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能迅速获得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分散企业风险稳定企业经营

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仅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巨额的赔偿也会使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而企业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大额的不确定的损失变为确定的小额保费,分摊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避免因巨额赔偿使企业陷入财政危机。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可以刺激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环境安全指数,从而使企业能客观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稳定经营。

(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在逐步扩大,补偿功能也在一定领域内彰显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环境侵权来说,这种二元化补偿机制显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若要达到补偿目的必须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另外侵权人要有赔付能力,因为即便法院最终对责任认定明晰,侵权人如果没有赔付能力,受害者依然面对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2]因此,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而发展为对政府的不信任,为了缓和民众和政府间的矛盾冲突,政府不得不介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实际上充担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但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动用财政,财政收入又来源于税收,最后变成全社会成员买单(包括受害者),这显然违反了污染者责任自负的原则。而责任保险可以把企业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地对事故进行认定,开展理赔工作,保障受害者及时地获得赔偿。从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政府处理环境安全事故的行政效率。

三、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分析了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但是对于一项制度建设,还必须具有可行性才能付诸实践。下面我们将从市场需求、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技术支撑三方面对其进行论证。

(一)市场潜在需求量大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使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率大大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不完善,而我国的行事方式偏重于行政规制,审判手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受害人不得不个别地与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3]加上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实践,更强化了人们希望通过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愿望。其次,我国存在大量的环境污染风险企业,以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行业为例,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杂志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石油和化工企业约10万家。[4]何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环境污染发生的几率将进一步提高。建立完善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转嫁风险,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也不会陷入困境,能够照常经营,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任何一个具有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必定会对未来不确定的损失进行合理的安排,优化资源配置,而环境责任保险则是其首要选择。最后,由于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这一块尚未有效开发,其巨大的潜在市场,必然成为国外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其带来的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将直接冲击我国的保险公司,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因此,对于国内保险公司来说,加大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形成多层次的责任保险市场,是其得以发展,应对外资保险公司挑战,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事实上,从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来看,保险公司的态度非常积极。如人保财险己在辽宁、江苏、湖北等地承保企业11家,承担风险保额6200万元;平安财险在宁波、湖南等地承保企业51家,承担风险保额8340万元。#p#分页标题#e#

(二)法律制度保障

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为推动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制环境。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适当的运用,它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5]无过错的原则增加了受害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但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对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发展造成了阻碍。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合理应用,既可以填补受害者的损害,也能避免企业因支付赔偿而阻碍生产的进行,弥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不足。可见,责任保险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都为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配提供了依据,另外,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也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参考。

(三)技术可行性

保险是一项双向选择,在投保人因投保获得利益的同时,保险人必须要能够精确估计这种承诺所带来的成本并以此为保险产品定价。因此,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是否具有可保性,在技术上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大量的风险单位。2、损失必须是意外造成的。3、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4、非灾难性损失。5、损失的几率必须可以预测。6、保险费必须是经济可行的。[6]针对上述几项,我们可以在技术上采取以下措施满足其可保性:

首先,可以让具有类似环境风险的企业组成环境风险共担组织,企业按照风险指标确定各自应该缴纳的"份额',规定发生污染事故后,按照"份额"分摊索赔;环境风险共担组织又可以组成联盟;风险共担组织或者整个联盟还可以向保险人购买再保险。[7]这样既可以分散风险,有助于保险人确定风险,也有助于风险企业相互监督,防范污染,更重要的是,风险企业所缴纳的"份额"比保险人制定的"保费"更能反映被保险企业的环境风险。

其次,利用科学模型给环境风险定价。主要包括:(1)根据特定的环境风险建立明确的法定规范,对生产技术要求、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以及风险报告制度等做出详细的规定;(2)保单的条款要清晰、无歧义;(3)建立科学的风险因素定价模型.。通过精确估计损失的概率和程度,保险人才能给出经济可行的保费。

最后,影响环境风险可保性的还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即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环境风险有信息优势,而保险人却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8]因此,在保单中针对这两大问题设计严密的激励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可以通过制定差别费率、责任限额、免赔条款、索赔时效和对保险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等措施,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环境损害事故日益严重,单一制度并不足以应对,因此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保障环境责任保险,才能兼顾"个人自由及责任"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9]例如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实行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特别补偿基金等。针对这一系列的措施,政府的参与是增加可行性的关键,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刺激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

四、结语

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对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民事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途径,它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各方人士应该共同努力,积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