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长期巨灾保险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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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长期巨灾保险的可行性

作者:田玲 骆佳 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一、中国巨灾风险及巨灾保险的现状

最近20年,各类自然灾害、人为事故频发,给各国的企业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图1和图2的数据我们能看出,巨灾风险无论从发生次数还是造成保险业损失的程度上来说都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而我国属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元。仅从2011年的情况来看,根据民政部国家减灾网的资料,全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4.3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和失踪1126人,紧急转移安置939.4万人,倒塌房屋93.5万间,农作物受灾3247.1万公顷,绝收289.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096.4亿元。然而,在巨灾风险的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我国巨灾损失补偿模式主要还是限于政府的无偿赈灾与救济,这一模式无论从效率和公平性上来说都并非最优的选择。保险作为应对纯粹风险的主要风险管理技术,传统上在企业和个人应对灾害性事件时能发挥分摊风险和组织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自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中国的保险业,特别是非寿险业务取得了令人注目的发展与成绩,最近几年也保持了超过10%的高速增长。但无论从保险深度还是密度上来说,与世界各主要经济体还是有着非常明显的差距,表三的数据是2009年全球几个主要国家和中国的保险深度和密度的对比。由于数据上的缺失,我们无法直接获得中国巨灾保险的深度与密度的信息,而非寿险深度和密度是总量上的考量,无法直接与巨灾保险的需求与供给划上等号,但是过低的数据还是能反映出目前中国巨灾保险在需求和供给总量上的不足。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在巨灾—特别是自然巨灾频发的当前,保险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巨灾保险存在需求与供给的双重约束所导致的。下文对需求约束和供给约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双重约束的背景下提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选择。

二、巨灾保险需求约束

(一)非寿险需求的一般性影响因素

Hussels,WardandZurbruegg(2005)①对影响非寿险需求的因素进行分析后得出,非寿险需求实证研究中涉及到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因素、治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三大类。其中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度、产品价格、市场结构等;政治法律因素包括法律体系、财产所有权保护等;社会因素包括风险厌恶程度、教育程度。这一结论也获得了大多数人的认同。而三类影响因素的变化给财产保险需求带来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赵桂芹(2006)②在运用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实证分析中国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非寿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之后认为,经济因素对我国非寿险的影响是最显著的。关于非寿险需求影响因素的一般理论可以对中国目前保险市场的现状作出解释,比如国内过低的保险深度和密度,主要是由于经济因素所造成的。但上述规范性或经验性证明并不足以为巨灾保险需求不足做出解释。比如在中国发达省份和地区,巨灾保险与欠发达地区相比同样存在有需求不足状况,经验因素造成的影响对巨灾保险而言似乎并不像一般财产险那么明显。这主要是由巨灾风险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般而言,非寿险所承保的风险的发生频率较高,损失较低,而巨灾风险则正好相反,发生频率很低,而损失却极高;另一方面,一般非寿险经营由于有较多的无相关性标的的存在而使得经营风险较低,而巨灾风险则在保险标的的相关性上存有问题,进而造成其风险在可保性上的问题。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特殊性,使得巨灾保险需求约束还有其特殊的原因。

(二)巨灾保险需求的消费者行为约束

1.低估和忽视风险

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高的特点,按照行为金融理论的分析,当灾害没有发生时,人们面对这种类型的风险所做的决策往往并非理性,不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即不管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和采用应对风险的方法,而认为“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McClellandetal(1993)①进行试验后发现,当某类事件发生的频率足够低时,人们就会忽略掉它并不做任何应对。Kunreuther(2006)②也指出,人们在亲身经历了地震之后,就会想到去买地震保险,而此时地震再次在此处发生的频率是降低了的,这并不是理性决策的结果。汶川地震前,包括很多处在地震带的的企业和个人都没有想到购买地震保险,而汶川地震后,广东省却经历了一波保险销售的高潮,因为这些保险对地震风险进行了覆盖,也是对于这种非理性决策现象的很好的例证。正是由于人们对于风险的这种低估和忽视,造成了人们没有意愿购买巨灾保险。

2.短视行为

人们在决策过程中的短视行为也是造成巨灾保险需求约束的原因之一。从人类人知的特点可以看出,人们对有形的,近期的事务更关心。Laibson(2001)③为这种现象给出了双曲贴现因子(Hyperbolicdiscounting)的解释,他指出正是贴现引子的不同,导致人们在决策时会高估近期的收益而忽视远期的收益,即便这两笔收益的贴现时间长短都是相同的。比较典型的例子人们在今天对明天的关心程度和第100天对第101天的关心程度是不一致的。这种现象也造成了人们对成本的夸大和对收益的低估,而巨灾保险很显然并不属于短期就一定能给人带来回报的“投资”,因此也造成了人们对其作用的低估,而不会选择购买。

3.政府救济

目前,我国大灾之后损失恢复基本上依赖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考虑到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逐年增高,这种现状一方面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极大压力,另一方面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也有相当强的抑制。由于对政府的救助存有期待,人们在面对巨灾风险时,会产生利他主义的“萨玛利亚人困境”(Sa-maritan’sdilemma),即:向受灾地区提供的援助将降低人们购买保险的动机。因为当有很多人都没有保险保障时,政府肯定会救济,既然如此,那人们就都不选择购买保险。

4.正面强化因素的影响

按照Skinner(1970)④的观点,人们在决策时实际也在进行着试错式的启发式学习,且收到结果的正面或负面强化,例如对于巨灾风险,当人们选择购买保险应对时,由于射幸性的存在,很有可能购买了多次之后也未能通过保险获得任何补偿,此时则产生了负面强化,每一次购买保险对于人们来说都会获得负的收益(保费支出),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在这个阶段内没有购买保险的人一直都受到不断的正面强化的影响。对大多数人而言,由于巨灾保险具有发生频率低的特点,负面强化的效果要显著的多,这也是造成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重要心理约束。#p#分页标题#e#

三、巨灾保险供给约束

(一)巨灾保险供给的技术性约束

一般而言,一种风险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能使保险公司能够有意愿并有技术将它加入到保险合同覆盖的责任中。这些条件包括:该风险造成的损失单位之间不具有相关性并且数量较多,以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且保险公司能够通过某种技术了解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的信息等,比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历史损失数据和频率数据进行估计。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很好的为某类风险定价,并保持经营的稳定性。然而,巨灾风险对这些条件的满足情况都不让人乐观,造成了保险公司难以提供巨灾保险产品。首先,通常巨灾风险往往是由地震、洪水或恐怖袭击等事件造成,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往往非常大,这意味着虽然在某区域内有很多购买了巨灾保险的标的物,但它们之间在巨灾风险上具有相关性,不能满足损失单位没有相关性的条件。其次,保险公司需要了解巨灾风险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的大概大小,并运用精算模型定价。这个条件一方面由于数据的缺乏而难以满足,例如,我国缺乏的可靠自然灾害数据,而像类似恐怖袭击等事件的数据更是在全球范围内也为数不多;另一方面由于巨灾风险模型涉及除保险外的工程、气象等学科知识,构建起来难度也较大。最后,由于巨灾风险涉及的范围很大,保险公司在地震发生后也很难对实际损失金额予以度量,还会由此而产生比较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二)巨灾保险供给的财务性约束

衡量巨灾保险供给能力高低的绝对指标之一是净资产数额,若企业的净资产数额越大,则供给能力越强;反之则越弱。保险公司运营巨灾保险有比较严重的财务性约束,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与历年主要自然灾害损失的比较中就可看出:

(三)巨灾保险供给监管层面的约束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针对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地震保险存有一定限制,各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职能部门出单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由各总公司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各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单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经总公司批复后,由各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当地保监办初审,各保监办初审后,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各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由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报当地保监办初审,各保监办初审后,报中国保监会审批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巨灾保险的供给。

(四)现有巨灾保险合同的局限性

我国现有巨灾保险合同多采用传统财产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形式承保,并与主险合同一样为短期合约。此类合同的局限性在于,对于保险供给方来说,存在着是否收取和是否收取足够的难题,难以形成稳定的基金累计;从保险需求方来说,即便存在有稳定的巨灾保险有效需求,短期合同较之长期合同也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

四、供需双重约束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选择

在全球巨灾风险次数增加和损失增大的形势下,特别是2008年初的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如何更好的解决巨灾风险管理的问题已刻不容缓。然而,由于存在有供给和需求的双重约束,现有保险市场和传统的巨灾产品不能很好的处理巨灾风险,为此,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借鉴国外保险衍生产品,如巨灾选择权、保险连接证券等的发展经验弥补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不足。但是,大部分保险衍生品都需要较发达的金融市场支撑,并且只能部分解决保险市场存在供给约束,难以很好的解决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其他问题。为此,我们引入Kunreuther,Michel-Kerjan(2009)①提出的长期巨灾保险合同,探讨其作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长期巨灾保险的优势

1.对需求约束的抑制

传统的巨灾保险从保险期限上来说多为一年,而长期巨灾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期限为两年及以上的合同。长期巨灾险的这一特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保人的短视心理的需求约束,并为保险公司提供稳定的业务来源。我国在灾害性事件过后,保险市场会有需求激增情况的出现,例如,汶川地震后,四川、广东等省市的保险市场皆有升温的迹象,灾害“唤醒”了民众的保险意识,部分原本处于淡季的市场增幅更是达到了四到五成;今年全国各地频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除了旅游公司、交通运输机构等渠道的连带销售之外,个人主动购买意外险的意愿也大大加强。但是,从过去国内保险市场的总体状况我们能发现,这种“即兴”的投保行为持续时间不会很长,对保险公司而言,难以形成稳定的投保来源。对于短期巨灾保险而言,一年的保险合同期限到了以后,往往将面对脱保的窘境。长期巨灾保险合同由于保险期限较长,可以很好的利用需求提高的时期,将人们的投保意愿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固定下来。如图一,投保人的短期投保决策对于几个时间跨度来说,属于“多周期多次决策”,每次决策时都会受到短视因素的影响,而长期投保决策则属于“多周期单一决策”②,可以有效避免短视心理的影响;除此之外,即便前几个周期投保人购买了保险,由于巨灾发生的频率低,如果没有发生巨灾事故,投保人还会受到负面强化因素的作用,在后几个周期内都不会购买保险,而长期巨灾保险则由于决策次数较少而不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决策的负面强化。因此,长期巨灾保险对于前文所述的投保人需求约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对供给约束的影响

大部分的潜在投保人都为风险厌恶者,都存有对稳定与安宁环境的倾向,但在需求约束的作用下难以将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而保险公司则由于存在有前文所述的供给约束,特别是考虑到巨灾保险本身的不确定性及投保人是否脱保的不确定性影响,在提供传统的短期巨灾保险时可能存在有供给不足。洪水、地震和飓风等自然巨灾分别覆盖了我国大部分的领土,从潜在的需求上来说虽然能从数量上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但在同质性上难以相符,此类风险巨大的影响范围导致了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存有相当的正相关性,致使保险公司难以运用精算技术从空间上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散。以汶川地震为例,如图二所示,汶川8.0级地震Ⅵ度区以上面积合计达到440442平方公里。若以如此大的区划大数法则的单个样本则会导致数量上的不足。因此,自然巨灾在空间分散的条件上存有顾此失彼的矛盾。然而,如表3所示,通过对近十年的地震损失情况的简单观察,不难发现除2008年汶川地震外,其余数年鲜有损失超过50亿元的地震出现,巨额地震损失出现的频率并不高,长期巨灾保险由于为保险公司提供了稳定的保费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基金的积累,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传统巨灾险存在的财务性的供给约束。#p#分页标题#e#

(二)我国长期巨灾保险制度的安排

我们利用Kunreuther,Michel-Kerjan(2009)①提出的长期巨灾保险合同模型,结合我国的现状进行可行性分析。我们假设投保人将在短期和长期巨灾险中做出选择,期限都为两年,即:要么选择2份短期合同,要么选择购买1份长期合同。对于N年的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的比较,也可按此模型类推,由于所比较的各因素是类似的,因此,为了简化分析,本文只比较两年期的长期合同和两个一年期的短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