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阐述董事责任保险的历程与必然性,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作者:唐洋 王丹丹 单位:天津商业大学商学院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
(一)风险的一般含义与特征
风险的基本含义是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风险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无一个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公认定义。在理论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把风险视为机会,认为风险越大可能获得的回报也越大;第二种观点把风险视为危机,认为风险是消极的事件,可能带来损失;第三种观点介于两者之间,也更为学术,认为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此不确定性意指: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状况不确定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不确定。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该事件即存在着风险。风险首先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即每个人及各行各业随时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其次风险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能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而不能彻底消除风险;再次风险具有损失性,只要有风险存在,就一定有发生损失的可能;最后风险具有可变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二)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及风险控制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后果,预期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目标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理念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主要关注点,企业的生存与灭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如何应对风险,取决于企业有没有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和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企业风险理念的建立和落实,必须依靠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的参与和支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灵活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应对风险的目的。
在商业活动的层面上,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分为两大类:首先是市场风险,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竞争能力以及被竞争对手取代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其次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背景下产生的委托风险。企业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委托的关系,即者为委托者的利益工作,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委托者承担。从风险分配的角度来看,企业股东承担的风险有两方面:市场风险和所聘用董事及高管的能力的风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则为履职风险和利益冲突风险,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谨慎和诚信义务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应承担的风险。企业因为生存发展的需要必须承担市场风险,这部分风险可以通过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有效地管理,而企业所承担的董事能力风险则是企业自身选择的结果。企业股东与董事及高管之间的委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对董事及高管能力的认可,当董事和高管的经营决策失误给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时,应由企业承担,而不是由董事及高管承担。在很多时候,这种后果非常严重,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创伤。同时,由于董事是否发挥其应有的能力并不容易被界定,缺乏客观的依据,即使有时董事及高管勤勉和无私地为企业的利益尽职尽责,也难免会因为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给企业带来损失,以致招来诉讼风险。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及董事有转嫁风险的潜在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及股东保护权益机制的不断规范,企业及董事所面临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大。为了消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后顾之忧,保障和鼓励他们放心大胆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同时,也为了分散企业在遭受诉讼面临巨额赔偿时的风险,于是董事责任保险作为这样一种专门的风险分散和利益保障机制出现在人们面前。董事责任保险的出现具有市场必然性,它是指如果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因被指控于任职期间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原则、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义务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之初是为了分散董事及高级职员在正常履职过程中所承受的经营责任风险,以保护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其大胆经营开拓创新。但更深层次地讲,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也同时保护了股东及受损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在董事责任保险出现之前,即使董事及高管给股东带来了损失,但由于企业支付能力较弱,加之股东诉讼时间长程序繁琐,受损股东缺乏上诉的积极性;而董事责任保险的出现则将企业应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了支付能力较强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股东保护求偿的积极性,保障了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强化了股东对董事及高管的监督作用。
三、风险管理视角对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
企业的风险管理理念贯彻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及风险监察等一系列过程中,比较注重预防和控制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发展中处处体现着风险管理的思想。首先,在风险识别和评估阶段,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评估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风险管理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认识到潜在的障碍威胁。对董事及高管来说,其所承担的风险就是其应当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法律规定董事及高管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谨慎、注意、忠实及诚信等义务,即要求董事以谨慎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并将企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尽量避免企业与自身利益的冲突。从董事责任保险的角度来看,其制定的目的是保护董事们在正常履职过程中的经营风险,企业所要识别的风险也应是董事免除责任的这部分领域。企业应充分识别和评估这部分风险,提出预防措施。其次,在风险应对阶段,企业可以通过各种策略对已评估的关键性风险做出回应。常用的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及风险保留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通过保险合同机制将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保险公司。这样做一方面解除了董事及高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为企业吸引优秀人才,鼓励其创新经营;另一方面提高了股东的诉讼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最后,风险监管程序并不是单一的、一次性的过程,它体现在企业风险管理的整个阶段。企业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就相当于引入了一个外部监督机制,从风险承受方———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订立合同之初,保险公司要对企业中被保险的董事们进行全面的了解,以识别风险大小;签订合同之后,要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和掌握企业最新的经营信息,以评估风险。在整个过程中,都要密切关注风险的大小和可能引起风险变动的事项,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损失。四、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p#分页标题#e#
(一)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专门的董事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在国外发展迅猛。目前,欧美等西方国家90%以上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职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而在国内,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不超过5%,其中境外上市企业及A+H股企业占了一半以上,本地上市企业则是屈指可数。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经历了雷声大(市场反应激烈)、雨点小(投保者较少)的尴尬,市场需求并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董事责任保险自身的缺陷造成的,更重要的则与国内不够完善、规范的法律环境有关。我国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1.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界定不清晰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虽然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能行使的职责和权利做出了规定,但对其应承担的义务和给股东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详细界定。因此,公司董事、高管的法律责任风险不大,其受到潜在的责任威胁的危机感不强,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动机也不强。
2.董事责任保险的立法依据欠缺董事责任保险最先是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权益而引入的,到后来发展到公司的董事,与之相关的立法依据只存在于证监会颁布的两个文件当中。企业缺乏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立法保障,并且仅有的依据法律地位层级较低,导致董事责任保险的推广受限。
3.企业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我国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呈现着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弱化了股东们的监督作用,从而加大了滥用职权侵害股东权益的可能性。由于职权的膨胀,再加上自身风险责任意识薄弱,缺乏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转移风险的需求。
4.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自身的缺陷首先被保险人保险主体范围狭小,立法只提及为上市公司的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并未提及未上市的公司,并且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也不确定;其次合同对于董事的免除责任的认定及免赔额大小的界定不是很清晰;最后由于董事责任保险照搬国外做法的嫌疑很大,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应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
(二)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健全董事民事责任赔偿体系董事责任保险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依赖性较强,其中民事责任赔偿体系是董事责任保险的基础,目前关于这一部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需要尽快加以完善。2.完善董事责任保险立法证监会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两个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在我国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以提高其法律地位,促进其健康发展。
3.加强董事的风险责任意识国内上市公司及董事的风险责任意识普遍较为薄弱,其寻求风险规避方式、转嫁风险的动机较弱。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中国的市场背景下,风险管理模式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企业及董事应增强风险意识,以应对环境中的各种风险。
4.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应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需要制定,避免完全照搬国外经验,在细节方面更应注重潜在的风险,以避免合同缺陷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失。风险管理视角无疑更为直观和明晰地向我们展示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也提升了企业及董事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虽然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一定的阻碍,但是其市场潜力巨大,随着相应的法律环境的不断规范及自身缺陷的不断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必会得到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