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农业保险经营革新选择,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作者:曹冰玉 詹德平 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一)逆选择: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在交易以前,买卖双方的某一方处于信息的优势方,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结果导致市场形成一种风险累积和市场失效状态。在农业保险市场上,一般由保险人提供格式化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选择。因此,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对自己风险状况有较好把握的农户往往处于信息优势方,在既定的保险价格水平下选择投保风险较高的项目,形成逆向选择;保险人依此提高费率以确保收支平衡,由此却挤出了低风险客户。逆选择的结果是风险的累积和保险市场的失效。农业保险的高保费和高赔付是逆向选择的最主要表现,而这实际上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业保险双方作出的理性选择。如图1所示,横轴表示保费价格,纵轴表示农业保险的供给数量。曲线D1表示在某一价格(P1)水平下(假定为市场的初始状态)农户对保险的需求,S1曲线表示与之适应的保险供给,S1和D1的交点E1为其供求平衡点。均衡的保费价格是保险公司按总的平均风险损失计算出来的。但是由于部分农户的逆向选择,保险公司为了保本或盈利,就会相应提高保费。保费提高从理论上来说会增加保险供给,形成图中的S2曲线。此时,低风险的农户将会因为保费价格的上升而不愿再购买价格相对较高的保险产品,于是退出保险市场。随着低风险的农户退出保险市场,高风险农户便成为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主要需求者,保险市场需求曲线就会相应向左移动,形成D2曲线。理论上来说,保险市场此时可能在图中的E2处达到均衡。但实际情况会怎么样呢?这时,因为参保的大部分农户是高风险者,保险公司需要更高的对价才能增加供给,也就是说实际上保险供给难以因为价格提高而相应的增加,于是形成图中的S′2曲线,其与D2的交点E′2便是均衡点。比较E2与E′2,E′2的价格高,但供给量少,即实际的供给量比预计的增加得少。如此循环往复,结果造成了保险市场的高保费现象和持续的市场萎缩,市场因需求者集中于高风险投保人,保险人减少供给而日渐萎缩,以致无法形成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
(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业保险的必然结果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指交易达成以后,由于交易一方无法完全观测到另一方的行为,拥有隐蔽信息的经济人会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方,因为他们往往处于信息的优势方。如农户投保以后,相对于未投保者,被保险人可能在投保后疏于防范甚至故意导致事故发生概率大大提高;或者在出现灾情的情况下,不及时施救,增加损失程度;又比如投保的农户在务农时间、耕作精细程度和农药化肥施用量等方面可能明显减少。道德风险同样也存在于保险人一方,甚至市场的监管者也可能存在这种冒险激励。比如,在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包括保费、经营管理费等)的情况下,存在保险人忽视经营风险的可能,有导致保险公司只追求业务的数量而不考虑项目风险的可能性;政府监管执行部门同样存在将保险转化为一种收入转移工具的冲动,甚至有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出现第一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农户投保以后,保险人无法对农户的风险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农户处于信息的优势方;保险人之所以会忽视经营风险是因为监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保险人所承保业务的风险情况;而监管职能部门之所以存在监管中的道德风险,是因为执行监管的受托人相对其所的“政府”(委托人)之间掌握了更为隐蔽的信息,其冒险获利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不对等,存在冒险激励。总之,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是导致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
(三)经营主体创新:有效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必然选择控制农业保险逆选择的措施主要有:通过强制保险或给农户农业保险补贴以提高保险覆盖率;充分发掘并有效遴选信息提高信息传递效率,以缓解信息的不对称。但强制性的保险会遭到部分农户的抵触,尤其是在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都较差的我国农村更是如此。给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或给予保险人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补贴以提高覆盖率,除受政府财力限制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不足会降低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以外(实际上保费补贴对提高农作物保险参保率的作用有限[1]),补贴过多也会导致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包括农户、保险人,甚至政府职能部门)。以美国为例,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按2000年的《农业风险保障法》,此后每年政府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都超过30亿美元[2]。大量的补贴扭曲了农业保险的功能,有可能使政策性农业保险从风险管理功能向收入转移功能转化;经营管理费的补贴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的累积(前述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农业风险的化解。控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人可通过保险合约设计来充分体现与被保险方的激励相容,从而加以控制[3],具体包括:只提供部分保险比例赔偿与农户共保、安排免赔额等),或者提供无赔款费率优待、采用经验费率等。但免赔额过高会影响农户投保积极性,经验费率需要长期的累计数据和计算,无赔款费率优待在保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均较弱的市场的作用甚微(在刚刚起步的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中只能是辅助手段)。综上所述,因农业保险中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在商业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作出的理性选择就是退出该市场,从而出现因为供给不足导致的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效率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保险供给者能否通过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提高其盈利空间。也就是说,通过保险供给主体创新,提高其发掘并有效遴选信息的能力,控制保险供给成本,是控制农业保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最有效的手段。本文将从“银行”(本文中的“银行”是指在农村市场从事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相互制农业保险合作在优化信息分配、降低逆向选择、减少道德风险方面的优势分析入手,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创新提供一种思路。
二、创新经营主体,有效控制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保险供给者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实践中也有过一些有益的探索。如相互制保险就是这种实践探索的产物。我们认为相互制保险在充分发掘并有效遴选信息方面具有其他保险组织不可比拟的优势,可在更大程度上控制农业保险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的提高保险以致整个农村金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防控能力,在农村广泛开展保险组织与银行等其它金融组织的合作,积极探索“银保合作”之路,对进一步拓展信息来原渠道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p#分页标题#e#
(一)相互制保险可优化信息分配,提高农险双方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防控能力相互制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组织形式。它的投保人以投保取得公司业主或东家的资格,投保人交纳的纯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以投保人之间互助共济的方式实现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风险损失补偿。相互制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主要是通过互助互济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在相互制保险公司,投保人不仅是公司的客户,同时是保险公司的业主(股东)。日本称之为“成员”;阳光农险称之为“社员”;台湾称之为“保东”(因为既是投保人又是东家)。
1.相互制保险可产生一种信息充分共享的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首先要着眼于信息分配机制。Spence提出市场信号的机制,是指一个竞争对手的行动,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竞争对手的意图、动机、目标或内部情况。市场信号是市场中信息传递的间接方式,通过它买方和卖方可以更有效的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市场信号”过于模糊,并且是由一些相关的“信号”复合而成,如投保人的历史记录、投保人选择的保险品种和愿意支付的保险价格、保险人愿意承担的免赔额、投保人的经营规模及收入状况(包括收入水平及其来源结构等)等,这些信号对农业保险双方的影响程度还尚未明确,而通过保险中介更会增加农户和保险人的成本。在相互制保险组织中,参加“保东”大会的保东(或“社员”)将享有表决权、提案权、召集保东大会的请求权以及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等权利,同时,还可以参加公司的盈余分配。因此,“保东”之间也就是农户之间存在一种内部信息充分共享的机制,有利于实现信息优化分配。
2.相互制保险拓展了信息来源渠道相互制保险以互助合作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与合作性要求其追求被保险人的利益最大化;保单持有人兼具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互有、互治、互助,所有者和客户之间就红利、融资和投资策略等问题可能出现的冲突内部化;相互保险公司所拥有的特殊销售渠道省去了中间的环节。这几个方面的特殊性都意味着利益各方可在低成本基础上实现风险共担,从而可吸引更多农户参保,扩大信息来源。
3.相互制保险提高了信息传递效率由于相互制保险会员基本上来自本乡本土,相互之间对农业生产状况、土地等级、受灾状况较为熟悉;管理人员大多来自农业生产第一线,对农村的实际情况有着较为深入和详细的了解,对于农户某些急切需求的层面能够做出迅速的反应,并且能随着季节因素的变化,对农户的保险需求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可降低信息的搜集成本和处理成本,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
4.相互制保险丰富了组织内控信息保险组织要防止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也必须保持组织内部信息传递畅通和强化管理者对信息的处理能力,而相互制保险具备明显的优越性。一是两类活动主体利益正相关,易于形成自觉的相互监督机制。由于会员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重身份,投保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权与分享剩余的权利,经营盈余以续期保费的形式反还给投保人,保险组织的利益与会员利益完全一致,况且每个人的行为都会涉及他人利益,还有利于成员之间自觉自愿地加强相互监督,可以从源头上控制个别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相互制保险组织成员对信息的关注度高,“市场信号”十分明确。相互制保险组织是由同一地区的农户自愿组成的,农户之间彼此熟悉,并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都比较清楚,这种比较优势弱化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从更大程度上避免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三是相互制保险还可以激发自律精神,减少“搭便车”行为。基于共同的利益,参加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农户再不会消极对待农业风险,为避免或者减少农业灾害的发生以及带给自身的损害,社员们会主动联合起来,利用他们对当地农业风险熟悉、了解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构建农业风险预防机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推广防灾、防损新技术,将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农业相互制保险可以实现低成本发展战略。低成本战略可以支持低价策略(这一点对高需求价格弹性的农业保险产品来说尤其重要),从而扩大保险覆盖面,能够有效地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银保合作”可提高信息利用效率,提高农村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银保合作(Bancassurance)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借助银行卖保险”,也就是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人实现保险分销。从实践看,银保合作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可以说,银保合作已由当初保险公司产品流向银行这一单向渠道发展到银行与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互动。银行与保险均可拥有另一方的分公司,形成银行与保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当然,前者即银行拥有保险分公司的情况更为普遍,人们形象地把这样的银行称为“万能银行”、“金融百货”。正是由于银行与保险的相互交融,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已经不足以表达这一新兴行业的内涵与特点,不符合时代的要求,“银保合作”这一词便应运而生。广义的银保合作,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合约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本文所述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银保合作”是狭义的,特指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与相互制农业保险机构的合作。
1.银保合作有利金融信息共享,降低银保双方风险两者(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信息互补可以降低各自的信息成本。农业保险的需求对象都是农户,其对农业保险的了解很大程度上是从保险人处得到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广布的网点优势,宣传和解释农业保险,减少农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拓宽农业保险供给的渠道,提高农户的投保、参保积极性,并对合约给予较大程度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随着保险机构日趋专业化发展,也会降低信息加工成本,农村信贷机构通过保险机构可以直接获得此类信息,借助保险的专业化风险防控机制,还可降低贷款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资金投放较为安全,可降低银行信贷面临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进一步地,通过融资保险等农村保险产品创新,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融资保险等,可以提高信用等级,从而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银行可以将本身的信贷风险部分转嫁到保险公司,从而降低农村融资风险。#p#分页标题#e#
2.“银保合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利用率若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双方的交易基础只有依靠双方的信赖。如上所述,相互制保险具有优化信息分配的机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农业保险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农村金融实践中,农户的融资需求一般都是需要担保的,而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对农户不熟悉,为了防止贷款人(被担保人,即融资保险的被保险人)的逆选择(表现为风险越大的客户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等)和道德风险(如违约风险等),往往不愿提供担保,这样使得农户的融资渠道更加狭小。但是,由于相互制保险的存在,农户可以成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经审查核实后,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质押条件,同时农村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相应比例向相互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这样可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提高农村金融的效率。因此,为了更充分地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利用效率和农村金融效率,农村银保合作应在推进相互制保险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与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合作。也就是说,银行与相互制保险组织开展深入合作(即文章特指的“银保合作”)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创新的理想选择。
三、我国农业保险中的经营主体创新实践
我国的银保合作兴起于1995年,1996年中银保险在深圳设立了第一家国内代办处,同时伴随着新兴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涌现,银保合作的规模逐步扩大,合作模式以兼业为主。但经营农业保险的“银保合作”相对较少。
(一)“银保合作”应成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创新的突破口
1.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符合中国国情目前,我国农业以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地域广泛而分散;社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农村社会关系由简单变得更为复杂;信用评估机制极不健全,“市场信号系统”仅限于在有限区域内能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在农村地区建立较多的分支机构无疑会增加开展业务的组织和交易成本。因此,在我国农业保险交易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因如此,商业性保险组织一般不愿涉足农业保险业务,近年来,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推动之下,农业保险业务表面上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农业保险步履维艰,而其高赔付率和高保费并存的格局(见表1)。正是其停滞不前的原因,这种“双高”现象正说明我国的农业保险逆向选择严重。近年来,随着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逐步推进,我们发现其道德风险问题亦更为突出。我国农村聚族而居的习惯,独特的道德和文化传统使得农民普遍重视家族名誉、邻里关系,农村基本上属于“熟人社会”。相互制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本地区农户之间的共济互助行为,它符合我国农村的互助合作传统,易于被广大农户接受(即使在处于转型期的今天,农村劳动力依然也有一种较为固定的交往圈和交往模式,依然属于“熟人社会”,尤其是农业保险因其地点的固定性特点更是如此)。同时,建立农民互助合作的相互制保险组织,资金要求较少,手续也大大简化,由此带来的成本下降有利于吸引农民参与。
2.“银保合作”构建了比较完善的信号系统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在优化信息分配方面的优势,和农村“银保合作”在信息利用效率方面的优势,为我们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创新提供了一种思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必须要考虑中国的传统文化基础。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组织)与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全面合作,可更充分的利用并发掘双方信息、多方信息,保证信息的有效性,无论是在农业生产过程还是农产品流通过程的风险控制,或者是农业贷款风险控制方面,这种信号系统都更有利于信息的优化分配,无论是农户(兼为投保人、贷款人和存款人等)、保险人还是“银行”,都可以更好的向这个系统中提供并获得其需要的有效信息。“银保合作”(即相互制保险组织与其它农村金融组织的深入合作)应成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创新的必然选择。
3.农村合作组织实践及国外经验为“银保合作”奠定了基础相互制保险需要有较强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经验,我国农村合作组织长期以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各种形式的农村互助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经济和社会组织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些都将为相互制农业保险在我国的推行提供宝贵的经验与教训。国外相互制农业保险成功的经验与丰富的理论也为我国相互制农业保险提供有益的借鉴。目前,我国已开展的互助保险形式(这些互助保险组织与本文所提到的相互制保险组织具有同样的意义)主要有职工互助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互助保险、渔业等行业组织互助保险。互助保险机构的设立所需要的条件相对宽松,且能够综合和协调保险经营中各个利益集团———产权所有者、经营者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目标和动机,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组织优点和比较优势[4],得到了国家的支持。
(二)我国“银保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验不足
首先是相互制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阳光相互保险组织等的试点给我们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为相互制保险组织在我国的实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合作社的建立和合作意识的加强成为相互制保险组织成立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象并不包含相互制保险组织,我国相互制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且长期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族群制度对这种合作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其次是“银保合作”尚无经验可言。目前我国银保合作销售的保险产品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同质性,缺少双方产品优势的融合,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双方在管理、销售、经营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念和分歧,效率低下,运营缺乏创新,客户资源未得到充分开发。农村的银保合作则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文所提到的“银保合作”更谈不上有经验可言。如现有的银保合作中,由于银行拥有网点优势,在销售上有违规乱收费的情况,并且在手续费的支付上也存在不规范现象。由于利益的驱使,销售网点往往会提高收费标准和额度。银行收取保险手续费表面上看是在保监部门规定标准8%以内,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支付银行费用高达40%(企财险20~28%、短期人意险30~40%、寿险分红险期缴三年合计15%、趸缴5%)[5]。因此,过高的手续费也是影响银保合作前景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的“银保合作”根本就不可能有这么高的利润空间。#p#分页标题#e#
2.法律和监管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银行、保险、证券以及担保等行业间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0年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也指出银行与保险应实行分业经营。虽然监管机构明确表示鼓励银保合作、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但是仅仅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没有具体的针对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地方甚至无章可循,出现监管真空,这就从整体上限制了银保合作的发展,使得银保合作仅仅限于操作层面上,银行只能兼职,无法实现互惠共利。银保合作在产品开发、合作模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对于银保合作的监管,由于双方处于不同的领域,监管系统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
四、结论
综上所述,经营主体创新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有效解决农业保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必然选择。在这一创新过程中,为建立一个高效的农业保险信号系统,相互制保险是基础,“银保合作”是保障,这种“银保合作”将有利于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系统建设效率的提高。当然,银保合作的具体方式及其他细节问题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