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革新的优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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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革新的优选方式

作者:陈清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长期以来,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中有一种倾向,即简单地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在于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财政杠杆作用。因此,在实践中也更加注重发展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特别是2007年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费收入迅速提高,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5.68亿元,农业保险覆盖农户1.4亿户次,共有约2100万户次的受灾农户得到保险补偿①。但也要看到,这些保费收入大都来自于粮食生产大省,并且所参保品种主要集中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所涵盖的农产品品种,而那些没有获得财政补贴的商业性保险业务则发展得十分缓慢,总体上仍不适应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保险事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部分省市开展了农业合作保险的试点工作,主要有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两种形式,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成效。比如,2002年成立的北京房山农业风险互助保险协会,由2004年农业互保面积5万多亩快速扩大到2006年的14万多亩②。又如,黑龙江垦区农业互助保险局在探索农业保险14年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成立了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形成了以会员为单位、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相互制保险经营模式,2006年公司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28亿元,农险赔款1.9亿元,赔付率83.97%,农险保费占全国总收入的27%③。这些农业合作保险模式之所以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比较大的成效,究其原因在于其制度优势和经营优势,这是它们成功的共同点。

一、农业合作保险具有直接服务“三农”的本质特征

目前,我国农业的风险保障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办和政府组织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模式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农业保险机构和政府管理机构相结合,注重规模经济效益,具有使农业巨灾风险在最大时空上有效分散的优势。但由于受到国家财力的限制,投入资金十分有限,带动作用较小,2010年其保费收入135.68亿元,仅为财产保险的3.48%,赔款支出101亿元,而当年我国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58亿元④,所赔付费只能属于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同时,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财政补贴负担加重、补贴效应递减,尤其是补贴标准难以合理确定,这也是世界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突出难题。另一种是在政府支持下,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农业保险,这种商业保险模式具有成熟的经营保险技术和专业人才,以及信誉度相对比较高,容易获得农户的认可和接受等优势。但由于农业保险规模小、方式单一,远不能填补受灾农户的损失,而且在1994年实行新的财务核算后,出于盈利目标考虑,对于那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大幅压缩,农险的保费收入少、承保金额增长比较缓慢,1995年保费收入仅为4.96亿元,到2006年也只有8亿元,10多年间仅增加3亿多元⑤。总体上看,仅仅依靠以上两种农业保险供给,显然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合作,这种以互保、互监、互检、互助的农业合作保险模式的出现,有助于弥补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快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农业合作保险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真正立足于服务农村、农业、农民,是以产业化农业为纽带、以农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平台、以中小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将处于同样危机中的少数农户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而受到损失部分,由未遭受损失的多数农户共同分摊,以排除或减轻灾害损失,实现经济上的确定性代替生产和生活中风险的不确定性。二是具有合作经济的基本特征,即实行入保自愿、退保自由,社员共同管理、互相监督,决策由社员大会集体决定;保费收费较低能为农户所接受,业务流程易为农户理解掌握;经营方式多样,体制机制灵活,管理成本费用较低;定损和理赔比较客观公正、合理准确、便捷快速,能够及时补偿受损农户,确保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三是其宗旨在于成员间的互助共济,不以营利为目的,适合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这些是农业合作保险机构区别于通常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其他保险组织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是所不可替代的。

二、农业合作保险具有产权明晰以确保组织健康运行的基础

首先,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产权清晰,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组织的所有者,股权完全为成员所有,利益高度一致,可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成员具有强烈的归属感。依照信用合作社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不能任命或指定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管理者,而只能由组织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合作保险组织管理者必须对全体成员负责;合作保险组织按照规定必须向全体成员通报经营情况,每年都要召开成员大会,报告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确保成员能够真正行使所有者的各项权利和获得自己的收益。其次,农业合作保险产品不仅适应投保户的需求,而且具有价格比较低廉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投保户不必要的负担。同时,在合作保险模式下,农户在自愿参保后,能够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灾害发生后会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尽可能的办法防损,特别是定损、理赔等关键环节上也不太可能产生故意夸大损失程度来获得超额的赔款。再者,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在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如果合作保险组织运行非常健康,经营有方,财务状况良好,成员还能够有一定的返利分红,虽然返还的绝对数额并不大,但这是成员权益的最好体现,也是保证农户利益与合作保险组织利益高度一致的关键所在。

三、农业合作保险具有创新管理服务的内在要求和动力

近年来,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体制机制灵活的优势,通过一系列的创新活动来加强经营管理,创新组织方式,化解市场风险,提供对路的保险产品以更好地为成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一,创新风险管理,保证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健康运行。比如,有些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互助合作资金以保护保费安全并帮助组织站稳脚跟。这种互助合作资金不仅是独立的风险承担者,而且也是风险管理者,其基本职责是在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不能提供有效赔付的情况下,起到了担保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理赔偿付的责任。当然,作为管理互助合作资金的组织也赋予一定的管理职责,确保资金的保值、管理和经营;同时,也肩负起为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制定业务标准,并监测合作保险组织运行的权力,也发挥了在合作保险组织遇到与理赔有关的风险时指导其采取适当干预措施等功能作用。#p#分页标题#e#

第二,创新组织方式,推进农业合作保险组织适度规模发展。随着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发展壮大,针对各合作保险组织的保费情况、理赔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参差不齐的情况,尤其是抵御风险能力弱的突出问题,加强各合作保险组织的联系甚至结盟就成为推行保险业务标准化经营和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必然选择。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可以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并,以有效扩大组织的规模。这种合并后的组织实际上充当了某个地区农业合作保险中心组织的角色,这有利于壮大合作保险组织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创新保险服务项目,为成员提供更加实惠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从农业保险需求的特点看,我国幅员辽阔,气象条件复杂多样,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各地遭受自然灾害也不尽相同;还有,农产品需要等到一个完整的生产周期结束后,才能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进行生产调整,农业生产对跨生产周期的风险分散有较高需求。这就对农业保险产品提出很高的要求,并且农业保险产品一定要适合农业生产经营的独特特点。而这正是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难以做到的,它们的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过程复杂而且时间长,不适应农业保险及时性、季节性的需求特点。在现实中,商业保险公司在发展保险业务时,创新和推出任何一个保险新品种,需要经过逐级上报审批核准,再推向市场的过程,况且有些产品如果被上级公司或保监会认为设计不合理,还需要返回根据新的要求重新筹划和设计,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而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则可以发挥经营灵活的优势,根据投保户多种需求迅速提供新的保险产品,还可以因地制宜厘定费率、设计条款,做到“量身定做、送货上门”,为投保户提供急需的保险服务。

四、农业合作保险具有制度适应性的独特优势

首先,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要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相适应。改革开放30多来,我国在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国农业生产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以小规模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为主体的生产经营形式。这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符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需要,也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基础,在我国农业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大力发展农业合作保险具有深厚的基础条件,广大农民和农村中小经济体与保险合作组织具有天然的兼容性,有利于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在广大农村的建立和发展。

其次,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要有利于组织目标定位的实现,即是直接服务于“三农”发展。与城市经济相比,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数量庞大的农户作为生产单位,因而发展水平低、规模小且极其分散。我国农村经济不仅与城市经济存在巨大差异,而且与发达国家的农村经济和部分已经在农村实现工业化生产的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很大不同。这种二元经济还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期,这是我国的国情。而保险从本质看是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因此保险发展的模式不能脱离所依托的实体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二元经济的大背景下,试图以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的思路、以“现代”保险公司为主导来解决农业保险需求是不现实的。在农村经济得到有效改善,直接服务于“三农”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作用之前,应该大力扶持发展农业合作保险。此外,以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的思路发展农业保险,必然要求改造和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等,难度较大,耗时较长,以此为基础的农业保险发展,近期内较难有所作为,也是不可持续的。

第三,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保险机构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而且要尽可能地实现农业保险产品成本的最小化,以实现满足农户保险需求和保险机构盈利的“双赢”。从我国农户经营生产的特点来看,农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农业经营收益较低,保费支付能力也比较弱;同时,目前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达到80%,而70%赔付率是保险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①,商业保险公司扣除经营成本后难以获得相应的利润,甚至出现做得多就亏得多的状况,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是太高。如果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定保险费率,大多数农民不愿意参加投保,而且也没有能力缴纳相应的保费;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则保险公司要承担巨大的亏损风险,有可能是血本无归。还有,对于从事商业保险公司中涉农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特的要求,不仅要有相应的农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实践经验,缺乏病虫害防治、灾害预防、价值评估及定损等涉农知识,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难以有效开展。农业保险事故的发生往往比较突然,并且需要及时做到理赔、定损工作,否则可能导致损失的扩大和产生新的损失,而这需要一支强大的涉农险专业定损理赔队伍来作保证。针对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现状,目前理论界比较倾向于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这种做法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也值得商榷。一方面,目前我国有2000多个县(市)、4万多个乡镇,如果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部村镇开展业务,需要建立数量庞大的营业机构,仅仅组织成本、办公费用就会给各级财政增加巨大的支出;另一方面,实践也表明了政策性机构开办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也是相当惊人的,容易产生腐败和违法违规行为。

与商业性和政策性保险公司相比较而言,由于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与农户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是农户自己的组织,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投保农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节约经营成本。而且由于农户可以直接参与定损、理赔等环节,这样能很好地克服农业保险定损时间短、涉农保险知识要求高、核保核赔难等问题。同时,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投保户对农业生产经营熟悉,对农业遭灾造成损失程度情况了解,对定损、理赔的标准确定也比较合理。还有,投保户之间彼此熟悉,可以降低因道德风险带来较高的监督成本,以及投保户利用不对称信息骗取保费等现象,可以避农业保险“高成本、高赔付”的困扰。

当然,由于农业合作保险处于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合作保险组织规模较小且发展能力有限,保费积累的速度、规模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限制其保险补偿能力,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比较集中且自身抗风险能力比较弱,难以在更大的空间、时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也面临着缺乏法律规制和法律保障的规定,还有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相当数量的农民缺乏合作传统和合作意识,也缺乏自我组织能力,使得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和发展受到这种非制度因素的制约②。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只要对症下药加以解决,并不妨碍农业合作保险健康有序发展。首先,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合作保险的重要意义,国家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给予合作保险组织及成员适当的财政补助、费用减免和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甚至提供初始成本的帮助,发展培育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其次,要加快农业合作保险立法,坚持农业合作保险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户自愿投保意愿,强化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保护其获得保险保障权利、民主管理权利、获得收益分红权利,并对农业合作保险的成立、管理进行规范。第三,要切实有效构建农户保险合作模式和体系,优先选择在具有合作制传统、农村合作经济较发达地区发展农业合作保险,重点发展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规范运作机制和操作规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事关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风险确认、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及过程控制等制度,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促进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业务规范化,保障合作保险组织不偏离合作互助性质。第四,要加快健全监督体系,建立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控制,充分发挥农业合作保险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作用,促进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健康发展。#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