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改革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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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改革论文

应用型金融学综合改革方案

【摘要】

经济学院于2014年前半年进行了专业自评估,根据我院自评估情况,计划对金融学专业围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进行综合改革。改革方案将从团队建设、课程与教学、教学方式方法、实践教学、教学管理几个方面展开。其中改革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网络课程的大范围开设;教学大纲的调整将紧密结合各类专业证书的考试大纲来制定;课程考核形式的大幅改革;对专业选修课的课时进行整体规划,开设小课等。

【关键词】

综合改革;改革方案

【基金项目】

本论文由西北民族大学金融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支持,项目编号为001-10013501。经济学院于2014年前半年进行了专业自评估,根据我院自评估情况,计划对金融学专业围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进行综合改革。

一、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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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型金融教师组织创建途径

本文作者:汤筱娴 单位: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1“双师型”教师的政策要求

早在1998年颁布的《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中就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出: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为了规范“双师型”的内涵,教育部办公厅于2004年下达了《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在通知的附件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对“双师型”教师解释为“: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近5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从中,不难看出“双师型”教师的评价标准首先是强调了教师职称基础,其次,严格规定了这些教师的实践和科研的时间。说明了“双师型”教师既要有相应的职称,又要有相应的开展实践教学的能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上也指出:“各高职(高专)院校一方面要通过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双师”素质;另一方面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引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教师伍。”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重申并强调了以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方式。

2金融保险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

金融保险专业是一个特殊的专业,和其他专业不同,高职教育阶段的金融保险专业主要培养面向基层、面向操作与管理、面向业务第一线的应用性、实践性金融专门人才。现今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培养的学也主要面对一些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学生未来所从事的业务也主要以一线的柜台操作、金融商品和保险产品的营销为主,所以,金融保险专业的高职教育必须要结合实际,对“双师型”教师的需求也非常迫切。但是,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些企业在现今属于高收入行业,远的不看,就近来广东省的各行业平均收入显示,金融保险业也是位居前列,正因为这个行业在国人看来是白领高薪的行业,使得在培养学校的专业教师,引进兼职教师方面存在了很大的阻碍。

2.1培养专业教师

2.1.1证书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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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际经验及借鉴

摘要: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从20世纪50年代起形成,历经六十多年的改革完善,基本形成劳动者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以发达西欧及美洲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发展历程为借鉴,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新变化,通过分析论述,提出了几点符合我国当代社会和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养老金融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基本概况

(一)类型概况

养老保险体制作为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良好发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普遍实施,即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并退休后,从政府、社会或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得到经济、物质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强制执行性,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都要参加;二是保险资金来源多元化性,一般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个人共同承担,抑或是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三是制度实施时限性长,范围广,资金规模宏大,必须采取专业化、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目前国际上通用养老保险体制主要有三种,包括传统型、国家/联邦统筹型和私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体制。传统型养老保险体制始于欧洲德国,现已为世界主要的养老保险体制。传统型养老保险依靠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政府部门给予保险基金一定的支持,起辅助作用。这种体制适用范围广,以法律的强制性实施,养老金的数额与参保人员的缴费的年限、金额挂钩,不进行缴纳不许领取养老保险。在这种体制下,以政府财政支出作为担保分担一定的风险,需在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创建以企业、劳动者为主体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险体制。国家/联邦统筹型养老保险体制又分为福利型和国家型。福利型养老保险指以政府财政支出负担全部养老保险费用,是保险的主体,例如熟知的欧洲英国养老保险体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保障制度。其适用对象范围十分广泛,全体公民都是参加养老保险对象;养老费用由政府通过财政收入和税收等方式支付,现收现付制是该方式的主要特点;该方式还具有法定强制约束性,并且与疾病、失业等保险组成齐备综合的社会保障体制。前苏联时期曾在广泛实行国家型养老保险体制,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社会的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这种体制现已基本取消。储蓄性养老保险体制强调的是市场运作,其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企业单位承担,通过建立个人账户来实现。世界上仅有新加坡、智利等个别国家地区采用该养老保险形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现存主要问题

1、养老资金收支缺口突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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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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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讨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对社会事业快马加鞭的展开和维系社会和谐安定有着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世纪,我国整个社会,各个产业都在遭遇各种重大的变革,改革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未来发展,此时此次改革的实施将对政府机构改革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就初步分析此项改革对社会产生了哪些变化。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社会影响

在以往的几十年里,中国城镇职工、企业建立了融合为一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我国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试验阶段。但是由于对社会的不清楚了解以及各个地方、乡镇实际情况尽不相同,导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元化”,制度在具体情况的实施中不得以体现出来。另外还由于资源的不同,地区条件的发展不一样,政策不统一,对人民保护范围和对象不一致,收取基本规模的缴纳保险费,养老金策划转移等养老金形式也有莫大的差异,也缺损强而有力的法律支撑。因而,怎样快速改变这种情况,完善制度是头号问题。

一、制度的转变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咱们国家开始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统一账户组合”模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通常是个人不承担对应的责任,而是由国家财政负担,改革后,工资与单位、职工年度缴费相关,单位和单位职工的退休福利将社会化。并且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实现支付分配和按劳分派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建立支付与薪酬相联系的机制。

二、待遇的提升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形成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工作人员团结统一于政府机构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个人账户的年薪开启筹集和管理方式,职工退休后,除了领取年金待遇,也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资金来源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将及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的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来计算的,并且算是单位的一部分,百分之八的总工资分别以记账或百分之四真实帐户两种管理方式,根据不同的单位支付成本的资金来源,行政部门和机构来处理退休的员工,根据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来进行实施,在政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需要经过所在单位批准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批准,地方和国家的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也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养老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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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反思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热门话题,改革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又不能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论文对此次改革的亮点及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1引言

2015年1月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并轨改革,着力化解机关事业与企业面临的主要矛盾———“双轨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亮点,又面临哪些问题和障碍,本文就此作简要分析。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亮点

2.1“并轨”显公平,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各类群体逐步被纳入社保体系。改革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1],尽快建立起退休待遇同缴费挂钩机制,把按劳分配同缴费的权利义务对等起来,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参保的积极性,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退休金差距,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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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究

摘要:本文以终身净转移额、内部收益率作为指标,借助定量分析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收入再分配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和代际再分配效应进行探究。研究证实,关于再分配效应的研究中,工资增长率、利率和缴费年限都产生一定影响。故应继续加强各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和政策协调,增加政府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建立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代际再分配效应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差距问题一直未得到完全的解决,针对这一问题,虽不能做到绝对的分配公平,但可以相对公平。社会福利制度是我国缓解收入差距的有效措施,而作为社会福利体系核心构成部分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应体现公平效应,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了强化养老保险改革效果,我国国务院2015年推出《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养老保险双轨制度改革正式开始,且改革后的养老保险的公平效应如何,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临的竞争压力在不断加剧,导致人们的收入差距越发明显,这就需要利用收入的再分配机制来缓解这些问题。因此,本论文选择终身净转移额、内部收益率两大指标,分析工资增长率、利率和缴费年限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产生的影响,同时提出优化政策的建议,以期使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得到正向的发挥。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研究背景

社会福利体系关乎民生,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重要因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福利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决定“老有所依”的重要制度。因此,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以公平作为首要标准,通过收入再分配效应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进程。不过,从实践中看,我国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无法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的正向调节,引起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因此,我国出台各种制度和措施对其进行建设与完善。《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出台就标志着养老保险双轨制度改革正式推进。社会公众也密切关注着养老保险改革后的公平效应是否得到更好的发挥。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研究意义

2.1现实意义。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发展出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制度是满足我国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具有缩小经济差距的目的和作用。因此,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的探讨,不仅能够对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调节效果进行一定的评价,也为政府优化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背景下通过终身净转移额、内部收益率两种评价指标对收入再分配的现状进行了研究。以此深度剖析养老保险的调节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希望以此为基础,探究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优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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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多轨制收入分配效应

内容摘要:

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制度性断裂,这种制度性断裂影响到了收入分配效应及公平性。本文使用参保率、待遇给付水平、替代率、随经济增长率等政策传导工具,探讨养老保险“多轨制”的收入分配效应。研究表明无论是覆盖面还是养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养老保险替代率,都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大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于新农保。

关键词:

养老保险;收入分配效应;公平性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以效率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使得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存在巨大不平衡性。中国已成为中等收入国家,社会保障的功能定位应该从维护社会安定和补救国民生计的工具转为调节收入分配与促进制度公平。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和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发展(何文炯,201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建立,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伴随,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在之后的改革与发展中也一直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存在明显的制度性断裂(王思斌,2009),并延续至今。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严重,据“单位”而划、依“身份”而设,条块林立、人群分割,具体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之前,国内外学者大都估算了养老保险制度内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而缺乏对包括制度外人群的全体国民的宏观收入分配效应的研究,以及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即养老保险“多轨制”(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收入分配效应的分析。事实上,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仅从制度内部本身的角度研究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制度内外以及制度间的比较分析作更深入的探讨。因此,本文基于不同群体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模式的差异,根据参保率、待遇给付水平、替代率、随经济增长率等政策传导工具,探讨养老保险“多轨制”的收入分配效应。

二、比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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