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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经过近30年的发展,形成了城乡二元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城市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农村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和土地养老。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日益小型化,使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同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中国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土地收益不断降低,而且未来耕地面积还会不断减少,农民面临着失业又失地的威胁,同时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土地在农民收入来源中的比例逐渐下降,大多数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处于负增长状态,导致农民赖以依靠的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再加上,当前农村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日益严峻,农村老龄人口和高龄人口急剧增加,传统的以土地收益为中心、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刻不容缓。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统筹城乡、全面发展的新时期[1]。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和谐社会建设。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在实践推动和政策引导下,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逐渐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当前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东、中、西部地区差异以及城乡差别较大的国情下,究竟设计什么样的农村养老模式,才能较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文在界定养老模式这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自我养老模式和社会养老模式三种主要养老模式的分析与评价,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国情下,单一的农村养老模式难以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应该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的基础上,按照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农村地区构建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支柱相结合、互为补充的养老模式。 二、养老模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模式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只有极少数学者对“养老模式”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姚远认为养老模式体现了对养老问题的基本认识、基本原则和基本的价值观[2]。宋健进一步概括了姚远对养老模式的理解,认为养老模式是当某种养老方式成为标准式后,通过种种途径相对固定下来的样板[3]。郭铁城结合姚远和宋健的定义,进一步指出养老模式是养老过程中长期形成关于养老思想、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的固定化的样板,重在体现对养老问题的基本认识、基本原则和基本的价值观[4]。孟艳春则认为养老模式是指由谁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资源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5]。上述学者对养老模式界定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值得商榷。现代汉语词典对养老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指奉养老人,二是指年老闲居修养;对模式的解释为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养老是指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因此,本文认为养老模式就是指奉养老人,为老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使老人能够安享晚年的养老的标准形式或样式。划分不同养老模式的依据是看主要由谁来向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而其中首要的是提供经济支持,因为养老问题首先是经济供养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了养老的经济资源,就可以置换其他的养老资源[7],本文主要以经济支持为依据来划分养老模式。 目前理论界对农村养老模式的基本类型的认识仍存在分歧,主要有“五种模式说”、“四种模式说”、“三种模式说”和“两种模式说”。郭铁成认为农村养老模式是提供的资源和支持系统相结合的社会形式,并依据此理解划分了5种养老模式为:家庭养老模式、土地养老模式、农村社会保险模式、社区养老保障模式和自我养老保障模式[8]。杨宗传依据老年人生活资源的提供者不同,划分了4种农村养老模式:社会养老、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机构养老。社会养老是指由各级政府企事业提供养老资源;家庭养老是指由子女或家属提供养老资源;自我养老是指依靠自己劳动获取养老资源;机构养老是指依靠敬老院、福利院获取养老资源[9]。孟艳春主要根据养老的经济资源来源不同,划分了3种农村养老模式: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她认为这三种养老模式不是对立和互相排斥的,在大多时候是以一种养老模式为主,其他养老模式为辅,也有可能三种模式相互结合[10]。林宝则将农村养老模式划分为2种:家庭养老模式和社会养老模式,他认为个人作为家庭的一员,可以将自我养老作为家庭养老的一种特殊形式;他进一步补充说明,他所定义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两种极端的养老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有这种绝对的状态出现,通常两种养老模式是结合在一起同时存在的,有主有次[11]。 本文比较赞同将养老模式划分为三类:家庭养老模式、自我养老模式和社会养老模式。虽然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础,但土地自身不可能为农民提供经济支持,必须通过自己或家庭耕种才能发挥养老的作用,因此土地养老模式这一提法显然不符合本文对养老模式的定义。社区养老是指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12],社区养老只不过是家庭养老的延伸[13],经济支持依然主要通过家庭提供。因此社区养老模式这一提法也不符合本文对养老模式的定义。此外,本文并不赞同将自我养老模式归并为家庭养老模式这一观点,因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很多老年农民仍然在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自我的经济保障。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农村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家庭养老模式、自我养老模式和社会养老模式。#p#分页标题#e# 三、单一的养老模式难以充分保障农村老人基本生活 1.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日益受到冲击 家庭养老模式是以血亲关系为基础,主要由家庭成员奉养老人,为老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使老人能够安享晚年的一种养老的标准样式。它是人类社会最古老、最基本、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富生命力的养老方式,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论语》中讲:“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14],强调了不仅要在经济上供养老人,而且要有敬老之心,给老人以精神慰藉。费孝通先生认为“养儿防老”是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15]。它是在儒家“孝文化”熏陶和影响下,在传统农业社会逐步形成的普遍形态和主要模式。这一模式不仅是一种传统,在当今更是一种制度安排,被写入法律,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对家庭养老做了规定。哈尔•R•范里安指出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由于最主要的经济来源———粮食属于非耐存品,不能用于进行生命周期的资源长期分配,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人力自然储蓄基础之上的家庭内部资源代际交换机制,是一种家庭代际间互相供养的反哺型模式[16]。SussanHillier等对老年人生活照料供给主体到底应该是家庭还是社会进行调研后发现,老年人生活照料主要提供者仍然是家庭成员,而且,随着老龄化、高龄化出现,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子女对老人的照料越来越普遍[17]。 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而且东、中、西部地区差异较大,因此家庭养老模式仍然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的主要养老模式,即使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时候,家庭在提供基本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方面仍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家庭规模的日益缩小以及土地保障功能的不断弱化,传统的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逐渐受到严峻的挑战。根据《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亿,占总人口的12.50%。到本世纪中叶,中国人口的1/3将是老年人,而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的75%,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养老压力更大[18]。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同时,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日益小型化。据调查,目前,中国城乡家庭户人均规模是3.39人,近30年来户人均规模下降了1.42人[19]。导致家庭养老负担沉重,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中国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土地收益不断降低。据统计,中国人均耕地1.52亩,仅占世界人均耕地的4.29%,而且未来中国耕地面积还会不断减少,农民面临着失业又失地的威胁,使得农民赖以依靠的土地保障功能日趋下降[20]。因此,仅仅依靠家庭养老模式难以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在未来无法较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OlivierBlanchard认为未来几十年将是中国社会发生大变革的时期,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由于城乡迁移、核心家庭的出现及产业结构调整,将引发家庭照料提供者的减少,家庭对老年人保障的能力与愿望的减弱,导致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难以为继,其必然向社会化养老方向发展[21]。 2.依靠个人力量的农村自我养老模式只能起辅助功能 自我养老模式是指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如继续参加农业生产或打工,实现自给自足,自我奉养的一种养老的标准样式。虽然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长期以来被视为天经地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未来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导致的农村巨大的养老压力,自我养老的观念在中国开始出现并逐渐被理论界所关注。1999年在“全国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服务研讨会”上“自我养老”这一新概念被首次提出[22]。目前,在经济发展一般,特别是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但凡仍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都会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维持自己的老年生活,以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居民更倾向于在年轻时进行一定的自我储蓄以备老年时生活所需。崔萍通过对大连市普兰店、瓦房店和庄河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997个样本中有34.4%的人选择了自我养老[23]。据不完全统计,不同农村地区60周岁以上的老人能够通过继续劳动实现自我养老的比例有所差异,大约在15%~45%[24]。周毕芬等认为,多数自我储蓄养老者并非出于本身主观意愿想主动自我养老,而是由于各种原因被迫进行储蓄的;在欠发达农村地区,被迫自我储蓄养老者也不是养老保障的主要方式[25]。正如周毕芬所说,自我养老模式在广大农村地区并不是主要的养老模式。因为一方面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农民在青壮年时期难以积累足够的储蓄用于将来养老,特别是受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农村居民不仅要把子女养大,供其上学,而且还要帮助其成家立业、结婚生子,这些经济开支往往会使其倾家荡产,甚至还要背上沉重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自我储蓄养老只能是天方夜谭;另一方面,人口高龄化速度加快,2009年,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口达到1899万,今后每年还在以100万的速度增加,“十二五”期间将超过2600万[26],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和精力都在不断下降,就会逐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甚至生活都难以自理,在日常生活方面都需要人照顾。因此,当老年人在高龄之后,往往就需要子女来承担起养老的责任,或者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实现养老,这种依靠个人力量的农村自我养老模式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注定难以成为农村主要的养老模式,而只能起到辅助养老的作用。 3.借助于公共资源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难以承担起全部的养老责任 社会养老模式是指由国家、社会、集体等奉养老人,为老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使老人能够安享晚年的一种养老的标准样式。社会养老模式并不像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现代工业社会衍生的硕果之一,这种模式在农业社会就已经存在了。王文素在研究中国古代养老保障问题时谈到了古代早期的四种国家养老制度: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年之老。前三种是以国家财政支出供养老人,第四种是国家以减少财政收入的办法供养老人[27]。只不过在中国古代,社会养老模式仅仅是一种辅助的养老模式,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作为工业化大生产时代的必然产物,才逐渐替代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真正发展成熟并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养老模式。德国专家Dr•LutzLeisering负责的亚洲开发银行小型技术援助项目(PRC-3607)专门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后指出,根据欧洲的经验,目前中国在农村建立养老金的时机并不太早,因为建立在家庭和土地基础上的中国农村传统保障制度的功能有所削弱,从而产生了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民政部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方案尽管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成绩仍然很大[28]。虽然我国从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新农保制度,并且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320个新农保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全部启动参保缴费和发放基础养老金工作,参保人数5965万人,占试点地区适龄农业人口的63.82%,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697万人[29]。但是,目前正在实施的新农保制度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养老待遇水平比较低。中央在综合考虑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55元,比全国低保金水平57元还少2元[30]。根据我们对江苏省常熟市和高淳县、河南省通许县和西峡县以及陕西省陈仓区和商南县的实地调查结果来看,除了江苏省常熟市新农保缴费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9.24%,相对较高之外,其他地区的新农保缴费占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仅在2.02%~4.08%之间。(详见表1)由于缴费水平较低,再加上新农保基金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因此,可以预见农村居民将来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也会相对偏低,难以充分保障年老时的基本生活。#p#分页标题#e# 四、建立多支柱的农村养老模式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1.我国农村的现实决定了必须建立多支柱的养老模式 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1)农村人口占多数,农村老年人口比例较大,2009年末我国农村人口7.13亿人,占总人口的53.41%,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2)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差异较大,2009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3.33:1,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12022元;(3)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2009年我国东部地区年人均收入为3.86万元,西部地区为1.81万元,差距达2万余元,从省际差别来看,最高的上海市年人均收入为7.70万元,最低的贵州省为0.92万元,两地相差6.78万元;(4)贫困人口多,目前全国4007万贫困人口中,中西部地区所占比重高达94.1%[31]。面对这一现实国情,国家并不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可以确保面向全体农村居民提供可持续性的、充足的养老保障。刘邦凡等认为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已难以承担起全部的保障重任,必须在巩固传统家庭保障的基础上,使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32]。王义才指出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相互结合是解决农村养老的必然选择,要在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两种养老方式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市场化运营等途径开展农村社会保险[33]。在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们也提出变“养儿防老”为“多方养老”的思路[34]。因此,在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都无法单独承担起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历史重任的条件下,为了适应当前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就需要建立一种多支柱的农村养老模式。 2.理论界关于多支柱的农村养老模式的研究与探讨 理论界提出的多支柱的农村养老模式主要有两支柱模式、三支柱模式和四支柱模式。AllenWalke对欧盟国家老年人养老问题进行研究后指出,家庭规模和结构趋于小型化、简单化、已婚妇女参与劳动、代际倾斜严重,导致家庭养老弱化、生活照料主要提供者负担加重,因此,国家和家庭应共同承担老年人的长期生活照料[35]。本文把它概括为两支柱养老模式,即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相结合的模式。李泳平在分析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政策选择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支柱,多层次”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模式。所谓“三支柱”指土地保障、个人养老金账户储备和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多层次”是指土地经营收入、个人账户养老金、经济发达地区基于土地经营收入建立的养老保障基金、农村社区服务[36]。谢东梅认为,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综合养老模式是中国农村养老的现实选择[37]。以上研究所提出的均是“三支柱”模式,只是在支柱的具体内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阳义南在借鉴世界银行三支柱老年保障计划的基础上,提出应该建立包括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在内的”四支柱“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38]。高文敏认为面对农民收入减少的挑战、人口老龄化压力的挑战和家庭结构变化的挑战,应当建立起“四位一体”相互支撑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新模式,即“以个人积累保障为主体,家庭保障为基础,社会保障为辅助,国家支助为后盾”的相互支撑模式[39]。上述两种模式均为“四支柱”模式。综上所述,关于多支柱农村养老模式的研究,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丰富了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理论,但是均具有同样的局限性,即没有考虑由于区域差异,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对农村养老模式选择可能造成的影响。 3.基于区域差异的多支柱农村养老模式基本构想 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实力、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农村地区属于第一类地区,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政府财政实力雄厚,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较高,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较长,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社会养老保险意识较强。据有关资料统计,作为全国最发达地区的上海,农村中靠子女、配偶或其他亲属赡养的老人占农村老人总数的35.93%,依靠国家和集体赡养的占47.39%,靠自己的积蓄或收入自养的占17.68%,从而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的“三合一”的养老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家庭养老实际上已不占主导地位而退居二席;同样,在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如苏南)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养老模式———农民退休金制度[40]。 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属于第二类地区,该地区政府财政实力相对发达地区比较弱,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相对较低,但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相对较短,老年人口抚养比较大,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意识较弱。马贵侠等认为在我国的中部农村,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养老问题比较严重,从该地区实际出发,继续巩固和完善现代性家庭养老,积极探索社会化养老方式,走出一条适合中部社会经济发展的城乡协调统一的养老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1]。 我国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属于第三类地区,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财政实力很弱,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很低,贫困人口较多,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很短,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很低,老年人口抚养比很小,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薄弱。周巧玲认为,在以农业和外出务工收入为主的西部贫困农村,老人的养老模式仍然是在国家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的家庭养老模式;而且由于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较低、农村集体经济相对落后以及传统养老观念的依旧盛行,在短时间内家庭养老仍将是西部农村老人养老的主要模式[42]。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按照三种类型的农村地区构建多支柱的农村养老模式,以达到有效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目的(详见表2)。#p#分页标题#e# 针对第一类农村地区,由于其经济较为发达,地方政府财政实力雄厚,可以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使新农保成为农村居民养老的第一支柱,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可在国家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提出的年缴费标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再增加3~5缴费档次,并适当提高对参保农村居民的缴费补贴标准。此外,由于该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较高,农民个人完全有能力通过自我储蓄作为新农保的补充,以保障晚年享有较好的生活水平。家庭成员主要承担起精神慰藉和部分生活照料的职责,作为前两个支柱的有益补充。 针对第二类农村地区,由于其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财政实力一般,中央财政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应保持不变;地方政府应在国家提出的5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再增加1~3个缴费档次,并适当提高对参保农村居民的缴费补贴标准,使新农保成为农村养老的第一支柱。此外,由于该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相对较低,在第一支柱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时,农村家庭必须发挥奉养老年人的作用,使家庭养老成为第二支柱;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经济收入有所结余的农村居民,可以适当通过自我储蓄作为养老的第三支柱,以提高老年时的生活水平。 针对第三类农村地区,由于其经济非常落后,地方政府财政实力非常薄弱,中央财政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应给予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只需要执行国家提出的5个缴费档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30元的最低补贴标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由于新农保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对较低,难以有效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因此,新农保只能作为农村居民养老的第二支柱。在这一前提下,农村家庭养老不得不成为奉养老年人的第一支柱,继续传承养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承担起更多的养老责任。个别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村居民,可以适当通过自我储蓄作为前两个养老支柱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