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方式对比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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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方式对比及建议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   目前许多省市地区都已因地制宜地推出了许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但由于各地的制度差异较大,再加上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农村地区社保机构不健全。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经常跨地区就业,而其本身养老保险意识薄弱,对政策不了解不信任。因此,各地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整体来看,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城保”模式,即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缴费比率、享受条件和待遇计发方面和城镇企业职工相同。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福建、广东、深圳等地区。如2000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养老保险,其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农民工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率和待遇与深圳市户籍劳动者相同。再如《福建省城镇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年龄和计发待遇等方面,实行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的政策。   二是“双低”模式,即在现行的制度下,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适当降低门槛,减轻其缴费负担,其特点是同时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比率和待遇水平。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北京、青岛等地区。如北京市在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则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以缴费基数的11%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企业缴纳的3%进入个人账户,16%进入社会统筹。而农民工缴纳的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2005年青岛市实施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按本企业农民工总数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则以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是“综合保”模式,即为农民工建立综合性的社会保险体系,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项合为一项综合保险实施,按照比较低的费率缴费。这种模式的代表是上海、成都等地区。如上海市2004年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将工伤、医疗和养老三项保险合为一项实施。企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农民工的总数乘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并按12.5%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5%用于养老保障,并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运作和支付。成都市2003年实施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基本上和上海的模式一样,只是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上有一定差别。   此外,还有“农保”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以乡镇企业高度发达而著称的苏南地区,其乡镇企业职工多为本地和外地的农民工。这些职工大多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本地农民工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而外地农民工则未参加任何保险。但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存在诸多问题,且新农保刚刚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因此此种模式至今无成熟方案。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农民工已经或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城保”模式的特点即将农民工与城镇工一视同仁,维护了农民工的切身权益,并创造了平等的就业机制;而且由于农民工群体大多以青壮年为主,处于养老保险的积累缴费期,这对于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收任务都有积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历史债务问题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压力;而且由于这种模式下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处于同一制度框架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上问题也较小。但由于其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较高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并且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低保”模式采取低门槛,低待遇标准,虽然考虑到了农民工普遍收入偏低的问题,减轻了企业和农民工本人的缴费负担,但在其退休后的待遇享受方面,同样降低了标准,若没有进一步的政策扶持,那么农民工的老年保障问题仍不容乐观。这种模式同时由于对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不同的政策、不同的待遇计发,很可能造成衔接上的困难。而且企业很可能因为用工成本的控制而让其职工都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   “综合保”模式将农民工最关心的三种保险集中在一起,实行一揽子解决方案,缓解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并且这种模式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政府只制定政策对保险公司加以监管而不必担心这部分基金运行时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但这种模式比较强调工伤和医疗保险,并且没有专门的养老保险账户,使得农民工不能成为养老保险的主要扩面对象,也就无法帮助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历史债务问题。而且这种模式与我国当前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存在巨大差异,以后在两者的衔接上也困难重重。   由于三种模式差异较大,很难进行衔接。这三种模式的差异可归纳为:缴费基数不同、缴费费率不同、待遇享受不同。从缴费基数上看,北京是以本市上年度最低职工工资为缴费基数,深圳是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而上海则是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从缴费费率上看,在经济发达、养老保险负担较轻的深圳,其缴费率就低一些。而在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北京,其缴费率就高一些;从待遇享受上看,农民工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并满足养老金发放条件时,有的地方允许一次性给予养老金,有的地方采取传统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各地区不同的政策差异,使得相互衔接的困难较大,而这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来说明显是不利的。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农民工群体本身在结构组成和参保意愿上具有多样性,既有正规就业的,又有灵活就业的;既有稳定就业的,又有频繁流动的;一部分农民工有城镇化倾向,而另一部分只是在农闲时节来城市务工赚钱,迟早要回到农村生活。这些农民工的参保意愿都不尽相同。因此,在我国养老保险尚未实行全国统筹并且各地政策各不统一的情况下,很难用一种制度模式将所有的农民工都覆盖进来。#p#分页标题#e#   因此,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应充分考虑其不同群体的参保意愿,采取根据就业情况分类保障的原则。对农闲时外出务工、亦工亦农、频繁流动、就业不稳定、城镇化倾向低的农民工而言,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或国家正在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其更加有利。对于长期在城市居住和生活、就业稳定、流动不频繁、逐渐转为城镇人口的农民工而言,明显应将其纳入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国家应加快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步伐。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审议出台,将社会保障问题提高到了新的立法高度,但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仍然不统一,无法形成相互配套的法律体系,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无法稳定连续的实施,缺乏权威性和强制约束性,最终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护。国家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条例或办法,强制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明确规定有关各部门在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职责。   (二)依法将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长时间在城镇工作,就业稳定,逐渐转为城镇人口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要继续参保,不得退保,并确保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督促企业依法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努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或将其纳入新农保范围。关于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无法做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应采取国家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为其建立独立的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部分只在农闲季节短时间外出务工,主要还是在农村生活的农民工而言,可考虑将其纳入正在试点中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费率较高,企业和职工负担较重的问题,应努力扩大覆盖面,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降低费率,切实减轻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采取多种手段解决历史债务问题。同时应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这是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届时,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应转为全国统筹下的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笔者认为,应从政府、社区、企业三个方面加大对农民工的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农民工广泛宣传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普及养老保险知识,让每个农民工都知道参加养老保险是其老有所养的最好办法,提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专家讲座和培训,在企业、社区、建筑工地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牌,详细介绍农民工参保手续的办理、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领取的条件和支付标准等,让农民工清楚的认识到现在克服生活困难,缴费一部分养老保险费,将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不但可以终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还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对自己和子孙后代都有好处。   (六)在转移接续时采取分段计算养老金的做法。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分段计算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在当前统账结合的模式下这也有望为农民工和地方政府直接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分段计算养老金在欧盟的做法是劳动者在不同成员国之间工作时的参保缴费时间必须累计计算,然后将劳动者在各国工作累计的总时间作为劳动者退休时的全部参保缴费时间,然后计算出相应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然后再乘以劳动者在各国的工作时间占总工作时间的比例,得出不同的养老金待遇,最后进行加总后统一发放。   分段计算养老金以“工作地缴费,流动时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发放”为原则,即在保持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模式不变的前提下,转移时社会统筹部分资金不变,个人账户部分资金按照各参保地区不同的规定分别计算。具体做法为: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后,将其在所有工作地的缴费年限进行累计作为其养老保险缴费的总年限,各退休地均将此年限视为其在本地区的全部缴费年限,根据当地标准计算出不同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再乘以该劳动者在该地的工作年限与总年限之间的比例,然后将得出的养老金进行加总,即为该劳动者最终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最后由其退休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在这一计算过程中,劳动者养老金账户中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并不参与计算,而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12%进行转移。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城乡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养老金分段计算的基础上还应加入平均生活水平这一指标的考虑,然后折算为劳动者退休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对养老金进行调整,以适应我国现状。以免出现劳动者在发达地区工作,然后在欠发达地区退休。拿到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高出很多的高额养老金的现象,从而拉大我国城乡差距,对于我国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缩小地区差异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