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互助合作社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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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互助合作社思索

本文作者:王桂玲 单位:山东大学政管学院

实施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创新,积极引导农民创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我国应对WTO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本文主要针对邹平市张高村水杏生产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展开了调查,并思考了相关问题,以期探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益经验。

一、张高村水杏生产互助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水杏是张高村的主要种植作物之一,也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张高村人均耕地面积很少,除了在洼地不太适宜种水杏的地方种植了一些粮食作物,所产仅勉强供自家消费外,主要种植水杏和香椿两种经济作物。水杏种植在张高已有很长的历史了,“邹平水杏”实际就是指张高水杏,在山东也算是很有名气的,但在“”期间水杏树被砍伐所剩无几。现在的水杏树大都是1993年邹平推广“万亩水杏基地”时栽种的(推广张高经验———南林北粮),当时政府免费提供树苗,并给予少量补贴鼓励村民种杏树。虽然政府组织村民统一种植某种经济作物,“形成规模”的做法很普遍,并且大多数遭受了失败,但张高村却是成功的案例之一。近年来,水杏收获时好的情况能收入1700~2000元/亩,差的也在800~1000元/亩。2005年10月,农民基于生产、销售需要,在邹平县黛溪办事处的支持下,自发组织起来,成立了张高村水杏生产合作社。该社2005年被评为“邹平十佳生产合作社”。其成立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过去村委会负责销售水杏,上边来了人,又吃又拿的,每年都要赔一万多元,现在合作社是经济组织了,就不会再有这种情况了。同时,村民作为分散的个体,也需要一个组织来规范种植,扩大销售渠道,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目前,互助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是:(1)请技术员来讲授种植、管理果树等知识和别处的经验,并在平时进行技术交流,如社员遇到果树修剪、嫁接等技术性问题时,会互相帮助。(2)统一包装和品牌宣传。合作社计划申请注册自己的水杏商标,争创品牌效应。目前邹平农业网有为他们免费做的产品宣传。(3)最重要的工作是联系产品销路,统一销售合作社成员的水杏。由于水杏保鲜期非常短,不易储藏,每年水杏大量上市时节,水杏价格都会极低,甚至跌至两三角钱一斤。拓展销路,提高村民收入,也是成立合作社的初衷。希望能在保证社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能为合作社盈利,通过买入社员的水杏,再统一销售,赚取中间的差价,具体由理事会成员执行。(4)水杏深加工的事情一直都在考虑中,这无疑将对提高村民收入起到极大的作用。几年前曾有一日本商人连续三年收购离成熟期约一个月的杏子制成果酒,投放市场后反响较好,但因市场价较高,最终未能在国内市场形成规模。村里也曾组织人员到北京等地考察杏制品市场,对深加工的前景很乐观。但存在两大难点:一是技术;二是投资太大,国家食品行业的准入制度也严格。

二、张高村水杏生产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认为缺乏协商与合作的精神与能力,是中国农民与农村中的一大问题。人多地少基本国情下分散的小农经济,不仅造成了整体上的农业生产率低下,更造成了分散的农民在市场中对于资本与商贩的相对弱势。成立合作社,重要的就在于把“善分而不善合”的农民结合起来,从而改变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分享市场发展的果实。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原有的家庭承包经营的生产关系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农户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效益化发展,这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引导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走向新的联合,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完善和调整,既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又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的要求,大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从调查中我们感觉到,村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已在邹平各地开展,但合作社在张高村发展仍然不甚成熟。由于张高村水杏生产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各方面的操作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思想认识不足,发展不快,覆盖面小。由于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村委会干部和村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带动农民致富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现在入社农户仅有50户,更多的农户处于观望阶段。调查中发现,即使是入社的农户,对合作社的情况也不是很清楚。

(二)自身组织能力不强,组织创建的依赖性强。调查中,该村党支部书记明确强调,村两委不能干涉合作社的情况,但该合作社却正是外部力量干预和渗透的结果。支持成立合作社的初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邹平市各乡镇政府的评比中有生产合作社的指标要求,成立的最初的推动力来自村委会。虽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其成员的产生方式,村民的回答大多语焉不详。重大事项还是几个董事说了算,而这些人大多是前任村两委成员,和村委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常常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三)组织化程度不高,服务水平不高。合作组织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层面,提供加工、储运等配套服务能力较弱,吸引力、凝聚力不强,尚不能适应新时期农业升级发展的要求。对合作社将来的发展,虽然强调要做好销路拓展工作,但对“如何销售?是否有销售渠道?入社成员的利益如何分配?做深加工,做什么深加工?怎么做?销售的渠道是什么?”等问题,合作社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案,只是有了一个感性上的认识。虽然进行了商标申请和统一包装的初步工作,“统一销售”对社员们来说仍是形同虚设,他们一直在按自己的渠道进行销售。

(四)法人资格不确定,内部制度不完善,利益连接存在松散性。张高村水杏生产合作社没有正式手续,也不知在哪进行注册登记,更得不到政策、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目前也没有严密的运行章程,使得组织与会员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约束,利益关系不够紧密,基本上处于松散状态;成员的身份不明确,对于经营亏损出现的风险,缺乏妥善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抵御各种风险能力不强,有较大的不稳定性。这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五)规模不大,资金匮乏,经济实力较弱。资金不足是制约张高村合作经济组织更快发展的一大瓶颈,该社目前收入有社费和政府支持两类来源,社费50元/户,但目前只交了20户左右,2006年获邹平县奖励性支持2万元,因此收入远远达不到组织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在销售旺季也很难得到金融贷款。此外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加工能力、运输手段、交易方式等以及从业人员文化素质都还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的要求,工作手段落后,掌握信息的面和量较小,不同程度制约了自身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三、从张高村水杏生产合作社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路和对策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发展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对外以获得利润为目的,对内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通过建立利益连接机制,是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联结的一个桥梁和纽带。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原有生产方式的许多弊端,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相互脱节的矛盾,加强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从世界各国成功经验看,解决农业和农村问题,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引导和组织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

(二)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是保证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动力之源。合作社要结合自身的特点,首先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以年度为单位的分配制度,实行年度审计制度,要尽量减少机构和专职人员,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建立健全组织内部民主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自我服务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大力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第二步是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使其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利益联结机制是经济合作组织能否顺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三)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在开始阶段肯定面临许多困难和矛盾,需要政府精心扶持和呵护。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倾斜政策,组织民政、工商、土地、财政、金融等部门在领照办证、场地征用、融通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优质的服务,构建良好服务平台。但同时要规范政府行为,坚持民营团体进位、行政管理退位的原则,经过初期一段直接扶持之后,逐渐转向以指导和引导为主,逐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在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要坚持农民自愿,避免行政干预。政府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涉,参与而不包办。政府不能把行政干预扩大到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内部事务。

(四)加强金融支持与合作。建议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入启动资金,或实行“小额信贷”,并且给予财政贴息,农业产业化等贴息资金要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探索合作金融的方式,合作金融是发达的合作社体系的重要支撑,村组织的建设应以农村金融的开放为先,没有农村组织的金融,就没有农村组织的农业产业的发展,不可能有农民组织壮大的经济基础。纵观所有合作社成功的国家,背后都有一个发达的合作金融体系。

(五)加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民的组织化面临的两难困境,是“农民组织国家怕,国家组织农民怕。”[1]目前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给予必要的引导和保护。在新农村建设中,作为建设主体的农民面临势单力薄的困境,而统购统销、联合经营的合作无疑是破解“三农”难题、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有益尝试。但由于现有法律并未界定该种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社一直游离在法律之外,其合作模式与融资渠道也因此受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如不具备合法性,就根本谈不上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一支抗衡力量,也谈不上增强农民自身的谈判地位。立法就是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个法律地位,使其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市场经济中。中国是目前亚洲除朝鲜之外,惟一没有为农村合作社立法的国家[2]。在国家短期内不可能出台有关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采取变通的方式,地方性的法规,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