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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育红 于维才 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经济与伦理原本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到了近代,经济学与伦理学相互分野,经济学不考虑伦理学,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企业界丑闻不断,由此催生了一场由学界和企业界等多方参与的经济伦理学运动,然后波及到欧洲、亚洲及世界各国,逐步形成了经济伦理学。但是,经济伦理学到目前为止,还很不成熟,它主要讨论企业、商业、管理等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问题,均未涉及到农村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问题。文章借鉴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探索西北地区乡村经济制度或体制与伦理道德的变迁,重点揭示不同历史阶段人们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目的在于正确认识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道德问题,以便能够很好地推动农村经济活动的健康、良性发展。我们认为,乡村经济伦理的变迁与经济制度或体制的转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西北地区乡村经济制度或体制先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1949年以前的传统经济制度;1950年到1978年的计划经济体制;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经济制度或体制要求不同的经济伦理。经济伦理在不同经济历史发展阶段,其基本内容、要求与特点也都不相同。
一、乡村传统经济伦理思想
在历史上,西北农村地区的传统经济制度与这一地区的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经济结构等因素有着紧密的联系。从地理环境来看,这一地区既有成片的绿洲、高产的粮田、广袤的森林、广阔的牧场等,也有连绵不断的山脉、一望无际的沙漠、戈壁滩、盐碱地等,受其影响,其传统产业主要以农业、牧业和农牧兼营为主。从人口因素来看,这一地区由于地处祖国西北边陲,在历史上曾经历过多次战争以及多民族的流动、迁徙、融合等,这里居住着汉族及其他近50个少数民族,是典型的多民族聚居区。从经济结构来看,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开拓和经营,以及各个民族在其活动的区域内进行的开发活动,推动了西北地区经济的发展,由此形成了这一地区屯垦型农耕经济、游牧经济、商业贸易等基本的经济结构。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西北地区的传统乡村经济制度也有自己的特点。从所有制结构来看,西北农村地区存在着公私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农业区,土地等生产资料主要有五种形式,一属国家所有;二属土司、地主和封建官僚所有;三属宗教上层人物和寺院所有;四属部分群众所有;五属氏族和部落所有。国家的土地名义上为皇土,但由封建王朝划归或赏赐地方官僚、地主、土司等人,实际上由这些地方的统治者直接占有和使用。在这些统治者辖区内的农民只有租种他们的土地,并服无偿劳役、纳粮、服兵役以及承担种种摊派。[1]
在牧业区,不同游牧民族有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如甘青藏区,“牧业经济一方面存在着私有财产,诸如生产工具、牧畜、畜产品等等;另一方面又存在共有的自然资源,如草场、河流、森林等等。”[2]游牧民族的草场一般以部落为单位拥有,部落之间有一定的界限和范围。如裕固族“部落内部大体分为公共所有、寺院占有、私人占有等形式。部落公有草场,约占草场总面积的30%,多为夏、秋牧场;寺院占有的草场约占草场总面积10%;私有草场占草场总面积的60%,多为东、春牧场。”[3]从经济活动形式来看,这一地区主要形成了村落经济和部落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其中,村落经济主要存在于农业生产区域和农牧兼营区域,村落中的地主拥有大量的土地,农民租地耕种,年底交纳地租;村落中的小农个体经济则以家庭为单位,拥有少量的土地并自给自足。部落经济主要存在于游牧地区,大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地,部落头人或牧主等决定牧场的分配和使用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济关系决定了多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在农业区,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由于租种地主的土地,程度不同地受到来自世俗地主的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高利贷等的剥削,而拥有一部分或少量土地的个体农民则自给自足。在牧业区,不同部落有不同的分配方式,但分配权一般都掌握在部落头人或牧主的手中,普通牧民要承担各种劳役、杂役或摊派等,部落内部存在着贫富悬殊及其阶级差别。由此可见,公私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制度,村落与部落经济结构、多种分配方式等都呈现出东方社会所特有的一些基本特点。传统乡村经济伦理一方面反映了传统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伦理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适应农耕、游牧,商业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需要,其主要内容有勤勉重农,公平交易、熟人信誉、戒奢勤俭等。
(一)勤勉重农
勤勉重农是传统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西北地区乡村经济伦理的基本思想。“勤勉”是指勤奋劳作,是儒家倡导的基本伦理思想之一。正如《左传》所言“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君子勤礼,小人尽力”。[4]孟子也说,“深耕易耨”,“易其田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5]荀子也言,“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6]农民要想过上好日子,就要勤勉劳动,不误农时。“重农”体现了中国古代思想家“重本抑末”、“重农轻商”的伦理思想。“重农”最早由法家思想家商鞅提出来,他说,“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纷纷则以使也,信可以守战也”;“属于农,则朴,朴则畏令也”。[7]吕不韦在《吕氏春秋》中详细论述了重本抑末思想的道德价值。他说“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归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后,其产后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8]由此可见,“重农”的道德价值在于“农则朴”和“贵其志”。“农则朴”是指农业使人安居乐业,朴实无华;“贵其志”则指通过务农的途径,陶冶人们的道德情操。民农则朴、民农则重,民农则重徙,这些都是农耕文明带给人的优良品质。[9]如果想让边境安、主位尊,就要重农。这一思想直接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对边疆的治理方式。无论是汉武帝时期从中原迁徙到此的边民,还是元朝时期从西域随军过来的将士,直至清朝时期派来守边的人们,历代统治者都要求边民以屯垦农耕为主,平战结合,目的就在于鼓励边民有朴实无华,安居乐业的道德品质,这样,才能保证边境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宁。在西北农村地区的农业社会,土地、草场、牲畜是人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农业区,人们要根据季节、农时的变化,及时耕种、浇水、收获、打碾、入仓等,不能有一点耽搁,如果不慎贻误时机,就会造成减产或绝收等不良后果。农民与土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来源、也是农民生命的根本。农民命系土地,勤勉劳作,才能保证起码的生存。在牧业区,牧民依水草而居,牧场就是他们的家园,牲畜、帐篷等就是他们的基本生活资料。牧民根据季节而不断迁徙,才能保证水草丰盛,牛羊肥壮,生活幸福。农时、季节就像钟表一样,成为农牧民的生活节奏。农牧民勤奋劳动,勤勉耕作,在生产实践中养成了勤勉重农,朴实无华的基本道德品质。#p#分页标题#e#
(二)公平交易
公平交易是在产品交换的过程中形成的。交换基于社会分工的不同。西北农村地区农业、牧业与农牧兼营的生产格局,形成了农牧产品以及不同农产品等之间的交换。根据有关资料记载,在历史上,远在秦统一六国之前,西域和中原地区就有商旅往来。汉武帝开边之后,西域正式列入汉王朝的版图。昔日东西之间的商道得以巩固和发展,成为欧亚大陆的贸易通道———举世闻名的“丝绸之路”。这一通道促进了沿途商业的发展。不少民族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为发展东西方的经济文化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在游牧民族与汉族聚居的毗邻地区,为了互通有无,开展了以“茶马互市”为主要形式的贸易活动。从宋代开始,中央政府在进行这种贸易的主要地区,如秦(今甘肃天水)、洮(今甘肃临潭)、河(今甘肃临夏)等州,设立茶马司,对“茶马互市”进行管理。[10]宋代以后,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交往的重心逐渐移到东南地区,西北地区逐步陷入了比较封闭的状态。西北地区的绝大多数农牧民在农忙时务农,农闲时经营手工业或外出经商,其收入作为生活的补贴。这一地区的手工业者主要有制作人们日常消费品的“铁匠”、“银匠”、“铜匠”、“碗匠”、“毡匠”等,有些民族如保安族还制作“保安腰刀”,做工精细,远近闻名。与此同时,西北地区的部分农村青年男子,在农闲时,也成群结队外出行商,做一些皮货、家庭日用品、生产用品等生意,补贴家用。最大的商贸交易市场,有“茶马互市”、丝绸之路上的驿站、商贸交易重镇等。在各种商品交易过程中,人们遵守着公平交易的原则,讨价还价,买卖双方达成共识,交易才能得以成功。公平交易是交换过程中人们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以诚实为前提,以信誉为保障,因而公平交易也就同诚实、信誉一样,成为人们经济交往活动中的基本道德品质之一。
(三)熟人信誉
西北农村地区,虽然在历史上由于多民族迁徙、征战等,逐步融合与发展,形成了多民族聚居的特点,但在不同民族文化中,或多或少地都受到了儒家传统伦理文化的影响。人们在处理各种伦理关系中,表现出重血缘和地缘的特点。重视并依据血缘关系,区分出亲疏远近,才有对待人的内外有别;依据地缘关系区分出熟人与陌生人等,才有熟人信誉。这种伦理思想反映在各种交换活动中,人们普遍认为熟人信誉高于陌生人的信誉,认为熟人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可以相互信赖,自然信誉度就比较高,这样,在熟人之间交换一般很少讨价还价,甚至于有时相互让利,或者馈赠等。如果讨价还价,怕伤和气或面子,而且熟人抬头不见低头见,相互帮忙是不可少的,因此,熟人交换以信誉为保障。但在市场上与陌生人交换时,绝大多数人都要讨价还价,仔细算计,以防交换不公或上当受骗等。由此可见,熟人和陌生人的信誉是有严格区别的,而这一区别也可以说是儒家内外有别思想在交换领域的延伸或表现。
(四)戒奢勤俭
由于经济的欠发达和物质生活资料的不充裕,西北农村地区在消费观上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戒奢勤俭。这与儒家、墨家等传统思想一脉相承。《左传•庄公二十四年》言:“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这就是说,节俭可以使人寡欲,是一切德行的来源,而奢侈则使人多欲,是一切恶行的发端。孔子通过对安贫乐道的弟子颜回的褒扬从另一侧面表明了自己的消费价值观,“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11]墨家主张,“俭节则昌、淫佚则亡”。主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西北农村地区的农牧民尤其重视节俭,他们视节俭为美德,在夏收大忙季节,收、晒、打碾、装仓,小心谨慎,尽量不浪费一粒粮食。在日常生活中,合理安排日常生活,节衣缩食。一般比较奢侈的消费主要表现在婚丧嫁娶等人生大事上,这都是习惯使然,无可厚非。对炫富、摆阔,人们视经济情况而定,如果家境富有,情有可原,如果家境不好,则嗤之以鼻。人们的道德评价标准总是和经济实际支付能力相关。
二、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乡村经济伦理思想及其特点
建国后,由于我国选择了走社会主义道路,国家政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就要求经济制度或体制也要随之而发生变化。1951年下半年至1956年,西北农村地区根据这一地区多民族的实际,先在汉族地区,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农牧业、手工业及工商业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阶段,在给农牧民保留一部分自留地、自留蓄的情况下,建立起了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对手工业的改造,经过组织生产小组、手工业联社和供销合作社等方式,逐步过渡到集体经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采取没收、征收和赎买等政策,建立国营企业和商业以及公私合营企业和商业等,使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走上社会主义道路。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并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农村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基本肯定了“政社合一”的性质,但对的所有制结构作了调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之上有生产大队和。这一组织结构虽然在中也遭到了一些破坏,如有许多地方取消自留地,关闭农贸市场等,但土地等生产资料作为集体所有却一直没有发生变化。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西北农村地区几千年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呈现出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性质和计划性的特点。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要符合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要求,诸如集体主义伦理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等等。这些伦理原则与规范对人提出了很高的道德要求。
(一)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伦理原则,它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各种道德规范要求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指导原则。集体主义原则的形成。集体主义思想与原则的提出是在资产阶级启蒙时代。比较系统地阐述集体主义思想的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卢梭从反对洛克等人的个人主义思想出发,认为自爱与仁爱即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是相互结合的。但就社会道德要求来说,公共利益是最高的道德目标,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公共利益。卢梭通过社会契约理论为人们献身于整体利益提供支持。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认为,道德作为主观的存在是以普遍的东西为目标和依据的,是要把个人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利益,在特殊中追求普遍。因此,主观的道德要上升为客观的伦理,而伦理正是调整各种关系的力量。坚持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结合,并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于普遍利益,服从普遍利益和国家利益就成为黑格尔提出的最基本的伦理原则。马克思没有用专门的集体主义这一术语表述自己的思想体系,但马克思却有明确的集体主义思想。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在社会中才能获得存在,或者说,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或人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马克思还区分了“真实的集体”和“虚假的集体”,认为只有“真实的集体”才能代表集体中大家的利益。第一个明确提出将集体主义原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伦理原则的是斯大林。他开始把集体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道德规范与西方学者将集体主义看做是一种组织和社会体系的看法区别开来,指出集体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伦理原则。在关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的阐述中,也明确提出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原则,指出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邓小平同志也多次强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12]#p#分页标题#e#
集体主义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点。集体主义原则的哲学基础是唯物史观;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政治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集体主义伦理原则的基本内容。“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提倡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要顾全大局,要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必要的情况下,个人应当为集体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甚至为集体利益而献身;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在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同时强调集体必须尽力保障个人正当利益能够得到满足,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并力求使个人的个性和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三、集体主义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13]在集体主义伦理原则之下,乡村经济活动要求每个农牧民都要以集体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如生产队的所有财产,包括土地上的所有种植物,集体所有的资金、房屋、牲畜、粮食等都不能变为私有或变相地变为私有,如果有人贪污或随意把集体的财物归为个人所有,按照轻重程度不同,依次受到法律的严惩、行政的记过处理及人们道德的谴责。如果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当然,集体也必须尽可能地满足每个个人的利益及需要,如集体所生产的粮食再交完公粮后,再按人口和劳动分配进行分配,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存。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也是集体主义伦理原则所要求的基本道德价值取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型人际关系。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为人民服务本质上也就是‘人民自我服务’。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人人是服务者,又是被服务者;人人都对社会负有义务,同时又有从社会得到福利的权利。在这里,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各个行业之间、各个职业团体之间和各个从业人员之间是一种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从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14]因此,在乡村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要爱护集体的财物、荣誉等,都要全力以赴,勤奋努力工作。只有忠于职守,把自己的工作干好了,才能体现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乡村领导干部必须与群众打成一片,一方面服从政府的领导,另一方面组织群众进行集体生产以及乡村经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是抽象的理论或说教,而是贯穿在每一个人的具体工作之中。
(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
为了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计划经济要求每个人都要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公是高尚的,值得赞扬的,而私是卑贱的,需要唾弃的。公的境界高与私。为了这一道德规范,中曾经展开“斗私批修”等政治活动来加以维护。乡村经济活动中也不例外,“私”是小农经济的思想观念,“公”才是社会主义农牧民的应有道德品质。自私自利、消极怠工、偷懒耍滑等行为属不道德的行为,而大公无私、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等才是值得人们赞扬的优秀道德品质。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乡村经济伦理的变化及特点
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伦理思想一方面对个人的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又使人们难以按照这种道德的要求行事。这种内在矛盾,体现在人们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如生产领域中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交换领域中无视市场的作用;消费领域中的低消费等,都无法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也无法达到经济发展高效率的目的,这就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乡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在不断突破计划经济局限性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根据我们的调查,西北农村地区对计划经济体制突破的主要有三大步。第一步是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第二步是农村社会组织形式体制的改革即“政社分离”;第三步是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出现,尤其是非公有制形式的出现。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是通过市场的运作实现的。市场又可以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形市场的恢复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期,我们可以称为小商品市场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就是综合性、专业化市场的发展。有形市场的繁荣也带动了无形市场的发展。[15]从1992年至今,西北地区的市场经济出现了空前的活跃和繁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乡村经济伦理思想仍然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因为这一原则体现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以及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伦理原则过分地强调了集体的利益,而忽视了个人的利益,使社会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肯定集体主义伦理原则的前提下,承认个人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就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与动力,充分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并不是否认集体主义原则,而是以更加完善、成熟的方式表现出来,突出地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地位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集体主义原则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伦理原则已被明确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成为社会主义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准则。除集体主义伦理原则之外,乡村经济伦理主要体现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等价交换、契约信誉等伦理思想。
(一)权利平等
权利平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根本原则。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权利是个人不受别人干涉而自由行使正当行为的资格。就经济伦理角度而言,权利是与经济主体的相对独立和意志自由联系的,是经济主体取得和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资格,它来源于经济活动所遵循的“游戏规则”。经济权利则借助一定的制度安排,使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对经济主体来说,经济权利既是一种激励,又是一种约束。没有激励,经济主体就没有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没有约束,经济主体就没有从事经济活动的限制。激励和约束相辅相成。要保证每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就必须保证不同经济主体之间权利的平等性。权利的平等性来源于规则的公正性。公正的规则要求对规则下所涉及的任何一方都不偏不倚,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性也要求义务的平等性,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平等关系也来源于规则的公正性,而公正的规则来源于制定规则的各种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制衡关系。因此,归根结底,每个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称与否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力量对比是否均衡。具体而言,权利平等是指在经济游戏规则面前,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不允许存在任何人享有任何的特权,同时也不允许存在歧视。从理论上来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应该获得更为广泛和更为真实的权利平等。然而,计划经济体制事实上依赖行政力量安排经济活动,从根本上就不能保证劳动者、企业的经济权利。而市场经济依赖于多元主体的分散决策权,则是实现权利平等的最强大的天然力量。所有公民、企业和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够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平等的保障,就意味着每个公民、企业和组织都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获取应得的利益。可见,市场与平等具有天然的联系,市场经济体制为权利平等的实现创造了最好的条件。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平等权利问题,因为市场经济不能在真空中运行,市场经济中通常存在的财富和权力的集中足以改变价格均衡和资源配置。为了反对市场经济中出现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国家需要对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进行帮扶,以社会保障机制或特殊的援助(如小额低息贷款、职业培训、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来保障权利平等的真正落实。[16]西北地区的农牧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与承担相应行为责任的义务,但由于历史与环境造成的地理位置的边远性、经济发展的滞后性等因素,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家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使这一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投入、资源利用开发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从而激发了这一地区经济发展的活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p#分页标题#e#
(二)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是公平竞争的前提。在现代经济关系中,机会平等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每个经济主体都享有同等机会进入各种经济领域,凭借自身能力按照共同认可的规则进行竞争,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资源或利益;其二是指不管人们居住在什么地方,也不管其社会地位如何,他们都有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平等机会,特别是接受教育的机会和就业机会,平等地获得实现其经济目标的现实手段。机会平等首先意味着起点上的平等,即经济竞争起点的均衡和合理。由于每个人的天赋、才能、机遇、教育及努力程度的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因此,这里的经济起点平等并不是说让所有的社会成员平等地获得劳动资源和生产资料,而是指社会对那些智力和劳动能力等大致处于同一水平层次的经济主体在占有使用劳动资源和生产资料等方面应享有大致相等的权利和机会。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是经济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机会平等原则最为基本的要求。机会平等的实现至少要有如下保障条件: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只有起点和过程都是平等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正的。我们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智力体能健康性格发展潜力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由此而来带来的经济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在必要时诉诸公平的矫正。但是,我们坚决反对源于机会不平等而产生的收入不平等,因为这种不平等以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侵占为前提。[17]市场经济机会平等的原则,为进入市场的独立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条件。西北地区的农牧民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把自己的生产和加工的农畜产品拿到市场上交换;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逐步地积累资金,开商店、开饭馆等从事个体经营,一直到办乡镇企业等;到90年代后期,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到21世纪初期,有许多农牧民办企业、经商等,有些人的生意从西北地区的边陲小镇做到沿海大城市,从国内做到国外。由此可见,只要机会平等,农牧民就可以通过公平竞争得到发展。
(三)等价交换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交换经济,也就是交换的参与者拿自己的财产或产品进行交换的经济。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方的所得都必须有相应的付出,但也不排除在垄断的情况下,所得与所失的不对称问题依然存在。市场经济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市场经济体制既能产生非道德的力量,更能生长出道德的行为。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换者是拿自己的财产或产品进行交换。卖方一定要尽可能地提高价格,因为提高的部分都为他个人所得;而买方,则一定要尽可能地压低价格,减少的付出也为他个人所得。买卖双方共同的努力结果是将价格控制在大家都能接受的水平上,此时商品的供给量与需求量相等。由于卖方按照商品的边际成本报价,买方则按照商品的边际效用出价,此种供给量等于需求量的价格,既反映商品的边际成本,又反映商品的边际效用。正是由于买卖双方都是利润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所以他们只能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易,换一种其他交易方式都会导致他的利润或效用的减少。等价交换原则体现了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原则,具有一种驱人为善的力量。随着等价交换原则的确立,人们将在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中培育出新的伦理观念。交换者从公平交换中获得利益,并由此沉淀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道德情感。反过来,公平交换原则的深入人心又将推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促成市场经济体制与伦理水准之间的良性循环。当然,在市场经济中,也会出现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非道德现象,但这种现象不会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在竞争和市场化作用下,违背等价交换原则也将损害交换者自己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交换行为是自主自愿的,这就必然要求经济主体之间保持一种平等关系。这是因为,如果经济活动主体若有尊卑高下之分,并且卑者要为尊者牺牲利益的话,等价交换将无法进行,从而阻滞整个经济活动的有效展开。正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人”人格的平等,使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当然之则。[18]西北农村地区的农牧民虽然早就有公平交易的历史传统,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的关闭使人们失去了对自己农牧产品价值的深刻认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了农牧产品自身具有的市场价值,他们在市场上平等交易,等价交换,不仅满足自己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且赚取利润,把生意做大做强,谋取更大的发展。
(四)契约信誉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已完全打破了传统交换过程中熟人与陌生人的区别,大量的交换活动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熟人信誉也逐步转变为契约信誉。由于交换范围的扩大和形式的多样化,交换双方都需要在诚信的基础上,相互签订合约、合同等契约,才能保证交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才能避免交易的高成本。从表面上看,契约信誉与传统的熟人信誉相比,好像缺乏人情味,但契约却保证交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平等,且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毁约,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有助于人们在守法的基础上能更好地遵守道德。所以,契约信誉要求人们的底线是遵守法律,并长此以往,能养成良好的道德诚信的品质或道德情感。西北地区的农牧民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就有传统的纯朴的诚信道德品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他们也在逐步接受契约信誉,依法经营,合理生财,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如重视交换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信誉等。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制度或体制的转型体现出社会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而经济伦理的变迁也趋向于实现经济平等与正义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