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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江伟 刘小花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一、灾害与租佃关系
频繁严重的自然灾害,深刻影响着农村租佃关系的变化。按珀金斯的观点,中国的租佃制度在各个地区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北方的低租佃、南方的高租佃。[4]但实际上,即使在同一省区之内,租佃关系在各地仍存在较大差别。在广西,与广东相邻的苍梧道地权最为集中,北邻贵州的柳江道地权最分散,如下页表1所示:租佃关系之所以出现这种区域性的差异,千家驹等人认为与人口密度和商业资本的多少有关;[5]2黄宗智认为与生态环境的优劣有关[6]。诚然,这些确实是影响广西租佃关系高低的因素,但自然灾害是影响广西租佃率的一个罪魁祸首。苍梧道的佃农成分之所以高达57.9?,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灾害频发。苍梧一带河道纵横,在民国时期的38年中,苍梧共发生水灾30次,平均1.27年就发生一次水灾,为历史上发生水灾最频繁的时期之一,而且民国时期苍梧还有5次旱灾的纪录。[2]191由于灾害的频繁发生,广西农村中农户性质的变迁非常剧烈。1937年至1942年各县自耕农成分都明显减低,阳朔、苍梧、郁林、柳江、河池5县自耕农分别减少了15、2、10.5、7.49、13个百分点。河池的佃农成分稍有减少,其余4县都有提高,阳朔增加了25个百分点,苍梧增加了5个百分点,郁林增加了9.5个百分点,柳江增加了11.77个百分点。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地区频繁发生灾害,而且,灾情较重。据统计,从1937年到1942年,广西共发生水灾55次,旱灾57次。[2]423,447阳朔在1939年、1942年两次遭遇大水,其中1942年受灾12.89万亩,损失粮食554万斤;苍梧在1942年也发生了大水,西江最高水位达27.92米,持续半月始退;郁林在1939年、1942年两次水、旱灾同时并发,庄稼受损较大,灾情严重,出现了饥荒;柳江在1939年夏发生旱灾,田地龟裂,有1/3以上水田插不下秧,至7月就有千余户断粮。[2]423,195,239,243,79灾害的频繁出现使得大量自耕农失去土地成为佃农。
在此期间,河池却存在着佃农获得土地,转变为半自耕农的情况,佃农成分减少了3个百分点,这固然与这里地广人稀,农民较易获得土地有关,然而,这也与河池少有灾害有着密切的联系。据载,河池在整个民国时期没有水灾的记载,旱灾仅有1次。[2]369虽然有漏载的可能,但也足以说明河池灾害较少。倘若灾害频繁,农民即使拥有再多的土地也抵挡不住灾害的侵袭。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就得向其交租。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样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7]封建社会的地租形态一般包括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新桂系时期,广西各县一般盛行实物地租(包括分成租和定额租),钱租很少。据广西统计局统计,1934年广西全省分成租占56?,定额租占39?,钱租占5?。据省农业管理处农业经济研究室对各县的调查,1942年全省分成租占50?,定额租占42?,钱租占8?。这几种田租形式因各地地域的不同而有差异,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分成租是广西最流行的一种租佃制度。地力肥沃,收获较有保证的农田多实行定额租,而地力瘠薄、旱涝不均,收获很难预测的农田就实行分成租。[8]35在灾害频繁发生、无法准确把握田间产量的情况下,分成租是业佃双方都愿意采用的租佃方式。从佃种期限上也可以看出自然灾害与租佃制度的内在联系。1934年广西统计局的调查资料显示,广西全省租佃以不定期者最多,达70?;短期(5年以下)次之,占15?;长期(5年以上)占12?;永佃制仅占3?。[8]269这种租佃模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灾害对租佃制度的影响。灾害的频繁发生,使得田地的收入没有可预见性,于是很难保证佃农按期足额缴纳地租,一旦佃农缴不上地租,对地主来说就是很大的损失,地主就要寻找能够缴纳地租的佃种者,所以在广西不定期者往往居多。由于是不定期,所以农民便不会穷尽全力爱护土地,更不会去增加土地的投资,这种恶性循环使得良田逐渐失去肥力,进一步加速了农村经济的衰退。
二、灾害与乡村借贷
新桂系时期,广西多数农民的生活相当艰苦。稻田较多的桂东南数十县的农民,常用价廉之甘薯、芋类及玉蜀黍等充饥,把省下来的一点稻米拿去出售。他们每年总是处于入不敷出的悲惨境地。据千家驹等人在1933年对广西12县780户农家收支进行的调查,每户农家年均收入总数为293.90元,支出总数为324.79元,不敷30.89元。[5]62平常年景尚且如此,一旦灾荒来临颗粒无收时情况就更惨。“除少数小地主与小资本家外,一般农民即遇丰年,难供温饱,一遇荒年,或婚丧等事,便无以应付,为生活所驱策,不得不向小资本者用高利求贷,或向当铺押借,购买必需品或耕作资金,而图苟延残喘,期待丰年”,[9]广大农民一遇荒年歉收只能求救于借贷。根据1934年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对苍梧等5县21村借款农户成分的调查,在广西各类负债农户中,半自耕农平均负债最多,自耕农次之,再次是佃农,其他农户(主要包括出卖劳力者、小贩、从事加工业者和从事杂业者)最少。[1]229借款农户的这种分配,实际上与他们的还债能力密切相关。聪明的放款者不会轻易放款给极度贫穷的农民,因为他们已经失去还款的能力。但越是贫穷的农民,越需要靠借贷来维持生活。自诩“救济农村经济”的广西银行,在灾害来临农民急需借款之时并未兑现他们的诺言。1942年,广西遇到特大的自然灾害,部分县兼受水、旱两种灾祸,受水灾的有49个县,受旱灾的有62个县,被淹田亩800,000亩,重灾民达1,500,000以上。广大灾民原期望广西银行能够普施化雨,广发贷款;但银行为了防止呆账,停止农业长期贷款,短期放贷在币值暴跌的情况下也较上年大为减少。面对这一事实,广西银行也不得不承认:一般农民筹款,只得求助于旧式借贷。在这种情况下,贫民告贷无门,只有饮鸩止渴,求救于高利贷。广西的高利贷情况,一般分为借钱还钱、借粮、预卖作物等。借钱还钱通常利率为月利2分到3分,也有高达5分以上者。借粮多在青黄不接之春荒时借,秋收后还,利息有另加利钱或另加利谷两种方式,在百色甚至有借一斗还两斗者。
预卖作物是最多的,预卖价格各地不一,如阳朔县预卖价格比收获后每担市价减三元,百色县减两元至四元,其余各处减30?至40?不等。一担谷子的价格不过六七元,但预卖时减了二三元,而预卖与收获的时间相隔不过二三个月,可见高利贷剥削的沉重。[5]3如此高的利率,使得生产缩减,农村破产。据统计,1933年广西借粮的农家占农户总数的58?,借钱的农家占农户总数的51?。[10]关于借贷用途,据1934年广西统计局对昭平等14个县36个村的农民进行调查的结果,“用于生产者不过24?,用于消费者76?,可见多数以解决饥荒为目的。”[8]276造成饥荒的原因很多,如耕地缺乏、人口增加等,但“历年各种灾害,更为直接促成借贷之动力”。[1]247而且灾害愈严重,借额愈多,借贷利率愈高。如邕宁县定英村“叠遭旱灾”,蟠厢村自1931年起也连遭风、水、虫各灾,致使次年“借额突增”;柳州社湾村各类农户以1930年借款最多,也是受灾害之影响。[1]250抗战后,广西面对前所未有的,许多利欲熏心的地主、商人趁火打劫大放高利贷。在阳朔等县,夏季借谷1担,秋收时要还5担;贺县、昭平、柳江在上半年借谷子1担,到新谷登场时,要还3担至4担。有的地方,有粮食的地主豪绅有意屯粮不借,迫使农民在5~6月间以极低的价格忍痛出卖田间的青苗。当时在贺县和平乐等地,5~6月间卖青苗,每担谷一般只能卖7,000元到9,000元,而当时的谷价却在每担30,000元以上。[11]在武宣,借100斤得在借据上写借400斤,甚至要写上借600斤,而且还冠冕堂皇地说是“念在亲友,不要利息”的份上。[12]这样,农民在还债之后就所剩无几,甚至全部所收还不够用来还债,往往是春借秋还冬又借,苦不堪言。人们在饥荒时求救于高利贷,无异于剜肉补疮、饮鸩止渴,但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借此苟延残喘,而当高利贷都无法借到时只能坐以待毙,活生生地饿死。甚至有些过去曾经是富裕的农户也逃脱不了此劫难,因为灾难来临是不分阶级、不分贫贵富贱的,如在兴安县界首乡石门村,有一个叫蒋廷玺的人,曾是当地的富户,“有田三百亩”,而现在“粒米皆无”,在告贷无门的情况下,全家四口人,“相继饿毙”。[13]#p#分页标题#e#
三、灾害与地权转移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赖以生存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一切,所以不到万般无奈的时候,农民一般不会出卖他们的土地。然而,当灾害突然降临的时候,境况本来就很严峻的农民往往会陷入告贷无门的窘境,为了生活,或者说为了活命,他们不得不奔走于高利贷者之门,以土地为抵押换来需要的款项,有时如果抵押借款无门,只好也被迫忍痛割爱,把土地典当出去,这成为“一般农民逐渐失地的第一步骤”。[14]广西典当土地的手续十分简单,只要找中间人和债主说合,订立当契,将田单交给债主就算完事。每亩土地能够典当的价格,“视土地良窳,生产丰瘠而异”,“通常无论各种水田畲田,其典价往往约当地价半数上下,其最高者可达地价之80?,如南丹县甲进村,郁林县古城村;其最低者仅得地价之20?,如阳朔县之长同村,大多数农村典价约当地价之50?至60?”。[5]83土地当出之后,最通行的当期是3年,一般在3年内不得回赎。由于受灾害的不断打击,农民日益贫困,实际上很难赎回自己的土地。当农民再需要借款时,即可将当地“找绝”,另立卖契,找进那部分未付足的地价,永远绝卖。新桂系时期,广西的地价总体上呈下降趋势。1934年与1931年相比,水田、平原旱地、山坡旱地的价格分别下降了25?、26?、8?。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对苍梧、邕宁、柳州、桂林、龙州等5县的农田买卖价格进行了调查。广西各地的地价差异很大。上等地以柳州的价格最高,平均每亩84元,最低是桂林,平均每亩34元;下等地以邕宁最高,平均每亩33.3元,龙州最低,平均每亩9.8元。
而从上页表3可以看出,从1934年开始,地价跌得相当厉害,可见1934年以后的地价与1933年相比显得更低。也就是说,到1934年柳州上等地的价格,平均每亩不到84元,而龙州的下等地的价格则低于9.8元。地价狂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灾荒无疑是地价下跌的重要原因。1933年,广西苍梧、博白、富川、恭城等10余县连遭水、旱、雹灾,且灾情严重,官僚豪绅地主则趁灾大肆压价吞并土地。农民失去土地的方式虽然是零星、“拖泥带水”的,先抵押、后典当、再活卖,但零星的收买也能使地权呈现集中的趋势。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对1934年广西22县农村各阶级占地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见表5。从表5可以看出,地主和富农在户数方面并不占优(仅占9.8?),但他们却占耕地总数的51.2?;尽管中农和贫农占总户数的90.2?,但他们仅有48.8?的土地。土地分配的这种不均现象,可以说是灾害迫使农民不得不出售土地所致。1946年至1947年,广西发生了更严重的灾荒。一些小自耕农受灾之后,为了眼前的生活,在乞求借贷不成的情况下,不得不顺应富户“谋买食田”的心理,把土地低价出卖。一年可收三四担谷子的田地,富户只需花一担谷子就可以买到手,有时甚至50斤也能买到。在全县咸水街这样一个小地方,灾民出卖土地就达300亩。[11]因此,灾荒之后,大部分土地逐渐集中到地主富农手中,广大农民的生活更加悲惨,怪不得夏明方在《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一书中多次提到“灾荒是土地兼并的杠杆”。
总之,新桂系时期广西频繁的自然灾害是促成广大农村崩溃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秩序的破坏,农民经济的衰落,农户性质的改变”,莫不因灾害而起。[1]201广西作为一个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社会,土地是农民惟一的生命所系。当灾害来临之时,迫于生计,他们不得不奔走于高利贷之门,出卖土地,最终逐渐沦为佃农和雇农,深受地主豪绅的剥削,农村经济停滞不前,严重制约着农村的经济建设和现代化。新桂系政权在“建设广西,复兴中国”及战后“重建广西”的口号下,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恢复乡村经济、“减租限田”的措施,但出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对广大农民没有产生多大效益,更无法挽救崩溃的农村经济。且当局筹集的建设经费,有相当大的部分是靠征收鸦片烟税和赌捐、花捐等途径得来的。这些生财之道直接危害了社会和人民,最终也不能促进广西社会经济的健康繁荣与长久发展。[15]深受剥削的广西农民还要承担在“四大建设”中各种各样的征工派捐,生活越来越贫困。因此,只有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人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广西农民才能从根本上摆脱穷困的处境,农村才能走向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