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初期乡村经济思维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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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初期乡村经济思维评析

本文作者:张霞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一、费孝通《江村经济》简介

《江村经济》是费孝通先生上个世纪30年代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撰写的博士论文,但这篇论文的酝酿和收集资料开始于国内,有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费孝通先生论文里的江村真实的地名叫开弦弓村,位于太湖之畔,当时在行政上隶属于江苏吴江县震泽区,该地区是中国近代传统农耕文明遭遇西方工商业文明后发生社会变迁最剧烈的地区之一。费孝通比较早的时候就注意到了这个村庄。他于1933年10月和1934年5月分别在《独立评论》和《大公报》上发表“我们在农村建设事业中的经验”和“复兴丝业的先声”两篇文章,介绍开弦弓村发展生丝制造工业的成就及所遭遇到世界资本主义冲击等问题,阐述了兴办乡村工业对维持农民生计的意义。这两篇文章实际上是费孝通对开弦弓村进行调查的预调查。[1]1935年费孝通从清华大学研究院毕业后偕妻子王同惠赴广西大瑶山进行调研,是年冬,在瑶山中迷路,妻子不幸遇难,他自己也受重伤,不得不返乡养病。1936年暑假期间,接受在开弦弓村开展以推广改良蚕种和科学养蚕为中心的土丝改良运动的姐姐费达生的建议,他到开弦弓村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调查。从1936年7月3日至8月25日,费孝通写了7篇《江村通讯》,相继发表在《天津益世报•社会研究》第11、12、13、19期上,其中的首篇题为“这项研究工作的动机和希望”。1936年9月,费孝通带着他的调查资料从上海启程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留学。

在英国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费孝通接受导师弗思(Reader,Raymond)的建议决定以他在开弦弓村的调查成果为基础撰写博士论文。不久,弗思的导师、国际知名的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B?Mali-nowski)直接指导费孝通的论文写作。1938年春,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博士学位。博士证明书上所标明的论文题目为“Kaihsienkung:EconomiclifeofaChi-nesevillage”(“开弦弓:一个中国村庄的经济生活”)。1939年该论文由英国Routledge书局出版,英文书名《Peasantliefinchina》(《中国农民的生活》,扉页上印有“江村经济”)。1986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文版,书名《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2001年被收入《商务印书馆文库》,由商务印书馆再版。《江村经济》在人类学学术发展史上改变了人类学只研究未开发文化的轨道,摆脱了人类学“好古、猎奇和不切实际”[2]的倾向,对处于文化急剧变迁中的中国乡村社区作了生动描述和深入研究。费孝通的导师马林诺夫斯基(Malinnovski)在《江村经济》英文版序言中认为此书“是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此书有一些杰出的优点,每一点都标志着一个新的发展”,“此书的某些段落确实可以被看作是应用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宪章”。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E•丹尼森•罗斯认为:“没有其他作品能够如此深入地理解并以第一手材料描述了中国乡村社区的全部生活。”[3]由于费孝通博士论文的学术成就,1981年英国皇家人类学会授予费孝通人类学最高奖———赫胥黎奖。

二、费孝通乡村经济思想的基本内容

《江村经济》广泛探讨了江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易,实际上也是一部从微观的视角研究“三农”问题的经济学著作。本文不就该书在人类学方面的学术贡献多加评论,仅就费孝通先生对乡村经济方面的研究加以评述。①*

(一)乡村产权

费孝通先生对20世纪30年代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缩影———江村的财产的所有与继承作了非常细致的描述和研究,以此形成了他的乡村产权思想。费孝通认为,乡村财产的所有是以家为单位,“家”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社会单位”。家产是占支配地位的所有权形式,而家产中以土地最为重要;家产的支配权也因为家产性质的不同而由不同人享有:最重要的家产———土地的支配权在家长手中,其他个人只能对消费品拥有个人支配权;家产的代际转移主要是家长在世时通过分家的形式实现。关于土地的所有权,费孝通又将之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己耕种,不付给任何人地租而只向政府纳税的“完全的所有者”的所有权;另一种是耕种者拥有土地,保留使用和处理土地的权利,但与持所有权者分享部分产品的所有权。后一种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从占有的角度被划分为两层:田面和田底。田底占有者是持土地所有权的人,他支付土地税,所以他的名字将由政府登记,但他仅占有田底,无权直接使用土地进行耕种,所以他们又叫“不在地主”。仅占有田面而不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佃户。既占有田面又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完全所有者。”[2]157费孝通认为只有当城乡关系密切的时候才出现“不在地主制”。由于江村处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上海、苏州等城市附近,城镇资本大量投资江村地产,“该村约有三分之二的田底被不在地主占有”。[2]167因此,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当今中国农村土地在实行流转承包过程中,也应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而不能千人一面、统一要求。另外,费孝通在介绍江村家产的代际转移时指出,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是“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家庭的财产一般由诸子均分,女儿无继承权,但其出嫁时,父母给她一份嫁妆,“甚至最穷的父母也得为女儿备一份被褥”。[2]72中国乡村家产的这种代际转移方式延续了几千年,其牢固性是如此坚固,以至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的新民法确立的男女具有同等继承权的原则在江村没有引起变化,甚至“尚未发现有向这一方向发生任何实际变化的迹象”。[2]83

(二)发展乡土工业①*

江村是中国受现代工商业影响较早的农村社区。它一方面保留着中国传统农村社区的一般特点,另一方面又凭借其优越的区位优势和便利的交通条件成为现代乡村工业有所发展的卷入世界经济体系的地区。基于这一点,在东西方文明冲突中,中国农村的出路何在?费孝通没有介入当时中国学术界以农立国和以工立国之争,而是深入实际调查农村工业化面临的问题。他通过对江村的调查认识到,在人多地少、农业不足以维持乡村人口生活的条件下,江村手工业已成为江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认为在农村实行、减收地租、平均地权虽然“是解除农民痛苦的不可缺少的步骤”,但都不能最终解决农村的根本问题,只有恢复农村企业、大力发展农村手工业才是根本的措施。在《江村经济》中,费孝通先生通过介绍江村的蚕丝业发展,描述了家庭企业适应时代需要向合作工厂变革的历程,指出在中国恢复乡村企业、建立新型乡土工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费孝通首先分析了促进蚕丝业变迁的条件。他认为:“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收入降低到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程度。”[2]236单靠农业,农民不能维持正常时候所需,辅助企业是必不可少的。由于世界经济衰退,国际生丝价格大跌,“村民生产同样品种,同等数量的生丝,但从市场上不能赚回同等金额的钱”[2]177,“萧条的原因在于乡村工业和世界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2]236总之,由于江村被纳入了世界经济体系,其经济发展受到世界经济波动的影响。随着江村蚕丝业外部生存环境的变化,它本身必须发生改变以适应新的环境。#p#分页标题#e#

接着,费孝通分析了促进蚕丝业变革的力量。他认为,由于江村居民的知识有限,靠他们自己不能采取任何有效的变革行动,发起和指导变革过程的力量来自外界,而其中的一种因素便是苏州附近传播现代工业技术的女子蚕业学校。蚕业学校从技术方面推动了江村蚕业从家庭手工业向合作工厂的变迁。合作工厂提高了蚕丝的生产质量,但由于不能控制市场,结果造成质量和价格之间比率不相称,影响了工厂的利润,在增加家庭收入方面成效并不显著。同时,合作工厂的兴起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出现了机器排挤工人的现象,引发严重的失业问题,使“将近300名妇女失去了他们的劳动机会”。由于江村农田面积小,“要把妇女劳力引向田地是不可能的。然而也没有引进新的工业来吸收多余的妇女劳力”,结果造成“妇女向城镇移动”的“与改革者原来的意图相矛盾”的结果。费孝通虽然认识到江村蚕业合作工厂发展过程中面临种种问题,但他对这种新的经济组织还是给予很高的期待:“在现代工业世界中,中国是一名后进者,中国有条件避免前人犯过的错误。在这个村庄里,我们已经看到一个以合作为原则来发展小型工厂的实验是如何进行的。与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相对照,这个实验旨在防止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集中。尽管它遇到了很多困难甚至失败,但在中国乡村工业未来的发展问题上,这样一个实验是具有重要意义的。”[2]238-239在费孝通看来,发展乡土工业不仅是救济民众的需要,也是中国推行工业化的需要。他将乡土工业放在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大背景下考察,认为先发展乡土工业,然后用这种工业所创造出来的资本去发展较大规模的重工业,这条路线是比较慢的,但也是比较稳的。[4]在乡土工业的具体建设方面,费孝通还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农家可以不放弃农业而参加工业,二是企业最好分散在乡村里或建在乡村附近,三是坚持乡村企业的合作性质,四是最好发展原料由农民自己供给的工业,五是企业所得收益要让所有农民受益。这些原则,对于当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三)发展农村商品和金融市场

费孝通认为专业化的生产是形成交易的前提条件,“哪里有专业化的生产,那里便需要交换。”在江村,“在消费品中,消费者生产的只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农民生产的东西,很多不是生产者消费的。”这种生产结构显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中国农村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必须有广泛的流通系统。”[2]204-206费孝通将江村的购买和销售分成内部和外部两种:内部购、销是在村庄社区范围内进行的,外部购、销是在村庄和外界进行的。除了生产者、消费者本身直接进行购、销之外,还有三种“中间人”在江村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小贩、零售店和航船。由于江村具有发达的水运系统,三种“中间人”中以航船最为重要,它既是消费者的购买人,又是生产者的销售人。费孝通对江村生产与市场的关系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他认为市场强烈影响着生产,比如“土产生丝的价格低廉,刺激了技术改革。改革结果,土产生丝产量大大下降”,“村里开始养羊,这是因为市场有新的需要”。但是,“生产系统对市场情况的反映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有许多因素“延误乡村经济在供求方面的及时自动调整”。比如由于缺乏其他工作来吸收村里剩余的妇女劳动力,江村出现了生丝价格下降,但其产量反而增加的现象。因此,费孝通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商品市场,通过市场价格来调节生产与消费,达到一种均衡的局面。关于江村的金融市场,费孝通重点研究了它的四种融资方式:互助会、航船、高利贷和信贷合作社。“互助会是集体储蓄和借贷的机构,由若干会员组成,为时若干年。会员每年相聚数次,每次聚会时存一份款。各会员存的总数,由一个会员收集借用。每一个会员轮流收集使用存款。”这种融资方式主要是“为办婚事筹集资金,为偿还办丧事所欠的债务”,参加者也限于亲属之内。[2]224-225

航船主主要充当城镇米行和村民之间的信贷人,“航船主代表他的顾客向米行借米,并保证新米上市后归还。”由于有航船主担保,加之可以保证大米供应,因此利息低于高利贷,“如果借期两个月,每月利率约为15%。”[2]231高利贷主要是农民向城镇里有关系的富裕人借钱,“其利息根据借债人与债权人之间关系疏密而异”。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规定,年利率超过20%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高利贷是非法的。因此,高利贷契约“必须用其他手段来实施而不是法律的力量。高利贷者雇佣他自己的收款人,在借债满期时迫使借债人还债。如果拒绝归还,收款人将使用暴力并拿走或任意损坏东西”[2]231-233。信贷合作社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而是南京国民政府为稳定农村金融而采取的措施。它是农民用低利率从国家银行借钱的一种手段。但它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它的管理水平和政府提供贷款的能力。由于政府对江村提供的资金极少且农民借款不还,信贷合作社“为数不大的拨款用完后”,“留下的只是一张写得满满的债单。”[2]234-235在研究了江村现有的融资方式及其优劣势之后,费孝通提出要振兴农村经济还必须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村的金融市场,要让城市资金回流到农村,因为:“都市在过去一个世纪里太对不起乡村了。先夺去了他们收入来源的手工业,他们穷困了,更乘人之急,用高利贷去骗他们的土地,最后他们还剩些什么可以生活的呢?”[5]费孝通先生这种观点不仅在20世纪30年代是具有前瞻性的,就是在当今中国农村的建设过程中依然是非常重要的。

三、费孝通乡村经济思想简评

《江村经济》只是费孝通乡村经济思想的一小部分。1981年,当费孝通三访江村时,他对当地当时的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产生了研究兴趣,专门组织一个研究队伍,跟着农村经济发展的势头,从江村一个村扩大到吴江县的七个镇,再从县到市,从市到省,从一个省到全国大部分的省,开始不断地进行实地考察,历经10年写下40余篇调查报告,于1992年收集并出版为《行行重行行———乡镇发展论述》一书。此书探索了东方农业大国的农村复兴之路,提出要大力发展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并就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及其在改革和国民经济中的位置提出了精辟的见解。有鉴于此,一些新闻媒体给费孝通先生戴上了“中国乡镇企业鼻祖”的桂冠。[6]就乡村经济发展问题上,费孝通先生把社区的经济发展看成是社区整体发展中的一主要方面,并和其人文地理及历史条件密切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他认为在不同条件下社区发展应走不同的道路,并且应用比较观点分出不同的模式,提出“多种模式,城乡结合,随机应变,不失时机”的发展方针。他更从城乡结合的基础上升到经济区域的概念,逐步看到整个中国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区位格局。这种社区研究是以农民自己创造的社会结构为出发点,分析这种结构形成的过程、具有的特点及发展的前景。这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方法,其目的就在于使各地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条件,吸取别地方的经验来推动自身的发展。为此,费孝通提出在乡村经济建设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内发加外援的原则。所谓因地制宜,就是在承认各社区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其历史、地理、文化及经济状况,确定发展方向,具体地区具体分析,采取具体的发展策略。#p#分页标题#e#

所谓内发加外援原则,即以自己发展为根本,外援为辅助条件,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的理论。这两个原则,对于当今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仍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由于中国农村地域辽阔,东、中、西部差异巨大,新农村建设就不可能依循一个模式,必须要因地制宜。而且在新农村建设中,也应该以农村为内发、城市为外援,因为农村现代化最终必须依靠农村自身的发展来实现。然而,在费孝通关于乡村经济发展的研究中,却过多地注意了社会的变化而忽略了对乡村生活主体———农民思想的变化。正如他自己所言:“回顾我这十年的研究成果总起来看还是没有摆脱‘见社会不见人’的缺点。我着眼于发展的模式,但没有充分注意具体的人在发展中是怎样思想,怎样感觉,怎样打算。我虽然看到现在的农民饱食暖衣,居处宽敞,生活舒适了。我也用了他们收入的增长来表示他们生活变化的速度。但是他们的思想和感情,忧虑和满足,追求和希望都没有说清楚。”[7]这不能不说是费孝通先生的遗憾。但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一书中所显现的乡村经济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