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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志娟 单位:烟台大学人文学院
一
灾荒对农业的破坏是空前的。尤其是旱灾,因为成灾面积广,灾期较长,所以其破坏程度是最大的。西北地区气候干旱少雨,年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在陕甘宁青,山地、高原面积相当广,农业区域大多为非灌区。农作物由于受灌溉水源年内、年际丰枯变化的影响,常出现季节性干旱。甘肃省夏粮作物以小麦为主,秋粮作物以玉米为主,兼种马铃薯、糜谷和经济作物。春小麦生长期在每年的4月至7月,对水的需求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每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夏禾拔节、抽穗和秋禾播种、出苗时期是第一个需水高峰期。7月下旬到8月上旬玉米拔节、吐丝的时期是另一个需水高峰期。陕西的主要农作物冬小麦播种、成长期在10月至次年6月,夏玉米6月11日至9月30日都是需水高峰期,但陕甘旱灾发生的时间规律往往正在此时期,尤其是春季、夏季旱灾较为频繁,甚至出现春夏连旱。如近代西北大的旱灾中1877年干旱为四季连旱,1900年为春夏秋连旱,1928~1929年为四季连旱,1942年夏秋连旱。所以一旦发生旱灾,尤其是季节连旱,就会对农业生产产生极大的影响,造成夏收和秋收双绝。以近代西北最严重的1928年前后大旱灾为例,这次旱灾发生在黄河流域1922~1932年持续11年干旱年组期间,早在1922~1925年,黄河上中游每年都出现局部性干旱,1926~1927年,连片旱区扩展到整个上中游地区,1928~1931年灾情最重,旱区覆盖了全流域。1928年甘肃省平均降水量仅81.4毫米,比多年平均雨量301.8毫米减少73%。4至8月正是作物生长期,河西走廊西部几乎全期无雨,无雨日长达153天,走廊中东部及陇中地区无雨日为115天,占作物生长日期的75%,陇东无雨日为84天,占作物生长期的55%,陇南为42天,占作物生长期的27%。[1]327
该年甘肃全省江河径流枯竭,洮河干枯,泾、渭河断流,嘉陵江枯竭,黄河和内陆河水量亦大幅度减少,全省出现空前水荒。甘肃各地降水量在1928年可以说达到历史最低点[1]327,比历年降水量最低年还要低50%以上,农田夏禾枯死,秋作不能播种,绝大部分地区颗粒无收,农业遭毁灭性打击。当年甘肃省灾民多达258万余人,年底达4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3%,死亡和逃离灾民23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41.8%。经计算,1928年甘肃全省灌区粮食减产量为136.1万吨,占灌区粮食总产量的38.2%。在非灌区,农作物几近绝收。相对一般水平年(1990年)估算,减产299.0万吨。该年总受灾人口1678万,受灾人口占总人口的67%,粮食总减产435.1万吨,减产量占总产量的70.9%。[1]3271922~1932年黄河11年持续干旱年流域粮食产量1626万吨,流域人均粮食172.6公斤,11年中除第六年人均粮食达212.7公斤外,其余十年平均在182公斤以下,第3、5、7、8年人均粮食均不足160公斤,比1960~1962年3年困难时期人均粮食194公斤还少34公斤以上。[1]324
可见,巨大的旱灾是西北农业生产的最大天敌,类似1928年这样大的旱灾在近代西北地区几乎十年或二十年一遇,“三年一小旱,十年一大旱,二十年一特旱”正是陕甘旱灾特征的写照。近代陕甘灾害七次高潮中旱灾频次最高,都是以旱灾的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为特征。其中1866年、1877年、1900年、1928年、1945年五次灾害高潮都是旱灾持续两年以上且遍布陕甘全省。1920年高潮中地震为害严重,但仍伴有严重的旱灾,是年中国北方大旱,陕西和甘肃部分地区都是灾区。1933年高潮中也伴随有局部旱灾。从1840年至1948年近110年时间里,陕西旱灾被灾1937州县次,甘肃被旱灾1297州县次[2]。“陕西历史上,旱灾发生的频次、范围、危害程度,均比其他灾害严重。据统计几种主要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总危害程度中,其平均比例:旱灾占50%,涝灾占25%,冻灾占10%,冰雹、大风等灾占15%。”[3]全省性旱灾十分频繁,如仅在1900~1949年,陕西全省性的旱灾就有21次[3]。相对陕西来说,甘肃的旱灾也几乎年年都有,但其规模及程度往往较之陕西小,但成灾也十分严重,因为甘肃农业区大部分是非灌区,靠雨水自然灌溉,一遇旱灾,农业就处于五、六成年馑甚至更低。1943年,“同心、盐池两县依然酷旱,致粮产荒歉。平罗县渠流不及地区雨既违时,泉又涸竭,因无水而未播种及播种后因酷旱而致禾稼干枯以毙,达一万六千五百余亩。”[4]606
旱灾对近代陕甘地区农业经济的破坏使乡村经济赖以立足的基础遭到毁灭性打击,带来各种社会问题,如人口死亡、农民离乡、高利贷盛行等等,这些问题又反过来作用于农业生产,产生恶性循环。水涝及地震等灾害产生的破坏虽然极具爆发力,但因其受灾面积相对旱灾往往小得多,且持续时间相对短,所以对农业的威胁相对小一些。但由于水涝灾害在陕西各种灾害中仅次于旱灾,所以对陕西农业区的影响也十分之大,尤其是陕南山区地带,一降暴雨,水势顺山而下,地势低洼的村庄、农田全被淹没。如近代水涝灾害最严重的1933~1935年特大水、雹、霜冻、旱灾混合灾害时期,陕西、甘肃各县夏、秋季连降暴雨,即将收获的秋禾受灾严重,各县被水淹没的田地从几百亩到几十万亩不等。陕西省“自六月(1933)迄今,暴雨迭降,山洪陡发,全省大小河渠无不泛滥,人畜、庐舍、器具、资粮以及棉植、秋禾,各县被水冲害者比比皆是。据长安等三十四县先后呈报,均以水灾惨重,民绝生机”[4]891。宁夏中宁县秋禾淹没20余万亩,倒塌民房1万余间,被灾人数达5万[4]907。西北地区水灾多为暴雨型灾害,降雨多集中在夏、秋两季,正是粮食收获季节,对农业收成产生严重的影响,许多地区粮食作物收割在即,由于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使粮食减收甚至绝收。地震虽极具爆发力,但一般地域范围小,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但近代正是西北地区地震频繁,为害严重的时期,所以给生产也造成极大的影响。其中1927年4月甘肃古浪、武威7.3级大地震,波及全省50多县,死于震灾的人口近5万,同时牲畜和耕地也损失惨重,古浪县死亡牲畜2.8万头,武威死亡牲畜27万多头,震裂耕地7240余万亩。霜冻和冰雹对农业的破坏也是空前的,冰雹在甘肃自然灾害中仅次于旱灾,近代百年中冰雹灾害达927州县次[2]。“雹打一条线”,冰雹灾区往往相对较小,但对农业的破坏也很大,甘肃冰雹灾害多发生在夏秋季节,正是农作物成长或收获时期,伤禾严重。遭冰雹的地区禾苗受损,往往几十甚至几千亩田地颗粒无收或收成受损减产。1899年,宁夏海原大雹,“大如鸡卵,南山一带牛羊死者一千有余”。霜冻的持续发生也是由于山区、高原地带气温变化大,温差大,无霜期短造成,陕甘霜冻多发生在农历的三四月和七八月,此期正是农作物生长和收获的重要时期,对农业破坏最大。1943年,“陇东分区各县去年冬干。今年又下寒雪,一干一冻,以致麦苗冻死,除庆阳受灾较轻外,华池、镇远、环县冻死最多,曲子、合水次之,共冻死约二十九万余亩”[4]1263。#p#分页标题#e#
二
不管是哪种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除对作物的摧残和对生产过程的直接影响之外,还间接地作用于作为劳动力的人之上,因为近代所有稍具规模的灾害都会导致农民的大量死亡、离乡、逃荒,人口的大量死亡和离土是农业生产中断的信号。同时灾后劳动力奇缺,农具、畜力的匮乏和水利设施的破坏也是农业生产中断的重要因素。民国“十七年至十九年之西北大灾荒,据陕西省赈务委员会事务调查所得,则三十七县妇女于灾荒期中,离村者共达一百余万,其中被贩卖者达三十余万人,迁逃者七十余万。此系专就农村妇女而言,若再加农村男子,则陕西大灾荒中离村人口当在二百万左右,占全省人口六分之一”[5]131。“又据陕西官方调查,全省五十八县,十九年后较灾前之十七年,两年间人口差数,除西安市增加一二七七人,榆林县增加一○九二九人外,其他各县总数共减少九四四七一九人,几减少一百万人。其中除一部分死亡者外,其余大部分均系流移他乡。至于灾情较严重之县份,如武功人口从十八万减至九万余人;扶风人口从十六万减至十万余人;歧山人口从十七万减至十三万人。”[5]131
如此之巨的人口损失,尤其是农业人口的损失对农业的再生产无疑产生极大的影响。据民国时期中央农业研究所的调查,甘肃、陕西两省农民离村率分别为10.5%和7.2%,在全国也是居高的,而“全国二十二省农民离村原因统计(1931~1933)”[6]中,甘肃省离村人口中天灾因素者占42.1%,匪灾因素15.1%,经济压力34.4%;陕西省天灾因素占34.6%,匪祸28.5%,经济压力15.6%;青海天灾因素占50%,匪灾因素3.1%,经济压力34.4%,足可见当时三省农村人口离村绝非农村人口压力原因。除宁夏以外,陕、甘、青三省人口离村原因中,天灾所占比例都居首位。由于1931~1933年正值西北大旱灾、水灾,尤其是陕西从1928年全省被旱灾一直持续到1934年,1933年又遭遇全省性水涝灾害,甘宁青大部分州县被旱的同时部分地区水灾严重,造成大量的人口死亡和逃荒现象,这是此期西北农民离乡高潮的主要原因。宁夏离村人口因天灾因素的占全部离村人口的20%,经济压力(租税、贫穷而生计困难)占70%,其中租税剥削所占比例之高在全国名列首位。宁夏是西北主要产粮区之一,宁夏平原引黄灌区有大量水地,是旱灾之年西北少有的仍可依靠灌溉产粮的地区,陕甘一遇旱灾,宁夏自然成为赈粮的主要征集地,也成为甘肃财政收入和地方军阀开支征收的主要地区,灾区的捐税都转移到丰收的地区。同时期陕西汉中也经历了同样的命运。在1928~1930年的大旱灾中,丰收的汉中成为陕西全省经费的出处,田赋4倍加征,开始还勉以维持,但关中、陕北灾民成群结队,纷拥而至,逃往汉中“吃大户”,及至民国十九年冬,已“十室九空,而捐税之催逼如故,各乡仅馀少数大户,壮者逃亡山林为匪,老弱者食草根树皮与观音土,尽,则转死沟壑。榆关二区之逃此间者,以无捐税之累,反可稍安,多住于弃屋而逃者之家中。当时有一谚云:‘关中遭大旱,汉中受磨难,汉中人的家,住的关中汉。’”[7]
类似于宁夏、汉中经济负担过重而导致农村人口逃离的现象是灾年非灾区的奇特现象。大量农民因灾而亡或背井离乡导致大面积土地的荒芜。陕西省在1880年荒弃的土地约占全省农田(共30186200亩)的3/10[8],主要是1877年大旱所致。在民国十九年前后陕西耕地弃荒之严重,足以影响社会的稳定。“据陕西省建设厅调查,该省荒地总数为三百三十万亩。但据天津大公报及西安民意日报二十年调查十九县所得之结果,每县被弃不耕之田地,平均占总耕地面积百分之七十。”甚至有一些县,如三原、榆林、紫阳、永寿、蓝田等县土地弃荒达百分之百[5]181-182。陕灾最严重之时期,为十七年至十九年,而直至二十二年,陕西农地仍大量荒芜,渭河两岸素为灌溉便利物产丰富之区,但自十七年灾以后,直至二十二年,尚有十六万亩无人耕种之荒地[5]183。一遇灾年农民即弃土而去,致使大量土地无人耕种,甚至连年弃荒,不仅造成农业收成逐年减产,而且土地无人经营,加大了再生产的成本,这对农业的发展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
三
面对严重的灾害,农民除了逃荒或彻底脱离农业生产另谋出路外,就只有举借外债度过灾荒。近代时期,西北乡村农民负债率相当高,在1942年的调查中,甘肃农家借贷率占全体农户的60%~70%[9]48,平凉负债农家占全体农户的73%,武威63.83%,当时全国负债农家占全国农家总数的52%[9]47,甘肃大多数地区农民负债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所借高利贷的用途,甘肃各县以日常生活费用、农业生产资本、还债、纳税、婚丧大事等用途比例依次下降。各县平均日常生活费占债务总数的56.81%,农业生产资本占28.47%,纳税为4.54%,还债为3.52%[9]48。日常生活费用的比例之高直接反映出农民贫困化程度之高,农业收入根本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开销,位居第二的是农业生产资本,足见农业生产的正常维持,也是以大多数人举借外债维持之。在农村金融体系未普及和规范化以前,农民负债的主要方式是举借高利贷,而高利贷的普遍存在也说明农民的贫困化已十分严重,而且借债人口的高比例也说明大多数农民已依靠举借外债度日。在各项调查中,西北农村的高利贷利率高达30%~125%[10]70,“甘肃、宁夏、青海、陕西等落后的省份,借贷年利率30%以上的达到百分之八九十强”[11]164。尤其是“民国以来,每遭灾荒,农村借贷之利率,尤积极增高,如陕西之借贷利息,在民国初年为月利三分,而民十七大灾荒之后,更急激增高,有所谓大加一者,月利十分;又有所谓银子租者,借洋十元,三个月即需还本,外加米麦三四斗;又有所谓回头制度,借出八元,作为十元,每月三分或四分行息,每隔二月或三月本利积算,更换新借契一次,换契两次以后,不再续换,到期不偿,债主即可将契上所载之田地房产,任意作抵,回头在一年以内,可将八元变为四十余元。此外,尚有其他各种高利贷,如连倒根,牛犊赈、驴打滚、皆利上加利,或四个月以内,或一个月二十日以内,甚或一个月以内,本利即可相等”[12]。
这说明,地区越是偏僻落后,借贷利率越高。高利贷的形式多种多样,以贷物为多,还时物折钱或仍还物,利率最高的达两倍以上,一般在农民春耕前向高利贷者借粮。西北农村最常见的称为“驴打滚”,春借秋还,秋率在40%以上,若还不上则本息相加重新计息,或借粮折钱,利率则更高。另外还有借钱还金,如青海各县流行的一种“金账”多为沙娃到金场前所借,有借粮、钱的,一般都折算成金子偿还,利率之高为各种高利贷中之首。一般都在100%以上,此种债务在青海比较普遍,约占各种债务的35%[10]69。在农村金融体系还未建立或未完善之前,农民的大量负债为高利贷的畅行打开通途,因为“高利贷的生存是以农民的负债为前提的”[11]155。尽管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银行资本、农村信用社开始在农村有所发展,但所涵盖的范围仍然有限,而且向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诸多条件和限制,一般贫困农民是无力或无条件向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所以在清末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农民负债仍以高利贷为主要形式。在甘肃,1943年前的武威、平凉、天水三县农民负债利率平均以月息三分至三分五厘者为最多,40年代后合作社深入农村,起到一定的平抑利率的作用,虽然就贷款次数而言,“信用借款所占成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但就借入款额来说,抵押贷款数额较高,“由此可知抵押借款之次数虽少,而每次之数量则较信用高出极多”。[9]48如此之高的利率使农民虽然获得一定的资金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却遭到极大的剥削,甚至有可能失去土地、住宅等财产。举借外债的方式大多是以固定资产做抵押,农民往往以土地为抵押。如陕西凤翔县在民国十七年农民押出之土地,占所有土地1%强。至民国二十二年押出之土地,则增至5%强。押出土地之农民,全属贫农与中农。渭南县农民押出之土地更多,民国十七年押出土地,占所有土地5%强。民国二十二年更增至15%强,其中以贫农之土地为最多,次为中农。绥德县农民押出之土地,较凤翔渭南为尤多,计民国十七年押出之土地,占所有土地17%强,民国二十二年更增至29%强,其中以贫农押出之土地为最多。民国十七年贫农所有土地有30%全数押出,民国二十二年更有58%全行押出。由此可见以土地为抵押之借贷形式,实普遍流行于灾区。[5]194#p#分页标题#e#
借债日期一到,如果借债者未能偿还本息,为举借高利贷而典押的土地就有可能被债主据为己有,造成更多的农民破产,成为无产者。清末民国时期,甘宁青农民负债的普遍性及高利贷的严重性构成该地区农民沉重的负担。一方面农村经济的脆弱以及繁重的负担使大多数农民不得不借债。“借债成为农家生活流程中不可缺的重要组成部分”[11]169。另一方面借债利率的高昂,更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甚至成为农民彻底破产的主要原因,而且越是贫困的地区,农民负债率越高,利率越高。即便是如此残酷的超经济剥削,高利贷在民国时期的中国各地仍然大行其道,西北农村高利贷普遍化一方面导致更多的农民贫困化和农村经济的破产,土地集中加剧或抛荒严重,破产农民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出现,也间接地推动了西北地区副业以及城市手工业、服务业的初步发展;另一方面高利贷作为近代农村资金收拢的主要形式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传统社会中金融信贷发展之前,高利贷也是维持农村简单再生产持续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许多负债农民为了还清债务,仅仅依靠农业收入不够维持生活,为了更快地积累资金,农民被迫走出家门,受雇于他人从事淘金、背负贩运,从最初农闲离土,到常年离乡,专职从事其他行业,表现出明显的半农半副从业特征。民国时期,西北大多数县城及规模较大的市镇已有齐全的服务行业和百货各业。工匠类:木匠、铁匠、银匠、黑白皮坊、炉院、毡铺、织毯等;杂货类商铺:京货铺、布疋、纸张、杂货、纸烟、鞋铺等;修理业:修理胶车铺、修理自行车铺、钟表铺;饮食业:饭馆、点心铺、肉店、酒店、海菜铺;服务业:照相馆、理发店、裁缝铺、过载店、斗称行、洗澡堂、戏院等。如此多的行业的开辟与各地农民离土聚集城镇开辟新的行业有极大的关系。随着副业重要性的增加,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逐渐减小,甚至一些兼业农民职业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对土地由依赖、半依赖到完全放弃,副业主业化,尤其是在清末民国时期,许多农民因灾害或其他原因逐渐向城市、城郊迁移,甚至完全离乡,身份也由农民改变为城市自由职业者。西北农民对土地依赖逐渐减弱的过程即是离乡、聚集城镇的过程。
近代化过程中,“士农工商”阶层地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阶层流动现象迅速,其中农民的变迁不仅表现在阶层的分化,而且阶层地位急剧下降。尽管原因不一而足,但伴随着近代各地农村自然经济的普遍解体,农民大规模离土,一部分成为聚集在各城镇的无业游民,一部分在城镇从事工业、服务等业,一部分成为各地军阀的御用军人,一部分放弃农业逐渐步入商业、运输业等领域,阶层分化严重,近代社会的本身发展也给农业经济的解体提供了条件。现代化以高度发达的工业化为特征,近代中国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正是以工业发展,商业及服务行业在生活中重要性增强为特征。自然经济解体使农民地位迅速下降,也是农民社会流动频率增高的主要原因。近代西北自然经济解体的原因十分复杂,仅就农民所面对的环境来看,自然灾害的频繁和严重程度以及负担严重、战乱造成农业收入的严重不足,从农民负债率居高不下反映出农民为维持生活不得不普遍从事于兼业,逐渐成为新行业的开拓者。因此大量农民离乡,迁移频繁,并主要迁移到城镇从事于其他行业。最初的城镇手工业及服务行业的扩展也使城乡间的人口流动和社会流动成为可能。“农村社会从事小手工业和小商贩的人容易流动到高一层的阶层,如贫雇农若有手艺或商业头脑可升为富农,而富农可成为地主,中小地主可成为大地主。”[13]这是刺激社会活力的最有效途径。普遍从事副业,使西北农民流动性加大,无论是手工业、商贩或运输业都使农民频繁地往来于农业种植地区与副业所及地区,甚至在一些地区或一些农民中,出现副业主业化的现象,副业逐渐取代农业成为农民主要的生活来源。农民通过大量的兼业首先是为了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以改善原来的生活状况,虽然在职业多样化的过程中,他们的身份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但收入的增加达到了整体地位的上升。尤其是副业主业化的过程中,农民身份变为服务人员或商人,甚至使手工业、服务业与农业完全分离,成为专职的手工业和服务行业人员,也随之达到社会地位的流动。
四
除农业外,灾害对商业贸易的破坏也是不容忽视的,物资、粮食的匮乏和社会的动荡往往使商业贸易不能正常进行,各地集市在清后期到民国时期都处于衰落状态,许多市集都停废,远远低于清朝中期的水平[14]。这样的停滞状态一方面是由于战乱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频繁的灾害使农民贫困化严重,购买力下降所致。灾荒年景的市场衰落是西北农村的普遍现象,但另一方面灾荒年中又会出现一种虚假的“商业市场繁荣”景象,灾区中所有能卖的东西,这时都成为维持生命,换取食物的商品,小到各种农具、门、窗、木梁、家具,大到土地、牲畜、古董都可见到。而灾区最常见的商品即是人口,在一些大的集市还设有专门市场,如古董集、家具市场、人市。灾区市场无一例外粮价奇高,其他商品价格急速下降,非灾区投机商人的介入严重扰乱了灾区的市场经济,使灾区市场出现畸形的“繁荣”景象,商品价格大大低于常时。1929年甘肃兰州、导河、平凉、天水一带妙龄少女,标价三五元,与一斗麦价相当[15]。灾区粮价奇高,例如1928~1930年西北旱灾最严重的时候“灾区内粮食之价皆10倍于平时,小麦每230斤为一石,价65元,若在平时,不过五六元而已”[16]。甘肃泾源县“二十五六两年大旱,斗麦市银二两”[17],而饥荒发生的灾年斗麦二两是常见的价格,如果饥荒持续两年以上,斗麦值银三、四两,甚至更高,最为可悲的是,有银而已无处可买粮。灾区所有商品的交换都是为了以低价售出非食物的物品换来高价的食物。“据调查,1928—1930年西北大旱灾之后,陕西凤翔境内:农具损失35%,耕畜减少70%以上。”[18]
这些农业生产资料大都被变卖,且价格相当低廉,1928年在陕西市集上的毛驴,7元买3匹,只相当于2斗多的小米价;许多村民更将整根的房梁、椽木锯成几段,当燃料廉价出售。[19]农民离乡也导致地价狂跌。一遇灾荒,农村抵押或出售土地成风。1928年关中大饥,咸阳、泾阳、三原、高陵、临潼五县灾民出售的土地,占各该县农田总面积的20%[20]224。大量土地出售使许多地主豪绅乘机大肆吞并土地。如陕北杨家沟的马姓大地主,1929年至1933年间共买进土地136垧(约408亩),以致灾后杨家沟附近六七里以内的农地,完全变成了马家的领地[21]。灾后土地出售是非正常售卖,土地出售者被迫出售遭到天灾的侵蚀而地利大降或者严重旱灾毫无收获指望的土地,其价格往往大大低于平常。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普遍出现农村地价下跌,下跌狂潮最先是1928年从西北和华北开始的,西北地价下跌的原因是1928年至1930年的大旱及灾荒。[22]在民国时期,一方面土地价格狂跌,大量贫农,甚至中农因为灾荒抛售土地或抵押借贷,另一方面土地集中现象也时有发生。近代以来,“士农工商”四民的地位格局渐渐发生变化,农民阶层地位逐渐下降,商人地位逐渐上升。民国以后,地方割据严重,军士阶层地位跃升较快,土地集中往往流向军政界或商人手中。如在陕西关中,旧日的地主大都没落,而去城镇兼做商人,真正有能力兼并土地的是那些来自灾民社会之外而又拥有政治特权的军政商各界官僚或与政治特权有千丝万缕之联系的城乡豪绅巨富。据云“关中灾后转移的田产十分之七集中到武人手里,十分之三集中在文人或商人手里”[20]227。“回族聚居的甘肃河州(含临夏)西乡,1936年前后,占总户数的1.3%的地主占有耕地总面积的72%,其中14户最大的地主,每户占地5万亩以上,另有80户大地主,每户占地5000至8000亩,而占总户数58.1%的贫农和极贫农户,仅占有耕地总面积的8%。”[23]#p#分页标题#e#
临夏东川、西川的千顷良田,尽为地主阶级和三马家族所占有。马鸿逵家在宁夏的土地占有是空前的,上等水田1800亩,滩田湖地千余亩,另外还霸占陶乐等县荒地5000余亩。尽管土地在灾荒等因素的影响下有集中的趋势,但军政商各界及官僚所购买的土地仅占土地总量的很少一部分,且所收购土地多为自然条件好的丰裕之地,对产量较低的山地是没有兴趣的。所以大多数灾民只能舍弃土地而逃亡他乡,致使土地弃荒严重。频繁而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农业收入难以维持农民的基本生存,也严重影响了地主的收入,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及解决税收,近代西北地区的鸦片种植面积不断扩大,1888年,宁夏约有三分之一的耕地种植罂粟[24]。1928年之后,宁夏从甘肃省分立,全省10个县中有7个县种烟[25]。1906年甘肃罂粟用地109万亩,约占总耕地的6.48%。陕西渭河两岸的大片良田也成为烟田,尤其是大的自然灾害后,原已抛荒的土地往往遍植罂粟。鸦片的大面积种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种植,使农村经济陷入畸形发展和恶性循环。在民国时期关于西北严重饥荒发生的原因,时人也意识到鸦片的害处,1931年6月30日《申报》报告陕、豫、甘奇灾“究其原因,实为三省土地,择其肥沃者,多栽种鸦片,以致农业减产,粮食缺乏”,致使赈灾组织,如华洋义赈会纵有救济款,却无处买粮。人民吸食鸦片成风,身体素质下降,又反过来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自然灾害对于农村经济的破坏最大的受害者是农民,近代西北地区农村经济在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一旦萧条就很难得到快速和全面的恢复。农民的贫困化使西北乡村经济难以为继,鸦片泛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鸦片的广泛种植反过来又制约了正常的农业种植,使西北农村经济陷入恶性循环。
五
不管是历史的哪个阶段,自然灾害的破坏程度与社会的整合程度、国家的控制能力都有直接的关系,在自然灾害的爆发原因中除自然因素外,人的因素不可忽视,“穷究灾荒形成之最后原因,或促发严重灾荒之基本因素,则知驾于自然条件之上,尚有最根本之人为社会条件存焉!”[5]81同样,在灾害爆发过程中和之后,人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对灾害的成灾、影响程度表现得更为重要。甚至其危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救灾机制。“一定的天灾人祸是饥荒形成的首要和主导性的因素,风调雨顺,社会安定,饥荒则无从产生,但是有了天灾人祸,不一定必然形成饥荒,这就要看相应地区的社会组织程度,以及以此为主要基础的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和事后救济能力,社会组织程度高,对天灾人祸的抵御能力和事后救援能力强,则许多天灾人祸尽管可以为害相应地区的人们,但却未必导致饥荒。”[4]101840~1949年的近现代中国,各种原因导致国家控制能力严重下降,对灾害的救助和赈济方面更是力不从心,这无疑加大了灾害的为害程度,尤其是对乡村经济的破坏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正是“人”“社会”“国家”等因素是当时自然灾害为害严重的深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