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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2005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国家统计局原先的2004年GDP数值被修正增加2•3万亿元!为什么会一下增加如此之大的经济量?如果再搞一次经济普查,是否会有更多的经济活动被揭发?1995年以来,我国广义货币M2、狭义货币M1分别以18•47%和16•71%的年均速度增长,而与此同时,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为8•67%,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年均增长速度仅为3•14%。货币供给速度明显大于经济和物价增长速度,我国的超额货币去向何处?翻开历年的统计年鉴,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多数年份,支出法计算的GDP数值明显大于收入法计算的GDP值。为什么官方核算的实际结果会违反理论上三方核算等价的范式?如若把经济活动划分为观测到的部分和未被观测到的部分,以上种种现象就不难解释了。未被观测经济(Non-observedEconomy,以下简称NOE)的存在,是产生上述种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那么,什么是NOE呢?根据目前比较一致的认识,NOE是指基于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应该被核算而未被核算和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未涉及但又确实存在的经济生产活动的统称,主要表现为非法经济、地下经济和非正规经济三类。 NOE已在我国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据有关专家的估算,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NOE已达到GDP的20%-30%,并仍然呈现不断膨胀的趋势。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NOE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好处,如增加就业、增加短缺商品供应、提高部分人的收入等。但弊端大大超过益处,它扭曲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扰乱了社会秩序,是国民经济健康、良性、快速发展的障碍之一。为了有效地引导和治理NOE,我们就必须搞清楚其形成和发展机理。就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罗列NOE现状与表现形式的较多,讨论估算方法的也不少,并且基本上都以NOE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很少真正涉及到NOE形成与发展机理,将非法经济、地下经济和非正规经济区别开来进行研究的则更少。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现象都是个人、企业、国家等经济主体在一定的约束(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反馈的结果,NOE也是如此。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基于博弈论的视角,根据NOE三类经济活动的特征,建立三种不同的博弈模型,阐述三类经济活动的形成和发展机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NOE形成与发展的机理分析 (一)地下经济活动形成与发展的机理 根据93版SNA,地下经济活动是指由于某些原因致使公共机构或当局未知的所有合法生产活动,其原因可归结如下:为逃避所得税、增殖税或支付其他税;为逃避支付社会保障缴款;为逃避遵照某些法律标准,如最低工资、最大工作时间标准以及安全保障标准等;为逃避遵守某些行政管理程序,如填写统计调查表或其他行政管理报表。在这些原因中,逃避税收是地下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动机。根据有关专家的估算,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的逃税总额已达到4000多亿人民币。为什么会这样?我们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进行分析。 1•模型的基本假设 (1)博弈主体为两方。一方为经济活动者,包括从事各类经济生产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他们要向政府缴纳税收各种款项。为追求更多利润,他们可能采取瞒报收入来逃避缴款。另一方为政府人,包括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局、劳动保障部等。他们代表政府实行收税及各类款项等职责,并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经济活动者和政府人分别用1、2表示;(2)我们用B={By、Bn}表示主体1的类型空间。By表示主体1瞒报自己的收入;Bn表示主体1不瞒报自己的收入。Bi为主体的类型,而且主体1十分清楚B的取值,即By或Bn,但主体2只清楚其概率分布,即P{B=By}=p、P{B=By}=1-p(0p1);(3)我们用M={m1、m2}表示主体1的行动空间。m1表示主体1的瞒报行为被稽查时能承认并能配合政府人的工作;m2表示主体1被稽查时百般抵赖,对政府人的工作不予配合;(4)主体2的行动空间描述为N={n1、n2}。n1表示政府人对经济活动者的瞒报行为采取不积极的稽查行为,工作流于形式;n2表示政府人采取积极的稽查行为,能够对经济活动者的刻意瞒报进行有力查处。设政府人的两种稽查成本分别为c1、c2,显然c1c2;(5)假设主体1先行动,选择m1或m2,主体2根据1的行为选择稽查方式。若查出瞒报行为但主体1能承认并积极配合,则只需补交瞒报部分的款项,补交函数为φ(L)(L为瞒报数量,φ(L)为L的增函数);若查出瞒报但主体1百般抵赖,则不仅需补交瞒报部分的款项,还要受到处罚,处罚函数为φ(L)(L为瞒报数量,φ(L)为L的增函数,罚款上缴政府);(6)主体1的原始收入为I;(7)博弈双方完全理性,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 2•博弈双方的期望利益和损失我们用效用函数来衡量双方在各种状态下的利益,为分析的方便,我们不考虑效用的边际递减规律。由前述假设,可得:U1=(By,m1,n1)=I-φ(L)U2=(By,m1,n1)=-c1U1=(By,m1,n2)=I-φ(I)U2=(By,m1,n1)=-c2U1=(By,m2,n1)=I-φ(I-L)U2=(By,m2,n1)=-c1U1=(By,m2,n2)=I-φ(I)-?(L)U2=(By,m2,n2)=-c2U1=(Bn,m2,n1)=I-φ(I)U2=(Bn,m2,n1)=-c1U1=(Bn,m2,n2)=I-φ(I)U2=(Bn,m2,n2)=-c2通过海萨尼转换并引入虚拟的主体自然人(Nature),则上述博弈过程可用下列博弈树来描述。 3•博弈均衡点 假设主体1先行动并有两种申报策略可选择:软弱策略(当B=By时,m=m1;当B=Bn时,m=m2)和强硬策略(无论B=By或B=Bn,都有m=m2)。 (1)假设主体1选择软弱策略,则主体2可判断:P(By/m1)=P(Bn/m2)=1,P(By/m2)=P(Bn/m1)=0理性的主体2便会做出使其效用达到最大的选择,即ManixΣBU2(Bj,mk,ni)P(Bj/mk)。 当m=m1时,ManixΣBU2(Bj,m1,ni)P(Bj/m1)=ManixU2(By,m1,ni)×1,=Manix{U2(By,m1,n1),(By,m1,n2)}=Max{-c1,-c2}=-c1,即主体2的最优选择为n*(m1)=n1;当m=m2时,ManixΣBU2(Bj,m2,ni)P(Bj/m2)=Manix(Bn,m2,ni)×1,=Manix{U2(Bn,m2,n1),U2(Bn,m2,n2)}=Max{-c1,-c2}=-c1即主体2的最优选择为n*(m2)=n1。#p#分页标题#e# 所以,当主体1先行动并选择软弱策略时,主体2的最优选择为n1,即采取消极的稽查行为。 然而(1)是否是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呢?不是!理由是即使主体2会采取消极的稽查行为,主体1的选择也必然要满足MamkxU1(Bj,mk,n*)。因为:当B=By时,MamkxU1(Bj,mk,n*)=Max{U1(By,m1,n1)U1(By,m2,n1)}=Max{I-φ(I),I-φ(I-L)}=I-φ(I-L),即m*(By)=m2;而当B=Bn时,则必有m*(Bn)=m2。 所以主体1的最佳策略是m*(B)=(m2,m2),即总是采取强硬政策,这与(1)中假设相违背,故(1)不是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2)假设主体1选择强硬策略,主体2可判断:P(By/m2)=P,P(Bn/m2)=1-p,P(By/m1)=1。 不难得到,当m=m2时,MaxniΣBU2(Bj,m2,ni)P(Bj/m2)=Max{pU2(By,m2,n1)+(1-p)U2(Bn,m2,n1)},pU2(By,m2,n2)+(1-p)U2(Bn,m2,n2)}=Max{-c1,-c2}=-c1表明主体2的最优选择为n*(m2)=n1。 当主体2选择不积极稽查时,我们已证明主体1的最优策略为强硬策略,故强硬策略[(m2,m2),(n1,n1)]为该博弈模型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以上分析表明,“经济活动者选择瞒报收入,政府人选择不积极的稽查行为”是双方长期重复博弈的均衡点。此外,经济活动者之间也同样存在着博弈过程,当甲由于瞒报收入而获得额外的较大收益时,乙肯定采取模仿策略。因此,这就是地下经济广泛存在的原因! (二)非法经济活动形成与发展的机理 根据93版SNA非法经济活动是法律禁止的,或经济活动本身合法,但由未经许可的行为主体来从事而成为非法的各种活动的总称。非法经济活动在我国的类型主要有:走私贩私、交易、贩黄、制假贩假,赌博活动,未经审批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以及流窜在街头的“江湖医生”等。例如,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走私贩私活动也越来越猖獗。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共查处走私贩私案件达12万多起,涉案金额近2200亿元。还有大量的走私活动未被查处。在此,我们以走私行为为例,对其机理进行博弈分析。 1•模型基本假设 (1)博弈主体为三方。一是进口商,包括从事各类对外贸易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他们须向政府缴纳关税等费用。为逃避或少交关税,他们可能向海关官员行贿寻租;二是政府人海关,代表政府履行收缴关税及其他款项等职责。 他们可能被进口商收买,向进口商放私;三是政府关税和各项罚款的最终拥有人,对海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我们分别用1、2、3表示上述主体;(2)我们用A={α1、α2}表示进口商和海关的行动空间,分别表示寻租和不寻租;B={b1、b2}表示政府的行动空间,分别表示监督和不监督,并且监督有两种可能结果查出违章和未查出违章;(3)假设进口商在不寻租的情况下应向政府缴款T,在寻租后向政府缴款T′(0≤T′≤T)、向海关付出的租金为Z,显然(Z≤T-T′)。当进口商寻租且被政府查处时,不但要被没收全部产品还要受到处罚,处罚函数为Qz(T-T′);同时,海关也将被没收租金收入并被处罚,处罚函数为Qh(T-T′);政府监督的成本为C;(4)完全信息,三方对行动空间和收益函数能准确认识;走私进口商寻租的概率为Pz,政府监督的概率为Pg,政府监督查出违章的概率为Pv;(5)各主体完全理性,目标是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2•博弈三方主体的期望利益和均衡点基于以上假设,走私进口商、海关、政府之间的行动空间和支付矩阵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与上述各影响因子相对照,那么走私活动屡禁不止就不足为奇了。首先,政府的监督成本相对较高。政府委托海关收缴关税是出于信任,若要对受委托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必须专门派人重新进行核查识别,工作量很大,成本很高。而且随着走私行为的日益复杂化,大大提高了监督难度,更加大了监督成本。 其次,政府的监督效率较低。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走私案件9627起,案值98•5亿元,而同年全国进口贸易额达到54073•4亿元,查获率仅为0•18%。再次,对走私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目前我国对走私人员的最重处罚也莫过于“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知情不报并为走私者提供方便的行为,《细则》只提到“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三)非正规经济活动形成与发展的机理 非正规经济活动是相对正规经济活动而言的,93版SNA这样来诠释非正规经济活动的特征:较低的组织水平、劳动与资本未能或没有区分或者劳动关系主要是以偶然就业、亲戚或个人社会关系为基础等。显然,该类经济单位属于住户部门,且所有者对其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有完全的责任。 比如社区街头的早餐车、夜幕降临后商店门前的杂货摊等,都属于这类活动。 必须指出,非正规经济活动不同于地下经济活动。一般地,地下经济活动的行为动机是为逃避税款,而非正规经济并非出于上述目的,主要是为了谋生。非正规经济活动最典型的表现当属随处可见的小摊贩,主要受到市政监督。我们采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小摊小贩现象进行分析。 1•模型基本假设 (1)博弈主体有两方。一方为小摊主,他们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仅靠摆小摊为生。经营规模相当小,经营范围主要涉及食品、低级生活用品等,经营地点极不稳定;另一方为政府人市政监督者,他们的义务是维护市容整洁;(2)假设小摊主的行动空间包括两种选择:摆摊和不摆摊。市政监督者的行动空间也包括两种选择:管理和不管理;(3)假设某地小摊主的数量为n,小摊主的边际成本为C1,销售价格为P,销售量为Q,利润为π;市政监督者管理成本为C2(随管理力度的增大而增大),每次管理的得益为γ(π),边际管理得益为f。为了分析方便,假设C1、f为常数;(4)为了生存,小摊主会尽一切可能出来摆摊经营,除非得知一定会被取缔。而市政监督者只有当取缔小贩主的收益能弥补管理成本时才会采取行动。假设小摊主被检查取缔的概率为q,且一旦被查处即被没收全部产品;(5)完全信息,双方对行动空间和收益函数能准确认识,且各主体完全理性。#p#分页标题#e# 2博弈的均衡点 (1)当q=0时,意味着小摊主出来摆摊极其小心翼翼不会被打击,市政监管者同样清楚这点。此时,双方的策略是(摆摊,不查处),这是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小摊主的利润达到最大值。 (2)当0<q<(1-C1/P)时,意味着小摊主的经营活动会面临被查的威胁,但正的期望利润仍然会吸引小摊主进行经营活动。此时,双方的策略是(摆摊,查处),在重复博弈中,这是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3)当(1-C1/P)<q<1时,市容监管者查处力度加大,理性的小摊主会因为期望利润为负而停止经营活动。此时,双方的策略是(不摆摊,查处),但这并不是一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因为随着打击力度的增强,一方面市容监管者的打击成本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小摊主的数量会大大减少。当小摊主的数量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市容监管者的收益将为负数,监管的热情会自然衰退。 (4)当q=1时,意味着小摊主一旦从事经营活动就必定被取缔,但监管者的管理成本很高。 所以,(摆摊,打击)是小摊主与市政监督者重复博弈中的均衡点,这也解释了一方面市政监督者采取监管行动,而另一方面小摊小贩现象依然屡禁不绝的原因。 三、对策建议 以上三个博弈模型描述了NOE的三个子类地下经济、非法经济、非正规经济中最为典型的“偷漏税现象”、“走私现象”和“小摊小贩现象”的形成机理。虽然只是典型分析,但具有共性,在形成机理上也具有相似性。因此,上述三个博弈模型是有一般意义的。对于不同形成机理的NOE,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待地下经济活动,我们可寻求(瞒报,不积极稽查)→(不瞒报,积极稽查)→(不瞒报,不积极稽查)这样一个均衡过程的转变,这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1)在硬措施上,一方面要提升政府人稽查行为的积极性,努力提高稽查效率(例如,一定程度的稽查效率与收入挂钩;奖励先进等);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规经济活动的惩罚力度,例如采取累进罚款制等措施来大幅度提高违规者的代价。(2)在软措施上,要不断修正、完善税收等一系列制度,并且不断普及人们的法制观念。 2•对待非法经济活动,必须坚决取缔。(1)加大对走私进口商、舞弊政府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他们寻租和收租的机会成本;(2)适当提高政府人的收益;(3)建立合理的岗位管理制度(例如考核制度,流动制度等);(4)引入“普遍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监督工作。 3•对待非正规经济活动,我们要积极加以引导,逐渐将其正规化,不能一味采取打压措施。例如,政府出资建夜市,为小摊主提供集中经营的场所等,都有利于实现双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