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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重点服务龙头企业发展的原因 早期关于龙头企业的文献,大多局限于概念、意义和问题等层面的讨论,但存在的明显缺陷是,缺乏从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角度认识农业产业化,对龙头企业中企业家的作用也缺乏深度分析。实际上,龙头企业在当时出现并获得较快发展,恰是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规模化和现代化的新阶段这一趋势。如果舍此背景不论,则关于对龙头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的展望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支持的建议,便显得有些盲目,也不利于形成利用市场经济而非计划经济的手段推动龙头企业发展的决策思路。另外,我国农户分散经营的国情决定了其创造性和经营才能分布不均,可行的路径只能是,经少数的大户(准企业家)以及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企业家,通过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形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或者说,支持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企业家才能帮扶农户对接市场并有效助其增收。从这个角度看,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因为顺应了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的大趋势而成为一种理性行为,又因为有利于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而成为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 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开始,关于金融服务龙头企业的研究型文献逐渐增多。例如,有研究认为,区域发展理论中的发展极理论,可以成为金融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理论根据。这是因为,农业是一个非均质产业,各参与主体所起作用不同,其中,龙头企业由于具有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和规模经营效应,具备成为发展极的条件,经济和金融资源应相应地进行集中配置。尽管关于区域发展的宏观理论是否能直接套用到农业产业化这种相对微观的领域,尚待深入分析,但尝试利用既有的理论解释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却是一种正确的努力方向。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缩小地区收入差距。 有研究认为,龙头企业带动型组织模式在中西部地区尤为关键。 笔者新近的研究证实,由于城乡之间资本占有量不均等造成的地区差距程度,大约在30%左右。故而,通过金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龙头企业发展,促使其资本和资产规模扩大,应是政策当局倡导的施政方向。 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扶持。较之于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地方政府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更富兴趣,这主要是因为,以龙头企业为载体进行招商引资,逐渐成为地方干部根据量化的GDP增长率来审核“政绩”的一个关键部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可以粗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于地方政府“越位”和“错位”的干预所导致的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支持(主要是信贷支持);另一部分是,金融机构借助地方政府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利好背景,将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盈利点而主动进行金融支持。长期的计划体制思维使得政府常出现“越俎代庖”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强行要求金融机构与相关龙头企业联姻。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按照市场规律配置金融资源,逐渐成为独立自主的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在全国各地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环境中,金融机构主动选择做好龙头企业金融服务,属理性行为。 总之,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实践,符合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有利于借助企业家才能带动农民增收的行为,并且似乎也能得到部分理论(如发展极理论)的支持,能成为逐步市场化的金融机构新的盈利增长点,因而对金融机构而言是个理性选择。做好金融服务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由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因而更容易受到政策当局鼓励,加之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政绩”考核的原因,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具有正向激励,又在客观上为金融机构开展龙头企业服务提供了利好环境。以上便构成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主客观基本原因。 金融服务龙头企业发展的路径金融如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问题属于农村金融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村金融被简单化理解为农村信贷,甚至是农户信贷,这里,不妨称之为“小金融”。而农村金融的本意是“大金融”,信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多种金融形式都应是题中之义,涉及的主体除了农户,还应包含中小企业(含龙头企业)等。从“小金融”逐步过渡到“大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条明显线索。这一部分笔者也将循着这一思路,在部分既有文献基础上,按照从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小金融)到全方位金融支持(大金融)的顺序,对金融如何才能服务好龙头企业进行分析。 (一)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小金融”视角 大致可以概括为五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一般意义上来看,如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第二,从地区的角度来看,对中西部地区的龙头企业金融支持是否具有特殊意义;第三,从龙头企业的类型来看,对大型和中小型龙头企业的支持是否有所侧重;第四,从农业产业化链条来看,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如何开展;第五,从金融供给的角度来看,在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应该如何有重点的创新。 有研究较早指出,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指农业银行、农信社和农发行)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应该注意有科学的分工和良好的合作,特别是,认为农村信贷的重点是支持龙头企业,并促使其与农民结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紧密联合体。应该指出,这种基于产业链“系统”视角展开研究的方法值得肯定,因为在农业产业化大背景下,支持龙头企业从来就不是终极目的,实现农民增收才是根本。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与“三农”问题之间并非简单的支持和被支持的关系,而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而在这种共生共荣关系中,地方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但是,很多研究却发现我国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是低效率的。可见,如何提高政府财税政策支持的效率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农区,要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工作,需要一个外生性政策变量发挥驱动作用,并且政府的财税手段要保持与金融支农手段实现良性互动。#p#分页标题#e# 还有的研究侧重于从促进企业成长的角度切入进行分析。 龙头企业竞争力较强的省份,大多经济较发达或者当地资源禀赋优越、产加一体化程度较高。这启发我们,龙头企业的竞争力虽然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但是如果注重结合当地特色资源发展支柱产业,欠发达地区一样可以实现龙头企业的独特竞争力。因此,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离不开当地的支柱产业支撑,而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又需要地方政府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关于龙头企业的建设问题,则应该加强技术创新和扩散作用,通过制度优化大力吸引和培育异质性人力资本,最终提高龙头企业的自生能力。 另外,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启发我们,龙头企业价值链上的关键活动包括基地建设、产品质量提高、技术创新、营销能力、社会资源开发等五个方面。显然,金融机构从扩建基地、树立品牌、升级技术、拓展营销、提高诚信等方面帮扶龙头企业发展,均有利于提高其可持续竞争力。 在对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中,需要加入“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分析维度。如前文言,研究发现,在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带动型”应该是中西部地区的首选,又因为内生于一些农业资源丰富的传统农业大省的龙头企业被证明往往更富竞争力,因此金融如何有效支持中西部地区或者传统农业大省的龙头企业发展,应该被赋予格外的关注。 鉴于农村金融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任何泛泛而谈的做法均不可取。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一般性地谈论如何对其进行金融支持还不够深入。可行的思路是,调整支持龙头企业的政策,将支持重点转向发展前景比较好、辐射带动作用比较强的中小龙头企业,而非仅仅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另外,对于初中级龙头企业主要应该由政策性金融提供支持,而商业性金融的重点是支持成熟型龙头企业。显然,在当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贷款难的情形下,这些认识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由于支持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农民增收,而农民与龙头企业的联结诉诸于契约,即商品契约或要素契约,故而契约的稳定十分关键。就商品契约的稳定性而言,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龙头企业的专用性投资;二是市场的力量。这启发金融机构应该对龙头企业的专用性投资给予重点支持(如投资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工厂和生产基地)。因为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方面的比较优势而创造出更多的合作剩余,又可以同时安排农民就业从而增加其非农收入,还可以通过稳定商品契约而减少彼此的“敲竹杠”行为。至于市场的力量,则主要指的是“社会资本”(如信用、规范和社会网络等)抑或是“声誉机制”,对此需要地方政府的有力推动,从而为有效开展农村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需要诉诸于创新。 其中,努力发展仓单融资是一个重要方向。仓单有标准化和非标准化之分,就非标准化仓单而言,有望为解决乡镇企业在贷款时面临抵押品不足的问题提供方便。相关研究指出,如果现有的国有粮食系统能得到有效改造,使得仓单系统走上市场化的道路,则银行机构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以及与保险机构展开合作,大力发展仓单融资业务,将是探索农村金融创新的新路径。除此之外,针对贷款期限过短、额度过小、品种单一等问题,银行机构还应该努力探索改进业务流程,实现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二)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大金融”视角 如前文言,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而言,除了银行信贷支持以外,利用好期货市场的部分重要功能,发挥保险担保机制的作用,拓宽融资方式等,都是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题中之义。 期货市场对龙头企业的支持有三点:一是规避市场风险;二是发现市场价格;三是丰富融资途径。实践表明,无论是哪种农业产业化模式,实际上都是将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转移给龙头企业。市场风险是农产品面临的第一风险,如何规避市场风险便成为龙头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恰为化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行途径。 有学者认为,“公司+农户”这种远期式交易模式履约率偏低的原因在于模式本身的缺陷,如信用缺损和风险集中等,解决的办法在于求助于期货市场。由“公司+农户”模式过渡到“公司+农户+期货”乃至于“公司+农户+期权”模式,应是我国订单农业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方向。为此,既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服务),又需要金融机构积极研发涉农金融衍生品新品种。实际上,对于期货投资者在期货市场面临的风险,可以通过发展期货期权的方式予以规避,而期权本身则还可以直接应用于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契约关系中,即所谓的“随行就市,保底收购”,有利于形成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 期市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价格发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参与期市的过程中,可以据此合理制定收购价格,引导农民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实际上,在我国当前农户生产规模过小和农民文化水平过低的限制条件下,小农户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还不现实,通过龙头企业的引导而间接进入期市是理性选择,又由于期货标准仓单交易意味着“优质优价”,所以农户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加大农业的科技和资金投入、走品牌产品路线,是占优策略。这也是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功效。 因为有交易所的控制和管理,利用期货标准仓单进行质押融资,是国际上用得较多的一种可靠融资方式。但是,由于期货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以及早期的不规范运转等原因,目前的政策尚不允许商业银行开立期货账户,这使得商业银行缺乏变现仓单的有效途径,从而限制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如果相关部门允许银行通过交易所特别通道建立与违约质押仓单数量对等的期货头寸,只进行交割,以方便银行快速变现质押物,无疑将是推动“银期合作”快速发展的关键举措。#p#分页标题#e# 长期以来,只重视体制改革而忽视保险和抵押担保等配套机制建设问题,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弊病,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是做好龙头企业发展金融支持工作的重要一步。龙头企业由于从事的是具有高风险特征的农产品加工行业,所以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会通过契约链条传递到企业本身,从而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保险公司及时介入,并实现与银行机构的良好互动,则可以大大降低龙头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农户的违约冲动,往往会造成“龙头企业+农户”契约形式的破产,而农户违约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自然灾害的侵袭,故而,设法实现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链条上的农户进行对接,通过规避自然风险的方式维护契约的稳定,是金融间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当然,无论商业保险机构通过何种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都必不可少。而由于受既有制度条件的限制,龙头企业担保抵押物缺乏,是长期以来构成其间接融资受阻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政府主导的担保基金和保险基金,十分必要。在抵押担保品缺乏的情况下,如果包含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则可以以信用贷款的方式替代抵押担保贷款,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这一信用评价体系还远未建立。 国际经验表明,成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多是上市公司,但是在我国,龙头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很低。未来,应该利用财税和金融等多种手段支持龙头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公司治理改进,为上市做好准备。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的部分农业企业上市后往往倾向于脱离农业,并且这种“离农”行为严重削弱了公司经营绩效。这难免引发我们思考,在后上市时代,“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命题是否还将成立?如果不成立,相关的配套政策如何跟进将是另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命题。另外,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以对龙头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都将是未来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完善融资渠道的重要努力方向。 启示 (一)须具备“大金融”的政策思维 银行机构的主要支持措施是信贷,这其中,政策性银行(更侧重服务培育期的中小龙头企业)、商业性银行(更侧重服务成熟期的大型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更侧重服务与龙头企业存在契约关系的农户)之间应该基于各自的比较优势展开合作而非恶性竞争。但对于中西部地区基于特色资源的龙头企业,不论大小,都应该是信贷格外关注的重点。银行机构筛选龙头企业并开展信贷支持时,要注意走节省交易成本的路子:一是要与政府通力合作(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二是要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如围绕特色产业展开)。对于龙头企业信贷支持要有明确的切入点:一是支持科技投入(如技术升级),这有利于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二是支持专用性投资(如生产基地建设),这有利于提高龙头企业的信用水平以及维护与农户契约的稳定;三是支持生产规模扩大和原材料采购,这有利于企业规模经济效应的发挥。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绝不限于信贷,对龙头企业管理者进行必要的金融培训以提高其企业家才能等均不可或缺。在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整个过程,不断创新和优化服务十分必要,如开发更便捷的金融产品、理顺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保持支持政策的连贯性等。 信贷从来不是农村金融的唯一选择。龙头企业因为与农户的契约关系而面临两重风险:一是通过契约关系传递的农业自然风险;二是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对于自然风险的规避需要保险机构的介入:一方面对龙头企业进行保险,另一方面对与龙头企业存在契约关系的农户进行保险。对于市场风险的规避,则主要应该诉诸于期货市场。这其中,银行与保险和期货之间应就开展合作进行创新性探索。应设法在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其上市,提高其直接融资占比,这其中,有必要采取措施防范农业上市公司发生“离农”现象。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标志是具备健全的法律和信用体系,加强涉农信贷领域的法律建设,并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二)须具备“整体性”政策视野 农业产业化链条上的三个关键节点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时必须具备将农业产业化链条视为一个整体的视野。合作社有利于监督和约束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金融服务龙头企业的同时,必须探索创新适宜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比如,对土地合作社的土地抵押贷款,对农机合作社的农机具抵押贷款等等。金融服务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农民增收,故而支持机制要有利于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户契约关系的稳定,比如对相关农户农业保险的跟进以对龙头企业专用性投资的支持等。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水利、交通、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的支持,对此金融机构应该有选择地进行支持,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发挥主要功能。 另外需要重申的是,金融与经济间并非简单的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而是具有多途径联系的共生共荣关系,故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整体性”视野,并不代表要不计代价地包打天下,而应该注重商业可持续性。 (三)须有地方政府的合理介入和全面支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大方向是市场化,市场化改革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在我国,政府具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内在冲动,但却只宜采取合理的方式介入,其“合理性”体现在侧重于做好外围服务工作,而非强迫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联姻。政府支持的“全面性”则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做好符合当地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并支持当地农民有规模地从事特色产业种植,为金融服务走进农村打下坚实经济基础;二是,从土地流转、财税政策扶持、产业担保基金建立等角度,高效率支持基于特色资源和产业的龙头企业以及合作社发展,并注重与金融政策保持协调和互动;三是,对提供涉农金融服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给予适当补贴,并配合推进银政、银保合作机制建设;四是,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和保护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三者间契约的稳定;五是,借助县、乡、村三级科层组织推动农村信用环境改善。#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