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金融发展中创业板市场监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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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金融发展中创业板市场监管思考

 

从1998年3月民建中央向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到2000年10月深市停发新股、筹建创业版,再到2004年5月,证监会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板市场,让其作为创业板的过渡,直到最后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最终上市,近十年的风雨路程,创业板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路走来。在这十年里,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然而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却迟迟未能建立,主要原因是在于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证券市场相应地监管制度还不够规范。发展已两年的创业板市场虽然发展态势良好但也不时地呈现出一些问题。现今,行为金融理论已广泛的运用到市场投资分析的过程中,从行为金融理论入手,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市场监管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创业板市场基本情况   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1]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我国创业板于2009年10月23日开板,30日开市。28家宠儿脱颖而出,投资者以50余倍的平均市盈率热情捧场,引领资本市场冲破金融危机重重阴霾,迎来新曙光。我国创业板市场是以一个主板发展近二十年之后资本市场诞生的小兄弟的身份,相比主板的1600多家公司,30万亿市值,创业板还显得十分稚嫩。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高定位、高门槛和准入资质,反映着成长创新型“大国经济”时代特点,以服务国家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追求。我国创业板市场是继顺利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取得的又一阶段性重大成果。历经十年筹备的创业板市场,是借鉴国际经验,体现中国特色,满足中国经济发展需要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标志之一。对于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和特色,中央政府和主管部门表述非常明确,就是多吸纳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及其他领域成长突出的企业。   二、行为金融的主要理论   行为金融学是将行为学、心理学和认知学成果运用到金融市场上产生的一种新理论,是基于心理学实验结果提出投资者决策时的心理特征假设来研究投资者实际投资决策行为的一门学科。行为金融学有两个研究主题:一是市场并非有效,主要探讨金融噪声理论;二是投资者并非是理性的,主要探讨投资者会发生的各种认知和行为偏差问题。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市场是不完全有效的即市场定价不能完全反映一切信息,存在噪声交易者风险即金融噪声理论。人们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往往会选择一个决策参考点来判断预期的损益,而非着眼于最终的财富状况。在心理预期的过程中,人们会把决策分成不同的心理帐户来考虑,常常拥有自信情节,高估已经拥有的商品或服务,并且倾向于增加这里物品或服务的使用次数。还对预期的损失过于敏感,把同样价值的损失计算成远高于同样价值的收益,而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东西却表现出一种“处置效果”,由于期待机会收回成本而继续经受可能的损失。因此行为金融学中的心理帐户和认知偏差这两个概念,应该在日常投资中关注。另外,羊群行为,作为一种非理性行为,是指投资者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决策,盲目从众而不考虑自己信息的行为。我国股市中存在着大量的“跟风”和“跟庄”,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类同等都是典型的羊群行为。   三、行为金融视角下完善我国创业   板市场的建议措施大量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弱式有效,甚至是无效的。因此,与传统金融理论相比,行为金融理论的有限理性假设更符合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实际,通过分析创业板市场主体微观行为洞悉市场的运行机制,指导市场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可以断言,应用行为金融理论对市场的微观个体行为进行分析,能够很好地解释我国股市中存在的“股市如赌场”、基金黑幕、上市公司的“圈钱饥渴症”、股民非理性“追涨杀跌”以及股市脱离实体经济异常波动等现象。   在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下建立适合我国市场实际的分析框架,可更好地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指导。   1、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监管微观理论。作为金融监管的衍生品,创业板市场监管是一个极富挑战胜和艺术性的领域。传统上,证券监管被认为是实践性远强于理论性的,并将其理论研究局限于法学、一般管制理论、金融监管理论的狭窄空间之中。然而,实践证明,证券市场监管需要具体的理论来指导。对于我国这样新兴的、不成熟的弱有效甚至无效市场,监管不是几部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几次严厉惩罚措施的实施,更不是几句口号的呐喊,而必须根据自已特殊的制度基础、参与者结构,以及社会、人文、心理环境,探求符合我国市场实际的监管制度设计的微观理论。充分认识我国市场基础的特殊性将行为金融学精髓引入我国证券监管研究,以行为金融学这一前沿微观金融理论为新兴视角和社会学、心理学、实验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中国创业板市场监管进行理论上的创新,重新审视中国创业板市场监管低效率的深层原因,建立基于行为金融学的,与我国市场实际相适应的证券监管微观理论,为创业板市场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理论武器是十分必要的。   2、建立良好的退市制度。为了使创业板企业的精力集中于产业的创新,上市公司可以直接退市。另外,风险投资在创业板中退出以后,所得的资金应再回去培育新的创业企业。只有这样,通过风险投资支撑来配置新的创新型投资公司,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创业板企业是科技和金融实力的结合点之一。从经济活动的角度而言,一个经济体的持续发展需要科技的产业化,在此过程中,金融的支持必不可少,金融实力和科技实力二者共同构成一国真正的实力,创业板正是巧妙地结合了二者。因此,我国必须努力发展创业板市场,这有助于中国经济从传统的数量型、总量型粗放式增长模式转向内涵型、质量型、集约式发展模式,同时更是直接提升我国经济结构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载体。#p#分页标题#e#   3、完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虽然现今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是,要想达到创业板市场透明化和公开化的目的,加强披露过程的监管十分重要。监管的有效手段便是建立严厉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如应该规定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该严格追究公司及发行人的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该直接责令公司退市。[1]与此同时,要加强各种报刊、网站、信息咨询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管。   4、坚持“以人为本”开展监管。投资者是我国创业板市场得以运行的坚实基础,要想促进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快速发展,就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形成理性预期;对投资者进行保守型偏差、过渡性厌恶、过度自信、执迷等偏差的教育,以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另外,我们还要重点审视机构投资者,传统金融学认为机构投资者完全理性,但行为金融学认为机构投资者不仅不是市场的稳定器反而会扰动市场,加剧市场的波动。   5、努力培养个人投资素质。作为投资者,我们还应具备股票投资取胜的素质:忍耐、自立、能忍受痛苦、心胸开阔、有独立判断能力、百折不挠、谦让、灵活、勇于承认错误,还有对普通的商业恐慌不屑一顾。这些素质的具备与巴菲特的忠告是一致的,与行为金融学也是相符的。我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各位投资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创业板市场将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为推动自主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