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浅论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财务影响,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一、核算范围的变化及财务影响
当存在多层次的母子关系时,即子公司下面还有层层子公司时,这种共振、抵消、虚假信息传递等现象会进一步扩大。既然合并财务报表能提供母子公司的共同财务信息,那么母公司本身的个别报表就没必要也不应该混有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当母公司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投资时,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只反映母公司自身的财务信息,上述权益法的种种缺陷便不复存在。二是消除了母公司利润增加却无相应的现金流入可供分配的现象。在权益法下,当子公司损益变动时,母公司要按持有股份的比例确认其享有的损益份额,不管子公司是否分配现金股利。这样,当子公司大量盈利而不分配现金股利时,母公司会出现账面上利润增加却无现金可分的现象。如果按盈利情况分配的话会出现超分配现象,造成企业现金短缺,如果不分或少分又会使投资者怀疑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佳。当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改用成本法核算时,母公司只有分到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这是真实的现金流入,因此母公司利润增加却无相应的现金流入可供分配的现象也就不存在了。
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在克服了原有缺陷的同时,也产生了新问题。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平时编制时只提供其本身的财务信息,不反映对子公司的投资状况,导致信息使用者平时不能及时了解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信息,进而不能及时获得母公司的全面信息,只有到半年末或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能全面知晓母子公司信息,这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影响了利益相关者的及时判断和决策。
二、核算方法的变化及财务影响
(一)核算方法的变化
与新准则相比,《解释第3号》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分得股利和减值处理两个环节上:一是分得股利时不再区分投资前后,全部按享有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二是增加了减值迹象的具体规定,统一了减值处理标准。例:M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1000万元向P公司投资获得5%的股份。P公司2009~2012年分别实现净利润430万元、360万元、120万元、240万元,P公司2009~2013年分别发放现金股利280万元、260万元、15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2013年末将该项投资以1300万元全部出售。P公司2009年1月1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为排除其他因素影响,假设M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其享有的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相等。
1.按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009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4万元(280×5%),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0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14万元(14-0)。2010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3万元(260×5%),应冲减投资成本-8.5万元[(280+260-430)×5%-14],应确认投资收益21.5万元(13+8.5)。2011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7.5万元(150×5%),应冲减投资成本-10.5万元[(280+260+150-430-360)×5%-(14-8.5)][将已冲减成本5.5万元(14-8.5)全部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13万元(7.5+5.5)。2012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8万元(160×5%),应冲减投资成本-3万元[(280+260+150+160-430-360-120)×5%-0](已冲减成本为0万元,无需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8-0)。2013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0万元(200×5%),应冲减投资成本-5万元[(280+260+150+160+200-430-360-120-240)×5%-0](已冲减成本为0万元,无需恢复),应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10-0)。
2.按《解释第3号》进行会计处理。2009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4万元(280×5%),应确认投资收益14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986万元[(20000-28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万元(1000-986)。2010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3万元(260×5%),应确认投资收益13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994.5万元[(20000-280+430-26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1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7.5万元(150×5%),应确认投资收益7.5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5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2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8万元(160×5%),应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3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120-16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3年发放股利时,M公司应分得股利10万元(200×5%),应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发放股利后M公司享有P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为1005万元[(20000-280+430-260+360-150+120-160+240-200)×5%],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86万元(1000-14),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综合以上分析,该项投资持有期间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的收益总额分别为52.5万元(21.5+13+8+10)和38.5万元(14-14+13+7.5+8+10)。两者不等,哪种方法更合理呢?M公司投资后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总额为57.5万元[(430+360+120+240)×5%],而其分得的股利总额为52.5万元[(280+260+150+160+200)×5%],因52.5万元<57.5万元,所以分得的52.5万元应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可见,新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合理。
1.有利之处。采用《解释第3号》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时不再需要不断地计算冲减与转回的投资成本数额,不再需要通过计算来确定投资收益,而是将分得股利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这种方法大大简化了成本法的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便于掌握,便于运用。
2.不利之处。《解释第3号》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其不利之处,具体如下:一是在取消成本计算调整的同时又增加了减值判断的相关计算。尽管不再需要计算调整投资成本,但需要在分得股利后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随着盈利、分配的不断进行,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不断变化,投资企业需要不断计算其享有份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时还要计提减值准备,从以上实例中可以看出,该项计算也比较繁琐。二是投资企业可能会低估资产少计收益。如果投资企业分得的股利来自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按规定投资企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少,这和新准则方法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与新准则方法不同的是,即使以后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不能再回升,因为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得转回。由于新准则方法下转回的成本计入了投资收益,而《解释第3号》下的方法不允许转回减值准备,使得在投资持有期间,《解释第3号》下的方法比新准则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低,这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以看出。
三、政策建议
1.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为解决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缺乏对子公司投资信息的问题,可让母公司在编制个别报表时披露对子公司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子公司的权益变动情况、母公司享有的份额等。
2.《解释第3号》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考虑增加某些补充规定,如因投资单位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小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当投资单位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可以转回等。
本文作者:杨桂洁 单位:潍坊职业学院经营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