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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移伯 单位:上海慧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例1,某投资公司20X1年设立之初发生开办费1万元,当年经营过程中发生人工费100万元,中介费50万元,差旅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开办费1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91万元。同时,借:管理费用—人工费10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据笔者与投行业内同行交流所知,实际运作中,有部分公司制基金采用了上述的账务处理方法。同时,基于私募股权投资也是属于创业风险投资以及稳健谨慎性要求,也有部分公司制基金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记入“待转投资费用”科目,再按照所投资项目成功与否分别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转入期间费用。《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只是原则上规定“待转投资费用”科目的用途,却没有详细规定如何账务操作。笔者几年前曾参与某投资公司的会计科目设计,也曾采用“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进行投资费用的处理。具体设计如下:
1.“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
2.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员工资薪金、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审计费、律师费、尽调费、咨询费及差旅费等。
3.公司财务部门归集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时按照以下程序:(1)公司投资部门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制作投资立项书,立项书应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描述、投资金额等,立项书应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2)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立项书分别按照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按会计年度来归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3)若在同一月份内同时有多个项目并存,除项目人员工资和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按照项目人员所耗费工时分摊外,其余相关费用在发生时根据项目费用报销单直接归集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明细账中。(4)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部门应及时制作项目终止报告,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项目终止报告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终止报告,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结转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
例2,某投资公司20X1年发生项目人员人工费70万元,管理部门人工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已完成投资项目两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所耗工时:A项目耗时3千小时,B项目耗时3千小时,C项目耗时1千小时。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A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B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C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发生费用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贷:银行存款190万元。同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2.完成投资项目时:A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B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因C项目终止,故C项目投资费用转入管理费用。借:长期股权投资—A项目6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6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1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10万元;贷:待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
但现行税法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却是按照下述规定来执行的:“投资资产按以下方式确定投资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鉴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一致,上述待转投资费用120万元成为一项时间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如上所述,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对投资费用的规定较为严密。按照重要性要求,合伙制基金前期的开办费金额较少,一般可由管理公司来承担;但对于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要占到项目投资额的3%左右,一般来说,应由合伙制基金承担。合伙制基金可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会计科目。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科目,也可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记入管理费用,或按项目暂挂往来账,等投资项目退出时配比记入管理费用。
例3,某合伙制基金20X1年已完成投资项目二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20X2年A项目投资退出。
会计处理:(1)借: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借: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其他应收款—B项目2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02X年A项目投资退出时,借:管理费用—中介费2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可以参照上述会计处理(1)或(2)。由于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要纳入汇算清缴范围,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均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应纳所得税额”的,申报缴税;合伙人是企业的,参照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若合伙企业当年有盈利,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合伙企业当年亏损,则亏损额不能分摊至各合伙人,应由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盈利来弥补,直到有盈利结余才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现行税法规定,上述会计处理(1)与会计处理(2)实际上等效。#p#分页标题#e#
目前,部分合伙制基金尤其是全部合伙人由企业构成的合伙制基金,在项目投资上出现灵活变通的做法,即所投项目并不需要全部合伙人全票通过,只需在合伙人大会决议(或决策委员会决议)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对投资项目持否决权的合伙人可以不参与该项目的出资,由此,上述项目投资做法的变迁却给实际工作中的财税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和挑战。例4,某合伙制基金有三个合伙人:甲企业、乙企业与丙企业。20X1年已完成投资项目二个:A项目与B项目。其中:A项目由三个合伙人一致决定参与出资,甲企业出资400万元,乙企业出资300万元,丙企业出资300万元;B项目由甲企业与乙企业参与出资,甲企业出资400万元,乙企业出资400万元,丙企业不参与出资。A项目发生中介费3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4万元。20X2年A项目退出,获得退出款1500万元,20X3年B项目退出,获得退出款1400万元。20X1年,投资A项目时,借:长期股权投资—A项目1000万元、其他应收款—A项目30万元;贷:银行存款1030万元。投资B项目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800万元、其他应收款—A项目24万元;贷:银行存款824万元。20X2年,A项目退出时,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A项目1000万元、投资收益500万元。同时结转往来账,借:管理费用—中介费3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A项目30万元。该年度实现净利润47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在各个合伙人之间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并在各个合伙人登记注册地进行汇算清缴。20X3年,B项目退出时,借:银行存款14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800万元、投资收益600万元。
同时结转往来账,借:管理费用—中介费24万元;贷:其他应收款—A项目24万元。该年度实现净利润576万元,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并在各个合伙人登记注册地进行汇算清缴。由于丙合伙人并未参与该项目出资,所以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576万元只能按照投资之初时通过的特别决议在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分配,并由甲企业与乙企业在登记注册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税法在各地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具体操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柔性,在不违背税法原则与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方可将上述净利润576万元由甲企业与乙企业承担税费,分别进行汇算清缴。综上所述,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式的不同以及与投资项目的相关性,导致投资费用的内容不一样,如何将投资费用进行有效合理的处理,可作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