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发行机制的新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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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发行机制的新构想

作者:徐文舸 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由于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因而就需要通过人为地制造稀缺来提升其价值。1992年各国所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便为碳排放权与碳交易提供了近似的法律依据。1997年所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则正式规定了部分国家对碳排放实行总量控制①——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CO2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2%。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减排是处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下的,这恰恰体现了历史与现实发展的一种诉求。很显然,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初期所排放的温室气体远多于发展中国家,鉴于发展有先后、排放有多少的现实,理应给予双方区别对待。再者,从具体的CO2排放指标来看,也需要做出这种符合实际的安排。表2显示:(1)在碳强度指标②上,发达国家26.5%的减排力度远不及发展中国家33.4%的减排力度,这表明在能源利用效率上,发达国家并未发挥其技术上的优势。(2)在人均CO2排放量上,发达国家高达10.61吨,而发展中国家仅仅只排放了2.86吨。上述排放量的巨大差距主要源自于发达国家自身所存在的过度的消费方式,而这已然违背了低碳经济的三低原则。(3)因地区间的贸易而被掩盖的隐性碳排放尤为值得关注。因为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国际贸易等方式为发达国家提供部分CO2排放量,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现象将会越来越显著。总之,在规定碳排放总量上必须要考虑到各国的发展阶段与实际排放总量的差距来区别对待(见表2)。

正是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暂时不受约束,从而令CO2排放量在各国间有调整的余地,并且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减排成本。③这些便促成了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在这一市场上,各国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可以满足各自不同的交易需求。图1清晰地描述了碳交易市场上一种典型的供求关系。发展中国家作为碳排放量的供给方,发达国家则作为需求方,两者的均衡点便在A点处。因此,CO为碳排放交易的均衡价格,而EO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所购买的碳排放量,EZ则是发达国家由于成本约束而进行减排的量(见图1)。与此同时,《京都议定书》也在国际协议层面为碳交易设立了三种市场交易机制:(1)第六条规定:附件B的发达国家之间可以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sUnit,ERU)来进行交易,这便是“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2)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目的是使非附件B的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协助附件B的发达国家通过交易来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CER),以此来降低履行量化限制与减排承诺的成本。(3)第十七条规定:附件B的发达国家可参与“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作为一种减排行动的补充。在现实中,上述三种市场交易机制与一些自愿交易机制一同构成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市场。①根据所交易的碳排放权的不同来源,碳交易市场可以分为基于配额与基于项目的两大市场(见表3)。以2011年的全球碳交易市场为例,基于配额的市场占有84.6%的比重,其中又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主;而在基于项目的市场上,则是以初级CDM为主导。在初级CDM市场上,交易双方分别为:作为买方的是附件B的发达国家,以欧盟国家为主,共参与了86%的CDM项目;作为卖方的则是非附件B的发展中国家,其中以中国为最大的提供方,供应了72%的项目。而按照减排项目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用清洁能源②的项目为主,占到项目总数的65%(世界银行,2010)。EUETS是欧盟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主要是通过配额③买卖的方式来进行的,即制定总的排放限额④→在欧盟各国进行分配→参与方可以根据需求来进行排放权的交易。在整个体系中,最为关键的是存在着一套有效激励私人企业来实施减排的机制。首先,各国在分配到一定减排份额的基础上,向纳入到这一体系中的本国私人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权。⑤然后,各企业以Emission-to-cap的方式在排放权市场上进行交易。具体而言,就是当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量时,可将多余的排放权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当实际排放量超过分配量时,企业就不得不去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被处以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在2005—2007年定为超额排放一吨CO2,处罚40欧元;在2008年后,则将处罚提高到100欧元,还会在以后的分配额中被扣除。而同期EUA的现期价格是在10—30欧元之间波动。由此可见,这种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将保证各参与方能极大地降低交易费用与减排成本。最后,通过在各地设立统一资质的碳排放审核点来确保整个体系能公开与透明地运行。以2011年的情况为例:在总共12865个碳排放审核点⑥中,减排的有8107个、超出配额的有2805个。综上所述,以初级CDM、EUETS为代表的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⑦将会促使碳排放权成为全球最重要且最具价值的资产,并为其最终能够用作各国货币发行的储备资产奠定了基础。

从第一阶段的四个部分来看,这一部分既是最关键又是阻力最大的,因为对于碳排放权这种公共资源所进行的产权分配是较难在各国间达成共识的。2009年年末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曾一度让人们憧憬起美好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但是由于各方分歧巨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在延长会期后才通过了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就表明了各方的博弈未能取得一个均衡解,因而出现“公地悲剧”仍是有可能的。但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各国必须要正视这个问题。根据《哥本哈根协议》的要求:在2010年1月31日前,发达国家应向联合国提交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也应上报自愿减排计划。截至2010年年底,已有114个国家表示接受此项协议,并且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80%以上的74个国家也已提交了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与各自计划。其中,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见表4;而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计划如下:中国将努力实现到2020年的碳强度指标比2005年下降40%-45%;①印度将努力实现到2020年的碳强度指标比2005年下降20%-25%(除农业部门);巴西则将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预期基础上减少36.1%-38.9%(温宪等,2010)。假使各国能切实遵守以上所提出的减排承诺,特别是如果能引入世界议会来立法、通过联合国来监督的话(具体见“第三阶段”),那么明晰产权后的碳排放权交易将会极大地推进碳货币诞生的进程。(四)发行各国的碳货币前面三部分的顺利进行将确保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于是,碳排放权已然成为了一项在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资产项目(管清友,2009)。因此,把碳排放权作为货币发行的储备资产将成为各国货币当局的一种最佳选择。根据“碳排放权的储量=分配量-实际排放量”的货币发行原则,各国为了提高碳排放权的储量势必会要求降低实际排放量。而降低实际排放量又是从国内自身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方式来实现的。这便是一种基于提高生产能力模式上的货币发行机制,即新增生产能力能自动产生新增货币量,新增货币量反过来又能促成更多新增的生产能力。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发行各国的碳货币”并不是让某种强势货币单独地与碳排放权这种储备资产相挂钩,而是营造出一种各国都能一同参与、公平交易的格局,以避免重复之前“美元挂钩于黄金”的历程和陷入“特里芬两难”的困境。至此,碳货币演进的第一阶段便宣告结束了,随后将转向更为标准、更高一级的第二阶段。#p#分页标题#e#

“各国碳货币的趋同”

在第一阶段中,碳排放权是与各国货币相挂钩的,但为了实现最终统一的目标,还必须设定一种过渡标准来使各国的碳货币走向统一。第一阶段末的现状是:一方面,尽管各国均发行了各自的碳货币,但由于存在着经济发展上的差异,所以在各国的碳货币间有着良币与劣币之分;另一方面,虽然各国的碳货币是由各国货币当局按照碳排放权的资产储量来发行的,但是各国存在着生产能力上的差别,并且所设定的发行货币与储备资产间的真实配比关系也不一致。显然,如果没有“超主权机构”来规范各国的碳货币兑换机制的话,那么将会出现“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这无疑会令碳货币重蹈之前主权货币时代的覆辙。②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银行都将会在第二阶段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于IMF而言,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一套向统一碳货币的过渡标准,这可以借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于欧元一体化制定趋同标准的经验。由于碳货币的发行是由生产能力来决定的,这就区别于此前主权货币时行货币的原则。③为此,IMF应主要对各经济体在低碳经济下的生产能力状况做出相应的规定,而不仅仅只是对几个经济运行指标提出要求。具体而言,IMF应高度关注两大指标:人均碳排放量与碳强度指标。因为如果上述两个指标在各国间存在极大差异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各国的生产能力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相对差距,①并且在各国的碳货币间存在着某种套利的空间。只有在各国的上述指标趋同②时,才能真正地实现碳货币的统一。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则是要大力倡导低碳经济、积极推进低碳技术、帮助欠缺资金与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战略。特别是当下正在迅猛发展的碳捕集与封存技术③(CarbonCaptureStorage,CCS),将是未来低碳经济时代的核心技术之一。世界银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来积极推广该技术,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上的支持。总之,在第二阶段中,IMF与世界银行需要通力合作:IMF设定统一碳货币的趋同标准;世界银行则在全球推行低碳战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这一切最终将会把“碳货币方案”推进至最后一个阶段。

“统一碳货币的诞生”

尽管在经历了前两个阶段之后,一种统一的碳货币便要宣告诞生了,但还是需要一套新型的中央银行体系来管理“碳货币时代”的货币政策。在“碳货币方案”下,全球性的新型中央银行体系是由IMF与各国的中央银行一同构成的。其中,IMF将起到“世界央行”的作用,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居于体系的核心,负责制定全球的货币政策。IMF是通过考察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状况来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全球低碳经济的具体发展状况则是通过各国的GDP、碳排放量等指标来衡量的。而各国的中央银行则是体系的执行机构,负责在各自市场上开展公开市场业务④来具体地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决议。特别是在货币发行上,各国中央银行所发行的货币量必须要先经过IMF的审核。历史上,货币的诞生是因地域交易的扩大所致,而今世界贸易的增长率远快于世界经济的增长率,为此从某种程度而言,这就预示着世界统一货币的出现。事实上,人们最终是以信用与公共部门主导的方式来解决货币问题的,而未来恐怕也同样如此。因而,在经济发展的最终趋势是世界大同的背景之下,“碳货币方案”就需要一套新的“全球货币治理机制”来规范各国之间的运行(见图2)。该“五位一体”的治理机制是由“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监督机构”、“保障机构”与“执行机构”所组成的。

其一,这套治理机制特别需要一部国际法作为制度保障,为此应设立一个“世界议会”的机构来进行立法。鉴于在全球范围内国家众多、各地区人口分布不均且经济发展状况各异的现实,该机构可以借鉴美国设置参众两院的经验:A院是以每个国家拥有相同投票权为原则,B院是按每个国家的人口多寡、经济总量大小来分配各自的席位数为原则,并且与任何国际法相关的议题①均需两院通过才能生效。

其二,应当发挥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的巨大作用,让其扮演监督机构的角色。联合国具体拥有行使监督、调停与处理争端事务的权力。如果将国际货币体系的构建看作是订立一份多方合约的话,那么各国自身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协调机制的实施都需要按合约行事。一旦遇到争执或起非议之时,应由联合国介入其中来审查相关事宜,而合约的最终解释权则归属于世界议会。很显然,这能较好地纠正以往国际货币发行机制所存在的种种缺乏约束的弊端。

其三,如前所述,IMF、世界银行与各国中央银行则分别扮演行政机构、保障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角色。

主要结论

本文所提出的“碳货币方案”是基于国际货币发行条件之上的一种方案,而新的国际货币发行机制所应当遵循的三个必要条件为:(1)货币发行机制应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为经济发展而服务(;2)以国际法作为约束机制;(3)存在一个“超主权机构”对全球经济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金德尔伯格,2007)。这一方案正是将国际货币发行机制与低碳经济的发展相结合,以此来规避以往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五位一体”的“全球货币治理机制”作为一种制度保障与法律框架,在实施“碳货币方案”的过程中,也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碳货币方案”与“五位一体”的“全球货币治理机制”的两两结合,能够实现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良性互动的循环,而“碳货币方案”下的货币发行机制则有助于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各国经济的发展与全球一体化的推进。同样,在本方案中的多重机制的推动下,也能够顺利展开三阶段演进的过程和保证各国利益的诉求。在这一方案下,各国间尽管存在着利益分配的矛盾,但依然有着统一共识的基础,开展对话并达成协议是值得期待的。

总之,在充满不确定性的未来,“什么样的国际货币发行机制才能更好地服务全球经济的发展”这一议题仍将深深地困扰着我们。不过对于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要清醒地认识到:货币的发行原本只是为了便利交易者双方所进行的商品与服务的交换,但当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时,伴随着各种政治势力的介入,也就必然会丧失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与保证参与者间公平的功能。为此,我们需要提倡一种基于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之下的新的国际货币发行机制。而“碳货币方案”便是兼有上述原则的一种新构想。#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