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知识产权管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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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知识产权管理思考

本文作者:张雅兰 翟宣宣 周菁 单位:湖南大学

一、知识产权摩擦现状

(一)中美知识产权摩擦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美在知识产权贸易问题上摩擦不断。1988年,美国设定“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这两个条款成为美国之后在对外知识产权保护中运用最多的保护措施。从1991年美国第一次以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进行特别301调查,到2012年我国已连续8年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随着我国制造业的升级,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美国部分本土高技术产品日益形成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美的贸易摩擦也逐渐升温,并出现了新变化,即由20实际90年代动用“特殊301条款”对中国进行制裁转为现时更多地动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和公司进行起诉。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统计数字,从1986年12月至2004年,美国对中国企业共发起39起337调查,占美国该时期337调查总数的13%。其中,共有33起案件涉及到专利侵权,占到了总数的85%。2005年,美国对中国发起了将近10起337调查。2006年上半年,我国出口的便携式蓄电池、墨盒等遭受了美国不同程度的337调查。2010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发起58起337调查,其中19起涉及中国企业,占到总数的1/3,且均为专利侵权诉讼。我国遭受337调查案件总数达到历史新高。2012年2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对包括用于激光打印的墨盒及组件,照相手机、平板电脑及其他手持图像捕捉和传输设备,可调节能荧光灯及其产品等三类产品发起337调查,其中中国公司达到13家。这些数据表明,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和最大受害国。

(二)中欧知识产权摩擦

近年来,欧盟频频对我国知识产权发起“攻势”,例如欧盟一再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履行“入世”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2004年,欧委会对在中国的欧盟企业进行调研,称70%的欧盟企业都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实施不力,并向我国商务部递交了《知识产权问题建议书》。中欧知识产权纠纷不断,中国已连续七年成为欧盟侵权商品的主要来源国,且位居欧盟扣押首位的产品类别众多。以2009年为例,欧盟海关扣押的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64.4%来自中国,这是自2003年以来,中国商品第7年位居欧盟海关扣押侵权商品的首位。从欧盟海关扣押的中国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具体类别分析,2009年,在欧盟海关扣押的12类商品中,中国有9类居首位。在中国商品屡屡被告侵犯欧盟知识产权的同时,中国企业也遭遇到商标不断被抢注的困境。在中国知识产权维权的重大事件里,“三一”商标曾被当做奔驰的山寨品,在海外注册过程中受到层层阻挠;海信的“HiSense”商标被西门子在海外率先抢注,也差点沦为西门子的山寨产品。

(三)中日知识产权摩擦

据2011年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发表的统计表明,日本对华出口额为1614亿美元,进口额为1834亿美元,贸易赤字规模达220亿美元。巨额的贸易逆差,结合中日之间传统的关税、劳动力、投资等贸易壁垒因素削弱,中日之间的贸易摩擦开始转向知识产权领域。据统计,2011年前9个月,日本来华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达2.8171万件,同比增长11.8%;同期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9241万件,同比增长7.1%,于世界各国来华提交专利申请中数量位列第一,充分体现了日本对华的知识产权保护战大幅展开。早在1997年,日本本田便开始相继起诉上海飞羚摩托车、浙江黄岩华日(集团)和河南黄岩华日(集团)新乡市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小型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2001年,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6C联盟向国内DVD生产企业索赔专利费。2003年,日本熊本县有关方面依据《种苗修改法》向海关申请禁止从中国进口涉嫌盗用了该县种苗栽培出来的蔺草,标志着中日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从工业品领域扩展到农产品领域。2006年,日本爱普生在美国指控包括纳思达在内的24家兼容耗材厂商,在其销售的墨盒上侵犯了爱普生的专利。2011年,纳思达的墨盒产品被佳能指控侵犯了其两项在美国注册的专利。

二、企业视角下中外知识产权摩擦原因分析

(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不足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2011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69.7万件,同比增长23.4%,其中,企业在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所占比例达到52.8%,比上年提升1.7%。但是,据初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美国有效发明专利共计211.4万件,日本有效发明专利154.2万件。虽然我国发明专利拥有量保持较快增长,但与美国、日本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我国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多,再加上对国外知识产权状况不熟悉,很容易导致侵犯国外知识产权的摩擦,从而陷入频频被诉的被动境地。

(二)中国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高

许多企业对出口商品的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许多知名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例如,“新浪”、“搜狐”、“普洱茶”等中国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加拿大遭到抢注;“洽洽”商标在德国被非法抢注;福田公司在越南被抢注;百度(微博)公司在欧盟被抢注。这些案件反应了中国企业对国际市场的商标使用情况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内容知之甚少,对如何域外运用知识产权也没有系统方法。

(三)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不强

在发达国家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总是处于公司管理层的核心地位,与技术部和营销部共同协作,将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研发运用到生产经营中去,最快最大化的将企业的科研成果转化成企业的利润。而国内企业很多都缺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仅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缺乏统一的管理,在遭遇知识产权摩擦纠纷时,也不能为企业成功应诉提出有效实际的措施。

(四)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上的非合理垄断

发达国家企业利用其在专利方面的创新优势,对于关键技术进行限制许可,迫使国内企业在专利的使用过程中不得不向发达国家企业支付高昂的专利费,大幅度提升企业的研发成本。此外,国外企业也常以“知识产权”为利器频频对中国企业发动进攻,实则是为了排挤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保持其优势地位。

三、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摩擦的措施#p#分页标题#e#

(一)加强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链管理部门

世界经济发展全球化,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需要面对国内企业的竞争,而且要面对国外企业的竞争。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具有高附加值的知识密集型产品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都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宏观的知识产权制度,更离不开微观层面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机构和制度,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人员队伍的建设。企业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过程可以用价值链进行分析。知识产权价值链是知识产权管理与价值链概念的有机组合,意味着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价值创造和增值过程及与之相应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一个知识产权管理的全过程,存在着上下游的互动关系。因此,如何从整体上将知识产权体系内的各种机构和制度有效组合起来,以增强整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实现知识产权值的重要途径。以下为知识产权链图示:知识产权信息收集——知识产权研发——知识产权产品化——知识产权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我国企业可以在内部建立一个集信息收集、分析、知识产权申报、管理、纠纷处理等一体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价值链上的每个环节进行管理,并加以整合,使之协调运作。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是指在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之前,通过专利文献检索等手段,对国内国外现有研究状况的调查,避免重复劳动,造成研发资源的浪费。知识产权研发是指企业投入资金研发新技术,从而获得知识产权的过程。知识产权产品化是指企业将运用获得的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的过程。知识产权市场化是指企业将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投入市场以获得经济利益,或者是通过专利授权等手段获得回报的过程。知识产权服务是指企业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或者是对知识产权购买者提供的技术援助等。

(二)提高域外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1、积极应对海外诉讼

针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国企业对是否应诉要进行利弊分析,不仅要考虑到应诉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例如对于美国“337调查”,中国企业实际上是陷入一种两难处境,应诉的话不仅要花费巨额诉讼费用,还要面临败诉风险,不应诉就等于主动投降,被迫退出美国市场。面对这种情况,我国企业在应诉的过程中,要掌握一定的方法,从而提高胜诉的几率。2004年,中国通领科技集团生产的漏电保护断路器在美国市场遭遇美国竞争对手的强烈抵制,六年内遭遇四起知识产权官司。2009年3月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禁止通领集团等中国制造商生产的涉案产品通过美国海关进口。通领集团被迫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起诉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一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宣判通领集团胜诉。这一胜诉,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启示:

(1)面对国外政府机关或企业的无理诉讼,要敢于应诉。对于美国的“337条款”,不应诉就意味着败诉,意味着企业将长期失去在美国的出口市场。所以,中国企业要积极认真地应诉,而不是一味退让,这样反而会助长外国企业利用“337条款”打击我国企业的势头。

(2)通领漫长的诉讼经历,也告诉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必须结队出海,抱团取暖。今后,中国应组织自身的同业协会,共同对抗无理诉讼。

(3)最后,企业在一国开拓市场必须熟悉所在国的法律,要善于利用该国的法律。通领集团的最终胜诉与他们认真研究美国法律,特别是获得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所做的非侵权的法律评定密不可分。

2、及时进行商标海外确权

我国企业应具有商标先行意识,在产品进入一国市场之前,在进口国进行商标确权。由于各国对商标保护的具体规定不同,企业在申请商标国外注册时,必须对进口国法律有所了解。有些国家实行注册原则,商标权归最先通过商标主管机构申请注册人所有。企业向这些国家出口商品时,就应及时向该国申请商标注册。有些国家实行使用原则,商标权归属于最先使用商标的使用者,企业将商品出口到这些国家时,应注意保留在该国最早使用我国企业商标的证明材料,如销售记录、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原始凭证,且仍应办理在该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免日后产生商标权国际纠纷。

(三)调整行业协会的作用

面对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摩擦,仅依靠一家或几家企业是难以承受的,需要全行业甚至政府参与以共同应对。行业协会应当在对外贸易中发挥导向作用,为企业收集信息,关注目标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变化,并及时反馈给企业。在应对与国外的知识产权摩擦时,行业协会也应发挥其积极作用:与政府有关部门一道,及时收集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案情分析等信息;整合行业内资源,处理各项矛盾,降低企业应诉成本。

四、结论

在知识经济全面起航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的进程中,要尽量避免知识产权争端,从而更好地发展,这就需要企业在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争端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域外保护意识,借力行业协会,以应对越来越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