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税收策划概况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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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税收策划概况及其必要性

 

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企业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价值最大化为理念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越来越重视纳税筹划这一课题。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税务筹划越来越被纳税人熟悉和重视。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地安排纳税人的筹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重大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负,以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大研究课题。   1税收筹划的概念、特征   1.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它本质上是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   1.2税收筹划的特征   1.2.1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企业要将自己的筹划行为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合理地区分开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   1.2.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如:产品、劳务销售,货物运输后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等。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2.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1.2.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1.2.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1.2.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2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2.1施工企业生产现状。   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国家为拉动内需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投资,全国各地都在加紧各种工程建设。但国内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性,施工企业遭遇了垫资、让利、压价、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使其陷入发展缓慢的境地。为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承揽到施工任务,相互压低报价,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企业资金紧张,利润微薄,无法形成自身积累,加之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普遍现象,施工企业资金更加捉襟见肘。为筹措资金,施工企业不得不通过企业外部融资筹措资金,加剧了企业的资金成本,更加缩小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更应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税收筹划来缓解压力,扩大利润空间。   2.2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企业纳税筹划会产生多重效应,对企业而言主要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决策能力和准确度,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壮大企业实力和竞争力。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是每个企业从事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动机和最终目的。等量的资本投入,投入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等量的营运资本,营业成本越高,营业利润就越低。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低的因素很多,税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的税收环境中,流转税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营业成本的大小;所得税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就单个的生产经营者而言,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看,施工企业运用纳税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经济意义。   3施工企业对营业税的筹划途径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当前税法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3.1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p#分页标题#e#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由甲方业主供应材料、设备后转账抵作工程款的情况,甲供材必须计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甲供设备如果没有计入施工产值,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和结算时,应掌握这些规定,以免给企业增加税负。举例如下: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为8,000万元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这份建筑安装合同按照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8,000×3%=240万元;而这份总价8,000万元的安装合同中中央空调的价款就占了5,000万元,如果将中央空调中的价款从这份安装合同中剥离出来,仅按照实际收取的建筑安装劳务费签订一份价值3,000万元的安装合同,则只需缴纳营业税:3,000×3%=90万元,相比可少纳营业税240万元(240万元-90万元=150万元)。   3.2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同时税法又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2.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3.2.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例: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A公司,承建了某单位办公大楼,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注明:工程耗用铝合金门窗价值200万元(不含税)及玻璃幕墙价值300万元(不含税)均由A公司用其自产货物提供;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200+300)×17%=85(万元);A公司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元);合计纳税=85+3=88(万元)。上例中,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没有单独注明建筑安装劳务的条款,则应就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应纳增值税=(200+300+100)×17%=102(万元)。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02-88=14(万元)。   3.3利用承包合同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例: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上例中,若B与A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425-400)×3%=0.75(万元),应纳印花税额=425×0.03%+400×0.03%=0.24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1.25-0.75-0.2475=0.252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除此之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   3.4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3.4.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3.4.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4.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4.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要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这就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向后延迟。因税款缴纳时限的暂时延缓,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4施工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其应纳所得税额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额定的所得税率确定的。#p#分页标题#e#   4.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4.1.1科研费用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精神,对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该税收优惠政策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相应的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a.企业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以抵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即科研费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的,可以连续在五年之内抵扣。b.关于加速折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折旧:①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在提取者旧。②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发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施工企业特别是铁路施工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是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高速铁路建设,时速达到250KM/小时-350KM/小时,技术含量大,具有高技术附加值,施工设备先进,科研投入大,在高速铁路、城市轨道等重点项目上,其技术成果达到了国内领先,部分技术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利用科研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应将与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全部费用作为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实施研究开发项目同时又承担施工生产任务的,要合理界定研究开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界限,不得将研究开发费用随意列入施工成本,也不得将构成工程实体的成本费用列作研究开发费用;二是加强科研费用的会计核算和归集管理,对于用于科研项目的固定资产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要能够合理的分开核算;三是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加大科研项目的投入。   4.1.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目前,铁路施工企业从事的客运专线建设,基本上都建设了企业技术认证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先进工程材料研发中心等科研机构为依托,专业研发科室基本涵盖了建筑业各个专业,形成了一整套良好的运作机制和研发氛围;企业可以加强与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申报高兴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   4.1.3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08]116号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4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企业的高端产业,积极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政策,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积极争取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不应采用高于税法的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还能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另外,由于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工期、质量、效益负责,项目经理出于自己项目效益的考虑,推迟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以降低固定资产及周转材料在本项目的提取摊销,虚增当期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同时目前从事的铁路建设,设备要求高,淘汰速度快,企业可以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对于技术进度、无使用价值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加速折旧或提前报废。   5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5.1谨防进入筹划误区。首先,要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这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严禁以税收筹划之名进行各种逃避税款的活动;其次,要避免越位筹划,采取不适当地调节各种收支费用等伎俩,以获取税收上额外收益和不当利益。   5.2做到税收筹划在先。税收筹划具有预先性,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旦既成事实,相应的纳税义务便确立。因此,施工企业在做出重要的经营安排和重大的决策之前,就首先要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总体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紧密结合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进行经营结果的税赋情况的预测,选择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的最优方案,并依据测算的综合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实施。   5.3树立成本效益观念。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此,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对税收筹划的预期收益与筹划过程中发生成本进行得失比较和效益分析,达到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支出的预期理想效果,又要强化税收筹划的系统性,不单是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赋的高低,而是着眼于于整体税赋的轻重,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p#分页标题#e#   5.4重视人才培养。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等综合知识,需要有一批既精通财务、统计等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并且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的高素质复合性专业人才。要通过开办各种税务知识培训,选送优秀人才进行专业深造等多途径、全方位的活动,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一支业务过硬、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税收筹划队伍。   6结论   总体来说,在遵循国家法规的前提下,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都是围绕两个思路来进行的:   6.1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具体的方法有改换营业税税目,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转换,通过合同改变规避营业税等。   6.2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总之,纳税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用系统的观点统筹考虑和安排。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目的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充分研究各项法律法规,把握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时刻算好账,算细账,多思考,多探讨,才能真正做好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