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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实行了增值税条例,实践证明,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在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稳步增长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新税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就工商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某些项目增值税存在离征低扣问题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根有始有终。前后衔接,环环紧扣的完整链条。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也就是说增值税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则不征税。但在以下项目上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使一般纳税人承担了部分差额税款。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0环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中扣除。 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 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4、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征税率为6%的普通发票。 由此可知,前一环节缴纳的税率低,就使后一环节负担了前一环节转来的增值税款。为此,许多企业发生亏损,并由于无力缴纳税款,影响了国家税收收人。我认为要解决增值税高征低扣的问题,应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实行同率抵扣。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按17%缴纳销项税额,则对其进项税额也按17%抵扣;如果生产的产品按13%缴纳销项税,则对其进项税额也按13%抵扣,而不论其取得的可允许抵扣的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和税额是多少。这样既不应影响国家税收收人,又可以避免高征低扣和重复纳税,从而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关于无形资产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是可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现行税制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无形资产时不能抵扣其所含税,这明显有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对购入的确用于应税项目中的非应税项目是否能够抵扣其进项税额的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性增值税,所以只要是纳税人用于生产性的支出,不论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都应抵扣其所含增值税(固定资产除外)。 无形资产的进项税之所以不能抵扣,是因为现行税制将无形资产列人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使企业在购人无形资产时不能取得合理的抵扣凭证,而现行税制又未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所以对购人的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缺乏理论依据,应对转让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购人的用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 2、不允许抵扣购人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最终要以摊销的方式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如果这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抵扣,必将产生重复纳税现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行税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税收政策上并未体现出对纳税人应用高新技术的政策优惠,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对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应根据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进行抵扣,这对于由生产性增值税向收人性增值税过渡起积极作用。 三、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苍础不同 我们知道,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人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而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其增值税销项税是根据销售额和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来的。也就是说,只要销售实现,就要计算销项税额,而不管销货款是否收到。由于应缴增值税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基础相同,则进项税额应根据企业是否在本期购买货物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当期申报抵扣,而不管购买货物是否在当期人库、是否在当期付款。由此可见,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确认基础是不同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基础不同,必然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企业的产品销售和资金周转必然受到影响,而这又必然影响企业购进货物的耗用及货款的及时支付,而增值税税法又明确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人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货物付款后才能抵扣,这样一来,势必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的利润或扩大企业亏损,致使企业为了尽量少缴税而千万百计地增加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同时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所要求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方式下,税务部门也很难在当期发现这些情况。因为企业在购进货物人帐时,往往只将增值税发票作为唯一的记帐凭证,从而使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要求并未在帐务处理上得到体现与明确。故而靠后期的税务稽查,很难对人帐时间和付款时间等作出评定。所以,工商企业提前抵扣的现象较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