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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的大量流入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个增长点。相关资料表明,近两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l)流入国之一。然而让人费解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为我国带来的税收收入并没有同比例的增加,反而出现过半外企“长亏不倒”的局面,因此带来的只是我国税收收入的巨大损失。如何预防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值得理论界和实务工作部门进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长亏不倒”的现状 现在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在“长亏不倒”的企业中有不少是外企。据我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2005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再次呈现出外企中国生存之“怪现状”:1-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资企业实现利润却比去年同期下降3.5%。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一方面是财务数据长期“红灯”(亏损高悬。 从2003年的年度所得税清缴情况来看,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达到51%一55%,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而这些外资企业却越亏越投资,这是一种背离经济规律的现象。在这些外资企业完全背离经济规律的越亏损越投资的背后,隐藏着大量非法避税的事实。那么,外企年避税金额究竟有多大?近日有媒体披露,依据中国一些地方税务官员的测算,这个数字可能达1270亿元之巨。如广州曾查处了中国第一例中国境内企业兼融资的反避税案,使跨国企业宝洁公司避税行为曝露于世。为此,宝洁公司补交了8000多万元税款。 可是最近三年,认为外资企业多数赢利的人的比例逐年增加,分别为56.8%、65.8%、69.5%。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承认,它们在中国获利颇丰。因此,这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一定有避税的事实。 避税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税收。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不仅会使国家税基受损,导致税款流失,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但是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花招,以达合理避税之目的。 二、外企避税对我国经济的危害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外企避税的危害并不仅限于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还正在置我国的民族企业于险境: 其一:在避税的同时,暗渡陈仓,蚕食中方股份。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通过高进低出———以高价格进口原材料,以低价出口生产成品,或者通过与海外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虚增成本,将企业的利润向境外转移,导致账日亏损。 这样就会出现中外合资企业的”阴刚脸”现象:外方赚钱,中方投资人赔钱。假如中方不能拿钱弥补亏损,就会导致更加可怕的后果:中方拥有的公司股权就可能被外方“买走”,从而,一点点地丧失公司的所有权,一步步被外方左右。 其二:避税与贷款的连环套。如广州市国税局曾经查处某大型跨国企业有下列避税行为:其所属关联企业由于亏损,失去了向银行借贷的能力。该外企便以公司本部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亿元左右,然而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 这样,一方面,其关联企业得到了无息贷款,加强了其在相关行业内与我国民族企业的竞争力。一方面,我国税法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公司本部可以合理避税。可谓一举两得,环环相扣。这样做的结果是,外资企业的竞争力得以加强,而我国企业尤其民企可能还在为得到银行贷款苦苦奔走。 与民族企业相比,外企本来就在税收等方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同为33%,但实际税负内资企业在28%、外资企业在10%左右,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这导致一些内资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拿手续费到国外为其资本“美容”,以“假外资”等形式出现,造成资产外流。 导致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外资企业享受了多种优惠:在费用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项目方面的优惠、计税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特定区域的税率优惠,另外还有减征、免征、从低征税,延长减免税期限等等优惠待遇。 通常情况下,外企的竞争力本来就强于我国民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外企等于是如虎添翼,我国民族企业面临着沉重的压力,严重削弱了民族企业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资再通过各种手段来避税,等于是它们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又从中国“偷走”了一部分资金来壮大自己的力量。我国民族企业无法与之竞争。 三、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方法 在我国,外资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的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利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利往低处流”“、费往高处走”是转让定价的一般规律。 2、利用国际避税港注册公司。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钻税法漏洞。 3、人为增大负债,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因为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p#分页标题#e# 4、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1)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2)利用常设机构避税。 由于我国不实行引力原则,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没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者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者虽然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逃避税收。 四、导致外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分析 数据显示,外资避税正呈升级趋势,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有许多,其内在动机是为了谋求高额利润或者实行全球经营战略。外在原因有:第一:我国对外资逃避税款的打击力度不够,主要方式是令其补交税款,这极易让外企心存侥幸:被发现大不了补交税款而已!而我国当前反避税能力有限,不仅反避税的经验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相关人才也缺乏。有人计算过,现有外资企业平均每家被审计的概率是800年一遇。倒是外企的避税手段不断“创新”。 第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外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实际上等于是以法的形式确立了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不公。所幸的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被纳入2006年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第三:涉外税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国涉外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协调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钻空子。 第四:地方政府的袒护。有些地方政府争相为外商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平台,目的是为吸引外资,为本地区官员捞政绩。 五、对外资企业的避税我国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的动机可以分为税收动机和非税收动机。人们普遍认为,由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可以随意地分配各国的税收利益,那么当事国就应理所当然地不问其出于何种动机,一律按独立企业成交的原则,确定企业的真实应税所得,以维护本国的正当税收权益。 但是,由于世界性的税收秩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如果各国都采用这种做法,就会对跨国经营造成严重的伤害,并且也会对当事国的经济产生广泛影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又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策略,否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利。 2、建立我国的避税地税制。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和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它是通过将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划归本国股东,按本国税率课税(一般可以扣除在国外所纳税款)来实现的。我国应当建立避税港税制,以完善我国的防范避税措施。 3、加强利完善收集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税务信息网络建设。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如外经部门、海关利驻外机构等对国际市场和价格资料都有一定的收集,税务部门可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电脑联网,将分散于有关部门的资料集中起来,必然会增强我国的防范避税能力。此外,直接向境外派驻收集价格信息的情报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再加上现代化价格处理传递手段,完全有可能为我国的防范避税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4、加强协调,建立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要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密切结合,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工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各类信息、动态。 5、借鉴国际上反避税主要措施。(1)避税港对策税制。如美国为反运用避税港避税,明确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包括在避税港设立的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司)的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税。(2)反转让定价税制。反转止定价税制的关键是对转让定价的确认。美国总结也三类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具体交易项目的价格入手,把不合理的价格调整到合理的市场正常价格,从而调整应税所得;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入手,从而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到正常的应税所得上;预约定价制法,即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中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依据,并免除事后对内部定价凋整的一项制度。(3)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美国所采取的措施包括:①在国内立法中制定目的在于反滥用税收协定的特殊条款。②在税收协定中列入反滥用协定的特殊条款。例如,美国在其对外缔结的50多个税收协定中,约一半包含了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条款。(4)资本弱化税制。资本弱化指由跨国公司资助的公司在筹资时采用贷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来加大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资本弱化税制就是把企业从股东特别是国外股东处借入的资本金中超过权益资本一定限额的部分,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资本,并规定这部分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